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藥業的形成與發展
第三節 官營藥業工商體系的建立
北宋前期的經濟發展,在面對遼、西夏及金等威脅的同時,又不得 不保持強大的軍隊。故爾,朝廷耗費極鉅;加以大地主、大官僚、大商 人對財富的聚斂,以致成為巨富者不少。因此,於宋神宗熙寧年間(公 元 1068~1077 年)由王安石推行變法,用以限制大地主、大官僚、大 商人利益。依據《市易法》,國家對某些重要商品實行壟斷經營,稱為
「榷估(榷固)」,包括鹽、茶、礬、酒、香藥等商品。榷估為絕對官營 及官府轉賣給商人經營兩種形式。官營商業果然有效,獲利甚豐,是兩 宋特別是南宋財政相當重要的來源17。
依據《市易法》精神,國家開辦官藥局,防止藥商投機控制醫藥。
宋神宗熙寧九年(公元 1076 年),太醫局在京城開封率先開辦「熟藥所」, 又稱賣藥所,製造成藥丸散丹膏和湯劑煮散,向社會出售。當年即獲利
二萬五千緡(千文為一緡)18。宋徽宗崇寧二年(公元 1103 年),賣藥 所增加到五所,另設二所「修合藥所」,專事成藥生產19。隸屬關係由太 醫局轉到太府寺。太府寺為掌管國家財貨政令、商稅、貿易等的中央機 關,使官藥局地位有了很大上升。成藥的經營部門和生產部門分開,是 一個帶方向性的進步。同年,吏部尚書何執中上奏宋徽宗,說官藥局「其 惠甚大,當推之天下,凡有市集,務置處之」。上奏得到批准,官藥局 便在全國陸續推廣,形成了龐大的官營藥業工商體系。宋徽宗政和四年
(公元 1114 年),賣藥所改稱為「醫藥惠民局」;修合藥所改稱為「醫 藥和劑局」。宋室南遷後,不僅京城杭州置惠民局、合劑局,又於宋高 宗紹興二十一年(公元 1147 年)重「詔諸州置惠民局,官給醫書」20, 各地多有執行。如宋理宗寶慶三年(公元 1227 年),浙江鄞縣置官藥局,
下設靈橋、江東、奉化等零售藥舖十四家,每天賣藥一千貫(千錢為一 貫)左右。
太府寺對官藥局的管理十分嚴格。生產熟藥的處方,是各地提供的 驗方,經太醫局驗證有效後才被選用。為保證原料藥材質量,專設「收 賣藥材所」,置專職藥官辨驗藥材真偽優劣。禁止將不合格生藥製為熟 藥。對陳損藥材予以燒毀。處方的藥物用量、加工炮製、製劑技術,按
《局方》標準,由修合官負責監督實施。藥成,內裝仿單,外盒上貼「合 劑局記」印記商標防偽。置監官防止偷盜、食用成品。出局又有專官負 責檢查,銷售又各有監官。官府派兵對各局巡防保護,合劑局派十人,
賣藥所各四人。惠民局實行單雙日輪流啟閉制,啟則賣藥;閉則清算前 日賣得的藥錢。藥錢五日一次交收賣藥材所和雜買務,供銷藥材和其他 物品。晚上有人輪流住宿值班21。
規定的懲罰措施有:製售假藥判一年徒刑;晚上不值班、百姓急病
辨驗藥材官作偽鑒、修合官製藥不合格,經檢查核實者,罷官。局內人 偷藥、食用成品,告發者賞錢二十貫;監官未查覺者,罰錢二十貫。偷 藥、利用職務之便虛報冒領者,以偷盜論罪。保管不善造成霉爛損失,
要負責賠償。官藥局的管理人員都派能夠勝任者擔任22。對辦藥局有功 人員,提前三年進升。熟藥的零售價比民營藥業時價低三分之一。「合 劑局」後又稱「和劑局」,突出了製藥特色。
官藥局產品質量高,價格低和服務好,受到當時社會廣泛稱道,顧 客盈門,獲利甚豐,也受到朝廷嘉獎。不少宋人著作記載了當時的盛況。
周密《癸辛雜識》23曰:「和劑惠民藥局,當時製藥有官監造,有官監門,
又有官藥。藥成分之內外,凡七十局,出售則又各有監官,皆以選人經 任者為之,謂之「京官局」。…悉屬太府寺。其藥價比之時價,損三之 一。每歲縻戶部錢數十萬,朝廷舉以償之」。蔡絛《鐵圍山叢談.卷六》
24曰:「都邑惠民多增五局,貨藥濟四方,其盛舉也。歲校(交)出入,
得息錢賜十萬緡,入戶部助經費,…時上每飭(敕令)和劑局,凡藥材 告闕,俾時上請焉」。宋徽宗崇寧年間(公元 1102~1107 年),全國財 政年收入六千萬緡,京城官藥局的五個門市年上交四十萬緡,占百分之 零點六七,這確實是一筆很可觀的數目。新生的官藥局,取得了社會效 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豐收。
