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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婚姻暴力的定義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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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婚姻暴力的定義與影響 壹、婚姻暴力的定義

婚姻暴力此名詞時常與一些用語交互使用,如「配偶虐待」(spousal abuse)、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family violence)、「親屬暴力」(conjugal violence)、

「妻子虐待」(wife abuse)、「妻子毆打」(wife battering;wife beating;wife assault)、

「伴侶暴力」(partner abuse)、「婦女虐待」(woman abuse),以及其他一些用語(彭 淑華等人譯,1999;周月清,1995)。本研究係以受虐婦女之原生家庭與姻親家 庭之家庭支持為探討焦點,因此,婚姻關係於本研究中為重要因素,而為使語意 更符合本研究之意義,將選以「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為論述之範疇。

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類型中的一類,依據時代的推演,臺灣對於婚姻暴力的 界定也有所改變,最新根據 2009 年修訂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家庭暴力」

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家庭成員範圍則包含 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 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 女(內政部,2009)。由上述定義可知,臺灣目前對於親密關係暴力之界定,對象 包含婚姻中或已離婚的夫妻、現有或曾有的同居關係之雙方。

在國內,柯麗萍、王佩玲與張錦麗(2005)對於婚姻暴力的定義為「暴力雙方 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但文中亦同意由於晚近家庭結構變遷,對於「家庭」的 定義逐漸改變,因此親密關係的類別可擴及「同居男女朋友、雙方具有共同孩子 者、以及其他親密關係,包含同志之間的虐待」。

國外學者 Brewster(2002)認為廣義的婚姻暴力係指「目前或過去的親密伴侶 所為的身體攻擊、威脅、情感虐待、言語虐待、騷擾及侮辱等行為」;Kemp 將 婚姻暴力定義為「一種強制的行為型態,必須包括身體上的攻擊或威脅,同時通 常亦伴隨著其他各種型態的控制行為,成人或青少年使用這些行為來對待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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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伴侶」(引自彭淑華等人譯,1999);Schecter 和 Ganley(1995)對於婚姻暴力 的定義為「一種攻擊與強制行為的型態,包括身體的、性方面的、心理上的攻擊,

以及經濟上的強制,由成年人或青少年對其親密伴侶所採取的行為」;周月清 (1995)指出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家庭服務中心定義家庭暴力為「發生在一個女人被 其住在一起、曾住在一起,或有特殊關係的男人不適當的對待,而此種關係起於 彼此間的緊張、不同看法或衝突。此種虐待可能是口語上、情緒上、精神上、性 行為上或身體上的虐待」。前述婚姻暴力之定義可發現,國內外學者對於定義各 有異同,Garner 和 Fagan(1997)認為婚姻暴力定義之差異主要在於「婚姻暴力的 關係類型」與「構成暴力行為的性質」這兩個方面的不同,本節對於婚姻暴力定 義之文獻回顧將以此分類方式為依據(如表 2-1)。

婚姻暴力涵蓋的關係類型與暴力類型層面廣泛,本研究將以「婚姻暴力的關 係類型」配合研究家庭支持(包含原生家庭與姻親家庭)之主題,進而選擇現有或 曾有婚姻關係之受虐婦女為選樣;於「構成暴力類型的性質」層面,本研究將前 述研究者所提出之定義皆納入參考依據,不特定限制暴力之類型。

目前或過去的親密伴侶 Brewster(2002)

親密伴侶 Kemp(1997)( 引 自 彭 淑 華 等 人 譯,1999)

現或曾有婚姻關係與約會伴侶 Garner 和 Fagan(1997) 親密伴侶 Schecter 和 Ganley(1995) 現在或曾住在一起,或有特殊關

Schecter 和 Ganley(1995)

身體毆打、性暴力、破壞東西或 外學者 Wiehe(1998)指出,婚姻暴力對受虐婦女的影響分別為:經濟、身體、心 理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此四個面向之影響;一般而言,婚姻暴力對身體的影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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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嚴重時甚至會喪失生命,但許多受虐婦女則認為生理上所遭受的影響,更 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彭淑華等人譯,1999)。Johnson 和 Ferraro(2000)指出,典型的 心理影響包含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以及低自尊。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言,

