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心理劃界:疏離與地位捍衛
第一項、心理上阻絕「不適格」的家族成員
在這個階段,當受訪者「自我保護」的情緒產生後,他們便從行為上「放 棄說服對方」,只尋求「自己人」的認同。所謂「自己人」的認定牽涉受訪者認 定自己屬於哪個家庭、家族的歸屬感。歸屬感是個人在群體裡,選擇包容或排 他的心裡分類模式,包含「對與自己於他人」以及「他人對於自己」歸屬關係 的評價(王曉丹,2019)。這可能改變自我的認知、對情境的理解、及對事件的 後續反應,進一步,也可能會影響衝突發生時人與人碰撞的強度。不可避免 的,夫妻在協商過程中也會判斷「誰是我的自己人」,同時也努力「成為他人的 自己人」。
而這個階段中,「從母姓的行動」已經超越「純粹的權利爭取」,更擴大為 自我主體性的捍衛,受訪者會開始決定是否要進行明確的心理劃界。進行心理 的劃界,也就是從心理層面斷絕對方的重要程度,以達成不再被對方的言論影 響的狀態,並以此確保在協商資格上有主導的地位,不使自己居於順從權威的 地位。
換句話說,當情緒凌駕於討論後,當事人可能會採取心理層次的劃界,讓 對方不再屬於自己人的範圍。對方若不再是自己人,受訪者就不需要再顧及對 方的情緒,也不需要採納對方的想法,更不用說服對方,這場對話並不再是
「討論、對話」,而頂多進行「告知、說明」的程序。
在探討受訪者如何進行劃界、對抗之前,必須先理解受訪者如何區分自己 人與他者(非自己人),要了解受訪者的劃界模式,更不能不提及受訪者所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定的家庭和家族的界線。先試回答一個問題「結婚後,你的爸媽會不會成為我 的爸媽?」,當夫妻雙方脫離自己的原生家庭成立新家庭,對於家族是否可以 介入家庭,夫妻和長輩的想法並不一致,而對於家的範圍想像不同,也成為權 利發動與否的條件。
關於家庭和家族的界線,案例 5 的伊芙小姐是這樣形容的:「我們各自從 自己的家庭走出來建立一個新的家庭,我不會要求你必須融入我的家,沒有要 求你將我父母當作爸爸媽媽,我的父母永遠不會成為你的父母,你的也不會成 為我的,我們之間就是會有個鴻溝。」類似的論點也出現在其他案例,認為各 自的家庭各自解決。由於大部分受訪者認定婚姻就是成立新的家庭,多認為雙 方的原生家庭應該各自自行搞定,但夫妻雙方對於自生原生家庭的連結程度並 不相同,與原生家庭的連結程度會影響討論,關係越緊密者越可能須考量的範 圍越廣。
而本文所稱的「劃界」,並非單純家庭與家族的差別,更是當受訪者認為 對方不是自己人的時候,進行的「情感上的隔絕」,「心理上的劃界」。所以 何時家族的人會被當成自己人、甚麼時候不會?這其中的關鍵便是「情緒」。
不少受訪者在情緒產生之後,會將事件「連結到過去的事件」,因此,整 個小孩從姓的協商會被拉升到另一個層次的問題。這個問題是主體性的問題,
受訪者並不希望新的「家庭」和原生「家族」的的界線被模糊掉,也不希望因 此讓家族的地位凌駕於家庭之上。
案例 10 的喬瑟夫先生就語重心長地提到,先前與家族干涉新家庭過多的瑣 事,過度的忍耐導致家庭內部更嚴重的衝突,所以這次執行時更為堅定,希望 能防守合理的分界。可以從受訪者敘述中發現受訪者在意的是夫妻間的關係連 結,而家族其他人過度介入夫妻的選擇時,會破壞夫妻間的和諧狀態,也違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夫妻原先劃定家庭與家族之間的界線。如下圖白色部分為討論範圍,灰色部分 為排除討論:
1. 情緒未被發動時,雙方的長輩手足是有自己人的範圍內的,只是以 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為主,但仍會努力化解他方的擔憂,或是將長輩 的意見視為重要的,可以謹慎參考的,討論的重要程度呈現圖示的 灰階狀態,越外圍越不重要但雙方長輩仍屬於自己人,是可以一起 討論成員,並未受限於法規。
▲圖 10:受訪者情緒未發動時的自己人範圍
2. 當情緒被發動時,夫妻雙方不再將夫妻以外的人視為自己人,故將 之排除於討論範圍外,認為只要自己決定就好,該對話的性質便正 式從「討論對話」變成「告知」,只剩下白色區域是劃分出來參與 可以討論的成員,也就是法規上真正有決定權的夫妻雙方。
社會
雙方長輩
夫妻雙方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11:受訪者情緒發動時的自己人範圍
當受訪者認定對方原生家族的人也是自己人、或是整個家族都是自己人的 時候,受訪者傾向將所有人都認定成有協商資格得對象。這裡的資格指是一種
「心理上的適格」,也不會認為需要特別主張法律途徑來維持公平,也可能為 了成為一家人的和諧,即使在意仍選擇妥協,但是否願意認定對方是自己人來 自於互動溝通時良好的情緒,母親對該家庭的歸屬感會影響其是否願意引起紛 爭,還有能接受的衝突強度;反之亦然。
