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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本文認為夫妻的法意識,會因關係中的重要他人的法意識而改 變,且夫妻對關係角色有順位區別,也會因關係的親疏有影響程度差異。而夫 妻身為決策核心者,主要關心自己的實質是否影響小孩、配偶,也就是自己身 為「母職/父職」身分的在乎,是屬於內在關係的法意識;而越遠離核心者,
例如長輩,則更擔心社會的他人如何看待自己,也就是外部關係。而什麼時候 會使決策核心者開始考量社會眼光呢?本文將於下一節說明。
第三節、社會外部關係的「間接」捲動
想協商從母姓的人,被捲動的其他多重關係網絡,是涉及了第三種「自己 與自己原生家庭的關係」、第四種「配偶與配偶原生家庭的關係」、第五種
「原生家庭對社會傳統的想像」。而這三種關係網絡複雜又容易相互干擾,分 開說明並無法呈現完整的困境,故將於同一節一併介紹。
本節將說明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對於原生家庭關 係、及社會眼光的權衡,此為第三類型的多重關係捲動。姓氏協商的當事人對 於關係衡量後,儘管協商者本身不在意社會所賦予他們的社會框架、性別結 構,仍在一些情境中不得不被拉回社會眼光的討論中,此為第三類型的捲動,
當事人的法意識會透過關係的連動而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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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時,必須在意配偶所提出的顧忌,而不得不考量起配偶所在意的傳統、家族 他人的想法及議論,尤其是配偶的想法是會在意長輩保守思想時,最可能迫使 女性的法意識被拉回顧慮大環境的處境。
若將「子女從姓」這個決定所會「影響的程度」圖像化,最核心為最受影 響者,則最核心應是子女本人,但出生前尚無法自行決定,因此以決策時的影 響來說,夫妻為核心,家族直系長輩、旁系親友是外圍的,社會其他人的觀感 則是更外圍(如下圖 6)。此圖是依據民法第 1059 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父母 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是夫妻兩人有權討 論、決定,而雙方長輩或社會不是決策者,長輩和其他人都不是約定後需要進 行簽名的當事人。
▲圖 6:子女從姓受影響關係圖
而實際上,夫妻在決定子女姓氏「從母姓」與否時,更可以細分為,核心 的是女方(如圖 7),再來才是男方,長輩的部分則是男方長輩比女方長輩更 接近受影響的核心,「從父姓」則不需要做這樣的區分。而本文未將「從父 姓」進行這樣影響程度的區分,是考量因為統計數據顯示,不管是「男方想子
社會
雙方長輩
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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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從父姓,但女方沒想法」,或是「雙方都沒有對於子女從姓的想法」時,最 終都會直接決定從父姓,過程無須針對任何人是否受影響來爭論、討論。「從 父姓」唯一需要討論是否有人受到影響的時刻,就是只有在男方希望子女從父 姓,「且」女生想要子女從母姓時才會需要討論是否造成影響,但若女方也想 要子女從母姓,就會符合圖 7 的狀態,更像是女方「發動」談判,而非雙方討 論子女姓氏。而女方對於姓氏協商的「發動」,是一個從默認子女要從父姓,
到引入法律去挑戰這個原始社會習慣的過程。
▲圖 7:子女從母姓受影響關係圖
女方發動子女姓氏談判,必須女方有產生子女從母姓的想法,接著女方要
「主動」和配偶啟動「子女是否從母姓」的協商,整體進行的過程較像是「發 動權利」爭取小孩從母姓,而不像權利本來就存在。從母姓的這種「發動」有 別於子女從父姓時,男性不需要特別主張「我要」,只要女方沒有任何想法,
從母姓的選項會直接被隱形,討論協商的階段並不存在。
女方長輩、
兄弟姊妹
男方長輩、兄 弟姐妹
男方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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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唯一可以證明雙方有平等權利存在的時刻,大概僅有夫妻雙方在戶政事 務所登記子女姓氏、雙方簽名的那刻。這種省略討論的定案方式,與其說是共 同約定,或許更像是對父權結構大力背書。這種女性的聲音被消音的情形,在 姓氏修法時便可看出端倪,學者陳昭如提到在傳統與平等之間的角力,更經常 呈現「要平等就必須揚棄傳統」、「維持傳統不需顧及平等」的爭辯(姜貞吟,
