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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運動設施委託經營管理與運動場館委託經營

趙麗雲(88)表示開放學校運動場館對推動全民運動是非常重要的,我國各 級學校依據教育部規定推動學校體育教學,學校體育設施雖受限於部分校地 面積與經費未能全然符合教育部所訂之設置標準,也達一定規模。臺北市政 府敎育局 2005 年比照臺北市立體育場推動市民運動中心委託經營成功案例,

以北市敎體字第 09435931900 號頒「臺北市推動民間參與各級學校運動設施營 運管理要點」通函各級學校規劃辦理,各校得依該要點進行運動設施委託經 營招標。

研究發現學校運動設施委託經營工作,引起部分學校執行工作疑議,臺 北市教育主管機關並未透過系統化進行研習訓練宣導,僅小程度邀集總務人 員說明即逕函施行,成為大部份學校執行疑慮。主因在學校敎育人員對商務 招標經營不熟悉,運動場館委託規劃案引據法令不明確,對委託招標作業程 序內容不明瞭,復缺經驗傳承無所適從。建議敎育主管機關應就權利義務與 責任關係詳細解釋說明,建立執行標準;提供招標規格供學校遵循;非僅命 令將規劃工作拋給學校自行摸索,學校進行運動設施委託經營設計時應確實 指導所屬人員就條款、價金計算、作業程序、經營管理等明確規範,學校配

合就教學使用與開放經營區域劃分,將該設施詳細規劃,評估課程安排與活 動路徑,精細有效擘畫提供使用;對於學生活動中心、游泳池等運動場地,

管理界面如何釐定清楚,使學校實務工作能在教學與開放過程得到調適,避 免圖利經營廠商或產生困擾。執行重點在設定計畫、建立契約、可援引範例 完備招標需知或補充說明,明列相關條款。就經營時程、權責範圍、區域管 理範疇、水電負擔、增置物品、維修管理、清潔與安全維護、權利金繳納、

契約公證、罰則、訴訟與調解程序,完成招標要求。擬妥施行細則補充說明,

有效指導學校精算招標條件,避免學校盲目摸索造成闕漏或徒耗時光,以學 校現成設施設備提供市民運動使用,將能更快速注入臺北市運動發展新活力。

一般市民觀察臺北市政府推行體育政策設施作為普遍反映是:推動全民 運動或提供臺北市民運動設施委外經營時,一定是要蓋新體育館嗎?學校體 育運動設施也能夠使用。經查臺北市屬各級學校計有 46 座學校學生活動中 心、116 個田徑 場、76 座體育館、114 個游泳池、181 個室外運動場;現有 533 處學生運動處所,這些設施運動使用功能猶在,它之所以尚未能發揮功能是 它只是一直「關」在校園之內,尚未能即時釋放作用發揮活用功能。林曼蕙、

錢紀明等 (民 90 ) 接受臺北市政府委託調查運動設施分佈現況,研究 76 座市 立學校學生活動中心開放市民使用情形,國小開放比例 31%,國中 37%,高 中職 38%。活動中 心開放比例為國小 37%,國中 67%,高中職 34% ,它大約 只提供學生集會與一般體育活動使用,較少開放社會教育社會體育活動。如 果確將場地釋出提供委託營運,除能繼續進行學校體育教學,能推動全民運 動,有活化運動功能,可以滿足社會團體運動需求,設施營運盈餘増益市庫 收入。

學校運動設施委託經營應讓臺北市民間體育團體體育會、區體育會、運 動學會、協會組織、法人企業團體,解釋符合條件參與經營;未來運動與設 施之連結更形縝密,繼而增益運動推行效益。臺北市地狹人稠興建運動設施 地點難求,闢建營造運動場館費用鉅大,若將學校既有運動設施推行應用是

立即可行辦法;研究認為具體效益有:

(一)以現成建設即供全市體育運動發展,免除工程經費、時程與人力。

(二)臺北市政府不必花大筆建造體育場館經費,即刻有現成學生活動中 心設施設備,供市民使用。

(三)即刻能增進市庫收入。

檢討目前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對於校園開放運動設施委託經營,對可 能發生問題表達數項看法:

一、有效利用場地設施營運,不致影響師生教學與安全。

二、招商經營管理勿造成因果倒置,影響學校教育主體目的。

三、經營廠商委託經營時不能影響學校課程集會與活動。

四、具體保障維護活動場地設施器材修繕維護。

綜合學校人員對於校園運動設施委託經營實務意見看法:

一、學校運動場地設施委託經營應詳細規劃使用時段,劃定開放工作範圍,

避免開放與教學交錯影響教學,執行開放措施時應將干擾降至最小,

不造成學校安全管理負擔。

二、適切安排出入路線,透過保全系統進行安全管理。

三、加強維護管理人員訓練,有效辦理學校運動設施委託經營。

學校執行運動場地委託經營使用,需考量經營環節各相對應事項,注意讓 學習師生處身安全環境從事教學,有效維護學校教學工作;勿因設施開放經營 致有外務干擾。學校本身需要有計畫開放場地,融合社區力量共同維護安全,

增進學校與社會活動效益。運動場館委託經營探討科學化設施管理,合併進行 開放校園運動場域,提供社區發展與運用場地設備增益市產收益。有效運用場 地結合保全維護防護取代圍牆隔離措施,發揚校園設施功能,落實公共財產維 護與資源共享目的。故評估學校運動場館經營管理應有五個進程:(一)完成組 織建制。(二)擬訂實施計畫。(三)完成招標作業。(四)經營管理與合作監督。

( 五 ) 進行體育評價。本研究認為委託作業後之監督營運績效範圍包含:(一)

組織建制之執行績效。(二)場地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與維護。 (三)運動場館活動 服務人次質與量。(四)舉辦活動次數天數與人次。(五) 活動品質服務與效率。(六) 財務狀況與權利金回饋金收益處理。(七)意外事故防範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