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安置計畫之探討
本節關於安置計畫的探討,是將社會計畫的精神與安置計畫結合共同來討論 其關連性,首先將從實務處理方面討論關於安置計畫執行中應考量的損失的補償 問題,以及社會面向公平正義的兼顧,其次是探討現行法規當中對於安置計畫所 規定的內容與範圍,第三則找出現行政府機關所轄權責下的安置資源的討論,期 能與都市更新安置計畫作相互間的連結,提供有效的安置資源。再來收集相關的 國內、外案例作為比較。
一、 社會計畫內容
社會現在通常所面臨的問題有人口的老化、生態環境污染、貧富差距懸殊、
高失業率、就業、移民、犯罪、貧困、等眾人皆知的問題,往往造成有廣泛的影 響力,而問題的解決也通常要透過政府機關及社會成員相互的努力及集體的行動 方能解決,而將一個原本生活在一定區域內的民眾為了公共利益必須犧牲掉其財 產,原來的生活空間與環境,被迫要遷移出原本生活的地方,是否也應該用以處 理社會問題的角度來處理拆遷安置的問題,而社會計畫的目的就是必須要能解決 社會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更大的問題,在都市更新的過程中會有人口遷移的問 題,貧困弱勢的處理與安置問題,就業與失業問題等均是與社會問題相關的,不 僅僅是工程的拆除後再新建的工程問題 ,而是為了因應社會環境的改變,安置計 畫必須是多元化的一次解決各種不同的問題。
在 1995 年的南非政府為了因應礦產產能下降、礦區經濟下滑、面臨停止採 礦所帶來的社會層面的衝擊而由勞動部門主導邀集相關的行政單位與採礦公司 及勞工代表來組成委員會對於礦區未來的發展研究相關的對策。
「社會計畫」對於南非政府的啟動與否,是用來評估一個事件的影響層面超 過 500 人或是對一個地區整體的影響超過 10%的比例來作為指標,由於委員會的 評估礦區所面臨的問題日益擴大,而為了解決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委員會提案 經由勞動部門向國會爭取,並於 1998 年經由國會通過啟動所謂的「社會計畫」
用於解決礦區問題。
在當時所提的「社會計畫」分為三階段:
第一階段為保留工作:使勞工儘可能保持工作狀態,避免失業率的上升,就業率 下降所帶來的衝擊及衍生的問題。
第二階段為管理控制:對於礦業公司的成本與產能實施控管,降低支出維持營運 正常化使運作保持在平衡點上。
第三階段則是區域經濟的再生:在礦區的營運正常化以後再從各方面的角度思考 如何引入其他相輔相成的產業及利用現有的環境條件的資源進而創造其他經濟 發展的機會與活化,與都市更新之理念想法相接近。
政府部門則站在協助解決的立場提出對於礦區的各項服務:
1. 個人、家庭、社區的醫療支援與輔助系統。
2. 關於法律的權利義務的咨詢與告知。
3. 提供在職或轉業的輔導與教育訓練。
4. 為求職者創造其他就業機會。
5. 提供失業保險解決中斷就業問題。
6. 成立「社會計畫」專款提供脫貧方案。
7. 提供創業與住宅的低利貸款。
8. 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的提供。
9. 進行社區營造,提供專業諮詢,共構發展願景。
綜合以上之敘述可以看出勞動部門對於產業所預知會發生的問題提出「社會計 畫」作為因應之道,「社會計畫」的內容主要包含了提供職業訓練、創造就業機 會、社會救助的協助三大重點,就如同都市更新計畫中必須要提出「安置計畫」
以解決都市更新計畫執行所面臨居民居住的相關問題。而「安置計畫」必須要配 合「社會計畫」的安排2。
二、安置處理原則
安置計畫在實務操作時,由於是處理以「人」為對象的事件,而會有一般對 於價值的認定問題,由不同的角度看法就會產生不同的標準,在實務上有一些基 本原則是必須要兼顧的,首先是公平正義原則,它必須符合現階段社會普遍的期 待與接受,感覺資源的分配是公平的是兼顧到各方面的,其次是具有正當性的正 義,權利的對待須以法律作為基礎的,再者為損失補償原則,則須要視其實際的 損失狀況來作正確的評估與鑑定,由這幾種原則相互運作,最後得到提昇處理效 率,如此才能讓安置計畫成為可執行的計畫,而不再是紙上談兵空有想法無法執 行的願景。
2 MS N E Marumo Department of Labour(1999)
(一)公平正義原則
所謂公平正義必定涉及資源的分配,公平與正義一般 來說定義並不相同,前 者指的是資源分配情況,後者指的提基本人權或社會法 律的正義,但是由經濟學 的觀點來看,公平指的是分配狀態的評價,正義則是對分配現況的補救3。
1.公平原則
林靜瑛(2005)並指出公平的基本原則可分為水平性公平與垂直性公平,水平 性公平是指對相同立足點的人一視同仁,這公平原則類似於齊頭式的平等,適用 於基本人權、工作權與社會條件,以保障所有市民有某些基本的生存權 利與財產 權,在此原則下,工程單位對於拆遷戶所受到之損失,負有補償之責任。而補償 之額度與範圍則與垂直性公平有關,所謂垂直性公平指的是,對於 不同權利的人 給予不同的待遇,依據此種公平原則,所有人應為比例上的公平,特別是社會資 源有限的情況下,由社會總體面 來看,如何調整拆遷戶與其他同樣需要社會資源 者,需要相當之手段,而公平程 度上之認定,則牽涉到對於拆遷戶權益認定之基 準,特別是拆遷戶中有不同的權利種類,對於拆遷戶之安置選擇應有多樣性4
