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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簡單介紹 2007 年子女稱姓修法後,從母姓比例依舊失衡之研究背 景;第二節問題意識欲探討夫妻決定子女姓氏的協商機制;第三節研究設計使 用深度訪談分析法,訪談 14 位分別來自 10 個約定子女從母姓之家庭的夫或 妻;第四節說明研究限制;以及第五節則為章節安排。
第貳章為法意識及從母姓文獻回顧,介紹法意識的定義,以及自我認同學 派的觀點,解釋為什麼法意識會影響子女姓氏的協商。第一節回顧相關研究的 成果,包含從母姓的量化研究統計結果、質化研究的結果;第二節法意識的介 紹將分為三個部分,分別為身分認同、關係法意識、法意識與情感;第三節小 結為何不從自我認同、關係及情感法意識去解釋,就無法充分理解約定子女從 母姓的困境。
第參章為子女稱姓的立法歷史,介紹民法第 1059 條的修法歷程。第一節描 述 1930 年從父姓的首度法制化的開端,並紀錄立法者的法意識在傳統觀念和平 等理想中權衡後,選擇配強化父系傳承習慣,在嫁娶婚姻的框架限縮子女從父 姓的選擇。第二節則說明 1985 年如何奠基於傳承的需求,立法者對家族延續的 執念,使無男丁的家族有了女性繼承香火的需求,修正嫁娶婚從父姓的鐵則,
例外「通融」了母性,在這樣的前提下,「母無兄弟」的條件被列了出來,母 姓仍為次順位「不得不」的選擇,也凸顯了出立法重視繼嗣的兩面性。第三節 是 2007 年、2010 年修法對父權至上的反省,「從父姓」不再是原則,改由
「夫妻決定權共享」的立法模式取代,並完備子女姓氏約定制度。第四節小結 立法者的認知由父權宰制轉為雙方共享權利,但只有法規文字並無法促成社會 大眾的認知快速轉變。
第肆章將分析當事人的三種分類不同社會網絡的關係法意識,共有四種樣 態。而不同樣態都在不同情境中需對抗其社會角色,以及關係間的捲動(即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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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入某種情境中,而使當事人在其中受到各種關係和認知的拉扯,並在過程中 重構其法意識的狀態)。
第一節為第一分類,當事人的自我認同。當事人如何在性別結構下的認同 自己的社會角色。當協商女性在「歷史傳統」和「個人權利」中取捨,是否有 標記出「性別角色」會間接改變她們的行動。第二節為第二分類,當事人面對 的各種角色關係及順位。當事人的父母職與父母子女關係會影響協商,即使當 事人已成功在「內在關係」5中塑造平等協商的自我認同,仍可能基於關心自己 的實質是否影響小孩、配偶。此外,越遠離核心者(家族成員)更傾向關注
「外部關係」,擔心社會的他人如何看待自己,夫妻也會因與遠離核心者關係 的緊密程度受到決策圈以外的人的關係連動。第三節為第三分類,當事人與原 生家庭關係緊密的協商者,可能會再此樣態中被捲入社會上的外部關係,使當 事人法意識的重組。總言之,女受訪者的法意識主要會經歷三個層次的重組,
第一次是意識到可以決定子女姓氏的時期、第二次是與配偶討論的時期、第三 次是受到決策圈外的人二度影響的時期。外在關係會影響內在關係,兩者彼此 之間互相影響,這三個層次當事人會不斷被捲入社會因素。
第伍章將分析「情感距離」如何使當事人在過程中,改變關係捲動的法意 識困境,分為三個階段。
5 根據 young(2014)的定義,個人與他人的法意識關係是一種光譜,分為「內在關係」
與「外部關係」。所謂「內在關係」是指個人內在的自我認同的實現,而「外部關係」則是更關
注他人如何看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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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說明第一階段如何由期望被理解到進入「情感不衡平」的運作模 式。當事人判斷道理站在誰這邊、是否有做錯事,過程會先牽涉到法律認知的 不同,以及是否有很多人支持,也會在意自己是否被貶低。法律、道理、感情 分別會在討論說服中被拋出,重新詮釋。第二節說明第二階段「對抗情緒勒 索」,當事人如何產生情緒,以致想自我保護、對抗情緒勒索。當說服的過程 中對方已過多情緒為主軸,當事人協商過程中會產生過多不衡平的情緒,導致 談判跳脫協商本身,而變成自我保護的機制,進而影響法律權利的發動及手 段。第三節說明第三階段,當事人如何進行心理劃界,並轉換協商本身的意 義,來達成關係疏離、捍衛自己的家庭話語權以及自身地位的過程。此階段協 商者會進行心理的劃界,也就是從心理層面斷絕對方的重要程度,以達成不再 被對方的言論影響的狀態,轉變為以此確保在協商資格上有主導的地位,不使 自己居於順從權威的地位。
第陸章將總結依據此結構說明女性欲讓子女從母姓的困境,說明現階段法 規落實的現實矛盾。法規只能仰賴當事人的捍衛行動,去斷開結構性社會因素 的捲動關係。但從整體而言,仍需透過這些個人所累積的能量來改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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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誰決定了我小孩的姓?-文獻回顧
