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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兩國婚姻移民及面談制度之探討

第三章 美、日及我國大陸地區婚姻移民及面談機制之探討

第二節 美、日兩國婚姻移民及面談制度之探討

第二節 美、日兩國婚姻移民及面談制度之探討 第一項 美國

美國自從 1776 年獨立運動開始後 100 年期間,對於外來移民幾 乎是呈現一種自由開放的狀態,並沒有任何移民法規的約束。究其原 因,蓋以美國其實是一個全由移民所組成的國家,所以誰會去想到要 限制移民呢?再者,在這個年輕又地域遼闊的國家,須要持續不斷的 注入新移民去開發(墾)它,使其成長。因此,在這段期間美國政府 的移民政策基本上是自由開放,甚至是鼓勵外來移民的。就某種意義 上來講,當年的美國也是全憑這一卓有成效的移民政策,才能夠使得 美國在短短一百年即由其東岸向西岸迅速拓展,並且成為世界強權之 ㄧ。

然而,在 19 世紀末期,儘管這個年輕的國家仍不斷在成長與茁 壯,惟隨著國內景氣持續低迷壟罩下,美國對於外來移民已不再像建 國之初那般迫切,除了西歐的白人外,對於新一波的東南歐移民,以 及亞洲廉價勞工開始引進,美國人甚至開始對於這些外來人口已有排 斥感,不願他們成為這塊土地新的居民130。而這樣的政策轉折,究其 原因,主要也是反映著美國墾荒時代的結束。

而為了限制外來人口,美國於 1875 年也開始有了第一個限制移 民的法律出現,但其所限制者僅僅只是針對罪犯、傳染病患與妓女

131;其後,1882 年 5 月 6 日美國國會通過「排華法案」,這是美國第 一個以「種族」為依據所訂定之禁止移民美國的法案,該法案明文禁 止華人不得移民美國,並禁止華人申請歸化為美國公民,這項法案在 1943 年 12 月 17 日被取消132;而1924 年美國國會制定通過移民法,

該法正式肯定以往各種限制性及排斥性政策之合理性與有效性。並禁 止不能歸化為美國公民的移民入境,一般以為這主要是針對日本移 民,因此此法案亦被稱為「排日法案」133。至 1988 年美國有了第一 部遣送出境的法律,授權驅逐違反勞工合約而滯留美國的外國人。

另外籍人士透過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持綠卡者)結婚,係取

130 營志宏,美國移民法,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5 月,頁 3。

131 美國國會於 1875 年 3 月 3 日通過 Page Act(培基法案),對於罪犯、傳染病患與妓女明文禁止 其進入美國境內。

132 由於中國勞工大量輸入美國,引發美國社會嚴重不滿,美國國會遂於 1882 年訂定排華法案

「Chinese Exclusion Act」,該法案明文於 1943 年之前禁止中國勞工進入美國本土。

133 馬里恩 T.貝內特:「美國移民政策:歷史」(American Immigration Policies:A History),公共事 務出版社,1963 年,頁 123。轉引自邢啟春撰,從 1996 年美國非法移民管制法案探討有關中國 大陸人民非法入境來台的相關問題,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54。

得美國永久居留權最容易,也是最快的一種方法134。蓋以依據美國政 府於 1952 年所通過之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135)之規定,外籍人士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legal permament resident,LPR)合法結婚,即可在美國境內取得永久居民之身分。換 言之,凡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持綠卡者)都可為自己之配偶申請移 民,因此,不具移民條件者,便假藉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持綠卡 者)結婚以辦理婚姻移民136。由於此種假藉虛偽結婚真移民之情況可 謂越趨氾濫與嚴重,而為解決此種婚姻移民管制漏洞之情況,美國國 會遂於1986 年 11 月 10 日通過「假結婚移民法案」(The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of 1986, IMFA),除平衡促進家庭團聚 外,並希望藉由多重手續及嚴厲的懲罰,以嚇阻並杜絕企圖假結婚真 移民之人,該法案同時授權移民官員得藉由「面談機制」以為婚姻真 實性之審查137。本文以下即就外籍人士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

並擬申請進入美國依親居留所涉相關問題加以說明。

第一款 K類簽證之說明

各國政府對於擬進入其國境之內的外國人,大抵皆採取雙重檢查 管制之措施138。美國政府對於其國境之入境管制亦採取相同之作法,

對於擬進入美國國境之外國人,首先須取得美國駐外使館的領事官審 核通過之簽證,當事人於取得簽證後,在美國各機場、港口及陸路關 口請求入境時,再由國土安全部之移民官進行第二重之審查,於通過 移民官員之檢查後,始得進入美國境內139

134 James A. Jones, “The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Mendments: Sham Marriages or Sham Legislation ?", 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97, p.680.

135 美國國會 1952 年制定通過之移民與國籍法又稱為(麥克卡恩.沃爾特法案),該法案為現今 美國移民法奠定基礎與架構。其融合了美國以往有關移民之相關法規,並制定西半球移民不受配 額限制,同時制訂了以家庭團聚、保護國內勞工市場及要求移民擁有技術為內容之相關規範。

136 根據美國國會於 1921 年制定通過「外國人移民美國限制法」,該法開始明文移民配額。惟根 據 1965 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為確保家庭團聚,美國公民外籍配偶及其子女不受配額之限 制,目前每年約 17 萬美國公民娶外籍配偶或嫁外籍丈夫。而對於此種以取得入境美國許可,但 並未有實質婚姻關係之存續者,在美國稱之為 Sham Marriage 或 Fraud Marriage, See:James A.