2.社會正義原則
。
以拆遷戶的安置來說,其中的最主要原則之一為拆遷戶權益的認定,權益的 認定牽涉到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實現,若將安置資源視為固定,拆遷戶之間的權益 分配就牽涉到公平問題,不同類型的拆遷戶之間,應受之補償多寡,與其本身在 法律上擁有之法定權利多寡有關,如合法房屋、舊有違建與新違建的補償金額不 同,就是與公平分配有關,而擁有之法定權利的人應該給予補償就要給予補償,
而無法定權利的人不應該給予補償就不能給予補償,這就是跟社會正義原則有 關5
(二)損失補償
。
1.損失的種類
損失補償應先確定損失的種類,當損失的種類確定後,方能決定補償的範圍 與方式。損失可分為可計 量之損失,例如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以及較難計量之損 失,例如使用權,可計量的損失指的是可以用經濟價值估算之損失,而較難計量
3林靜瑛(2005)重大公共工程拆遷戶安置計劃之研究-以台北縣側環河快速道路為例 p7
4同註 3
5同註 3
損失指的是難以經濟價值衡量的損失6。
2.補償之標準
對於損失之補償學說,包括完全補償及相當補償兩種,完全補償依其理論基 礎之不同,又可分為二說,其一說為損失補償之目的在於實現平等原則,其補償 應包括一切附帶損失;其二說為損失補償是為因應適合財產權保障之意旨所設,
其補償僅限於被徵收財產之價值。相當補償依其 理論基礎不同也可分為兩部份,
其一以特別犠牲概念為基礎,主張應對特別 犠牲為相當之補償,特別犠牲為一相 對觀念,應視當時客觀情形判斷;其二是採用較彈性的作法,依據實際情形分別 採用完全補償或是部份補償,而實務上不同的材料或不同的結構也應該有不同的 補償標準與計算標準7
表 2-3 高雄市現行建築物補償標準表
。
(依照新修訂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補償標準)
1-2 層 3-4 層 鋼筋混凝土造 14500 元/㎡ 16000 元/㎡
加強磚造 12900 元/㎡ 14200 元/㎡
木、磚或石造 9600 元/㎡ 10600 元/㎡
鋼鐵造 8300 元/㎡ 9200 元/㎡
土造 8300 元/㎡ 9200 元/㎡
夾板、塑膠板、錏板 5600 元/㎡ 5600 元/㎡
本研究整理
期限內配合搬遷加發獎勵金 100000 元/戶,逾期則無。
1. 所有權人搬遷補助費 100000 元/戶
*拆遷公告 6 個月前有戶籍及連續居住者
2. 戶內每人 15000 元/人
3. 租用他人房屋者 5 年以上 100000 元/戶、2 年以上 50000 元/戶、
6 個月以上 20000 元/戶。
4. 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30 ㎡以下 60000 元
6同註 3
7同註 3
(三)效率
經濟學上的效率要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下才有意義,公平需要考慮到成本,低 成本就是所謂的效率,在解決有關不公平的情形時,也同樣要考量效率的問題。
一般而言,效 率與公平是可以相互協調的,如果拆遷戶安置採用某種模式,使得 行政效率提高,但是對於社會所得重分配與拆遷戶的權益有所損害,則可採用對 受害者補償的方式彌補,同樣的, 若是採用某種安置模式使得效率變低,但是對 於所得的重分配與拆遷戶的權益補償有改善,則可以採用替代方案,使行政效率 不會變化太多,卻同樣能改善所得之分配與拆遷戶權益補償,使得效率與公平之 間可以平衡可執行方案,才能達到處理安置計畫的目標8。
三、相關法令規定
拆遷戶安置之規定,包括有「 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 段征收實施辦法」、「 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 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國軍老舊眷 村改建條例」、「交通部辦 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 法」、「新市鎮開發條 例」等,法令條文部分雖有提到拆遷戶安置事宜,但並未規 定需擬定安置計畫,而「 都市更新條例」雖然規定應擬定安置計畫,但對於安置
拆遷戶安置之規定,包括有「 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 段征收實施辦法」、「 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 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國軍老舊眷 村改建條例」、「交通部辦 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 法」、「新市鎮開發條 例」等,法令條文部分雖有提到拆遷戶安置事宜,但並未規 定需擬定安置計畫,而「 都市更新條例」雖然規定應擬定安置計畫,但對於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