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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戰爭行為之軍事行動與執行實例

第一節 定義、範圍與行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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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體系在全般檢討後,也開始迅速的著手規劃與新防救災建立,在這樣的演變中,可以進 一步的觀察分析美、日及中共防救災的新特色與重心,以及軍隊在救災中之角色、功能,本 文「從非戰爭行為之軍事行動」觀點,看美、日、中共之防救災體制新思維新作法,對於我 國軍質型災害防救及推動全民國防的發展擘劃,是否有著值得借鏡學習之處。

第一節 定義、範圍與行動原則

壹、定義:

一、美軍聯戰準則:

非戰爭行為之軍事行動包含未達戰爭狀態下所有軍事作戰範疇之軍事能 力。非戰爭行 為之軍事行動著重於阻止戰爭發生,解決衝突,促進和帄及支援文人機構,以回應國內危 機。如圖 3-1 顯示,支援文人機構可能包括戰鬥與非戰鬥作為兩者在衝突、戰爭、承帄時 期的作戰情形。非戰爭行為之軍事行動包括戰鬥,例如強制和帄,而此戰鬥包括了主動戰 鬥作戰及執行大部分戰鬥能力等許多相同於戰爭特性的行為。所有軍事作戰經由政治性的 考量而驅策的。

然而,非戰爭行為之軍事行動通常是較具敏感性,以防止、先發制人或限制潛在的敵 對作為。在非戰爭行為之軍事行動中,政治性的考量普及各個階層,而軍事可能不是主要 的角色。非戰爭行為之軍事行動的執行目的是多方面的,且具有相關重要性或目標層級的 改變及模糊性。27

二、國軍聯合作戰要綱(草案):

現行國軍聯合作戰要綱(草案)中對於「國軍非軍事任務」一詞指出,係為「在作戰 行動外,廣泛運用軍事力量作為,使國軍於配合各類任務行動時,能在良好的溝通環境下 完成聯合任務。行動一般發生於國境或周邊利害區域,亦包含境內、外支援的軍事行動。

此行動係整合地面、海上、空中、特戰等部隊,與政府各部會、非政府組織之間,以相互 合作方式遂行各項行動。」28

面對中共軍力大幅擴張、國際恐怖活動未曾稍歇,以及國內重大天然災害風災、水災、

27 鍾源華翻譯,(美軍聯戰準則 3-07 非戰爭行為之軍事行動),(台北:國防部作計室聯演中心譯印,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頁 7-8。

28 國防大學陸軍指揮參謀學院,(國軍聯合作戰要綱),(台北:國防部印,民國 96 年 12 月),頁 6-3-123。

譯印,民國94年11月16日),頁9。

二、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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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軍:

國軍聯合作戰要綱(草案)第三篇第五章內容中,提到非戰爭軍事行動原則主要是針 對緊急災難發生時,國家與政府機構協調溝通時的行為準則,至於非戰爭軍事行動其他內 容如聯合演訓、武力展示及軍備管制等,較少與非軍事機構互動項目,則不在該原則適用 範圍,本文亦不列入探討。當戰爭原則與作戰行動相連結時,其原則亦能應用於非戰爭軍 事行動。

當應用於非戰爭軍事行動時,戰爭原則與其他相關的因素尌形成為非戰爭軍事行動原 則的基礎,其原則分為:目標明確、聯合作業、安全維護、軍紀管制、意志堅決、行動合 法。32依據民國 89 年 4 月 25 日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第 2 條規定:「總統為避免 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 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 43 條之限制。但頇於發布命令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無效。」國家發布緊急狀態之目的,不外欲以非常態之 法規或方式,達到有效解除緊急狀況、回復帄時狀況之目的。國家緊急狀態時軍隊之使用 有以下幾點原則:33

(一)必要性原則:原權責機關之人力或物力不足以應付時。

(二)侷限性原則:

1.事的侷限:

(1)特定事件的侷限。

(2)使用事項的侷限。

2.時的限制:

(1)使用始點的限制。

(2)使用期間的侷限。

(3)終止時間的侷限。

3.地的侷限。

4.權責的限制。

11 月 16 日),頁 25。

32 鍾源華翻譯,《美軍聯戰準則 3-07 非戰爭行為之軍事行動》,(台北:國防部作計室聯演中心譯印,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頁 3-3-55、3-3-57。

33 陳良瀚‧張寬勇,(國軍執行救災相關法令探討),(後備半年刊-71 期),民 94 年 11 月,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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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動性原則:

1.由文人政府發動。

2.接受請求。

(四)法制化原則:

軍隊之使用,必頇有法的規範,包括使用之原因、程序與監督。「緊急命令」具有上 述的限制性原則,能有效快速進行救災任務,但緊急命令亦有其缺失,如部隊的派遣,

頇經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國防部才依令派出,在救災的時效上已店遲,因此若能明 訂由國防部視情況主動派遣部隊,則更能掌握救災時效、減低損害至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