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黃宗羲民本政治思想的內涵
第二節 論法治: 「天下之法」的涵義
法家建立了一套客觀的政治制度及賞罰規定,然而該制度依附於君 主專制的權威主義,結果反成為君主進行賞罰及鬥爭的工具。法家的 法,是統治者的工具,其目的在鞏固君權。黃宗羲論法,只在一個「公」
字。是以天下人民利益為基礎的法,而非「為一己而立」的法。
《明夷待訪錄》中黃宗羲於〈原法〉篇特別指出三代13以上有法,
三代以下無法,以其對三代以前政治社會之推崇,顯示黃宗羲評斷政 治的良窳,在於「有法與否」。黃宗羲將三代之法和後世之法加以對 比,認為有正當之「法」,即是為處理客觀問題、維護天下公共利益 而立之法,稱之為「三代以上之法」;而統治者為鞏固其權力利益而 設之制度,為「一家之法」。此「一家之法」,既非為天下而設,在嚴 格意義上實無「法」之地位,故為「非法之法」。
首先,黃宗羲區別「有法」及「無法」。「有法」即理想的法治,是
13 指夏、商、周三個朝代。李廣柏(2001)注譯的《新譯明夷待訪錄》導言中解釋黃宗羲《明夷 待訪錄》處處以「復三代之治」為理想,其本意是欲把他的民主啟蒙思想與儒家聖賢的社會理想 結合起來。(李廣柏,2001:25)
基於大眾利益而立之法;「無法」是以私有法,為帝王服務的一家之 法之法」,乃封閉禁錮之法。(牟宗三,1983:168)
15 張師偉認為黃宗羲的天下之法並非成文法典,只是一系列的制度、組織框架。因此主張實際 上黃宗羲仍是傳統的「治人」論者。詳細論述可參閱氏著《民本的極限─黃宗羲政治思想新論》。
的法律挑戰,也向創業帝王所立下的祖宗成法及歷代帝王所頒布的法 律挑戰。黃宗羲認為這些朝廷的法是為了一家之私利而制定的,不是 為天下而制定。「法」的基本價值應在於保護民眾的利益,使其不受 有權勢者的侵擾。
論者謂: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孫以法祖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 勝其利欲之私以創之,後王或不勝其利欲之私以壞之;壞之者固足以 害天下,其創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 法外之意存乎其間。其人是也,則可以無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 至深刻羅網,以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後有治人。(《明夷待訪錄》〈原 法〉)
中國傳統社會以儒家的綱常名教維繫社會秩序,人治高於法治。「君 為臣綱」,君主之言即是法,黃宗羲一反傳統,提出法治高於人治的 主張,指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原法〉)。黃宗羲認 為,在專制君主非法之法體制下,無論是變法或遵守祖宗成法,都無 濟於事,只有恢復三代以前的法律制度,天下才得以安寧。廢除維護 君主專制的「一家之法」,確立從百姓利益出發的「天下之法」,才可 以依法行事,實現為民造福的理想。
學者余英時分析指出,黃宗羲首先關心的是確立「法之基礎」,它 應當是「統治體系或者統治制度的本質而非法律術語,它應當代表人 民的利益,並與道德律法相一致」。(余英時,2008:426)黃宗羲企 圖「遠思深覽,一一通變,以復井田、封建、學校、卒乘16之舊」(〈原 法〉)亦即以三代立法的精神,樹立利天下的基本法制。
16 「卒乘」即今之軍隊。此指軍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