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黃宗羲民本思想的創見與侷限
第一節 黃宗羲民本思想的創見
一、批判傳統君主主體思維,力倡「人民利益」主體思維
傳統儒學以心性為道德主體,期求人君以仁心推行仁政,希望透過 人君以道德教化人民,使民德歸厚。所謂「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最終目的是期由人君的修為而臻 於「虛君」,以達到「德化虛君」的境界。黃宗羲論政治不以君主為 主體,而以人民利益為主體。對傳統儒家的「德化虛君」,以君為道 德教化主體的理念作出重大轉折,這是一大創見。
傳統儒者一向奉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為政理想,重「義利 之辨」,認為爭取個人權利是卑下的功利心態。黃宗羲對此提出突破 性的看法,他說:「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原君〉) 意謂人民的利害、人民自然欲望的要求,就是政治活動的目的,就是
「天下之大公」,不容許統治者以任何道德性藉口忽視此基本要求。
必須站在人民的立場思考問題,否則人民權益將永遠淪為「以德化民」
政治神話的祭品。《明夷待訪錄》的政治理想,主要環繞著「以人民 為本位」的反專制理念而展開。「天下之治亂,不在一姓之興亡,而 在萬民之憂樂。」(〈原臣〉)楊慶球稱黃宗羲上承於孟子的「民為貴,
君為輕」的理想,指出「天下為主,君為客」的主客關係,突出了天 下萬民作為政治主體的地位。(楊慶球,2005:53)黃宗羲肯定人民 自私自利的基本要求,在社會基礎轉變過程中,反省違反人民生活需 求的統治合理性,對後世民權思想的提升具有重大貢獻。
二、提高臣權以對抗君權
黃宗羲主張提高臣權以對抗君權,這是中國政治思想的創見。臣權 提高,君權減少,難免引發君權與臣權的衝突。黃宗羲在此提出解決 衝突的辦法,即在中央政治中設立太學祭酒,負責糾正天子缺失。太 學祭酒一職,推選當世大儒或退位宰相擔任。政治上有何缺失,祭酒 可以直言進諫。此一構想,在藉由提高知識分子的地位,來實踐孟子 以德抗位、以師教君的理想。
黃宗羲並指出與傳統思維不同的君臣關係本質。即君臣同為人民服
務,彼此間的關係是是暫時性且有條件的,不同於固不可變的父子關 係。黃宗羲在此劃清了政治倫理與親情倫理的界線,揭穿傳統的政治 神話,有助於後人認清君臣關係本質,提高對專制帝王暴政挑戰的勇 氣。
三、以學術監督引領政治的構想
黃宗羲認為學校的直接功能是養士,所謂「學校所以養士也」(〈學 校〉)。但養士並非唯一目的,學校存在的更高目的與意義在於提供 輿論的監督與制衡力量。
蕭公權認為黃宗羲點出了以往政治家對學校功能的錯誤認知,「梨 洲譏斥以往政治家對於學校認識之錯誤。彼以為學校之用不僅在於
『養士』,而亦在於培養健全之輿論。學校除作育人才外,尤須監督 批評政府,務使免有過失。」(蕭公權,1982:644)黃宗羲主張學校 應是價值判斷的重要來源,有教育、養士與議政的功能,使是非判斷 的價值標準不在於天子一人,同時有學校公論的監督與評論;不在於 朝廷,而須公諸天下。儒家傳統中從來就有「道」高於「勢」的主張,
黃宗羲「公其是非於學校」的思想,就是為此主張提供了具體的制度
安排。
四、公天下的立法精神與「有治法而後有治人」的新觀念
黃宗羲認為專制君主所立之法,基本上皆屬於一家之法,為「非法 之法」,主張革除此私心自立之法,代之以「公天下之法」。楊慶球稱 許道,他(黃宗羲)看準了「法」究竟為誰服務的問題,指出為天下而 設的法律才是真正法律,進而針對自秦漢以來的一家之法,提出根本 的改革。他(黃宗羲)雖然沒有西方議會制度的觀念,但卻提出「有治 法而後有治人」這種法治先於人治的精神。(楊慶球,2005:53)黃 宗羲以無私、開放為立法原則的主張,與現代意義的法治精神有相通 之處,由此一原則出發,不難接受當代法治人民立法的觀念。黃宗羲 對法治的反省,在中國傳統中,無疑是一大突破。
汪鵬指出,黃宗羲的「治法」有別於法家的「法治」主張,「他們(法 家)認為人治不足以治國,治國之道在於實行法治。但這種『法治』
是建立在君主專制的理論基礎之上,是為專制君權服務的,法家的『法 治』思想強調的是法的重要作用,而黃宗羲的「治法」強調的是法的 性質與精神,其『法』是建立在『民主君客』的理論基礎上,是為天 下人服務的。」(汪鵬,2006:241)黃宗羲「有治法而後有治人」的 主張,將制度重要性置於人才之上,在儒家「有治人無治法」的人治
傳統中,是一重大創見。
第二節 黃宗羲民本思想的思想侷限
一、黃宗羲的民本理念與理想政治藍圖,是中國民本思想發展的高 峰,對未來追求民主運動具有啟蒙意義。黃宗羲主張治法先於治人,
