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運動教練之功能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2009)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各級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運動教練),指具備本辦法規定資格,經向本會申請審 定合格,而得於各級學校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之人員。亦即在學 校負責運動團隊之組訓、參賽的工作;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2003)第 3 條 明定專任教練工作職掌如下:
(一) 規劃推動服務單位單項運動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實施事項。
(二) 規劃推動地方及各級學校發展體育運動事項。
(三) 規劃辦理各級學校課後、寒假及暑假假期訓練事項。
(四) 其他委辦運動訓練及體育活動支援事項。
2007年舉辦臺灣體育運動高峰論壇對臺灣體育運動10年之回顧與前瞻,也邀請運 動界菁英齊聚ㄧ堂,希望為臺灣運動發展策略獻策,第一場議題論壇— 落實提昇競技 運動實力與強化選手生涯照護,子題2「確立專任運動教練與體育教師角色功能,建立 互補互助機制」,主講人林佳和(2007)認為像歐陸、德國一般的體育先進國家,重 點不在它的運動實力如何頂尖,奧運會能奪取多少金牌,而是在於社會面( social dimension) :一個社會事實上存在著廣大而深遠的競技運動基礎,社會對競技運動的 發展不是冷漠的、不關心的、置之不理的、與民眾生活無甚關連的。他提出以運動教 練為基礎的競技運動全民化之思維,善用臺灣學校教育體系與運動教練,讓學校教育 體系扮演歐陸國家運動俱樂部的角色,利用其豐沛的人與物之資源;廣設、擴增運動 教練員額,讓競技運動不再是少數化、菁英化,而是全民化,兼顧學生運動選手與社 區成員的雙重任務。周國金與余宗龍( 2006)認為運動教練任用(法制化後),對選 手培訓影響及未來發展提出5點看法:
(一) 以往基層單位的培訓教練概由教師兼任,近年來從各協會舉辦比賽參加人數可 以瞭解到各基層訓練人數有逐年減少趨勢,各級學校對辦理基層學生運動團隊 的培訓亦逐漸減少。爰此,提供基層學校運動教練的任用辦法,讓有意從事培 養基層運動選手之學校,免除無運動教練任用之困擾,對各學校是否辦理基層 選手的培訓,具有決定性之因素。
(二) 學校基層運動團隊的培訓, 是發掘和培養優秀運動人才的搖籃。運動教練的 任用可以有效解決選手分級管理, 建立選手生涯規劃,並可發掘具潛力選手 之通報, 以協助建構選手目標與遠景。
(三) 運動教練任用法制化後,除給予優秀退役之選手,對有志從事教練工作者,能 夠貢獻其畢生之所學傳承後輩而不致中斷,更能帶動基層選手參與的動力。
(四) 提高基層教練的工作士氣, 並可積極帶動基層運動培訓隊的成立,擴大基層 運動選手的來源, 落實有效的4 級培訓體制。
(五) 地方政府可建立一貫培訓體系,發展地方特色,並結合當地企業認養,及大專 院校招收當地畢業之優秀運動績優生, 建立暢通的選手升學管道,使自己培 訓的選手不致於被其它縣市所挖角,以建立完善穩定的地方培訓體制,穩固國 家運動競技之基礎。
二、 運動教練之定位
學校體育之範疇包括,體育課教學、班際體育活動、學校運動代表隊組訓、校際 運動競賽,以及體育學術交流研究等。而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積極參加校際運動 競賽,更是學校體育之重大任務之一,不僅可藉此為校爭取榮譽,更可為國家發掘培 養運動人才,提昇我國國際地位及能見度。因此,計畫性培養優秀運動選手,建構完 善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制度,乃為當前國家重要體育政策之一(詹俊成,2002)。曾瑞 成(2004)認為經營學校代表隊最常面臨之問題, 即為缺乏具有熱誠之教練。雖然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已將運動教練列為教育人員,可由學校進用,但因其占用學校教師缺 額,所以在配套措施不足的情形下,效果依然有限。尤其在現行教育改革後之制度 下,訓練學校代表隊之誘因幾乎已經消失殆盡,因此,教練問題勢必愈來愈明顯。詹 俊成(2002)研究認為運動選手訓練工作是必須要由專職人員負責,才能完成任務。
教練是否必須專職在訓練上,而忽略教育的本質與學生的身份,因此,將運動教練納 入學校之人員編制,確實值得商討。目前多數學校長期以來是以體育教師兼任教練,
不僅增加學校體育教師之工作負荷及壓力,在校園裡不但塑造學校特殊體育發展文 化,亦促使學校體育教學發展不正常化之主要因素。但學校若聘請專任教練後,未能 屬於學校一份子,在對球員的人格發展上無法完全掌控,導致球員只顧練球而其它都 無法管的情況,使得球員只有打球這條路可以走。
黃志雄(2006)研究指出,因受限於「員額總量管制」規定,運動教練將與各校
教職員員額產生排擠效應及影響課務安排,降低各校聘任意願。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 運動專業背景相當,若依曾瑞成(2004)所提由各校妥善運用教師甄選之契機,在簡 章上即載明專長與責任,甄選具備專長且有熱忱之教師擔任代表隊之教練。相對減低 其授課時數,增加訓練時間,讓教練可以在學校體育與運動教練中兼顧,胡政宏
(2004)認為就我國體育發展而言,學校運動代表隊是運動項目發展的基礎,運動校 隊組訓更是發展學校體育的重點。而學校運動代表隊的組訓工作千頭萬緒,諸如學校 行政工作的協調、主管的支持、家長的配合、經費的籌措、訓練的時機、方式與運動 傷害的預防與處理等,均是必須考慮的因素。涂志賢(2000)則認為運動教練乃國家 競技運動發展根本,要培育優秀的運動選手,首先必須有優秀的運動教練。而我國運 動選手的培育,主要以各級學校之代表隊為搖籃,因此,學校運動教練的角色更形重 要。
真正在學校內的專任教練,其任務在於代表隊上的練習,在未能深入了解學校文 化、背景、發展目的、家長期望、導師的看法、球員學校表現等等因素下,開始接觸 代表隊,其職務在於奪牌與成績,對於國高中球隊的球員來說,這樣的教練就單純只 是另一個體育老師罷了,無法認清楚教練的目質,而是事先有目的性的帶領,這對非 職業性質的國高中球隊是不適合,臺北市國小的專任教練比國中的還要多,想想專任 教練的名稱,是否該教導一些更需要的進一步接受訓練的選手,而非一些基層且剛起 步培養興趣的學生。其實中等學校內的師資已足夠應付這些基礎的訓練,重點在於這 些付出沒有穫得實質的重視,都是義務性的付出,導致學校內願意兼任教練人數愈來 愈少,不去重視這樣的問題,反過來增加專任教練,美其名在於強化學校體育,但是 否在學生還在尋找興趣的階段便開始壓抑發展的空間與熱情,讓學生提早變為職業選 手,在尚未找到興趣前便開始對這樣職業化的訓練產生厭惡,厭惡這樣的訓練模式甚 至是這項運動,我想這是本末倒置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