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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學前巡迴輔導之發展與現況

壹、學前巡迴輔導之發展

一、我國學前巡迴輔導之法源依據

世界各國因融合教育思潮之影響,紛紛採用融合教育的教育型態,以期能 保障所有學生的受教機會與權利,以及符合所有學生的需求(Thurman, &

Widerstrom, 1990)。

我國在民國八十六年,教育部頒布之《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即明文規定

「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求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 原則」,提供所有特殊學生在融合環境中學習之法令依據。而針對於學齡前階 段的特殊需求幼兒,民國八十七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學前 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讀為原則。」民國八十六年教育 部修定公佈《特殊教育法》,其中第九條規定:「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 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外,並應向下延 伸至三歲,於本法公佈施行六年內逐步完成。」(教育部,1997),亦即至民國 九十二年全國三歲以上之身心障礙幼童均可接受學前特殊教育;民國八十七年 修訂公佈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為辦理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身心 障礙學生入學年齡向下延伸至三歲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普設學前特 殊教育設施,提供適當之相關服務。」(教育部,1998),以上法令顯示出我國 不僅保障學齡特殊學生之受教育之權益,更延伸至學前特殊需求幼兒之階段,

並且必須提供特殊教育設施等相關服務。

巡迴輔導之法源依據民國八十六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對 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安置及輔導;其安置原則與輔導方式 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民國九十八年新修訂之《特殊教育 法》第十一條也將巡迴輔導列入特殊教育班級之正式形式:「高級中等以下各

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

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教育部,2009b)。

二、我國學前巡迴輔導之發展

在國內,早期以巡迴方式作為特殊教育的服務型態,首推民國五十六年對 於視覺障礙學生的「視覺障礙學生混合教育計畫」,將視覺障礙學生安排在普 通班中,由在台南師院受過一年專業視障教育訓練的巡迴輔導教師定期前往輔 導。其後於民國七十六年起政府針對學齡階段(指六至十五歲)無法到校接受 教育的重度障礙學生,提供「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措施。教育部曾委託省立台 北師範學院(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前身)辦理啟智教育巡迴輔導員研習班,以加 強巡迴輔導教師的專業訓練。民國八十二年起,此種巡迴輔導服務更擴大至自 閉症、植物人以及其他類的嚴重障礙者(教育部,2009a)。民國八十四年起陸 續成立以巡迴輔導為主要服務型態的資源班。為配合當時《特殊教育法》第九 條:「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 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教育部,1997),而在民 國八十七年,台北市雙園國小設置第一個學前巡迴輔導班,首先展開學前融合 教育安置型態的推動和實施,繼台北市之後,各縣市亦逐年推動中。

民國八十八年公布實施之《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也提及地方教育文化屬 於地方自治事項,包括學前教育、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之興辦與管理,且由於 某些縣市幅員遼闊,校內特殊兒童數不足以設立資源班,因此轉以巡迴輔導方 式服務這些特殊兒童,開始有不分類巡迴輔導班的設立。此外,由於出生率逐 年遞減,許多資源班面臨招生人數不足的問題,為了將有限的資源做最好的利 用,因而將這些招生不足的資源班改制成不分類巡迴輔導班(胡永崇,2000;

特教工作,特訂定「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辦理的時程 自民國九十三年起至九十七年止,以擴大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量及提升 學前特殊教育品質,全面滿足三歲至未滿六歲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教需求為最 終目標,並鼓勵國小及學前公立幼稚園積極增設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提供身 心障礙幼兒之團隊支持服務及巡迴輔導等(教育部,2003;引自台中縣政府,

2004)。

學前巡迴輔導之實施,自民國八十七年正式設置第一個學前巡迴輔導班至 今已有十一年的歷史,根據特殊教育年報之歷史統計數據,各類巡迴輔導班之 學生人數在九十三年教育部推動「加強推動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實施方案」