一般婦女的盛行率為 1.3%~12.3%之間,而受虐婦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盛行率 為 31%~84.4%之間(Golding, 1999;引自 Lundy & Grossman, 2001);其他研究亦 有相似的結果,受虐婦女因為受虐的影響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比例通常高於 45%,有些甚至高達 84%(Brewster, 2002),顯見婚姻暴力對於受虐婦女在心理層 面之重大影響。

而在國內部分,整理部分研究者之看法(伍淑蘭,2006;劉婌齡,2003;陳 增穎,1999),提出婚姻暴力對受虐婦女的影響主要有四個層面,筆者根據此四 個層面並結合其他學者之看法,簡單說明如下:

一、生理層面

身體傷害是一般人最顯而易見發現暴力的影響,可能造成各種明顯的外 傷或腦震盪等傷害,甚至造成身體機能受損或喪生的情況。由於婚姻暴力之 施虐形式、受虐婦女因應暴力之反應不一,很難有「典型」的受虐婦女臨床 表徵(周月清,2011),但 Wiehe (1998)從醫療體系發現受虐婦女的傷勢多是 臉部、鼻子或頭顱的瘀傷,以及四肢骨折的傷勢;其他常見的症狀及徵兆如 頭痛、睡眠失調、噩夢、沒胃口、暈眩、性功能失調、倦怠、健忘、全身無 力、身體酸痛、不明原因疼痛或婦科疾病等情形(內政部,2004;陳若璋,

1993),這些皆可能是暴力所造成之生理層面的後遺症,可了解受虐事件對 婦女產生健康影響。

二、心理層面

心理層面的傷害相當複雜,需要有長期的協助才能克服,Lundy 和 Grossman(2001)回顧文獻發現家庭暴力對於女性的心理健康有很大的破壞 力,暴力會使受虐婦女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情感障礙、解離、身心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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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濫用、自殺意念、恐慌、焦慮的風險增加,且受虐婦女在憂鬱、自殺傾 向、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比例,遠比一般女性高出許多。

研究婚姻暴力的學者指出,受虐婦女會產生「受虐婦女症候群」(battered woman syndrome)的心理現象(Walker, 2009)。受虐婦女可能會有憤怒、孤立、

無助、恐懼、自責、挫折、沮喪、自卑、憂鬱、焦慮、不信任、敏感、否認 和懷恨等情緒問題(內政部,2004)。因此,上述提到的多項心理特質顯示出 婚姻暴力對於受虐婦女之影響相當重大。

三、行為層面

婚姻暴力可能造成暴力循環模式的產生,暴力行為被認為在緊張期、爆 炸期、蜜月期中不斷重複循環(Walker, 2009),使婦女陷入後無力掙脫暴力,

若夫妻間的互動和相處模式依然沒有調整改變,則可能無法習得有效的行為 改變技巧。婦女受虐情況與因應暴力的能力皆不相同,嚴重時可能產生意圖 自殺、意圖殺人、酗酒、藥物濫用、無法專心、虐待子女或動物等行為問題 (內政部,2004)。

四、社會適應層面

受虐婦女持續處於暴力環境之中,形成的心理傷害往往會使受虐婦女的 社會適應功能降低或喪失。在與施虐者不安的關係中,易使婦女失去許多判 斷,而對人缺乏信任,也可能使受虐婦女產生孤立自己、疏離的人際關係、

親職能力較弱、不易建立信任關係、害怕異性、害怕親密感或反對婚姻等人 際層面的問題(內政部,2004),倘若遭到施虐者的隔離控制,婦女將更顯孤 立無援,無論在安全或個人身心發展方面,均顯不利。

小結

由上述影響層面可了解婚姻暴力對受虐婦女於身心靈各層面的嚴重性與影 響性,本研究探討這些影響層面並非要弱化受虐婦女的權能感受,而是從客觀的 層面了解受虐婦女面臨婚姻暴力時的處境,以便後續探討家庭支持時,可更切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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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受虐婦女的處境以及需求。事實上,這些受到婚姻暴力的人,不只是倖存者,

更是個令人尊敬的勇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