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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尊重傳統是一種過渡期的手段,那麼要如何避免這樣的妥協變成原 則,會是重大的課題;如果權利不容妥協,那麼過程中無法跳脫傳統認知而

「不習慣」的人,也會需要漫長緩解自身情緒的過程。許多受訪者都曾說出

「明明自己沒有做錯事,卻有他人因此受傷」的複雜情緒,那些他者所受到的

「傷害」,回歸源頭還是來自當家族延續的想像不同,以及對姓氏代表的意義認 知不同,這些差異是無法透過法律保護或定義的,回歸家庭成員的彼此理解或 許才是解答。

第二節、家庭角色的認知差異

想協商從母姓的人,被捲動的第二種關係網絡,是有關了「自己與子女的 關係」。本節將說明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對於父母職認同、父母子女關係的 衡量,此為第二類型的關係捲動。

▲圖 4:社會關係捲動第二分類-關係中與原生家庭緊密程度 想協商從母姓者

完全平等導向的協商者

(乙)

與原生家庭關係疏離

與原生家庭 關係緊密

(甲)

社會性別導向的協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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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姓氏意義的不同詮釋

夫妻對於子女稱姓的法意識並非一成不變,因為在新生兒父母溝通子女姓 氏的過程中,受訪夫妻除了審視自己的社會角色,也會評估自己身為父母職的 身分,以及自己與原生家族父母的關係,並藉由關係的親疏,改變自己的法意 識。這是因為法意識是有階段性的,如同學者 Kathryne M. Young(2014)曾 提出「二階法意識」的概念,由對他人的法意識的主觀信念影響該個人的法意 識,而建構出新的法意識。也就是說,夫妻與其配偶、親友長輩的關係緊密程 度,也會影響夫妻的法意識改變的程度,且由於婚姻牽涉了多重的社會角色與 家族成員,不僅是家族成員間的關係會影響法意識,這些不同的關係角色也會 在協商夫妻心中排出「順序」,促成夫妻做出決策。

具體而言,夫妻對於子女從姓的法意識,包含了對於為子女命名姓氏意義 的詮釋、對協商資格的理解,以及最後的從姓決策。而夫妻在子女姓氏約定的 協商過程中,他們透過對話來了解彼此、了解其他人的觀點,所以夫妻在協商 中會反覆陳述自己對法規的理解,並尋求對方的認同,以求最後共同做出決 策。然而,這樣的對話與互動,同時也使夫妻透過法意識的運作讓自己與社會 連結,這個過程對於法意識是雙向作用的。簡言之,夫妻在子女姓氏討論的過 程裡,他們因為與重要他人的法意識交流,因此改變了原有的法意識。

像是案例 10 的喬瑟夫先生,他就是因為與配偶的法意識交流,轉換了原有 的法意識。雖然喬瑟夫先生對法律條文很有概念,但他原先對於子女從姓的觀 念,是來自於求學時期教授所說的傳統祭祀論,當初也認為從父姓的秩序相當 合理。所以,喬瑟夫先生在配偶提出子女從母姓要求前,他對於姓氏的詮釋如 同當年的法律設定,認為「從父姓是好的原則、規則」,即使修法後知道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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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平等讓子女從姓的權利,也尚未進一步思考過這樣的可能性。因此,當配偶 提出第二個女兒從母姓的要求時,第一時間喬瑟夫先生的反應是:「有必要這 樣嗎?」,但喬瑟夫先生透過與配偶的討論,當對方說明:「我覺得一人一個 很公平」時,喬瑟夫先生馬上改變了他的法意識認知,因為他也認為修法後這 樣的要求是「合理、公平」的,於是內心詮釋快速地轉化,產生了新的法意 識,便內心平和地與配偶協商細節。

當然,姓氏協商的法意識轉變原因,不只是討論階段所產生的言語論述,

也就是說,不一定是「具體對話」,有時候更是親眼所見的事物、感受,當事 人會把所見聞的事物去主觀的詮釋、並變成自己新的法意識。

像是案例 4 的達克先生與達琳小姐在小孩出生前就經過了多次的討論,但 由於達克先生的原生家族相對傳統,這個即將出生的孩子又是目前孫字輩第一 個男丁,所以達克先生在面對從母姓的議題的壓力相當沉重。儘管,達克先生 自己很支持平權議題,也理解想要改變大環境不平等的想法,達克先生仍礙於 傳統賦予他的束縛,多次討論後依舊相當猶豫。達克先生面對了很多的自我掙 扎,起初也基於社會傳統因素與達琳小姐發生過爭執。然而,最後讓達克先生 下定決心一起面對壓力的是感同身受的過程。

達克先生是這樣說的:「最終讓我放下擔憂全力支持從母姓,是因為看見 懷孕生產的過程中,母親與小孩的連結很強烈。」,可見案例 4 的達克先生從 配偶分娩過程,理解子女對於母親的連結。這和案例 2 的貝爾先生起初支持母 子連結的想法很類似,達克先生也透過這樣的關係互動連結到母親對子女姓氏 的歸屬感。透過而二階法意識的轉換,達克先生由對配偶達琳小姐法意識的主 觀信念,影響達克先生個人的法意識,而建構出了新的法意識,認同了達琳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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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的法意識。於是,達克先生因此跳脫父權的框架,小孩與母親的連結更與生 俱來,決定要更勇敢對抗社會壓力。