伊芙小姐面對反對就採取了心理劃界:「這是我們兩個共同組織的家庭,
我們兩個共同做的決定應該要高於別人的意見,我覺得這才是正確的觀念,也 是我們的共識。」面對不同意見時,伊芙小姐選擇劃分出有決定權的自己人與 他者;一開始非常在意家庭和諧的貝爾先生,在遭遇母親情緒勒索式的威脅 後,也堅決地說:「我跟我媽媽說我們這個是決定了,我是告知你,我並沒有 在偵詢你的意見!」將長輩推至協商資格外,由於自己的情緒也未被照顧,便 不在認為對方的情緒是協商過程中重要的部分。
社會
雙方長輩
夫妻雙方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項、協商目的轉變:家庭地位的捍衛
可以觀察到,當受訪者「劃界」的情緒出現時,受訪者便不會再退讓。想 對抗的不再單純是協商從姓的本身,而是對於自己在討論中的地位的鞏固,想 捍衛夫妻在姓氏上擁有協商權的底線。通常還會牽涉到一些「過去經驗」的累 積,不愉快的爭執會讓受訪者連結果去的衝突妥協,使得受訪者更希望「這 次」要挺身捍衛權利、底線。
案例 2 的貝拉小姐聊起自己的心境轉折,深吸了一口氣、皺起了眉頭說:
「因為覺得身為晚輩被要求一定要聽長輩的話這件事情已經太常出現了,我不 希望這件事情一直出現或再出現,我就覺得說我還是要讓他姓○(母姓),因 為如果我讓他姓●(父姓),我又做了一個別人期望中的乖小孩…我就想要讓 自己盡量能夠逃脫這個模式,我希望我可以接受你的反對,但不要改變自己的 想法,不希望自己再變成以前的樣子」若直接放棄從母姓,讓小孩從父姓是最 簡單解決對方情緒勒索的途徑,但她不願意。貝拉小姐並不是因為從母姓這件 事本身而堅決,是因為「主體被越界的危機」使得情緒出現。此時,堅持的動 機已經從「行使權利」昇華成「保護家庭界線與自我地位」的層次。案例 3 的 受訪者凱文先生也表示:「我平常都沒甚麼想法,之前婚禮的事已經對長輩做 了很大的讓步,這次就不想再退讓了,想捍衛婚姻的最後一道防線...」針對同 一起事件,案例 3 的凱特小姐也表達出了相同的看法:「上次沒有守住的,這 次不能再退了。」不願意家庭界線再被逾越。
綜上所述的個案互動模式,本文認為受訪者產生情緒後,會基於情緒進行 人我劃界,而這個劃界不只是家庭和原生家族,而是更直接的排除對方的協商 資格,為的是達成受訪者自我保護、捍衛底線的目的。這類型的「劃界」是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突發生所「事後建構」的,為了是對自身價值的保護,不希望主體被破壞、侵 略,也不願意自己在協商中的地位低於對方,只能服從接受某種規則,對抗的 是上對下的關係,最終回到的是和自我的連結,不再退讓。簡言之,就是情緒 所產生的「羞辱感」,讓受訪者選擇「尊嚴」,而不再一味遷就長輩。最後,
當事人決定使用冷冰冰的法律條文,去抵抗長輩試圖加諸在他們家庭裡的父權 結構,直接從心理上去斷絕不講理的「非自己人」,來拉出家庭的生活空間、
找回主控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陸章、結論
過去身分認同法意識的研究,例如Mnookin(1979)、young(2014)與 Abrgo(2019)等所討論的關係法意識,聚焦於某種特定關係對於特定關係中的 協商,是一對一的影響。乍看之下,夫妻之間子女稱姓的協商也是一對一的協 商,實際上卻牽動了多重的家庭關係。不僅是一對多,甚至是多對多的複雜情 感關係,而每個分類樣態的社會關係網絡中,當事人都會互相影響、重新建構 自己的法意識。
本文之當事人的既有社會網絡類型,其分類依據「內在性別平等的光譜位 置」、「原生家庭緊密程度」、「家族長輩面對社會眼光的態度」,共有四種樣態:
(甲)社會性別導向的協商者
(乙)完全平等導向,且與原生家庭關係疏離
(丙)完全平等導向,與原生家庭關係緊密,但家族長輩不在意社會眼光
(丁)完全平等導向,與原生家庭關係緊密,而家族長輩在意社會眼光 而此四種完全不同的樣態,都無可避免地經歷了多重關係的捲動,包含
(1)自己與配偶的關係、(2)自己與子女的關係、(3)自己與自己原生家庭的 關係、(4)配偶與配偶原生家庭的關係、(5)原生家庭對社會傳統的想像。在 既有的條件中,只有乙、丙兩種樣態較容易擁有較高的自主性,而甲樣態則常 妥協第二順位來換取機會,丁樣態更是容易受困捲動過程。
(1)自己與配偶的關係、(2)自己與子女的關係、(3)自己與自己原生家庭的 關係、(4)配偶與配偶原生家庭的關係、(5)原生家庭對社會傳統的想像。在 既有的條件中,只有乙、丙兩種樣態較容易擁有較高的自主性,而甲樣態則常 妥協第二順位來換取機會,丁樣態更是容易受困捲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