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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情緒勒索行動時,夫妻自己的「對抗」情緒也會產生,協商的欲望會因此被 強化。

最後在第三個階段「協商的意義轉化而進行心理劃界」中,夫妻可能會連 結一些過去家族與家庭之間的衝突狀況,而重新詮釋此次協商所象徵的意義,

進而重新建構家庭與家族之間的情感距離,已達成家庭地位的捍衛。

本章將依序說明以上三個階段中當事人所經歷的情緒轉換過程。

第一節、情感不衡平

第一項、期望被理解卻被貶低的主體

我們必須注意到,在協商的過程中,夫妻不只是「認知」可能會轉變,他 們的「情緒」也會經歷不同的階段。由於對於從母姓的議題,支持者與反對者 所認定的「理」是不同的,他們雙方對於法律和社會的認知有著極大的落差,

而當試圖參與協商的其他人,所提出的論點太超越夫妻自己本身原始認知的時 候,夫妻的情緒就會出現「情感不衡平」的狀態。

所謂的「情感不衡平」,是指一種感受到被不合理對待的狀態。根據王曉丹

(2018)所提出的「情感衡平」基模,人們對於公平正義的感受,並非純粹理 性所判斷,更是一個自我在「尋求情感衡平」的狀態,而這個狀態決定了法律 在意識是否存在、以及如何存在。在協商子女姓氏的過程中,當產生衝突的雙 方對於現實的認知有不同,夫妻認為自己遭遇不公平的對待時,這種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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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會喚醒他們爭取權利的欲求。而當這樣的欲求出現,不僅是「家」的感情 基礎會牽動當事人的選擇,同時對話過程所產生的「情緒」更是重要關鍵。

對於本文所訪談的夫妻而言,儘管他們不見得清楚是哪部法典、如何規 定,他們所實踐的是心中那一套對於「公平正義的想像」,而這個想像不一定符 合明文法規,但會符合他們心目中的「理(道理)」。20不只是受訪者,所有想參 與協商討論的人,都是這樣,不一定清楚法律實際的規定,但心中有著定見。

夫妻基於維持家族關係穩定的立場,多數人還是會希望各自原生家族的家 長可以接受夫妻做的決定。所以即使最核心的決策圈是夫妻兩人,仍然會傾向 與親人溝通。然而,當感受到不公平、情感不能衡平時,「對抗不合理」的情緒 會產生,使得夫妻從擺低姿態轉變為不再退讓,轉而將夫妻以外的意見排除,

也就是不再認為那些「他者」有資格參與討論。

本文訪談結果顯示,多數受訪者對於實際法律的規範是不清楚的,除了法 律相關領域者外,很多受訪者認為法律「一直以來」都是夫妻共同自由決定子 女姓氏的,而這樣的認知與修法的時間點並不吻合。也就是說,受訪者對於

「公平正義」的認知,確實並非完全來自於理性現實,而是一種「想像」與

「感受」。

20 不同於滋賀秀三(1998)認為「情(人情)」、「理(天理)」、「法(國法)」乃為政者決

策判案的準則,受訪者雖然姓氏協商也會衡量此三者,並經由對情理的理解會改變協商的結

果,但三者並非互斥,而是以「情緒」為基礎來進行「道理」及「法律」的詮釋。換句話說,

參與協商的人們的認知,其實是由情緒出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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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公平」的認知是被建構出來的,並非與生俱來,大部分受訪者都是 在懷孕後,才接觸到此議題。加上目前戶政事務所宣導,多半會提及「爸爸的 姓、媽媽的姓一樣好」等標語。因此,許多新生兒父母的法意識,是從媽媽手 冊和政府的宣傳後開始建構的,加上求學時期性別平等教育的普及,大部分的 人都認為法律已經修改非常久。

而對於年紀較長的長輩而言,不同於受訪者的是,長輩們所接受的教育並 未推廣平權觀念,加上舊民法中「贅夫子女從母姓」和「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規定,所以姓氏的刻板印象仍烙印在許多腦海中。也因此,保守派的長輩甚至 並不知道法律已經更迭,繼續以此為理由反對從母姓的選擇,並以此為理由攻 擊受訪者,集體性的產生「子女從母姓就等於男方入贅」等汙名刻板印象。

由於時代的交錯,以及法規的認知大不相同,遭受「入贅」、「給人招贅」

等言論攻擊的受訪者,也並不知道舊法的存在,但對於這樣的言論感到極度憤 怒,案例 5 的伊芙就有遭遇類似的批評和數落,當伊芙小姐老公一上傳讓小孩 抽籤的影片,她老公第一時間接到了氣急敗壞的的大哥的電話,說:「你們那個 影片是甚麼意思?怎麼可以讓小孩自己決定名字?如果連小孩都可以從母姓 了,那你要不要入贅?」大哥的說詞大力否定從母姓的權利,同時將入贅視為 負面的羞辱,試圖嚇阻他們的選擇。

