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第一節 專家效度之描述性統計
本節先以專家學者施測兩次家庭暴力相對人整體性評估表,所予以之 意見,作整體相關統計資料分析與內容彙整,分析如下。
壹、 基本資料
甫表 4 可知,同意接受本研究之專家,兩次施測性別比例相同,其中 女性人數為多,佔全數 62.5%。第一次施測年齡分佈範圍 35 歲~61 歲之間,
帄均年齡為 42.83 歲(標準差為 7.37),第二次施測因遺漏人數減少到 2 人,
因此帄均年齡提升為 43.29 歲(標準差為 7.75),年齡分佈範圍未有差異,
最高到 62 歲。
第一次施測職稱原題目為專業領域,回覆情況有心理師、社工員(師),
以及目前工作執行內容,如加害人處遇工作者、個案管理員,非研究者原 初問卷題目的設定,因此第二次修改成職稱,便可清楚看出研究參與者涵 蓋學者與專業實務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員(師)、精神科醫師及輔導專員。
這些研究參與者,第一次施測呈現從事家暴相關領域年資範圍 3~15 年,帄 均年資 7.13 年(標準差為 3.45),第二次施測年資範圍與第一次亦同,帄 均年資因遺漏降低到 2 位而提高到 8.57 年(標準差為 3.52),無論是第一 次施測的遺漏值或第二次,研究者皆有確定年資皆達 3 年以上,符合研究 參與者資格。
表4 參與研究者基本資料分析(n=16)
貳、 致命危險性評估
本研究另進行第二次施測為修改後題目,以及顯示二次致命危險性評 估在四點量表的施測其帄均數與標準差之情況,分析結果見表 5。多數題目 帄均數在 3 分以上,同意題目修改與方向,少數幾題帄均數前後有差異,
且帄均數低於 3 分以下,並提出這些題目之標準差的集中性情況,將依序 說明,如下,:
第 5 題「強迫發生性行為」帄均數從 2.87 上升到 3.13,標準差為 0.52 升為 0.62,經研究者依第一次專家提供意見進行修正,第二次施測的題目 雖專家意見越不集中,卻表達修改後題目較為適切;第 13 題「教育程度國 中以下(含國中)」帄均數從 3.00 下降為 2.69,標準差則 0.82 降為 0.70,
表示受訪者意見越集中,其原因在第二次施測專家認為此題目為「基本資 料變成變成評估的題目,有些籠統或不客觀」;第 14 題「低社經地位(低 教育、高失業或收入低、高社會福利依賴、甚至家中無電話)」帄均數從原 本不甚同意的 2.81,再下降至 2.63,標準差為 0.83 降為 0.72,也表示受 訪者看法越一致,專家認為低社經地位難以具體定義,或者需要量化的數 據作為依據,以利評估;第 15 題「社會支持網絡薄弱或無」帄均數從原本 3.13 同意情形,下降至 2.94,標準差為 0.81 降為 0.68,此標準差前後差 距大,表示受訪者對修改後題目之建議一致,專家並提出此題目如何定義,
以及將此題分成兩題項缺乏社會支持網絡、社會支持網絡薄弱,或者修改 成缺乏親戚朋友的支持。
表5 致命危險性評估總量表及其各題得分情況(
n
=16)參、 再犯可能性評估
本研究另進行第二次施測為修改後題目,顯示二次再犯可能性評估在四 點量表的施測其帄均數與標準差之情況,分析結果見表 6,多數題目帄均數 在 3 分以上,同意題目修改與方向,少數幾題帄均數前後有差異,且帄均 數低於 3 分以下,並提出這些題目之標準差的集中性情況,將依序說明,
如下:
第 12 題「不良社會關係(如同儕相處不良、與鄰居交惡等)」 帄均數 從 3.19 下降 2.81,標準差從 0.66 降為 0.54,表示在第二次施測的意見越 集中,專家提出對於社會關係與同儕關係是不同概念或定義要清楚之想法;
第 17 題「人際社交關係與技巧不佳」帄均數從 3.19 下降 2.75,標準差則 0.66 升為 0.68,特別地,此項標準差為些微提高,表示專家對於此題意見 是較不一致;第 20 題「家庭內沒有正向功能的支持者」帄均數從 3.25 下 降 2.94,標準差從 0.58 微降 0.57,表示專家對此意見些許不同;第 22 題
「無宗教信仰或心靈寄託」帄均數 3.13 下降 2.94,標準差 0.50 升為 0.66,
從兩種數據得知前後題項適用度較低以及專家意見越不集中。
表6 再犯可能性評估總量表、分量表及其各題得分情況(
n
=16)肆、 可改變性評估
本研究另進行第二次施測為修改後題目,顯示二次再犯可能性評估在 四點量表的施測其帄均數與標準差之情況,分析結果見表 7,多數題目帄均 數在 3 分以上,同意題目修改與方向,少數幾題帄均數前後有差異,且帄 均數低於 3 分以下,並提出這些題目之標準差的集中性情況,將依序說明,
如下:
第 1 題「中等智商(依 DSM IV 標準其 IQ=90~109 範圍)」帄均數從 3.00 下降 2.75,標準差為 0.82 降為 0.58,表示專家對此項想法越集中,;第 2 題「國中以上教育程度(不含國中)」帄均數從 3.13 下降 2.75,標準差從 0.72 降 0.58,表示專家對此題項意見較趨一致;第 4 題「對家暴案情否認 程度低」帄均數從 3.19 下降至 2.94,標準差從 0.70 升為 0.72,表示專家 對此題意法、看法較不一致。
表7 可改變性評估總量表及其各題得分情況(
n
=16)題目 帄均數
(一)
標準差
(一)
帄均數
(二)
標準差
(二)
可改變性評估總量表
1. 中 等 智 商 ( 依 DSM IV 標 準 其 IQ=90~109 範圍)
3.00 0.82 2.75 0.58
2. 國中以上教育程度(不含國中) 3.13 0.72 2.75 0.58 3. 語言理解能力尚可 3.25 0.45 3.19 0.54 4. 對家暴案情否認程度低 3.31 0.70 2.88 0.72 5. 願配合保護令規定內容或接受處遇 3.31 0.60 3.25 0.45 6. 有改變意願及動機 3.31 0.60 3.31 0.48 7. 年齡在 50 歲以下 3.19 0.75 2.94 0.57 8. 對被害者有同理心或悔意 3.31 0.60 3.19 0.54
第二節 專家效度之信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