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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家庭暴力可改變性評估

尌優勢觀點而言,相信人都有改變的可能,以及相信人是有能力的等 理念假設。尌生態系統觀點,人產生困境是受到生活的情境或環境系統所 影響。任何理論觀點皆有價值、假設,對人並非全然樂觀或悲觀,或者非 以改變與不改變絕對性雙向議題來探討,而理論觀點是為了讓專業人員在 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可以客觀地評估個案可能改變程度情況,以適切連結 相關資源進入個案生命裡,使服務效益發揮,讓個案恢復原有功能。

壹、 可改變性定義

家庭暴力相對人多為非自願性個案,既使研究指出自願接受處遇可以 對於個人有所改變,也不一定可以吸引此人口群有意願投入。因此,本研 究之「可改變性」指透過專業人員了解家庭暴力相對人本身的自願,以及 有能力來改變自身暴力頻率或行為後,再進一步評估相對人可改變性的程 度。

貳、 家庭暴力相對人是否可改變?

國外實務工作者 Pamela Jayne(2005)透過自身輔導家庭暴力相對人 及受害人之豐富經驗,將男性的家庭暴力相對人有能力改變暴力程度歸類 為三類—可能變好、惡習難改、無可救藥,這三類共同特徵如下:

一、 渴望權力與支配:可能是生長在不安、失控家庭或者社會文化價值 等因素影響。如果建構男尊女卑之社會文化,是否男性對於權力操 控是理所當然、輕而易舉,面對女性受虐者同理心可能是較低,反 之,女性看似沒有權力控制,是否在環境中學習又或者壓抑情緒之 下,權力控制是否內在是渴望,只是等待時機的發揮,所以,或許 這項特徵在每個人身上都找的到,只是渴望程度不同,似難以有一 個標準指明程度。

二、 扮演穿戴盔甬的武士:意指對兩性抱持相當的看法,如男尊女卑的 觀念。研究者認為這個部分比較要強調的是根深蒂固的暴力,亦是 失去彈性的價值觀,以至於需要花很多時間溝通、協調,慢慢去鬆 動土壤,才能使根移動,否則難以瞭解他人(如女性)的感受或同 理。

三、 否認一切,對施虐行為輕描淡寫或怪罪到別人身上。此點與下列第 4 點有相近意味,當相對人否認暴力的情況或者認為自己在家庭暴 力過程當中是被害人時,相對人還沒準備好去面對自己的負面狀態,

又或者其未清楚自己可能如何因應生活困境,難以去同理他人外,

也需要花較多時間與相對人處遇,或者帶領相對人去思考下列第 6 點所指的改變理甫,來提升個案改變的動機。

四、 覺得自己才是受害者,聲稱遭另一半虐待,以此藉口而報復;

五、 得不到真正想要的生活,因施虐行為得不到一般人擁有的事務,如 愛、和別人互動關係等;

六、 改變需要一個理甫,如施虐被逮捕、不希望孩子耳濡目染等理甫而 有改變家庭暴力動機。

另,書中亦提及家暴相對人若願意接受、配合處遇的協助,讓他們有 機會學習、成長,並在非正式系統支持、堅持下,他們是有可能改變的,

像可能變好或惡習難改的男人。

黃志中、吳慈恩、陳筱萍、周煌智(2005)以無酒害教育團體中完成團 體課程的 15 人中,其飲酒暴力行為依被害人在團體施行之前、中、後的訪 談資料顯示,有 9 人(60%)有顯著到很顯著的改善,無改善者僅 2 人(13.3

%)。若依團體成員於團體前、後所做之繪畫心理投射測驗,在人際行為適

切度、對外憤怒攻擊性、對環境現實感以及自我統合感等向度,均有半數 以上的成員有正向的改善。

李娟娟、張芳榮、王梅麗、謝宏林、吳嘉純、張達人(2006)的認知 教育暨情緒支持團體則收集到有效樣本 35 人,含實驗組 11 人,控制組 24 人。具體的發現為實驗組在認罪的傾向上有明顯的提升,而控制組則否;

另外,發現實驗組與控制組在與受害人衝突的原因相當類似,僅可能是程 度上有差別而已,而相對人對自己常是正面的評價,對妻子則有較多負面 的歸因。

王珮玲、黃志忠(2007)則針對台灣八個處遇機構進行資料的蒐集,

獲得有效樣本相對人有 63 名、女性被害人有 33 名,並以暴力評估量表、

行為控制量表、以及生活品質量表進行前後測的比較,發現相對人與被害 人之前測資料差異相當顯著,表示相對人有否認與淡化暴力行為的情形。

但在後測分析比較,則可發現被害人與相對人在暴力行為與控制行為二個 量表上呈現顯著差異的情形已大幅減少,亦即相對人之暴力行為與控制行 為均普遍有降低之趨勢,表示處遇方案有其效果存在。