要了解受訪夫妻的法意識,第一步必須了解當事人對法規的詮釋、認知,

而顯然在傳統社會和現代權利各自的支持者,對於社會現況的認知是不同的。

也就是說,法律權利的運用來自於社會秩序的想像,法律執行所形成的社會秩 序,卻與是否知悉法律條文本身無關。協商過程中會影響情緒的因素很多,其 中之一就是協商的過程中的世界觀是否一致?也就是說,參與討論的人所認為

「法、理、情」三者最適當的順序是否相同,也會改變雙方溝通得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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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夫妻與非決策圈的人(通常是長輩)溝通時,溝通會從「法律、道 理」是否彼此認同開始,希望尋求世界觀一致的動態平衡,當世界觀不一致的 時候,許多的爭論演變到最後並非針對議題本身的是與非,而是分辨誰是自己 人。對於非自己人的對象,將開始爭論到底誰有權利參與協商?認為「非自己 人」不具協商的資格。於是,當情緒進入討論的脈絡後,從道理回到資格的認 定與身分地位的肯定。在案例中,長輩反對者時常認定社會秩序是必然的,包 含傳統、祭祀、分產…等,即使說不出反對原因,仍然「不想跟別人不一樣」, 不願意承擔「沒有必要」的風險,因此「有原因」的從母姓較能被社會接受。

同時,傳統的社會思維也反映在修法歷程中,有傳宗接代需求的「母無兄 弟」的例外,是較早被納入法律的,該修法執行後的社會多半是有原因才從母 姓的,也強化了「從母姓要有特殊理由」的認知。這樣的想法並不是少數,根 據中央研究院 2012 年統計資料顯示,人們支持子女從父姓的最主要理由也是

「一般都這樣」,而支持從母姓的最主要理由則是認為只要父母約定就可以21, 父姓的支持者主要都是依循慣習。這樣的慣習也呈現在受訪者最常聽見的質疑

「為什麼要跟別人不一樣?」。長輩對於異於他人感到不安,便希望能不假思索 的服膺於父姓常規的慣行模式。

在這個階段可以觀察到,夫妻與家族成員溝通的過程裡,容易成為既期望 被理解,卻又被貶低的主體。因此從「期望被理解」的階段進入一種情感不衡 平的不穩定狀態。

21 中央研究院 2012 年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六期第三次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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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爭奪「理」的話語權

更進一步催化「不衡平」狀態的是,夫妻不斷被家族成員否定的「世界 觀」,使得當事人開始改變自己討論及思考從姓議題的方式,並開始試圖爭奪誰 才是所謂的「道理」的話語權。

由於當長輩反對者提出「不要和別人不一樣」的論調時,長輩通常不願意 再針對「從父姓」這個慣習的合理性進行討論,所以受訪者就會快速地意識到 對方的「道理」和自己的世界觀認知完全不一樣。對此,受訪者便會開始改變 策略,不再認為「理」有辦法達成「讓對方接受這個決定」的結果,情緒於此 便開始萌芽。一開始,只是希望長輩理解自己的選擇,更變成想要說服對方自 己才有道理的情緒。

因為,當個人認為遭受的「情境」符合自身的身分認同,認為是必然發生 的事件時,會選擇安然處之;當個人認為他們不應被如此對待時,才越可能採 取法律行動(Engel & Munger,2003)。因為法意識是雙向建構的,夫妻對子 女稱姓的法意識會型塑他們對自身的身分認同,而這個身分認同也強化了他們 的法意識。於是,當事人的情緒進入到「說服」層次。

而情緒進入到「說服」層次之後,受訪者改變了他們對「執行權利」的認 知,進而影響說服彼此的過程的強硬程度。同樣的,這個現象也出現在受訪者 欲說服的對象(即反對者)身上。只是他們彼此對目前臺灣社會進展程度的詮 釋是相反的。

本文的訪談中,在雙方「試圖說服」對方的過程中,表現較為堅決的人

(無論是支持者或反對者),都傾向相信社會大多數人的價值觀與自己相近。

「較堅決的支持者」認為,男女平權已經是社會大眾可以接受的價值觀,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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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多數人就算不讓子女從母姓,也一定可以理解他們的讓子女從母姓的決定。

反之,「較堅決的反對者」則認為傳統才是普世價值,「從母姓」在一般人眼中 相當怪異,是個會招致社會異樣眼光的做法。

▼表 4:認知價值與行動關係表

支持者 反對者 認知自己為主流價值 積極行動 積極行動 認知自己非主流價值 和緩行動 和緩行動

傾向堅決的受訪者(支持者),通常相信社會已經普遍追求平等價值;而相 信社會還在傳統磨合的受訪者,才較有可能面對質疑後開始考慮妥協退讓。

然而,無論受訪者是否認定自己為主流價值,受訪者最一開始遇到衝突、

家人無法諒解的時候,多半是先採取「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的方式進行。

受訪者先透過強調自己「邏輯上的正確性」與「法律上的正當性」,來尋求家人

受訪者先透過強調自己「邏輯上的正確性」與「法律上的正當性」,來尋求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