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黃宗羲民本思想的相關論爭
第二節 「學校」功能的相關論爭
黃宗羲民本思想中「學校」監督朝政及提供論政平台是其重要主 張。後世學者對於學校的監督議政功能有不同看法。有學者認為學校 對朝政的監督功能空泛不實,尤其以當代議會觀之,更顯其功能的貧 乏。持此觀點的學者以張師偉為代表。然亦有學者有不同看法,認為 不宜以當代議會功能與當時的學校作比較,作為監督朝政與議論施政 的功能而言,學校已充分發揮監督者的角色。楊慶球持此一觀點。茲 分別列舉兩者的論爭內涵。
張師偉認為,學校對君王的制約是蒼白無力的。理由是:
一、黃宗羲的學校沒有明確過天子的權力範圍。太學祭酒直言政治缺 失,僅僅是諫議,而不是制約,更沒有明確天子的權力範圍。學校對 天子的道義制約,即使在理論上也是岌岌可危的。天子在經驗上永遠 是正確的,臣僚不敢說天子的看法不正確,即使說了,既沒有標準衡 量,也不會獲得必然性,因此,學校對天子的制約總是蒼白無力的。
二、學校並不能強制天子一定要定期來學校接受監督,儘管這種監督
僅僅是「道義」上的。如果天子一意孤行,不來學校「公其是非」,
學校也無可奈何。
三、學校沒有在事務上某些方面的絕對發言權。學校的職能只是議論 政治措施的得失是非,而不能擁有在某些事務上的絕對發言權。
四、學校絕對不可能通過合法途徑改變天子人選,或乾脆廢除天子。
太學祭酒即使面對無道君主也不能像地方郡縣學官那樣「伐鼓號於 眾」。(張師偉,2004:219-220)
張師偉並就黃宗羲的「學校」與近代議會制度相較,指出學校監督 功能的有限性。他指出,近代議會存在的基礎就是「憲政」,議會的 存在、活動等有明確的法理依據,即憲法和各種相關法律(如立法法、
選舉法等)。它的組織機構、議事程序、議員權利、權利範圍等各方 面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種法律依據具體規定了議會權力的來源、
範圍及活動方式。黃宗羲所謂的「學校」,則沒有明確的權力來源,
擁有的各項權力也不明確,如何活動及權力界限等問題更是無從說 起。學校的權力似乎僅止於議論「是非」的彈劾,但是彈劾能否有結 果則沒有任何保證;…黃宗羲所謂學校和議會只是在某些表面職能上
重疊,而實際上它們卻是兩種性質、職能、機理、機制完全不同的政 府機構。(張師偉,2004:221-222) 上述論點顯示,學校並不具備 充份的權力來源及具體的監督權限,與當代議會的具體監督施政功能 有相當差異,其功能是空泛而不足的。
不同於張師偉的看法,楊慶球認為黃宗羲建構的「學校」仍具備監 督議政功能。楊慶球認為,學校的最高負責人,教導範圍及於天子,
目的是以理想教育直接影響行政首長,使君王施政有所遵從。梨洲的 構想是值得稱許的,以往君權過大,是否接納諫議,純由個人喜好而 定。如果學校獨立,議政功能便可形成一種輿論壓力。(楊慶球,
2005:47)狄百瑞也指出,黃宗羲使用「講學」或「公議」等名詞來 形容在「公共空間」所舉行的活動,而不使用「教學」,或「教化」
等字眼。這表示他想吸取書院既有的精神與傳統,而將其納入一個憲 法體制的政治組織裡。此外黃宗羲主張郡縣學校的學官應該由名儒來 擔任,甚至有德行的布衣平民都可,不必一定要由具有科舉功名的人 來擔任,他因此擴張了大眾參與「公議」的層面。(狄百瑞,1994:
19)依狄百瑞的看法,如果黃宗羲的主張被實行的話,其構想應可建 立中國傳統社會所缺乏的公共空間。
若不以當代功能相對完備的議會來評價黃宗羲企圖建構的學校功 能,其主張「公其是非於學校」,是對中國古代關於學校職能理論的 創新。由於時代及社會侷限,主張廢除封建君主制勢不可為,黃宗羲 希望對封建君主專制權力進行制衡,此主張是他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 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