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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業社會時代裡,政府扮演單純角色,只需照顧人民基本生活,進入工 業時代後,人口集中在都市,時代在改變;市民運用工業生產工具來創造財富,

工商業化社會使政府角色與以往有極大不同。依據保障國家安全需求,政府成 立各種部門以解決相關問題;同時間因都市化、工業化帶來就業、治安、交通、

衛生等問題,端賴政府發揮行政效能。

臺北市政府自 1997 年起即認為國內外政經情勢演變,社會進步迅速,國民 生活需求水準不斷提高,政府傳統措施將無法滿足社會進步需求與人民的願 望;加諸行政體系本身經費、技術、人力及傳統之束縛,需因應外在環境的快 速變化,且因積極推動政府再造,乃尋求引進具有前瞻觀念之委託民間企業管 理方式作為推動策略,積極推動「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委外或外包民 間辦理簡化政府業務」措施,加速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政策 ( 臺北市 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作業手冊.臺北市政府)。現代化國家因應國際趨勢推行「政 府再造」理念,表示政府新改革觀念;有遠見的政府經由再造工程,秉持企業 精神提供人民相關的、必需的服務,而且政府所提供公共服務或資產,應從人 民需求為著眼點,未來開放民間投資經營政府公共建設,形成為一種潮流趨勢。

針對於社會企業精神進入政府行政管理議題,以運動設施經營發展演進現 況了解,所運動設施委託經營發展應是未來發展方向,在可知的未來,政府將 運動場館設施委託民間單位代為執行是必然趨勢,體育運動學界如何瞭解、配 合政府有效推動委託服務業務,顯是一個重點工作。

1998 年我國國民平均所得快速增加,GNP 達 13,198 億美元躋身開發國家 行列,更由於教育普及國民教育水準提高,國民生活素質明顯提升,服務業人 口激增,民眾休閒及消費需求改變、民間消費支出改變、文化與休閒意識提升,

週休二日生活規劃與閒暇時間增加、健康意識覺醒,國人已對休閒生活日漸重 視。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調查統計,我國國民男女平均壽命,男人約 71 歲,女性 為 76 歲,平均壽命相較日本低五歲;而且國民平均體能狀態日趨下降,甚至低

於東亞鄰近各國家平均值,頗讓體育學界人士擔憂。依據臺北市中學生生活身 心狀況與健康體能研究報告 ( 方進隆。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1994 ),中學男 生心肺系統最大功能與耐力表現,自國中一年級至高中二年級間,每年有顯著 的良好發展,高三時期則男、女生有明顯退步現象。中學女生規律運動人口比 率顯著低於男生,高中女生更低於國中女生。此現象長此以往,國民體能消退,

人民身體健康威脅,國民醫療給付勢必增加,國民抵拒疾病侵害能力衰退,將 更導致國民生活品質低落。若國家國民體能積弱,國家防衛機能確實受到重大 影響,安全國度受嚴苛考驗;為強化國力,非加強國民體能不能為功。

我國教育部調查學生國內近六成學生不愛運動,且未養成規律運動習慣,

身體質量指數 BMI 均落後鄰近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學生體能,乃擬訂「快 活計畫」,藉以促進學生身體活動,俾藉運動帶給學生健康與智慧;於 96 年 7 月 3 日以臺體(一)字第 0960096474 號通函全國各級學校,要求學校配合調整上 課時段,安排學生身體活動,鼓勵學生力行動態生活,加入運動行列養成規律 運動習慣。目標朝向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國家推行每週至少累積 420 分 鐘之身體活動時間學習。

臺北市政府認為臺北市躋身國際都市,有責任為市民健康生活與進步著 想,即時充實體育運動設施,刻不容緩為增進市民健康而努力。首先將中山足 球場、中山運動中心委託經營,次為興建一座 15,000 席國際標準體育館,再規 劃建設市民運動中心設施提供使用。後續規劃 10 座運動中心逐步增建提供經營 使用。臺北市政府以評選方式委託民間企業、法人團體、廠商經營管理,同時 積極建造北投、南港、中正、萬華運動中心;一面規劃信義、士林、內湖、大 同、大安、文山區市民運動中心。其所稱臺北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為公務 民營化形式,即政府將所從事的業務轉予民間經營 OT 模式之意;即通稱「公 有民營」或「公辦民營」(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作業手冊) ;即運動設 施規劃設計興建,其財源籌措、建造責任與細部設計等,由政府負責完成,政 府擁有資產所有權,營運則交由民間企業特許經營,屆滿後將場館主權及經營