Jones, "The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Mendments: Sham Marriages or Sham Legislation ?", 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97, p.679.

137 See, Michael J. Anderson, A License to Abuse: The Impact of Conditional Status on Female Immigration, 102 Yale L.J. 1401, 1401-05(1993). 轉引自刁仁國,婚姻移民-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問題及對策研討 會,中華救助總會主辦,2004 年 12 月,頁 2。瀏覽日期 2008/08/18,http://www.cares.org.tw/files/4200/66/

與談回應-刁仁國.pdf

138 依我國之外國人護照簽證條例第 6 條:「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之簽證來我國。但外交部 對特定國家國民,或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換言之,入境 我國除免簽國家外,皆須先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所核發之簽證始得進入我國,目前共有包括日本 在內共 37 個國家為適用免簽證得以入境我國。

139 美國國會於 1924 年制定通過的美國移民法正式建立簽證制度,該法明文規定任何外國人要進

而K類簽證,係美國政府各駐外使領館所核發之眾多簽證種類的 一種,其係專為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所設立的,屬於一種非移民 簽證140。原K類簽證僅有K-1 及K-2 兩種,惟根據 2001 年 12 月 21 日美國通過的「合法移民及家庭公平法」(The Legal Immigration and Family Equity Act, Life),擴大了K類簽證的涵蓋範圍,依據該法增加 了K-3 及K-4 兩種K簽證。此兩種簽證之所以出現,乃在於美國公民 之海外配偶首先需向移民局申請親屬移民,批准後通過美國各駐外使 領館之官員面談始能來美,反不如美國公民之未婚夫(妻)申請K-1 簽證來美方便,而為解決此種親屬移民作業程序緩慢所造成之瑕疵,

美國公民海外配偶,在等待親屬移民期間可先申請K-3 簽證先行來 美,並可合法工作。窺K類簽證主要目的係在於促進美國公民或永久 居民的家庭團聚權。其因適用對象之不同尚可分為K-1,K-2,K-3,

K-4 等四種,茲說明如下:

第一目 K-1 /K-2 簽證 一、K-1 簽證

K-1 簽證是一種非移民簽證,又稱為未婚夫(妻)簽證,是專為 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外之未婚夫(妻)所設立的,持此類簽證,美國公 民之境外未婚夫(妻)可以較快來到美國並與為其擔保之美國公民結 婚。K-1 簽證雖非移民簽證,但持此類簽證之外國配偶一旦入境美國 並完成結婚手續,很容易可轉變為綠卡(永久居民)身分。因此,他 實際上是取得永久居民資格的一個前提步驟。以下即就取得K-1 簽證 所需之條件加以說明(圖2-2-1):

1.首先必須由美國公民替其未婚夫(妻)在自己原居住地之公民及移 民服務局提出I-129F申請表;

2.美國公民之證明及雙方的婚姻狀況之報告,假設任何一方曾經結過 婚,必須有前一婚姻已有效終止之合法證明( C-325 履歷表);

3.雙方具備法律上結婚之資格,且有意願結婚,並於K-1 類簽證者來 到美國後90 日內即完成有效的結婚141

4.在提出申請前 2 年內,該美國公民須曾與他的外國未婚妻夫(妻)

入美國本土須先向美國境外的使領館申請簽證,入境時尚須接受國土安全部之檢查。

140 美國簽證大抵分為移民簽證與非移民簽證,而非移民簽證一其目的之不同,尚可分為觀光、

商務、學生、過境、為婚夫(妻)簽證;至移民簽證大致上有婚姻移民、工作移民及抽籤移民,

簽證),關於美國各類簽證可詳參美國在臺協會網站,http://www.ait.org.tw/zh/。

141 INA §214(d), 8U.S.C.§1184(d).另尚須說明者,持 K-1 簽證者結婚對象僅限於當初提出 I-129F 申 請表之美國公民,要非任一美國公民。此窺諸 K-1 簽證設立之目的,係讓與美國公民分隔兩地之 外籍未婚夫(妻)可儘快赴美團聚,是以 K-1 簽證之處理程序特別快。今若持 K-1 簽證者結婚對 象非當初提出 I-129F 申請之美國公民,美國政府將有被人欺騙之感。準此,K-1 簽證者若無法與 當初提出 I-129F 申請之美國公民完成結婚手續,將會被以與赴美簽證目的不符而遭遞解出境。

見過面。假如雙方未曾見過面,申請案將不被核准。惟此項規定並非 絕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此一規定係被允許例外,例如因宗教或其 他特殊困難理由不能見面,但當事人必須能提出相關證明之資料。曾 有美國公民因為長期臥病在床,無法與其未婚妻見面,僅能以書信往 來。在其提出醫院及醫生所提供相關之證明後,移民法院推翻了移民 局的否定案,准許其未婚妻赴美成親。

當I-129F申請案被批准後,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 USCIS )便將批准的申請送交國家簽證處 理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 , NVC)。然後,再由NVC通知該外國未

當I-129F申請案被批准後,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 USCIS )便將批准的申請送交國家簽證處 理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 , NVC)。然後,再由NVC通知該外國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