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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 P2P 網絡借貸金融消費者保護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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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應當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機構之職責明確進行規定。最後,要結合當代金融行業的 發展明確各類金融機構的義務確立切實可行的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

第二節 設立協調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

本文認為應當將上述的「一行兩會」內設的消費者保護局從「一行兩會」中分離出來,

建立分散監管體制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但要防止出現美國雖然有統一的金融消費者 保護機構但分業保護模式依然存在的問題。具體來講:首先,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可以採取與

「一行兩會」平級之設置。其次,對比銀保監會內設的消費者保護局之職責,完善金融消費 者保護局之職能設置。最後,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應當設立專門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

,更好地滿足P2P 網絡借貸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需求。147

第三節 完善 P2P 網絡借貸金融消費者保護具體措施

要使P2P 網絡借貸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護,除了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對此進行規制,還要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化監管具體措施。目前政府對P2P 行業整改驗收 已步尾聲,原銀監會、央行、網貸整治辦和互金整治辦近年來出台的部門規章以及規範性文 件對於具體措施之規定,出現了很多相互包含或相互衝突的情況,需要對上述的已經出台的 具體措施進行統一和協調,對欠缺的具體措施進行添設,對「1+3」常態監管規章進行修訂 和完善或者出台完整系統的監管法律法規,實現對P2P 網絡借貸行業長效穩定的監管和金融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第一項 建立嚴格的行業准入制度

在中國P2P 網絡借貸行業清退整改期結束後,能夠留在網絡借貸市場上的平台肯定是合 規的,但還是需要為未來進入網貸市場的機構設置嚴格的准入門檻,以免再次出現良莠不齊 的情況造成行業亂象。除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營業執 照、ICP 許可經營證以及符合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的要求,應當進行更加嚴 格的規定。例如,借鑑清退期間出台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有條件備案試點工作方案》

中對於網絡借貸機構的准入要求,註冊要求實繳註冊資本,而且要對實繳註冊資本的最低額

147 張郁,中國P2P 網貸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善——基於中美 P2P 網貸消費者保護的比較,現代經濟 探討,2020 年第 2 期,頁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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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進行規定。此外,還可以基於借貸規模對P2P 網絡借貸平台進行分類,借鑒英國的動態註 冊資本模式,按照差額累進制計算最低的註冊資金。採取動態註冊資本金模式可以給P2P 網 絡借貸平台更多的發展空間。此外,還應該對P2P 平台的高管設置准入門檻,對其專業經驗

、工作能力、個人信用等設置條件,以此提高P2P 網絡借貸行業的治理水平。

第二項 加強信息披露制度

常態監管規章《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對信息披露做了較為原 則性的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對信息披露制度有進行了細 化規定。在整改清退期間,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開發了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系統,國家 應急中心開發了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台P2P 網貸機構統計報送系統,網貸整治辦 和互金整治辦與國家應急辦聯合開發了網貸機構實時接入系統。在清退期結束後,應當繼續 選擇這種行業統一的信息披露模式取代P2P 網絡借貸平台自行在官網、微信公眾號等途徑進 行信息披露的模式,有利於提高網絡借貸平台對信息披露之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但需 要將這三個系統各自的分工進行協調,以免出現內容包含關係造成網絡借貸平台工作量增加

,也對公眾和金融消費者查閱信息增加閱讀負擔。

第三項 完善資金存管模式

《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指引》明確了P2P 網絡借貸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合作方必須是商業 銀行,互金整治辦和網貸整治辦又在《關於做好P2P 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 通知》中提出必須是經過測評進入「白名單」的銀行才有權開展網絡借貸之資金存管業務。