可是後來,京城惠民和劑局出現管理不善,腐敗叢生,質量下降等 嚴重問題。朝廷也因自身危機而不能革除。官藥局反被留下罵名25。 儘管如此,宋代官藥局的產生與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第一、它是一種經營體制的創新:因應當時國家社會環境,使宋代 藥業出現官營、民營兩種所有制併存局面。兩種體系彼此競爭、製藥、
補充,有利於當時藥業發展。官藥局的成功與失敗,從正反兩面為我們 提供有益的經驗。
第二、官藥局體制在全國州縣推廣:改善城鄉人民的醫藥供應,尤 其是邊遠州縣醫藥供應有了一定改善,被澤於廣泛人民的健康,進而減 除巫術迷信。照如適《諸蕃志.卷下》26曰:「萬安軍(今海南萬寧縣)…
病不服藥,信尚巫鬼,黃候申首創藥局,人稍知服藥之利。」文州(今 乾肅文縣)、龍州(今四川平武縣)所管鎮寨,有疾無醫藥,死者不少。
故爾,要求本州縣供應熟藥出賣。更重要的是,如遇災情、疫情和軍需,
官藥局能夠迅速組織人力、物力,生產藥品救治。如宋神宗熙寧九年(公 元 1076 年),駐安南(今越南)軍隊流行瘧疾,太醫局令熟藥所即製瘴 藥三十種,遣使臣送交安南行營總管司。南宋時,和劑局逐年支付三衙 官兵防暑藥二十餘萬帖。宋高宗紹興十六年(公元 1146 年),以後幾成 制度。宋孝宗隆興二年(公元 1164 年),兩淮瘟疫流行,朝廷急令和劑 局製賑災藥四萬帖,派使臣遍詣兩淮州縣鄉村散給。宋孝宗乾道元年(公 元 1165 年),臨安水澇,引起疫病流行,朝廷派醫生救治,由和劑局發 藥。
第三、官藥局頒行的《太平惠民和劑局方》,可視為成藥配製的國 家標準:為宋代及後世的成藥生產、宣傳推廣產生巨大推動作用。《局 方》原為和劑局成藥配方依據,初刊於宋神宗元豐年間(公元 1078~1085 年)年,宋徽宗大觀年間(公元 1107~1110 年)由陳承、裴宗元、陳 師文等校訂增補。之後,宋高宗紹興年間(公元 1131~1161 年)、宋理 宗寶慶年間(公元 1225~1227 年)、宋理宗淳祐年間(公元 1241~1252 年)多次重修增補。現存《局方》,共十卷,分為治諸風、傷寒、一切 氣、痰飲、諸虛、痼冷、積熱、瀉痢、眼目疾、咽喉口齒、雜病、瘡腫 傷折、婦人諸疾和小兒諸疾十四門,載方七百八十八首,後附指南總論 上中下三卷。七百八十八個處方中,丸劑占一半以上,其刺是散劑、煮
劑。每方詳載處方組成、使用劑量、藥物炮製、配製技術及功效主治。
《局方》中的丸劑,有水丸、蜜丸、糊丸、蠟丸和半濃縮丸。用其 它粘合劑製丸者,有棗肉和丸、猪膽汁和丸、甘草水和丸、甘草膏和丸、
生薑自然汁和丸等。水丸為了增加粘度,有的加入阿膠汁、稀糊等。糊 的選用多種多樣,有糯米糊、粟米糊、麵糊、蒸餅糊、生薑汁煮麵糊、
麵醋糊等等。糊丸成後用布袋撞光。丸劑的大小使用估記量,有如彈丸、
梧桐子、皂莢子、綠豆子、蘿蔔子、粟米等規格。丸劑的上衣有金箔衣、
銀箔衣、朱砂衣、青黛衣、麝香衣等。較大的蜜丸,多用油單紙裹丸。
一般藥多用紙袋、紙盒裝。《局方》的指南總論27,有《論炮炙三品藥石 類例》專篇,對一百八十五種藥材炮製法列為法定製藥標準。人們對炮 製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炮炙失其體性…雖有療疾之名,永 無必愈之效。是以醫者,必須殷勤注意。」
和劑局生產的成藥,多屬有效的治療藥品,因而能盛行於世。其中 的至寶丹、牛黃清心丹、川芎茶調散、藿香正氣散、蘇合香丸、理中丸、
平胃散、參苓白朮散、蘇子降氣丸、木香檳榔丸、二陳湯(煮散)、獨 活寄生湯(煮散)、紫雪丹、抱龍丸、烏梅丸、槐角丸、逍遙散、四物 湯(煮散)等等,不僅宋代常用,而且至今仍是重要的成藥。
王安石變法推行十幾年後,因觸犯官僚貴族利益,導致王安時被革 職,變法被廢除。但是,官藥局的制度因利國利民,成績卓著,因而得 到繼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