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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性別角色的認知差異
▲圖 3:社會關係捲動第一分類-內在性別平等的光譜位置
想協商從母姓的人,被捲動的第一種關係網絡,是涉及了「自己與配偶的 關係」,此為第二類型的關係捲動。當事人的自我認同、其認知的「平等」、以 及夫妻關係的平衡,會體現在他們與配偶角色的互動中。而它們在和配偶協商 的自我認同,將依據上圖第一種分類:「內在性別平等的光譜位置」,其自我認 同分為「完全平等導向、性別角色導向」。而當事人要有發動權利的欲求,也就 是協商讓子女從母姓的想法、行動,一旦有想法後,並會進入第一種分支類 型,自我認同的審視,本節將針對第一種分類兩種不同類型的自我認同做說 明。
第一項、協商前提條件:「好理由」才能從母姓?
法律賦予了夫妻兩人協商子女姓氏的權利,本文所訪談的夫妻也基於這樣 的權利基礎,發動並參與子女姓氏的討論,但受訪者在協商的過程中,無可避 免地先審視自我的社會角色,再進入新生兒姓氏的協商。回顧學者 Robert H.
Mnookin 與 Lewis Kornhauser(1979)所研究離婚談判的案例,該研究發現人
想協商從母姓者
完全平等導向的協商者
(甲)
社會性別導向的協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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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在協商離婚條件的時候,人們會先依據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範圍內,衡量自己 進入官司後的成本利益,並以條文所設立的標準來評估自己的協商籌碼。該研 究稱這樣的行為模式是在「法律的陰影的庇蔭下」,也就是人們的協商談判在法 律條文的庇蔭下獲得保障。然而,本文所討論的不單純是法律權利的成本效益 籌碼計算,而更是以這些權利來對抗性別結構時,協商者是否妥協的抉擇,必 須考量更多的自我認同與社會角色關係。
也就是說,有別於Mnookin 和 Kornhauser 所提的法律陰影,本文發現在社 會慣習下,受到不利益的女性,並無法被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所保護,反而 會受制在性別結構框架下,所以她們會以自我所認同的社會角色為基準,進行 協商。更具體的說,以民法第 1059 條在子女姓氏的協商為例,該法律所賦予的 協商基礎為「夫妻共同約定」,乍看雙方擁有公平對談的籌碼,實際上在協商 時,參與協商的夫妻必須面對傳統觀念與平權價值衝突後,進行「退讓與否」
的抉擇。尤其,那些不退讓而被指認為「抗爭者」的女性,在性別結構和社會 壓力下,她們被迫使不斷退讓其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又如何可能以法律突破性 別角色規範的制約?牽涉的是文化脈絡以及自我認同,需要聚焦在性別結構和 社會壓力所帶來的影響才得以解答。
於是,協商夫妻的「自我身分認同」在協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根據Engel
(2003)的身障者身分認同文章中所提出的行為模式,身障者會因自我認同而 決定是否發動權利,而在本文所訪談研究的夫妻的法意識中,自我身分認同的 法意識並不只是個人的,而是社會的。
本文發現,受訪者的社會角色關係會影響改變在談判協商時的妥協程度,
也改變他們發動法律、啟動談判的方法。當受訪者認為自己擁有法律權利的同 時,也認同自己具備在傳統的社會角色身分,該受訪者會採取較為溫和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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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反之,當受訪者認為自己是全新的獨立個體,則認為法律權利不應考量性 別角色,會採取較堅定的談判。並不是說,在意傳統性別角色的夫妻協商討論 會不對等,事實上,討論的過程中夫妻的感受仍是對等的,也都認為自己擁有 讓小孩跟自己姓的權利,只是對此權利是否受到社會束縛的認知程度是不同 的,進而影響實踐及談判籌碼。
更進一步的說,基於過去以父為尊的文化脈絡,傳統以男方姓氏傳承的習 慣,早已鞏固了社會的父權宰制結構,因此目前法規的「形式平等」原則,反 而使「從父姓」在民主的外殼的保護下,無意中反向強化了每個從父姓決定的 正當性(林少尹,2013)。當然,這或許是比較悲觀的詮釋,但在父權性別結構 的前提下,可以想見有許多夫妻都照著這樣的文化習慣,在「沒有討論」的情 況下就讓小孩從了父姓,子女的姓氏協商鮮少被啟動。這樣的大眾行為模式 裡,從父姓的習慣被理所當然地沿用,即使有夫妻產生了希望能夠討論從母姓 的欲求,也通常必須與傳統觀念拉扯,不難理解從父姓和從母姓的比例會出現 極大的落差。
畢竟在父姓為原則的脈絡裡,至今仍有許多人抱持著女方「有理由」才可 以破例從母姓的觀念,其中理由不外乎「有需求」或「有利益」。也就是說,第 一種從母姓必須有「特殊需求」,例如女方家族沒有其他男性後代可以傳承、祭 祀的情形。第二種從母姓則是必須從母姓有特殊利益,例如原住民加分、補 助、或是母姓家族有龐大的資產利益可以繼承。而案例 6 的梵妮、案例 7 的葛 瑞絲、案例 9 的英格麗,也因為是稀有姓氏或是沒有兄弟,在與夫家長輩溝通 的過程相對容易許多。