隨著監管政策越來越嚴格,導致商業銀行開展資金存管的成本提高。而且隨著P2P 市場的亂 象頻出以及國家的嚴厲整改和清退政策,很多銀行對於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積極性 下降,甚至很多商業銀行直接宣佈退出該項業務。面對這種現象,本文認為應當在已出台的 監管制度的前提下,更多地採用嵌入第三方支付模式來提高商業銀行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積 極性。在此種模式投資人與借款人都在銀行開立專門之帳戶,可避免常規模式中平台一旦出 現問題金融消費者的資金被凍結的問題。進行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給到個別支付接口到第三 方支付,由第三方支付接受商業銀行的指令對資金進行結算或划撥,金融消費者向平台賬戶 進行充值、提現,銀行是驗證碼的發送方,而不是第三方。這種模式下,銀行能起到實質上 資金存管作用,P2P 網絡借貸平台在各個環節上都接觸不到客戶的資金,而且比直接存管更 加具有靈活性,還可以降低銀行的運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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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常態監管規章《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借貸機構需要 對金融消費者進行評估測試後進行分級管理,設置不同的出借限額。且要實行小額投資制度

。對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分別作出了在一個平台上和不同平台上投資不能超過20 萬,

100 萬和 500 萬的規定。互金整治辦和網貸整治辦在 2019 年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有條件備案試點工作方案》對此進行了更加嚴格的限制,將個人投資者的投資額度與家庭財 產狀況和個人收入聯繫到一起。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需要超過人民幣50 萬元、或 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20 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 過人民幣30 萬元才可以在 P2P 網絡借貸領域投資數額超過 5 萬元。

本文認為上述機械的將投資數額進行限制不太合理,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對金融消費者進 行風險測評,預估其風險承受能力後進行分級管理。每個金融消費者的投資能力都是不一樣 的,要求每個金融消費者的投資額度都不得超過20 萬元勢必會限制很多閒置資金充裕的消 費者進行投資,從而限制該行業的發展。可以借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和英國對此的規定,設 置10%可投資淨資產來取代機械的 20 萬元會更加合理。此外,還應該設置動態分級管理制 度,對投資者的分級管理不應該是一蹴而就的,可以參考英國的規定,根據金融消費者的投 資能力和投資經驗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金融消費者的投資能力升高後,其可以投資的額度 也會隨之升高。反之,若金融消費者的投資能力下降,其可以投資的額度也會降低。

第五項 建立退出機制

建立網絡借貸平台的退出机制對消費者的保護的至關重要,如果平台能夠具有良好的退 出機制,能夠在發生破產時平穩退出,不影響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這能夠極大地提高金融消 費者投資的信心,促進網絡借貸行業的發展。中國「1+3」P2P 網絡借貸常態監管法規中,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借貸機構在暫停或者終止平台業 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 個工作日通過官網等公示渠道向金融消費者與借款人發布該信息,並 通過電話等通訊方式向金融消費者與借款人告知其已經成立之合同不受影響。P2P 解散或者 破產,應當在解散或者破產前妥善處理已經撮合完成的借貸業務。但是,這條規定並起不到 實質的作用以幫助平台實現平穩退出,原因在於:一是10 天的時間過於短暫,大量現存的 借貸業務很難在10 天內安排妥當,二是在破產前的 P2P 網貸機構自身狀況和能力也很難處 理好現存的業務使金融消費者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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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文認為在P2P 網絡借貸平台運營良好的情況下事先制定清退計畫(“生前遺 囑”)很有必要,其能夠應對網貸平台經營不善導致破產的不利局面。148互金整治辦和網貸 整治辦發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有條件備案試點工作方案》提出了網絡借貸平台需要 設立清退計畫的要求。此條規範應當被列入到常態監管制度中去並加以完善。其要求清退方 案包括以下四個主體框架即可,分別是責任主體之分工、對相關利益之影響評估、對未到期 債權之兌付安排、與平台破產相關之工作安排。在此基礎上,可以參考2019 年英國新修的

《監管方法》,對此清退計畫的內容進行細化,例如對未到期工作的安排應該細化到工作人 員及其各自職務、工作場所、相關的銀行賬戶和支付設施、相關的法律文件、客戶合同信息 等,以此來保證平台破產後,已經存在的業務能夠得到有效的管理。

此外,還可以設立統一機構或者借助資產管理機構接手網絡借貸機構存續的業務。按照 業務數量等情況向P2P 網絡借貸平臺科學地收取一定的資金,用於其破產後的接手其業務的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