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校本位管理的本質
本節重點主要在探討九年一貫課程政策執行策略-學校本位管理的本質。首先說 明學校本位管理的意涵;其次探討學校本位管理的理論基礎與精神;再來分析學校 本位管理的本質;最後探究學校本位管理的執行方向。
壹、學校本位管理的意涵
學校本位管理(school-based management,或譯為「學校本位經營」、「學校 為本管理」,簡稱 SBM)有多種不同的稱呼,其中包括「學校現場經營」(school- site management)、「學校本位決策」(school-based decision making)、「分 權化經營」(decentralization management)、「現場本位管理」(site-based management)或「學校的在地管理」(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邱錦昌,
2001;陳伯璋、許添明,2002;黃文三,2003;楊龍立,2001)。各式名稱雖有不 同,強調之點或有差異,但他們的共通之處在於打破「由上而下」(top-down model)的技術官僚運作方式,將學校視為作決定的基本單位,強調學校經營的彈性
與教師的「賦權增能」(empowerment),也是教育行政機關充分授權並尊重學校自 主決定的學校經營方式,是目前國內外很受重視的一種學校經營理念。
一、學校本位管理的意義
我國在政治解嚴後,在社會普遍要求教育鬆綁的改革趨勢下,學校本位管理業 已成為當前教育改革的重要議題,亦是九年一貫課程政策的主要核心理念。是以,
九年一貫課程政策若欲其有成功的推展,須先掌握學校本位管理的本質,而在探討 學校本位管理的本質前,則必須先對學校本位管理的意義有所了解,才能掌握其精 髓。故以下就從國內外學者對學校本位管理的看法,來歸結出學校本位管理的意 義。
Chapman (1990)指出,學校本位管理意指,學校成為主要作決定的單位的一種 教育行政方式,它不同於傳統由中央科層體制支配決定過程的教育行政方式。近年 來很多學校系統已朝向學校本位管理的途徑,結果許多決策層面,如課程、人事和 預算等,都由學校裡所組成的學校社區成員作決定。
Caldwell 和 Spinks (1992)認為,自我管理的學校乃教育體系中獲得重大且持 續授權的學校,使其在學校層次擁有對相關資源分配作決定的權威。此種分權化,
是行政的而非政治的,學校層次的決定仍須在地方、州或國家政策和指導綱要的架 構下為之。
Cheng (1996)也指出,學校本位管理是指學校的管理事務係根據學校自身的特 性和需求而決定,因而學校成員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和責任來使用資源,以解決問 題,並為學校的長遠發展實施有效的教育活動。
陳添球(1997)依據我國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歸納出學校本位管理是指以 學校作為決定的主體,也是負責任的單位,學校事務應盡量由學校自行作主,教育 主管及各級政府機關應在維護學生學習權的前提下,對學校居於監督、評鑑與協助 的地位,尊重學校的專業自主,所以認為學校組織是自治和自律的負責任實體。
林偉人(1998)認為,學校本位管理是指,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將預算、人事、
課程和教學等與學校相關的事務,授權學校自主作決定,學校則由學校行政人員、
教師、家長、學生、社區人士共同參與作決定,並擔負成敗責任。
黃嘉雄(2001)則將學校本位管理界定為,教育行政權威體系將與學校運作和 發展有直接關係的預算、人事、課程與教學等事務,授權由學校層級的校長和教職 員、家長、社區人士、甚至學生等之代表所組成的高度參與式決定權威作決定,而 學校需負擔績效責任的一種教育行政管理方式。
綜合上述學者之界定,發現有二項多數學者們所認可的學校本位管理特徵:如 陳添球、林偉人、黃嘉雄、Chapman、Caldwell 和 Spinks、Cheng 等人所指出的學 校層級的自主決定;以及林偉人、黃嘉雄、Chapman、Cheng 等人所提到的分享決策 的過程,即學校層級的決定與分享決策的過程。而在決策層面方面,林偉人、黃嘉 雄、Chapman 等認為包含預算、人事、課程與教學等事務;在參與決策成員方面,
林偉人、黃嘉雄、Chapman 則認為參與決定人員包括校長和教職員、家長、社區人 士、甚至學生;另外,有些學者也提及學校被授權作決定也必須負擔相對應的績效 責任,如陳添球、林偉人、黃嘉雄、Cheng 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Caldwell 和 Spinks 兩位學者認為學校層次的決定仍應 在地方、州或國家政策和指導綱要的架構下為之;陳添球則認為學校的專業自主應 在維護學生的學習權前提下為之,才得以被尊重。
基於以上所引,歸納學校本位管理的意義可包含以下六項要點:(一)權力結 構的重新分配;(二)學校是作決定的基本單位;(三)決策的參與和分享;
