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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運動中心場館已完成建制,由經營廠商進駐經營管理,該運動 中心辦理經營評選時,吸引國內法人團體、社會團體、公司行號,踴躍參加,

因該設施地址位處公園旁,緊密鄰近住家,符合地利之便;儼然成為鄰近地區 各族群集會活動聚集中心;市民在平時和公益運動時段參與運動、看書報、話 家常、閒暇行為,活動人潮已在中心形成。北投中心啟用提供各類別競賽、研 習、訓練活動,供市民參加或開放場地提供使用,停車管理、餐點販賣、閱覽 活動、兒童運動休閒、游泳、羽球、壁球、攀岩、網球、籃球活動等等正在熱 烈進行( 如 p53~55 北投運動中心委託經營 SWOT 分析 ),符合預期。辦理鄰 近里民及長期參與活動市民優惠措施招徠顧客,攸關收費標準依據市政府規範 收費標準辦理收費管理。該中心在 94 年舉辦活動 1,791 場次,計有 1,343,227 人次參加活動。現階段觀察經營廠商社會經營服務方式,顯有提高運動中心使 用率,無形效能正在形成。

臺北市運動中心委託機關為臺北市體育處,辦理評選時要求參予評選廠商 於受委託經營管理期間應開放民眾使用,制訂「臺北市市民運動中心開放及使 用須知」規範使用方式。基於安全管理考量,受託人並得於管理標的範圍內設 立管制設施訂定管理辦法公告實施。受託人應配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舉辦 活動之需要,提供優先免費使用場館及其設施設備(其場地使用需求於全年度 主場地不超過 120 天次 ),其他每空間不超過 30 天次。受託人需有回饋計畫,

對於北投區內無游泳池各級學校之游泳教學使用有免費措施(得酌收管理費 用,比照一般有游泳池學校收取水電瓦斯材料費),提供高齡市民及身心障礙 市民免費服務,並開辦市民運動、藝文、社區教室免費提供教學指導。受託人 辦理委託經營管理項目得依核定收費標準向使用者收費,基於行銷策略運用可

降低收費,惟不得高於規定之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如「臺北市北投區市民運動 中心收費標準一覽表」,其他未規定收費項目者,需報經同意後始得實施;調 整時亦同。受託人應應將臺北市北投區市民運動中心場地使用、出借管理要點 等相關規定,報經同意後公告周知。營運經營管理期間受託人擬新增、改善設 備,需調整收費標準,應先擬具投資計畫及新增、調整收費標準報經同意後始 得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各項服務不得預收 2 個月以上之費用(如:販售季 票、招募終身會員、收取會員年費…等等),惟不含場地租用保證金;販售回 數票、套票等,其使用期限亦不得超過 2 個月。受託人對於停車場、簡易餐飲、

販售紀念品及行銷廣告等業務,得報經體育場同意後委託他人提供服務,委外 業務由受託人自行負責辦理,並由受託人負完全責任。受託人利用本運動中心 與其關係團體或他人辦理與其委託經營管理項目無關之活動時,應先報核同 意,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情形下為之。受託人應設立運動中心電腦化資訊管 理、專有網站從事運動行銷,以提供市民活動報名、借用場地使用服務等相關 資訊,並配合臺北市立體育場網站規劃連結資訊,提供市民運動資訊服務。

運動中心運動行銷或贊助行為如增置或受贈器材處理規定,業務由受託人自行 負責辦理,並負完全責任。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增添經營管理必要設施、設備或 器材之費用由受託人自行支應,該金額所購之設備器材歸受託人所有;但委託 經營管理期間接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單位補助(含受贈)之設施設備,於營運期 滿或契約終止解除時,歸政府所有。

暫停營運規約部分規定受託人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若為修繕、整修設備或 因其他重大事故須暫時停止營業者,應於停止營業二週前先報經同意,並廣為 市民週知。受託人經體育場或營運管理委員會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 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者,自第二次通知時起,逾期一個月內仍不改善或經改 善仍不符要求者,視其情節輕重應繳納懲罰性違約金等。及其他未經同意不得 擅自將受託之業務或土地、設施及各項設備全部或部分移轉、出租、出借與第 三人及其他因素者。委託期滿或終止、解除契約時,受託人應將體育場原提供

或委託經營管理期間接受補助(含受贈)之財產及全部經營管理權,以無償點 交移回接管。因配合前項需求提前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得請求酌予補償,其餘 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體育場得視需要於委託契約期滿前六個月,派員進駐預作 交接準備事宜。

停止經營情況時,若委託期滿或其他原因委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 30 日內將前述以外可取回之物品拆除遷離,場地回復原狀;違者由體育場以 廢棄物逕行處理,其所衍生費用由受託人負擔,並賠償體育場所受損害,受託 人不得提出異議(臺北市立體育場招標資料。2002)。

討論:以 C 球場經營案例,權利金收益預估值與回饋金計算:

該財團法人經營案例:渠曾於評選規劃審查會說明:(一)權利金:每年預 估營運收入 37,106,975 元,經查該中心(三年服務收入:14,950,289 元/93 年、

43,754,271 元/94 年、49,305,826 元/95 年),營運支出 29,635,649 元(三年服務支 出:19738281 元/93 年、44,662,921 元/94 年、48,134,704 元/95 年),至於其每年 預估盈餘 7,471,326 元,(*經瞭解該經營廠商所擬數值係參酌臺北體育館 92 年 度營運管理運作情形作為參考值 )。復檢討該經營三年餘絀表現:第一年 2,805,650 元(為半年經營,全年推估 560 萬元),第二年 5,594,867 元,第三年 9,046,730 元,與原計畫年收入落差估為 180、186、157 萬元)回饋金不足 260 萬元。權利金 750 萬元則併服務開支,定期解繳臺北市政府公庫。審查回饋金 數量因稅後餘絀不足,繳納數額隨之減低;政府監督責任對該額度之處分顯缺 乏處理依據,已成為第一個問題盲點;該處理措施未明列於契約,衍生承商對 政府機關使用運動中心舉辦活動認定疑議。第二個盲點:有關前述事項所衍生 各項費用 ( 如水費、電費、工作人員費用 ) 開支未能仔細切割。第三個盲點:

經營廠商進行業務再委託又成為轉帳手法。檢討癥結源於招標條件未明,承商 爭取營運估算變通方式,所以委託經營屬性條件認定亟需釐清。

第六節 臺北市運動設施經營管理重心

鄭志富(2007)表示體育是政府對國人健康投資,臺北市政府有效掌握委託 經營方式,將推展運動事業經營契入理念。該方法讓臺北市更積極推行市民健 康運動政策,發揮學校體育運動設施功能,臺北市努力成為體育運動最佳城市。

運動設施經營應定期稽核管理有效提出改進方案,落實融合式領導經營理 念,達成臺北市公立運動場館委託經營目的。在商業盛行臺北城市,要以企業 行銷手法融合體育運動教育傳銷,促使運動教育在運動場館活動更具特色。研 究認為評鑑應詳細劃分範圍,採形成性評核與總結性評量同時評比。評鑑之標 準作業程序宜先透過自評檢討,再由評鑑委員會進行評核,最後階段藉以檢討 改善。對於考評結果是優孰劣,接受訪評經營廠商應能具體改善與檢討執行情 形,在期限內回覆評鑑委員會,進行有效監督有效管理。

何曉瑛(2001 )認為學校運動設施營運管理要素為經營、目標、組織、人事、

活動、規劃、票務管理、設施維修、財務管理;現階段觀察臺北市公立運動場 館委託經營實作情形,尚需包括休閒行銷功能、販賣區域規劃、安全維護、群 眾進出動線管理、活動風險管理、交通停車接駁、停車管理、辦公廳舍配置、

衛生及保險事項,內容更精細範圍也更大,應需具有該等檢驗對照指標,場館 營運才具全面性推展。

公務機關經營服務之行政管理應以計畫執行三聯制行政考核,分階段進行 管理,主管應調節機能運行規劃,永遠保存活力推展業務。用人制度考核獎賞 資遣,有系統進行管理。運動場館營運以人力調配、設備維護使用、收益及使 用者滿意度管理為主軸,對經營實務內容、活動企劃時間、地點、參加人員、

人事、保險、安全維護、經費運用、獎勵制度等工作事項,分優劣定制度進行 查核。執行專項活動規劃,應注重彈性與適應性編組,妥善安排活動;其最終 目的以養成市民終身運動習慣,樂於參與運動,培養健康體適能,提高生活品 質。

一般市民看待公辦公營運動場館經營運作,認為缺乏企業行銷能力(venue

marketing)概念,認為大多數公務單位消極的態度辦理租借場地,或辦理既定活 動而已,結論是:「這樣的態度,使整體使用率偏低,服務不佳,不如民間專 業團體對於辦理活動的全程運作。」。

吳國銑( 2005 )認為公家機關運動業務經營與辦理活動作業效益,表現遠不 如民間團體管理,人力不足是主因。經營廠商因無官僚體系冗長繁忙作業影 響,扁平化組織設計能有效辦理考核,簡化人力妥適管理,全力投注經營事務。

但以教育功能效益評估,公營業務在文化教育與人文道德陶冶,無形教育效 果,仍有民營企業所未能超越。推論是:「公立體育場因編制較小,人少事繁,

也常受限於制度、經費…等因素與相關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簡化融通。」。該 等機關公務之推行顯受市民質疑僵化;其主要問題癥結在於規範過多,且係受

也常受限於制度、經費…等因素與相關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簡化融通。」。該 等機關公務之推行顯受市民質疑僵化;其主要問題癥結在於規範過多,且係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