2019),而修法後的討論也繼續保留這樣的影子。
第二項、法意識的三層次重組
未在協商過程被消音的女性,成功發動協商權利後,她們的法意識何時會 發生轉變?本文透過深度訪談分析發現,女性受訪者的法意識主要會經歷三個 層次的重組,第一次是意識到可以決定子女姓氏的時期、第二次是與配偶討論 的時期、第三次是受到決策圈外的人二度影響的時期。
▲圖 8:女性受訪者法意識改變的三層次
願意進入討論的受訪者中,女方若願意開啟討論時,通常都較不在意社會 的眼光只在意配偶的想法,男方則是即使會有擔心也會在夫妻正式討論後緩 解, 由於法規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大部分的女受訪者主要在意配偶的想法,
配偶的態度若不明確,會導致受訪者對從母姓的想法產生混亂和自我懷疑,多 意識到自己擁有
子女姓氏的協商權
與配偶討論 進行協商
討論中捲入 決策圈外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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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的自我審核(這個姓氏對自己的意義、必要性、合理性等),這些自我檢視是 在男性主張要從父姓時,不會經歷的檢視。
同時,越脫離決策核心者(關係距離妻子及從母姓的小孩越遠者),越可能 在意他人眼光或可能發生的負面影響,雙方長輩、親友比夫妻更可能在意社會 眼光。例如案例 2 貝拉的婆婆、案例 3 凱特的婆婆、案例 8 赫蒂的爸爸、案例 9 英格麗的婆婆,她們都同樣是因為公婆或爸媽,聽到自己的朋友、或路人的 耳語,才開始產生「從母姓是不好的選擇」的想法,以案例 9 為例,英格麗小 姐的婆婆原先在婚前就答應讓孫子從母姓,但在聽到她朋友講了一堆負面的影 響,就開始積極阻止。
男方與原生家族連結緊密的家庭時,若長輩在意社會眼光的狀況出現,那 長輩所產生的這種擔憂,也間接會影響到男方的感受。在前述的狀況中,男方 若有所動搖,即使女方並不在意社會輿論,仍會因為重要關係中的配偶所在意 的他人而進一步被拉回討論中,所以女方原先不在意的外部關係,都成為女方 必須謹慎處理的議題,猶如蝴蝶效應般,街坊耳語的閒話也可能成為壓倒談判 的最後一根稻草。像是案例 4 的達琳的配偶擔心家中長輩守舊、案例 5 的伊芙 的配偶在意家中成員都不諒解從母姓、案例 6 的梵妮的配偶想要配合父母期待 第一胎的想法。她們都由於配偶自己受到他人影響,而必須重啟談判,甚至開 始在意起原本不在意的擔憂,也就是那些原本屬於外部關係的社會眼光,突然 又回到了談判桌上。
相反的,若男方與原生家庭的束縛較少,而發生長輩在意社會眼光的狀況 時,則是不同的狀況。本次的受訪案例 1 艾咪艾倫、案例 3 凱特凱文、案例 8 赫蒂、案例 9 英格麗就是配偶與自己有共識,而不受外力影響的組合。此四個 案例中,受訪夫妻的互動模式通常由女方主導,平時男方就較傾向採納女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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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或男方本身對於子女從姓完全沒有想法。在這樣的夫妻組合裡,即使夫妻 自己的親友或長輩等反對,女方並未出現動搖的情形。
無論男方與原生家族的關係緊密與否,相同的是,受訪者本身都並不在意 那些耳語,他們實際在意的只是配偶的想法。社會眼光對受訪者決策的影響是
「間接」而非直接的。受訪者唯一想維持的是對自己身為「妻子/丈夫」的身 分認同,也就是內在關係,只是因為外部關係是「間接地」影響了他們,配偶 的法意識是因長輩而改變,而長輩的法意識是被街坊耳語所改變。這證明了法 意識中的外部關係,會因為牽涉事件的複雜性,而繞一個圈影響內在關係。此 時面臨到的困境便是,即便踩穩了立場,讓可能被拉回討論的迴圈,最終導致 妥協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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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情緒勒索行動時,夫妻自己的「對抗」情緒也會產生,協商的欲望會因此被 強化。
最後在第三個階段「協商的意義轉化而進行心理劃界」中,夫妻可能會連 結一些過去家族與家庭之間的衝突狀況,而重新詮釋此次協商所象徵的意義,
進而重新建構家庭與家族之間的情感距離,已達成家庭地位的捍衛。
本章將依序說明以上三個階段中當事人所經歷的情緒轉換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