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學校教學評鑑相關法規對教師整體教學表現的影響
根據教師對於學校所訂定之相關教學評鑑法規影響教師教學表現的看法,分 析訂定法規的成效及其適切性,相關分析內容如下:
壹、 未達教學評鑑分數之教師實施輔導之規定,對教學表 現的影響
本研究所探討之輔導規定,包含規範效果、法規修正意見等,以下為教師對 此輔導規定的觀點分析:
一、 規範效果-輔導規定具有部分規範教學效果
大多數認為對於未達教師教學評鑑分數之教師實施輔導之規定是具有規範 教師教學表現的效果,但是規範程度有所不同,如表 76。
表 76:實施輔導規定之觀點
有規範效果 部分規範效果
T01 v
T02 v
T03 v
在教學規範上,研究對象教師大多認為對於未達標準之教師施予輔導的規定,
對大部分教師具有規範教學的效果,原因在於可以幫助教師自我成長;且有助於 未受過教學相關訓練之教師了解教學。但是規範程度因教師個人而異,T01 有教 師堅持他的教育目標和教學理念,認為一定要以嚴格的方式和原則教導學生,才 能幫助學生達到學習效果,不會為了己身之教學評鑑分數而降低標準以討好學生 為目的。T03 認為輔導規定的效果可能會因為教師身分別的不同而有差異,對專 任教師的規範效果可能不如兼任教師。
T02 則覺得教師自我省思或者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教師,對改善教學的效果大 過於輔導之規定,對於未達標準之教師施予輔導的規定,只能產生部分的規範效 果,且由其他教師對這些教師進行輔導可能會影響同仁之間的關係,除非輔導者 是有豐富教學經驗且為資深的教師,才能具影響力。
有些大專老師可能沒受過教育學程或教學方面的訓練,輔導或許有幫助。
T03C3-1-1(1060311)
有老師認為從教育目標來說不是在服務學生,學生受教育學習,學生也 需要學習如何和老師相處或達到老師要的學習目標,不能說評鑑分數太 低就表示這位老師不好。T01C3-1-1(10600305)
老師應該自我反思在教學上哪些是不該這麼教的,叫一個老師去輔導另 一個老師,有點怪的。除非像彰師大「薪傳」的制度,啟動資深教師對 有些可能在教學上、跟學生無法相處的教師,進行經驗傳承的機制。
T02C3-1-1(1060411)
二、 法規修訂-增加判定未達教學標準之依據
在法規的適切性上,T01 和 T03 認為除了教學評鑑分數外,還需要探究造成 教師未達標準之因素,因為教學表現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加上教學評鑑的結果也 有許多不可控制的部分,所以有時非可歸責於教師。例如 T01 提出其實大多數都 是和學生發生衝突,才會造成評鑑分數低,教師評鑑分數低有各種可能性,建議 可由學校相關人員進入課堂觀課的方式去了解是否為教師本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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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有應堅守的教育目標,不能只因評鑑分數來斷定教師教學,若只是 教學嚴格,不買學生的帳而造成教學評鑑太低,這就稍微有點爭議性了。
T01C3-1-2(1060305)
學生無法吸收就覺得教得不好或者學生不開心,有故意針對教師,這就 無法採用。T03C3-1-2(1060311)
貳、 未達教學評鑑分數之教師實施不續聘之規定,對教學 表現的影響
本研究所探討之不續聘規定,包含規範效果、法規修正意見等,以下為教師 對此輔導規定的觀點分析:
一、 規範效果-不續聘規定因教師身分別有不同規範效果
大多數認為對於未達教師教學評鑑分數之教師實施不續聘之規定是具有規 範教師教學表現的效果,但是在適切性及適用對象的看法所不同,如表 77。
表 77:實施不讀聘規定之觀點
有規範效果 部分規範效果
T01 v
T02 v
T03 v
在教學規範上,T01 教學評鑑結果只是參考依據,用來了解教師教學狀況,不 該以此作為資遣教師的依據,因為攸關教師的工作權且教學評鑑的客觀性仍然受 到質疑。T02 和 T03 認為不續聘之規定對兼任教師比對專任教師更有規範教學的 效果。
在適用對象上,T02 和 T03 持不同意見。T02 認同學校的規定,以不續聘方 式對於未達評鑑標準之兼任教師作教學上的規範;但是 T03 則提出學校對於未達 評鑑標準教師處理方式之規定,卻因教師身分別的不同而有差異,為此感到不公 平,認為不可以因教師身分別而有不同,只對於未達評鑑標準之兼任教師予解聘,