案例 5 的伊芙小姐也認為配偶的轉變是因為看見她的辛苦:「我先生開始 有更軟化的原因,跟我懷孕過程中他看到我的狀況也有關係。三個月的時候差 點流掉,我有去醫院安胎,又前置胎盤、剖腹產…。」伊芙小姐認為配偶原先 只覺得小孩從母姓只是她個人的期待,所以未認真思考,直到分娩過程親眼看 見她為孩子所受的身心折磨,她的配偶才真的產生同理心,進而改變法意識。

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受訪者對於姓氏的認同感並不一樣,對於小孩姓氏 代表的意義更有不同的詮釋。舉例來說,有些人是認為姓氏是關乎家族的傳 承,會影響祖先的祭拜、族譜的延續;有些人則更認為姓氏的是自己和小孩的 連結,並無關乎原本的家族:也有人並不一定認為有歸屬感的差異,只是更在 乎伴侶間的公平權利,希望選擇姓氏的時候,不要有任何一方在姓氏選擇中消 音。

例如案例 5 的伊芙小姐就是在意姓氏命名過程的公平性,她是這樣形容小 孩的姓氏對她的意義,她說:「小孩從母姓是一個選擇,我們法律就是規定大家 要命名嘛!我們每個人都要有個姓氏、要有個名,這個姓氏就是只能選擇父姓 或母姓 那就是這兩個選擇都可以有的情況下,沒必要把自己局限在只能從父姓 或母姓。」伊芙小姐即使不覺得姓氏會影響歸屬感,大家都希望自己能透過姓 氏去實現自己的詮釋,所以伊芙小姐與配偶是選擇使用讓小孩自己抽籤的方式 來決定姓氏,而並未先行預設是否從父姓、從母姓。

而伊芙小姐這樣對於平權的詮釋,也是漸進式的。一開始,伊芙小姐對於 這個議題也沒有想法,她第一次啟發是上課期間到子女姓氏相關議題,便開始 與當時的男友(後來的配偶)慢慢討論出來的結論。雙方在日常的討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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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對方一開始有些迴避,多次地聊天談論後開始理解伊芙小姐的重視,伊芙 小姐的配偶也轉變法意識的詮釋,並開始認同公平的想法。同時,這個法意識 互動過程雙向建構了伊芙小姐的法意識,她也透過討論的過程中,更加確信了 自己的法意識。

縱使夫妻法意識在協商階段會彼此影響,並產生了新的法意識,但受訪者 在實現自己對法規的期待時,仍會有些許顧忌。學者Abrego(2019)就認為,

法意識會因他人的認知再次被影響,並稱之為「關係法意識」。

而關係法意識,分為外在與內在的關係,外在的關係通常是在乎他人如何 看待自己,對內關係則是自己對自己的身分期待,這種關係可能是很多層的。

換句話說,受訪者可能並不擔心社會對於自己的輿論,卻可能會擔心對子女的 影響。本文更進一步發現,受訪者因此針對互動關係的重要他人和自己身分,

受訪者在心理「排序」了關係的重要程度,並再次影響了受訪者的法意識,也 可能改變決策。

總體而言,家族成員對於姓氏意義的想像不同,就可能使當事人在協商過 程中難以達成共識,產生衝突。即使當事人原先沒有被傳統觀念拘束,他們觸 發讓子女從母姓的意願後,所需要面對的家族壓力、社會輿論等,都可能使其 法意識重新型塑,也是目前從姓協商並不普及的因素。子女姓氏的選擇尚難一 步到位,可能更進一步被人與人之間情感關係、溝通技巧所支配。因此,此法 實施能否真正落實公平,個人如何拿捏與家庭互動的模式也會是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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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父職/母職」的自我期許

以本研究訪談的受訪者來說,他們肩負了各種社會角色,或許是好父母、

或許是好丈夫/妻子、甚至是好女婿/媳婦,並且在這些角色中,他們排出了 自己在意的優先順序。

訪談結果顯示,對於自己的身分角色中,首先,他們最在意的通常是自己 身為「父親/母親」的責任,也就是所謂的「父/母職」;其次,是他們對自己 身為「好配偶」的責任,會擔心對方所受到的壓力;最後,才是對於其他別人 的看法。受訪者通常對於自己是否作為一位好媳婦、好女婿的角色衝突並沒有 這麼強烈,他們不在意社會大眾怎麼看待他們,或是會不會汙名化他們,但他 們很重視「父/母職」這樣的內部關係,也是讓協商者動念退讓的可能因素。

訪談結果顯示,對於自己的身分角色中,首先,他們最在意的通常是自己 身為「父親/母親」的責任,也就是所謂的「父/母職」;其次,是他們對自己 身為「好配偶」的責任,會擔心對方所受到的壓力;最後,才是對於其他別人 的看法。受訪者通常對於自己是否作為一位好媳婦、好女婿的角色衝突並沒有 這麼強烈,他們不在意社會大眾怎麼看待他們,或是會不會汙名化他們,但他 們很重視「父/母職」這樣的內部關係,也是讓協商者動念退讓的可能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