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藥政管理機構的建立
第四節 診病、製售藥官藥局設置
宋代的藥局,不僅買賣,而且醫病。其措施是「委官監督,依方修 制丸散,來者施視,詳其病源,給藥依治,朝家撥錢十萬貫下局,令帥 府多方措置,行以賞罰,課督醫員,以其數上於州,備申朝省,或民以 病狀設局,則畀之藥」。其情況類似今日醫院的門診部。這種門診性質 的賣藥所,一直為元、明兩代所採用推行,通稱為「惠民藥局」。如明.
李 濂《惠民藥局記》也有「凡抱病而至者,咸集柵外,而內科、外科,
各司其業,診脈扣源,對證投藥」的記載。
至神宗元豐元年(公元 1078 年),即以官藥局的熟藥醫治現役兵夫,
又「詔天下高手醫,各以得效秘方進獻。下太醫局試其效驗,依方製藥 鬻方」,並且把這些驗方,編為《太醫局方》十卷,「模本傳於世」,這 就是《和劑局方》的前身,也是世界最早的國家處方集8。神宗元豐三
元 1107~1110 年),由於官藥局營業的發展,製藥的和劑局也相應擴充。
全國各地都設有分局,各局都有驗方,並命陳 承、裴宗元、陳師中等 把它們編成《和劑局方》五卷,凡二十一門,計方二百九十七個,稱為
「監本」。
南渡後,因熟藥企業的發展,各局陸續都有驗方。宋高宗紹興二十一 年(公元 1151 年)十二月,又下詔將「太平惠民局監本」藥方印頒諸 路,並命諸路常平司通令各府、州、軍,將熟藥所統行改稱「太平惠民 局」以後,寧宗、理宗各朝逐年都有局方加入,把它擴大為十卷,稱為
《太平惠民和劑局方》,然已到了方藥冗濫,脫誤甚多的地步,成為一 個企業的宣傳品了。
宋哲宗元符三年(公元 1100 年)三月,令太醫局差醫生分詣閭巷 醫治平民。八月更詔令諸路歲賜藥錢處所,遇有疾疫時,由州、縣委官 監視,醫生遍詣閭巷,隨脈給藥。宋徽宗崇寧二年(公元 1103 年)增 到七所,而且各地也相繼設立。
宋徽宗政和三年(公元 1113 年)七月,陜西通判陳 建曰:僻元 州縣的人民,遇有疾病時,因本處沒有醫藥,往往遭到不應有的犧牲。
請求在州縣等處設行政官吏的地方,都准許在本州、縣取辦熟藥出賣。
宋徽宗政和四年(公元 1114 年),經兩修合藥所,改名為「醫藥和 劑局」9。
南宋高宗紹興六年(公元 1136 年),於臨安設置藥局,在太醫局設 東、西、南、北四熟藥所,因戶部侍郎王昊的請求,其中一所以「和劑 局」命名,由翰林醫官院選保醫官辨驗藥材。正月四日詔:「熟藥局及 和劑局令臨安府差撥兵級巡防,為和劑局十人、藥局各四人,熟藥所分 輪雙,只(單)日啟閉,遇啟即出賣湯藥;遇閉即計算前一日賣的錢數。
今後交撥到熟藥虛稱缺絕者,并從太府寺察覺,從以杖一百科罪。」10
該年十月四日詔:「撰合假藥,假造貼馬、印記作官藥貨賣,并依 偽造條法。」同日,詔:「熟藥所、和劑局監專公吏輪留宿直。遇夜,
民間緩急贖藥,不即出賣,從杖一百科罪。經時乃坐,許諸色人經部越 訴。」
宋孝宗淳熙元年(公元 1174 年)三月十日,京西運判胡 仰因襄 陽居民繁多,請下本路常平司置藥局一所,依免役令,以抵當務官兼計 置藥材修制出賣。從之。
宋寧宗嘉泰三年(公元 1203 年),命太醫官選擇民間所常用的驗方,
並且將簡要可行的藥方集為一部,頒布諸路監司,並由監司行之州縣。
然後州縣撮其要者,大書揭示於聚落要鬧地方,以便廣為傳播,家喻戶 曉。且令諸州撥常平線收市藥物,合成丸散,賤價出賣以濟平民。
宋哲宗紹聖元年(公元 1094 年),因京師疾疫,詔以太醫局熟藥所 派遣醫官至病家診脈,給散湯藥。
宋高宗紹興十六年(公元 1146 年)六月詔:「方此盛暑,切慮庶民 闕藥服餌,令翰林院差醫官四員,遍詣臨安京城內外看診,合用藥仰戶 部下和劑局應副,置歷支破,依例支給食錢,仍於本部轄下,差撥提藥 兵士二名,候秋涼日住罷,每歲依此。
宋高宗紹興二十二年(公元 1152 年)六月尚書省曰:「行在每歲差 醫官遍詣城內外看診給藥,其諸路州軍民也有歲賜合藥數錢,依法選官 監視,隨風俗所宜修合,許軍民請服。縣、鎮、寨量應用數給付。因正 值盛暑,切慮州、軍不切實奉行,有負朝廷矜恤之意,詔令戶部下諸州、
軍遵守實行。」
宋孝宗隆興二年(公元 1164 年),以兩淮經虜人蹂躪,流亡的人民,
飢寒露宿,多染疾病,令和劑局迅速修制合用藥四萬貼,赴淮東、西總
宋孝宗乾道元年(公元 1165 年)九月,因為兩浙州、軍疫氣傳染,
間有死亡,引起重視,令行在翰林院差醫官八員,遍詣臨安府城內外,
每日巡門體問看診,隨證用藥。其藥令戶部於和劑局應副。在外州、軍 亦依此法。州、縣派駐泊醫官,縣選差善醫之人,多方救治,藥物於州 歲賜錢內,縣鎮於雜收錢內支給,務要實惠及民,并接續給散夏藥,候 秋涼日停止。
宋孝宗淳熙十四年(公元 1187 年),軍民有疾時,可令和劑局取撥 合用湯藥,分下三衙與臨安府,令本地醫生沿門散發。
以上這些措施,基本上是為了維護人民的健康,初辦時確也給了人 民好處,如出售的藥品質量較高,藥價也比市價減低三分之一,在疾病 流行期間也曾免費施藥。但是,這些機構終究因經久而由於政治腐敗,
官吏貪黷,致弊端百出。宋徽宗大觀二年(公元 1108 年)十二月,因 聽說州郡因循茍簡,雖天下每歲賜錢合藥,未能惠及百姓。故詔:「今 後若修制不依方,給散不如法,徒一年當職冒請者,以自盜論。」11宋 孝宗隆興元年(公元 1163 年),詔曰:「和劑局所管,貴重藥材不許偷 竊,由監官、親事官提檢罪責,局內若有緣事入局濫用藥物時,許人告 發。」但局官配制官藥時,有用樟腦代冰片,以台附代川附,從中牟利。
而且貴重藥物製成,常被朝廷官富家取去,老百姓跟本無法享用,甚至 錯配藥物,誤人性命。因此,當時人民戲稱「惠民局」為「惠官局」;「和 劑局」為「和吏局」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