之初只有352人,只佔所有學前特殊學生人數之5.89%,在九十三年至九十七 年間方案實施期間,接受學前巡迴輔導之學生人數持續增加,到九十七年度,

接受學前巡迴輔導服務學生之人數已有2445人;直至九十八年度十月止,接受 各類巡迴輔導之特殊幼兒共有2951人,佔所有學前特殊學生之31.40%;班級 數也從九十三年的21個班增加為現在的78個班,其中包括:聽障、聽語障及不 分類巡迴輔導班,共143位學前巡迴輔導教師,接受各類巡迴輔導之特殊幼兒 共有2951人,佔所有學前特殊學生之31.40%(教育部,2009a)。

而本研究之研究範圍—中部地區,由台中縣首先於民國九十三年於豐原國 小、清水國小、霧峰國小設立學前巡迴輔導班,九十四年於文雅、文昌、新興 立新國小增設四班學前巡迴輔導班,直至目前,中部地區包括台中縣、台中市、

彰化縣及南投縣四縣市之一般學校身心障礙類學前階段巡迴輔導班共有15 班,30名學前巡迴輔導教師(特教通報網,2009c)。

從上述資料可以發現我國除巡迴輔導服務及法令漸趨完備外,輔導服務之 人數及服務對象皆有擴大發展之趨勢,接受學前巡迴輔導之學生人數及比例皆 日益增加,並因配合法令接受特殊教育年齡向下延伸之規定,其服務之範圍也

向下延伸至學齡前階段,在此趨勢下政府對於學前階段巡迴輔導之相關服務也 處,2009;花蓮縣教育處,2009):

表 2-2-1 我國各縣市學前巡迴輔導之實施內容

續表 2-2-1 我國各縣市學前巡迴輔導之實施內容

續表 2-2-1 我國各縣市學前巡迴輔導之實施內容

續表 2-2-1 我國各縣市學前巡迴輔導之實施內容

續表 2-2-1 我國各縣市學前巡迴輔導之實施內容

續表 2-2-1 我國各縣市學前巡迴輔導之實施內容

續表 2-2-1 我國各縣市學前巡迴輔導之實施內容

續表 2-2-1 我國各縣市學前巡迴輔導之實施內容

二、學前巡迴輔導教師之工作內涵

本研究主軸為學前巡迴輔導教師之工作歷程,因此根據相關文獻及法令對 巡迴輔導工作內涵之定義及內容,做進一步之整理,以釐清巡迴輔導教師之工 作職責以及界定其工作範圍,了解工作歷程對巡輔教師態度、感受等之影響。

研究者使用胡雪玲(2007)對學前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內容之分類:「行政 協助」、「直接教學服務」、「間接諮詢服務」、「親職教育」四部分,將各縣市學 前巡迴輔導教師實施要點及計畫提及之工作內涵分類整理如下(台北縣政府教 育處,2005;台北市政府教育處,2008;桃園縣教育處,2005;台中市教育處,

2007;雲林縣教育處,2004;高雄縣教育處,2007;屏東縣教育處,2009;台 東縣教育處,2009;花蓮縣教育處,2009):

一、行政協助

1. 協助辦理幼兒從相關機構入幼稚園的轉介工作及從幼稚園入小學的轉銜 工作。

2. 進行幼兒教育性評估,針對幼兒特殊需求尋求各類專業團隊人員進行相關 評估及服務。

3. 建立幼兒資料。

4. 提供幼兒教育評估資料。

5. 協助幼兒之鑑定安置。

6. 協助幼稚園教師對疑似個案之初篩、通報、轉介服務及尋求資源。

二、直接教學服務

1. 定期或不定期到園輔導,依幼兒的特殊需要規畫巡迴輔導時數及次數。

2. 協助學前教師設計及執行幼兒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3. 提供直接特教教學服務,直接抽離之個別教學、小組教學、協同教學等。

學前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內容包括:「行政協助」、「直接教學服務」、「間接 諮詢服務」、「親職教育」四部分,主要提供特殊需求學生及其家長、普通班教 師、學校行政人員直接或間接之服務,學前巡迴輔導教師必須有實施直接教 學、提供課程、教材、教法或親職教育等諮詢的專業知能,能夠與普通班教師 溝通及協同教學的能力,而成為家長、教師問題的諮詢提供者;學生、家長及 班級教師間之溝通者;將特教、社福資源運用於特殊幼兒及其家庭的資源整合 者;特殊幼兒相關資訊及家長親職教育的資訊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