在中國人治傳統中,是概念上的一大進步。但思想內涵因受限於思想 資源和歷史條件的不足,仍有其侷限性。例如其對「治法」的構想是 以宰相分君主之權、以方鎮監督中央、以設郡縣大會評議地方政府。
重點皆在於權力的監督與制衡,比傳統諫官作施政監督已大有進步。
然而如何使這些想法落實為實際制度並有效運作,卻有所不足。這方 面的確是一艱鉅工程,西方民主發展產生的三權分立民主政體(議會 代議制、司法獨立、政府依法行政),也是經過長期的演變,直到十 九世紀末才較為周延成熟。
黃宗羲主張為公立法。他指出三代的法制是站在為民興利除弊的立 場,法制精神是為公不是為私。三代以後的法,是君王為私利而立的 法,其精神是鞏固君主私人利益,防止他人的侵奪。
然而黃宗羲對法的觀點,並未提出法應由誰人訂立。若由賢人立
法,如何判定誰為賢人?賢人何時出現?結果立法權往往落在權勢者 手中。在君主制度中,君主就成為唯一的立法者。沒有健全的立法機 制,外王事功必勢受到極大的限制。
二、黃宗羲的政治思想受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具有反君主專制 的民本思維。然而在社會歷史條件的限制下,其世界觀與政治觀既有 進步性,也有其侷限性。他痛斥封建君主專制和「一家之法」,但並 不主張廢除君主制,對封建制度提出部份改革意見,而未能從根本上 進行變革。
三、黃宗羲的民本思想對中國傳統民本思想有所創新,根本上仍屬於 民本論的範疇,把傳統民本思想推到了極致。以當代民本觀來看,在 人權保障及民權落實方面,仍有其侷限。
現代民本思想建立在公民社會與權利本位基礎之上,人民是具有自 主性和平等權的政治主體。黃宗羲民本觀中的「民」依然是傳統臣民,
處於被統治狀態,是排除在統治階級外無政治權利的臣民。黃宗羲的 民本論中,雖強調君王與官吏須以民為本,然而人民只是被君王治理 的對象,是君臣治理的客體。在《明夷待訪錄》〈原君〉、〈原臣〉篇
中,多次強調君與臣職責是「治天下」、「為萬民」,這裡的「民」明 顯沒有自主性與政治權利,僅是被治理的對象。顯示在黃宗羲的民本 思想中,仍只有臣民,沒有公民。
在黃宗羲的民本論中,主張君主以仁心關愛百姓,「愛民」「養民」
「教民」「富民」。人民缺乏自主性與獨立性。「天之生斯民也,以教 養拖之於君」,「伊尹之志,以救民為主,所謂民為貴,君為輕也。」
(《孟子師說》卷七)人民是被「教」、「養」的客體。黃宗羲推崇「三 代之治」的政治理想,稱讚三代聖王「慮民之饑也,為之井田;慮民 之教也,為之學校」(《孟子師說》卷四)人民生存所需都是聖王慮民 的結果,人民沒有真正成為的「本」,沒有真正成為主人。由此看來,
黃宗羲的民本論仍屬於傳統意義的民本論。
在《明夷待訪錄》〈田制〉、〈財計〉諸篇中,黃宗羲抨擊使「為民 者日困於前」的賦稅制度,提出要「輕其賦斂」,而且要求改變當時 加重百姓負擔的徵稅方式。他認為應減輕人民負擔,增加人民收入,
社會才會安定。黃宗羲的構想在富民,使人民溫飽,但對人民的政治 地位與政治權利,基本上並未觸及。在理想政治藍圖中,人民的政治 地位沒有改變,依然是被統治的臣民。「夫安國家,全社稷,君子之
事也;供指使,用力氣,小人之事也。」(〈兵制二〉)黃宗羲提出提 升相權及學校監督等方式企圖削弱君權,但忽略了人民的政治權利。
君權的賦予、官吏的任免、各項政策形成的過程中,聽不到人民的聲 音。人民沒有選舉、監督及罷免君臣的權利。人民在政治上不是權利 主體,「以民為本」很難真正以人民意志為本,也就無法真正實現人 民的利益要求。
在〈原法〉中,黃宗羲高度肯定「三代之法」,認為三代之法是理 想的「天下之法」。然而,三代之法何來?黃宗羲認為出自於三代聖 人的二帝三王堯舜諸聖的個人德性。在此體制下,民本思想的設計和 落實,都具有獨斷性及偶然性,端視君主官吏的品德良窳,因而缺乏 長遠性與穩定性。
四、在權利義務關係上,黃宗羲著重對權利的探討,但缺乏對兩者相 對關係的界定。民本論述主要在經濟、教育與軍事層面,政治上則幾 乎闕如。對君主職權雖作原則性規定,但內容不夠具體,禮樂刑政、
批紅及對宮嬪奄宦的安排等權利,或失之籠統,或限於形式,對君主 義務則缺乏責任的界定,只是利害關係的道德性期求。
狄百瑞認為,黃宗羲的看法和西方的「民治的政府」仍舊有基本差 異。雖然黃宗羲注重「法」以及類似憲法式的政治架構,宰相和官員 仍舊是由君主來任命,而不是由選舉來產生─不管宰相的權力多大,
狄百瑞認為,黃宗羲的看法和西方的「民治的政府」仍舊有基本差 異。雖然黃宗羲注重「法」以及類似憲法式的政治架構,宰相和官員 仍舊是由君主來任命,而不是由選舉來產生─不管宰相的權力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