(四)決策的層面包含預算、人事、課程與教學等學校事務;(五)決策者須負績 效責任;(六)學生學習權的維護。
值此多元開放的時代,學校本位管理概念的引入,對我國現今的教育改革實具 重大意義。長久以來,在傳統威權體制下,教育改革的推動都是「由上而下」的推
展,然而所規劃的策略往往無法貼近基層的需求,以致於執行效率不彰,也無法引 起基層教師的共鳴,致使成效大打折扣。而今九年一貫課程政策採用學校本位管理 策略,強調決策的參與和分享,重視基層教育工作者的個別需求,並責成學校的績 效責任,將是更貼近基層需求與提升學校效能的一帖良方。
二、賦權增能的意涵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的 主 要 執 行 策 略 , 強 調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精 神 。 誠 如 歐 用 生
(2002a)所指,學校本位雖然強調自主,但自主之前要先能自律;強調賦權,但必 須先讓成員有能力;而由於權責須相符,故承權者必須負起績效責任,否則以「學 校本位」為藉口,可能陷入「陷阱」而不自知。而賦權增能的意涵為何呢?茲分述 如下:
國內學者對於”empowerment”有不同的譯法,如增能、灌能、授能、授權、賦 權、授權予能、授權賦能、增權擴能、彰權益能及賦權增能等(王麗雲、潘慧玲,
2000;沈姍姍,1998;許籐繼,2000;郭昭佑,2000;陳美玉,1997;陳美如,
2002;黃乃熒,2002;鍾任琴,2000)。譯名雖不同,但都代表教師權力與能力方 面的增長與發揮,本研究考慮研究的重心乃在於探討國小教師要能夠承接九年一貫 課程政策所賦予的課程決定權力,國小教師所應具備的執行課程專業能力內涵,而 譯為「賦權增能」。
由於牽涉到個人的理念、動機及關心的事項問題,賦權增能對不同的人而言,
有其不同的意思。今整理分析各家說法如下:
Heller(1993)指出,教師賦權增能應包含以下意義:(一)教師賦權增能應 包含著尊嚴的成份,校長有責任創造且支持使教師變成專業者的環境;(二)教師 賦權增能並不意味著校長權力的解構或減少,它代表著合作與協商作用;(三)教 師賦權增能提供教師自我意識到本身應具備的專業知能,能掌握教學情境與教學活 動;(四)透過教師賦權增能的作用,使行政人員能協助教師共同幫助學生改變行
為、態度與學習成就;(五)假如社會變遷影響到教育的改革時,教師應是教育改 革的重要因素,有專業權能的教師才能承擔起這種責任。
Short et al.(1994)、Rice 和 Schneider(1994)均認為,教師賦權增能可 說是一種專業發展的過程,它指的是學校教師具有專業自主的能力,能發展自我理 想,解決自我的問題;教師賦權增能也是一種權力的結果,指教師個人具有充分的 專業知能,具有專業自主性,能實施專業判斷、負專業責任,能參與校務決策,以 促進學校進步發揮教育功能。
陳美玉(1997)指出,相信教師的專業能力,交付專業責任,給予成長的機 會,是確立教師專業自主地位的先決條件。
沈姍姍(1998)則認為,賦權增能是一種「行動策略」,以達成更佳的「教育 品質」為目標。
郭昭佑(2000)認為,賦權增能假定每個人都有能力,要透過該歷程將其能力 引發出來;同時它也是一個賦予權力課以責任的歷程,尊重地方、組織、學校或個 人的自主性,在賦予權力過程中同時也要求責任,要求組織或個體負起專業的責 任,在賦權增能的過程中喚醒個人或組織的能力與責任意識,積極從事組織的改 造,建立專業的地位。
鍾任琴(2000)指出,教師賦權增能是一種動力的專業發展歷程,指學校教師 具有專業自主的能力,能自我發展成長,自我解決問題;教師賦權增能是一種專業 權力的結果,指教師具有充分的專業知識與教學效能,擁有專業自主性與地位,能 實施專業判斷負專業責任,能參與校務決策,並藉此以提升教師專業素質,增進學 生學習,並促進學校進步,發揮教育功能。
許籐繼(2000)定義教師賦權增能為,在學校組織中,教師個人對自我能力之 信任與提昇,經由主動具體的作為,影響工作的達成與組織環境的改變,使教師本 身在學校組織中,擁有參與決定的權力與發揮影響力的能力。
王麗雲、潘慧玲(2000)則指出,賦權增能強調個人能力、洞識、意願、力量 與行動的引發,要達成這項目的,必然會觸及到舊有權力分配的形式,亦即個人必 須要能被賦予權力,去參與和影響與其有關的事務,希望藉由此方式,個人會有意 願,也更有能力去處理其個人與專業的工作。
陳美如(2002b)也指出,賦權增能除了認定每一個人的身上都蘊涵著能力外,
其過程也不只是提供權力、增加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把每個人身上既有的能力引發 出來。因此賦權增能不是一個從「無到有的歷程,而是從有到更多的歷程」。
黃乃熒(2002)也認為,賦權增能是經由權力結構的改變及解放,讓教師有較
黃乃熒(2002)也認為,賦權增能是經由權力結構的改變及解放,讓教師有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