然而,當今天想要小孩從母姓的夫妻,只是「很單純」的希望小孩可以
「公平的」從母姓的時候,就會受到很多的挑戰。儘管那些反對從母姓、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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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從父姓的人,家族也未必有香火傳承需求、未必有經濟或加分利益,仍會 如此嚴苛的標準審視要從母姓的夫妻,那些反對者的標準是依據性別有不同 的。
沒有強大的「理由」作為後盾的夫妻,在要與人說明從母姓的決定的時 候,夫妻會面臨自我主體性被否定的困境,並被投以奇怪的眼光、被批評為任 性。像是案例 2 的貝拉貝爾夫妻的想法很簡單,認為兩個小孩一個從父姓、一 個從母姓是很公平的做法,但這樣想法卻處處被長輩否定,長輩並沒辦法「沒 有原因的」放棄既有的家族姓氏延續的利益,貝拉小姐就擔心自己沒有子女從 母姓的理由,會導致負面影響,但對於必須要有理由才能讓子女從母姓的觀念 又感到排斥而矛盾:「我會擔心會不會害到小孩,尤其是我沒有理由,很多人都 有理由,但我沒有,也不想有…」,因為貝拉小姐面對的長輩需要一個他們可以 理解的理由,當貝拉小姐的婆婆論及此事的是否合乎邏輯時,平時支持先進的 平權議題的婆婆卻對著貝拉小姐說:「人家那是沒有選擇的,不一樣!」句句透 露出長輩心中,只有不得已的時候才可以擁有選擇,這樣的論調聽在貝拉小姐 耳中感到相當不合理、雙重標準。
同樣認為從母姓不該是一種隨意的選擇的案例,還有案例 5 的伊芙小姐的 公婆。很支持性別平等的伊芙小姐和她先生,討論後決定讓小孩自己抽籤,來 達成姓氏決定的公平性,但在抽完籤讓小孩從母姓之後,遭遇了婆家非常強烈 的不諒解。即使透過了二分之一機率的完全公平的方式決定,伊芙小姐的公婆 卻依舊認為伊芙小姐不該這麼做,而且應該先徵詢他們的同意,甚至她先生的 哥哥還打電話痛罵了她先生把姓氏當兒戲,連伊芙小姐的娘家也認為是伊芙小 姐太一意孤行、自我中心所引起。男方家族經歷好幾天的爭吵,伊芙小姐的婆 婆便趁她的的丈夫不在的時候,很嚴肅地問了她:「妳是有甚麼需求?為什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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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一定要從母姓?」她回憶起這件事說道:「就好像小孩從母姓對他們(公婆)
來說是需求,這個觀念我覺得很奇怪,這畢竟就是一種選擇,在他們的觀念裡 面這個『選擇』不存在」, 伊芙小姐對於這樣不公平又無視他們夫妻主體性的 觀念感到不滿。
也由於社會大眾觀念並未完全改變,上述那些從母姓只能是為了女方家族 香火、或是子女特殊加分的利益的觀念,是完全無視夫妻個人的「主體性」,社 會並不在乎夫妻本人的感受。因此,沒有特殊理由或利益作為協商籌碼的夫 妻,要提出姓氏討論的時候,面臨的質疑是龐大且沉重,夫妻不只必須證明自 己有讓小孩從母姓的資格,夫妻還要努力說服他人自己在子女姓氏決定的過程 中能保有主體性,不受傳統或利益牽制。
第二項、因「性別角色」束縛的自我審查
本研究之受訪者很清楚在法律上她們應該要有選擇、她們的權利,她們有 權利和配偶一起協商。但當真正進入協商的過程時,卻不得不面對法律之外的 取捨,一但當出現讓子女從母姓的欲望時,就好像被法律以外的父權結構,逼 著在「歷史傳統」和「個人權利」中取捨。簡言之,受訪者的情緒來自於,意 識到了女性的性別角色讓她們的協商資格不是對等的,於此同時男性可以沒有 理由的就讓子女從父姓,身為女性的自己卻被形容的像是「沒有理由的叛逆」、
「沒有意義的抗爭」。
基於這樣的脈絡其實也不難想見,許多女性在啟動協商前就做好了這樣的 心理準備,也做好了先退讓的準備,陳怡君(2010)所提出的「老二哲學」就 是基於這樣的背景而產生的談判技巧。很多希望子女能夠從母姓的女性,會以 事先的妥協退讓,來達成以退為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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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案例 2 貝拉小姐和案例 5 伊芙小姐的完全公平,案例 6 的梵妮小姐 的協商手段就是「從母姓老二哲學」的以退為進。因為她選擇與這樣的社會脈 絡共存,與配偶決定若生兩胎則分配一人一個姓氏,但她無條件接受了第二胎 再從母姓的條件,她認為只要對方提出來希望第一個小孩先跟男方姓氏的需 求,她可以理解:「我們的社會背景是這樣,當要慢慢去改變的時候,它不可能
不同於案例 2 貝拉小姐和案例 5 伊芙小姐的完全公平,案例 6 的梵妮小姐 的協商手段就是「從母姓老二哲學」的以退為進。因為她選擇與這樣的社會脈 絡共存,與配偶決定若生兩胎則分配一人一個姓氏,但她無條件接受了第二胎 再從母姓的條件,她認為只要對方提出來希望第一個小孩先跟男方姓氏的需 求,她可以理解:「我們的社會背景是這樣,當要慢慢去改變的時候,它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