邱惟真(2009a)累積了四年的經驗,以同一模式發展了不同期程、頻 率的處遇團體:

一、 每月一次/2 小時,一年 12 次計 24 小時團體。

二、 兩週一次/3 小時,三個月 6 次計 18 小時團體。

三、 每週一次/2 小時,六個月 24 次計 48 小時團體。

四、 兩週一次/3 小時,八個月 8 次計 48 小時團體。

五、 每月一次/3 小時,八個月 8 次計 24 小時團體。

上述團體處遇資料獲得暫時性的結論,不同期程的處遇,均有助於讓 家庭暴力相對人之攻擊傾向下降(如「敵對」與「忽視權力」),但短期的

處遇(第 2 項,三個月 18 小時),對於「口頭攻擊」的下降並不明顯,只 有較長期的處遇(包括上述第 1、3、4、5 項)其「口頭攻擊」才會有較明 顯的下降。另外,較長期的處遇(1)除了在攻擊傾向的下降外,看到其他 如「害羞」、「博取印象」、「積極自我肯定」等不同向度的變化。再將不同 處遇頻率分成兩組,第一組為每週進行一次 2 小時的團體(有效樣本 8 人),

第二組為其他(包括兩週一次 3 小時與每月一次 3 小時,有效樣本 8 人), 將兩組人在「人際行為量表」之前測與後測均進行獨立樣本檢定,結果發 現兩組人不管在前測與後測中,均未發現有顯著差異之分量尺,也尌是說,

不同處遇頻率在「人際行為量表」之表現上,並沒有差異,其處遇效果是 一樣的。

還有,透過 DA 與 CTS 針對被害者進行前後測評量。發現被害人不管在 對家庭暴力相對人的「暴力危險」或「衝突對應行為」上的主觀感受,後 測皆比前測出現顯著的下降。這樣的結果與家庭暴力相對人在「人際行為 量表」上的表現傾向是一致的。也尌是說,不管是被害人的主觀感受或者 是相對人的自我陳述,家庭暴力相對人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處遇後,其攻擊 傾向確實有明顯的下降。

上述研究方案一一呈現家庭暴力相對人透過處遇過程,運用相關量表 施以前、後測是可看出相對人暴力行為或面對事件的態度是有可改變的機 會與動機。所以,只要相對人願意接受處遇,並在過程中投入找到自身改 變理甫與動機,是可以協助相對人有所學習、成長以因應未來困境。

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中區聯絡處服務經驗,100 年 1~7 月預 防性認知教育課程的成果中,出席上課的相對人總數 178 人,其中相對人 年齡分佈情況為 31 歲到 50 歲(含 31 歲以下)為高峰,佔 71%,50 歲以 上則佔 29%,課程結束會請個案填寫回饋表,其「我希望有機會可以參與後 續的服務與課程」意指個案是否有意願接受後續的社工服務等相關需求。

為下列表格的「個案有無意願」,治療師亦會評估個案是否需要接受後續服 務。下列表格在治療師評估需不需要,會有四組情況將相較兩組人口群的 差異如表 2,來看不同年齡層,可改變性之可能情況:

表2 台中市預防性認知教育課程之成果 個 案 無 意

願、治療師評 估不需要

個 案 有 意 願、治療師評 估不需要

個 案 無 意 願、治療師評 估有需要

個 案 有 意 願、治療師評 估有需要 總計 37 人 20 人 33 人 88 人 31 歲到 50 歲

(含 31 歲以 下)

27 人 14 人 25 人 61 人(69%)

50 歲以上 10 人 6 人 8 人 27 人(31%)

資料來源: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中區聯絡處

上課總數 178 人,經講師評估需轉介者為 121 人(88+33),占出席課 程總數(178 人)之 68%,比例較高,足見相對人是存在著困境與需求。其 中講師評估及加上自願轉介者則有 88 人,與個案自願轉介 20 人,表示該 族群改變之意願較高。另一方面,經講師評估需轉介但非自願者有 33 人,

其可改變之可能性相對較困難。

將上課人數分為兩組人口群 31 歲到 50 歲(含 31 歲以下)與 50 歲以 上,前者在個案自願轉介與治療師評估需要接受處遇有 61 人,占此項目總 數 69%;後者則是 27 人,占此項目總數 31%,因此可看出 31 歲到 50 歲(含 31 歲以下)較 50 歲以上有可改變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