權還予政府。經營廠商於經營期間負責營運管理,於時程到期後,將原有建物 經管權利歸還臺北市政府自營或再度發包委託經營。依據臺北市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規定,營運期間以三年為一期,經營績效優良者得予續約二次,惟不得 超過九年。經查該作為係配合營運廠商投資經營實質需求,保障經營者投資,

不致因時程一到就撤退離場,讓廠商有繼續投資經營意願,能持續有效安排投 注經營。該設定附屬性條款:「若經審查經營成效良好者,得續約經營;且為符 合委託經營條例設定期限,設定同一家廠商經營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九年。」,能 符合市有財產管理條例。臺北市政府辦理本項措施立意在借重民間活力與多元 化經營理念與規劃構想整體評估,導入民間經營效率與人力、運用民間資源節 省人力經費,有發展正面效益。一般而言,政府機關內部事務委託事項及設施 使用經營管理之委託,目的僅在於滿足行政機關之行政需求,並未與一般國民 之權利或利益直接發生關係,所執行規範僅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範執行,

因其僅將行政機關之部分權限委託予私人行使,且為避免行政機關藉私法行為 怠於執行公權力的義務或濫用公權力,應有明確規定之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 之法規命令為宜;所訂頒「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以借助民間資 源,推動各項公共建設;教育文化及其他可以委託經營管理項目,若經臺北市 議會同意,在委託內容上,對委託經營權利義務及應行注意事項詳予規定,明 確雙方權責,以利委託經營運作,如教育文化有幼稚園、兒童遊戲場、博物館、

動物園、運動體育設施、社會教育機構;休閒遊憩觀光夜市、遊憩設施、公園、

民俗技藝表演等場所。

行政院頒訂運動設施 BOT(即是建造-營運-移轉的縮寫)方案,作業程 序上委託經營應在計畫形成階段,先期規劃進行法制可行性評估、資料彙整;

先就許可範圍與期限、興建規劃營運、土地取得規劃、財務、政府承諾與配合 事項時程;其作業程序之繁複、施作時間冗長,財務面需求較大等諸條款,顯 然無法因應臺北市政府本身進程上急切需要,不合於臺北市政府期望;乃依據 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管理規則條例探討公辦民營措施執行方向,決定配合政府

採購法,以評選優良經營者委託經營方式進行公辦民營 OT 方式推動。

臺北市政府對委託經營執行步驟與作業流程有其相關步驟,篩選適合委 託經營項目:(一)以自償性(收益性)較高者優先。(二)具有專業性化、專精技 術、人力,若由政府經營不符合效益者。(三)社區性、福利性,可透過民間認 養或由政府補貼,借重民間提供服務,提昇經營效率。(四)急迫性:經營服務 有急迫需要,但政府資源有限,難立即提供該項服務者。(五)原有員工安置:

藉其對業務的熟悉度,俾利日後監督、管理(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委託經營規 劃書。1997。)。探討體育推行績效,需長期間查核才能趨於準確,惟商業經營 運動則需短期內即要預見豐瘠;經營廠商亟需知悉經營場館推行成果效益;應 訂定量化指標自我審視:

一、經營經費量化指標:

(一)減少的人事成本:包括薪資、保險、退休醫療給付等費用。經營組織確立 五個原則:1、統一指揮事權。2、強化領導能力。3、精簡工作複雜程度。4、

部門幅度控制化。5、工作人員專業分工各盡其才。

(二)減少其他事務費用如旅費、郵電、雜項行政費用。

(三)提供使用空間可能產之收益。

(四)權利金或回饋金。

(五)辦理委託案之行政支出。

(六)人員轉業訓練、資遣成本。

二、非量化指標:

(一)滿意度、信賴度提昇與評估執行度。(二)社會成本效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