而對專任教師以輔導的方式。T02 亦針對 T03 的看法作出回應,認為受到教師任 用規定的不同,基於學校維持教學品質及相關規定的可行性,輔導規定適用對象 較適用於專任教師,因為兼任教師非學校之正式教師,只有部分時間在學校授課,
學校對其進行輔導執行上較為困難;而不續聘規定不適用於專任教師,因為對專 任教師的解聘條件及程序過於繁複。
教學評鑑真正的目的是讓教師了解教學成效,研據教學評鑑內容去自我 調整教學,而現在卻演變成學校拿此分數作為規範教師教學。T01C3-2-1(1060305)
規範效果‥‥,跟專任或兼任有關,今天如果是專任教師的評鑑分數不 理想,他還是要教學‥‥T03C3-2-1(1060311)
對專任老師解聘不是這麼容易,除非有重大的犯罪行為。T02C3-2-1(1060411)
二、 法規修訂-不續聘規定不夠完善
在法規的適切性上,如同對於未達評鑑標準之教師進行輔導一樣,T01 和 T03 皆認為若要利用教學評鑑結果來作為應聘教師的依據,學校在訂定未達標準的分 數時要合理,不能單看一個班級學生對教師的評鑑分數,還需要參考其他因素。
另外,個案學校並未訂定不續聘處置的相關程序,教師認為需有一定程序,
其中 T02 應設定階段性,先了解、觀察教師的教學狀況,若發現教師在教學上真 的有問題給予輔導,再來啟動解聘,因為評鑑結果有時非可歸責於教師本身的教 學。T03 用人單位應進行討論適不適用,教評會委員要從教師和學生之中去了解、
探求原因。
評鑑分數應該是老師所有授課班級學生評分的平均值,這樣才會合理一 些,再觀察造成老師評分偏低的原因。T01C3-2-2(1060305)
第一次發生口頭告知,第二次觀察,第三次輔導,第四次發生就解聘,
若一次就解聘,老師連解釋的機會都沒有,這樣是不對的,剛開始發生 時就進入約談,讓他知道哪些地方是不對的。T03C3-2-2(10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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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小結
在法規的規範效果上,對於未達標準之教師施予輔導或不續聘的規定,專任 教師認為對教師教學具有規範效果,只是教師若能平時自我檢視會比對教師進行 輔導更佳;而兼任教師則提出對兼任教師的規範效果高於專任教師,也在法規的 適用對象上,對此規定依教師身分別各為兩種處理方式,提出不平之見,為何同 為學校教師而有不同規定?
就此規範效果及適用對象的問題上,推其原因可能與大專教師任用的規定有 關。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所稱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 時間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之教師。若對此只有部分時間在學校授課的教 師,進行較長時間的輔導機制執行上比較困難;而專任教師係指學校編制內,且 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由人事單位正式提聘之教師。對於此專任教師聘任、升等、停 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等,除了必需符合「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要件外,還要依
「大學法」第 20 條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所以對一位專任教師予以解聘必需 經過許多的程序,處理的時辰將會延長。學校為了可以持續維持校內教師的教學品 質及相關規定的可行性,因此訂定了對教學表現不佳之專任教師施予輔導、兼任教 師則以不續聘處理的規定。如同本研究文獻探討中,東部五所專科學校所訂定之 相關教學評鑑規定一樣。
再者,如何判定教師教學表現之依據,在相關規定僅指出依未達學校所訂定 之標準分數為判定依據外,並無提及參考其他因素。訪談教師認為影響教學的因 素很多且教學評鑑的信效度仍有不可控制的部分,所以單憑評鑑結果就對教師進 行輔導或解聘,不盡公平,應該透過觀課或者階段性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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