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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宋時期與醫藥相關的管理措施

兩宋時期(公元 960~1279),尤其是北宋,社會比較穩定,科學技 術發展較快,加上政府比較注重醫藥,使這一時期的醫藥衛生得到了全 面的發展。其中,如清潔環境、滅蚊除害、推廣火葬、開辦商業性浴室、

飲用開水、制定衛生法規等,都較前代有明顯的進步。

古代都市街道多為土路,遇風最易塵土飛揚,極不衛生。因而宋 代有人「用紗為眼衣障塵」,有「婦女步通衢以方幅紫羅障蔽半身,俗 謂之『蓋頭』」,更多的則採用洒水或在地面上舖磚的辦法來減少或防塵 土的污染。如宋.周輝《清波雜志.卷二》云:「舊見說汴都細車,前 列數人,持水罐子,旋洒路過車,以免埃壒蓬勃。江南堦衢皆甃以磚,

與北方不侔。」南宋時,臨安(今杭州)還有專門處理糞便和泔水等穢 污之物的職業。如吳自牧《夢梁錄.卷十三》云:「杭城戶口繁伙,街 巷小民之家多坑廁,只用馬桶,每日自有出糞人 去,謂之『傾腳頭』,

各有主顧,不敢侵奪」;又「人家有泔漿,自有日掠者來討去」;「亦有 每日掃街盤垃圾者,每支錢犒之」。同書還記載每年春天政府令「淘渠 人」疏浚河道陰溝;「遇新春,街道巷陌,宮府差顧淘渠人沿門通渠;

道路污泥,差顧船隻搬載鄉落空閒處。」蘇 軾《夢中誦參寥子》詩云:

「寒食清明都過了,石泉槐火一時新」,描述了當時沿襲舊習改水改火 的情形129。宋代還將農事與環境衛生相結合,陳旉《農書》云:「凡掃 除之土,燃燒之灰,簸揚之糠秕、落葉,積而焚之,沃以糞汁,積之既 久,不覺甚多。凡欲播種,篩去瓦蟲,取其細者,和勻種子,疏把撮之,

待其苗長,又撒以壅之。」這無疑是一種科學的化害為益的垃圾處理方 法130

宋代,人們發明了驅殺蚊蟲的方法。如北宋.劉延世《孫公談圃.

末試燒,蚊悉去;但不知其用藥,然正作荷花香…」。到了南宋,民間 有從事製作和銷售驅蚊藥的行業。洪邁《夷堅乙志.卷七》曰:「洪州

(今南昌)崇真坊北有六井,民社三,…夏日則貨蚊藥以自給。」此外,

北宋.沈 括《夢溪筆談.卷三》曾載名為「七里香」的香草(芸),「南 人采置席下,能去蚤虱」。北宋.溫革《瑣碎錄》云:「床有蟲虱(《本 草綱目》注:臭蟲),乾菖蒲切片置席下。」131

到了宋代,火葬在民間較前朝更多地採用,尤其是那些沒有土地的 貧民,因不能安葬在漏澤園內,只得用火葬。也有死於他鄉逆旅者,火 化後攜骨灰而歸的132。當時已有專門火化的設施,如吳縣城外通濟寺內,

設有「化人亭」,有焚人空亭約十間(見《黃氏日鈔》分類卷七十)。對 屍體火化後的處理,除土埋之外,有的「焚而置之水中」,有的投入專 門的「潵骨池」中133。洪 邁《夷堅丁志.卷十五》「張珪復生」中曰:

「江吳之俗,指傷寒疾為疫癘,病者氣才絕,即殮而寄諸四郊,不敢時 刻留…至秋,將火葬。」當時對患傷寒之類傳染病而身王者用火葬,在 預防傳染病傳播擴散方面,確有積極的意義。

早在先秦時期,宮廷中就已有「湢」(浴室)。漢代佛教傳入後,大 寺院中也設有供僧眾洗浴用的「溫室」,他們的受益範圍是有限的。到 了宋代,一些都市及城鎮中,出現了商業性浴室,對普通人開放。宋.

吳 曾《能改齋漫筆.卷一》記載這類浴室門上以掛壺為標誌,「浴處 掛壺於門」,「今所在浴處,必掛壺於門。按《周禮》挈壺氏掌壺以令軍 井。…乃知俚俗所為,亦有所本。」宋.耐得翁《都域紀勝》、吳自牧

《夢梁錄》都稱這種浴室為「香水行」。吳自牧《夢梁錄.卷十三》還 載浴室門前有賣麵湯的小經紀,此風至明中葉猶存(《七修類稿.卷四 十四》)。在商業性浴室中還有專門替客擦背者。蘇軾《如夢令》詞云:

「寄語揩被人,盡日勞君揮肘。」蘇軾《文集》有與浴室主人交往的文

書。可見商業性浴室的開辦,大大方便了普通民眾的洗浴。

早在先秦時期就有香浴的記載。到了宋代,沈括《澄懷錄》載用蘭 湯濯衣。洪 當《香譜》明確記述了用香料藥物煎湯沐浴,言:用「茅 香花」葉苗可煎湯浴,辟邪氣令人香。134

飲食衛生方面,較為突出的是宋人題倡飲用開水。宋.莊 綽《雞 勒編》云:「縱細民在道路,亦必飲煎水。」可見在家中飲開水就更為 平常了。北宋.歐陽修《憎蒼蠅賦》云:「一有霑污,人皆不食」,反映 了當時人們講究衛生,不食被蒼蠅沾污過的食物的好習慣。唐、宋時期 還出現一種比較衛生的管吸飲法。杜甫《送從弟亞赴安西判官》曰:「黃 羊飲不羶,蘆酒多還醉。」宋.莊綽為「蘆酒」作解云:「有虜人造口 替酒,以荻管吸於瓶中。」135

宋代律令中有不少關於衛生的內容。《宋刑統.卷九》對宮廷飲食 有這樣的規定:「諸造御膳誤犯食禁者,主食絞;若穢惡之物在食飲中,

徒二年;揀擇不精及進御不時,減二等;不品嘗者杖一百。」古代宮廷 飲食有專門機構專人負責,且制定有關飲食禁忌及不可同食的規定,編 成《食禁經》之類的書。如宋徽宗政和五年(公元 1115 年)高 伸等 認為當時尚食局《食醫纂要》雜亂不可奉行,乃加以修訂,經御批頒行,

即《政和食禁經》。若違反《食禁經》規定,則依律懲處。如《宋刑統.

卷九》還載:「諸外膳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若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及 揀擇不禁者,笞五十;誤者,各減二等。」並規定如將藥作食則殺:「諸 監當官司及主食之人,誤將雜藥至御膳所者,絞。」對於大眾飲食,《宋 刑統.卷九》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

若故與人食,并出賣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 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其飲食衛生的律令更具普遍意義

生防疫角度而言,對切斷狂犬病傳播途徑有積極的作用。在古代,皇帝 的詔諭也常常作為律令施行。《宋史.真宗本記》載,宋真宗於景德元 年(公元 1004 年)盛夏,因暑熱而詔諭:「罷京城工役,遣使賜暍者藥」; 景德四年:「盛暑,減京城役工日課之半」,以避酷暑,在勞動衛生方面 有一定意義。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