本章節為法意識及從母姓文獻回顧,介紹法意識的定義,以及從自我認同 學派的觀點,解釋為什麼法意識會影響子女姓氏的協商。
第一節、從母姓法律與社會的差距
本節將從法律的實踐狀況說明現況,將回顧相關研究的成果,包含從母姓 的量化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統計結果、質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的主要發現。
第一項、宏觀的差距現象:量化研究
自民法修正以來,針對實施情形的於 2008 年已有相關問卷資料統計「子女 姓氏問題意見調查問卷統計結果」(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2008),並於 2010 年由戶政單位協助擴大統計新一份統計數據,而有「單親家庭『姓』解 放:民法親屬編子女姓氏條文之『不利影響』研究計畫案」(彭渰雯、陳宜 倩,2010)以及「為何從母姓?夫妻約定子女姓氏的影響因素調查」(彭渰 雯、洪綾君,2011)的量化研究。
上述 2010 年之調查,是針對具體從姓選擇之理由做更進一步的統計,所進 行的一次大規模量化調查研究6。該研究係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財團法人婦女新 知基金會,該調查名為「子女姓氏自由約定意見調查」。經由全國戶政體系的協
6 於 2010 年 8 月至 11 月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進行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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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7,對研究期間全國各縣市的新生兒父母發放問卷,給予剛完成子女姓氏登記 的新生兒父母填寫,統計子女姓氏選擇的認知與態度所得的量化資料。
該計畫名為「單親家庭『姓』解放:民法親屬編子女姓氏條文之『不利影 響』研究計畫案」,由學者彭渰雯、陳宜倩(2010)透過「約定從母姓」與「約 定從父姓」配對抽樣策略進行,並將比較不同從姓選擇的新生兒父母、剖析
「約定從母姓」的夫妻人口組成特徵、選擇從母姓的理由、影響者與對新法的 態度為何,及對性別平等、母姓污名、姓氏自主等看法。
該統計結果顯示,新生兒從姓的理由,從父姓者以「遵循大眾做法」和
「傳宗接代」為主要理由;從母姓則是以「傳宗接代」和「性別平等」為大多 數,新生兒姓氏的協商仍相當在意「父系姓氏的延續」。不論從姓選擇為何,對 於新生兒姓氏的決定影響力,依序大至小皆分別為「新生兒父母」、「新生兒祖 父母」、「新生兒外祖父母」8,只是在約定新生兒從母姓時,外祖父母的影響力 的比例較從父姓時,比例有明顯提升。綜觀之,大多數受訪者對於法規的評價 為「肯定新法修正」,且「從母姓」與「支持新法」之間有顯著正相關9。
7 主要由全國 319 個戶政事務所之櫃台人員直接發放問卷給現場登記之新生兒父母。
8 在「單親家庭『姓』解放:民法親屬編子女姓氏條文之『不利影響』研究計畫案」的統
計中,從父姓、從母姓者統計影響排行分別為「新生兒父母」(85.44%:80.16%)、「新生兒祖父
母」(28.93%:16.34%)、「新生兒外祖父母」(4.98%:14.79%)。
9 從母姓與父姓的二大族群進行比較,從母姓者贊成的比例 74.80%高於從父姓者 65.70%,而
從父姓者不贊成的比例 8.67%亦高於從母姓者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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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態度與姓氏選擇的關係」的部分,有三部分「性別意識」、「從母姓 污名化」、「姓氏自主觀」分析。在性別意識部分,以「受害保守型」10、「結構 平等型」為多數,其統計結果,從父姓與從母姓者之差異並未達「顯著相關」, 因此,彭渰雯、陳宜倩(2010)於該計畫推論子女從姓選擇與夫妻的性別平權 意識的關聯性較低;從母姓污名化部分,也是不論從姓選擇為何,認為從母姓 污名存在與否的差距並不明顯,普遍認為無汙名狀況;姓氏自主觀的部分,則 是在從母姓者與從父姓者的差異相當顯著,姓氏自主觀與從母姓選擇之間有顯 著相關。該數據顯示,選擇子女從母姓的新生兒父母,較同意「姓氏選擇超越 血源限制」,對「從父母姓以外之其他姓氏」的想法較為開放。
綜合以上統計結果,兩個主要發現為:
1.性別意識高者,未必約定子女從母姓,需有其他因素支持。
2.約定子女從父姓者,多數並未擔憂母姓污名,而有其他原因。
在「人口變項是否影響姓氏選擇」的部分,分成「新生兒的性別、排行與 兄姐姓氏」與「父母的人口變項特性」兩部分呈現。該統計發現符合老二哲學11 的家庭,談判結論會是第二個小孩、或女孩才接受從母姓,通常協商成功原因 為考量母方的傳宗接代或祭祀需求;而超越老二哲學的家庭,受到客觀人口變
10 根據彭渰雯、陳宜倩(2010)之定義,「受害保守型」為「認為台灣社會性別歧視至今
仍嚴重,且只生女孩會有遺憾者」;而「結構平等型」則為「認為台灣社會性別歧視至今仍嚴
仍嚴重,且只生女孩會有遺憾者」;而「結構平等型」則為「認為台灣社會性別歧視至今仍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