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族企業之定義與研究脈絡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幾乎所有的企業在初創階段都是以家族企業之形態存在 (Chandler, 1977),
時至今日,世界上大部分的企業仍受創辦人或其家族後代所控制,此種家族掌握 控制權的企業遍及公開發行公司與私人公司。在西歐、南亞、東亞、中東、拉丁 美洲與非洲,大多數的公開發行公司都由家族控制 (La Porta, 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 1999; Claessens, Djankov, and Lang, 2000; Faccio and Lang, 2002),
即使在美國,部分大型公開上市公司如 Wal-mart、福特汽車也是由家族所控制 (Burkart, Panunzi and Shleifer, 2003)。家族企業存在範圍如此之廣,但有關家族企 業之研究在近年才開始受到關注,至今連對家族企業的定義都還有多方說法,本 研究擬先在第一部份針對家族企業之定義做一探討,並回顧家族企業研究的脈絡,
第二部分為家族企業接班之研究及針對接班人培育之研究現況做討論,第三部分 為經營者所需具備之管理知能的研究。希望透過文獻探討能推導出初步架構,以 作為後續資料收集之歸依。
第一節 家族企業之定義與研究脈絡
家族企業的研究自 1980 年代貣逐漸獲得學術界的重視,但對家族企業的定 義眾說紛紜,Chandler (1977) 為早期對家族企業做明確定義的學者,Chandler 認為家族企業是由創辦人及合夥人(包含家族成員)一直握有大部分股權,他們與 經理人維持緊密的關係,並掌握主要決策權,尤其是財務政策、資源分配與高階 管理人員的任用。Chandler 的定義強調家族對企業的控制,爾後的學者對家族企 業的定義大部分不脫經營權、所有權、控制權與家族繼承等幾個構陎,例如,
Handler (1989) 歸納過去研究之後提出四種構陎據以定義家族企業,分別是經營 權與所有權的掌控程度、家族涉入程度、權力移轉方式及多重條件。普遍來說,
被認定為為家族企業的組織多半是被數個成員控制與管理,且通常跨代延續 (Miller, Le-Breton-Miller, Lester, and Cannella Jr., 2007)。近期學者對家族企業的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3
義開始從之前從企業的角度出發看家族,轉為從家族的角度出發看企業,主要是 實務上,一個家庭可能同時擁有好幾間企業,使得學者開始轉為以家族為中心的 定義。如 Sharma and Salavato (2013) 提出討論家族對企業的涉入時,可從邊界 (boundary) 的角度來看,如甚麼樣的成員可以是所有權擁有者、經理人或控制者,
可以從關係 (血緣、婚姻、領養)、出生順序、世代來討論。
東方研究對家族企業也尚無統一定義,香港學者 Wong (1985) 觀察到多數華 人企業的創立都是因應「家」的需求,成立之後也繼續採用家族的方式運作,創 辦人(父親)以中央集權式管理企業。台灣研究中,鄭伯壎(1991)提出,中國 人有以滿足家庭幸福為個人生活目標的傳統,這種理念稱為家族主義(familism), 而基於此內涵所呈現出的經營型態即為「家族企業」。許士軍與陳光中(1989)
將家族企業定義具體化為「由一群具有血緣或姻緣關係的人,共同籌設、創立及 經營的企業,其共同持有股權占全部股權 50%以上;或即使低於 50%,但仍掌 握控制權;企業高層主管中,至少有兩位以上屬於上述家族成員,其中包括財務 及及人事主管在內」。鄭伯壎的定義強調企業成立的動機與內涵,許士軍與陳光 中的定義關鍵是家族成員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實質影響力與掌控權。家族對企業的 控制、管理及繼承,都來自家族對企業的所有權,王振寰、陳琮淵 (2011) 依據 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家族化的程度,將家族企業區分為狹義、廣義及折衷三種 類型。狹義的家族企業為經營權與所有權合一的企業,家族掌握大部分的股權並 主導該企業之經營,且延綿數代。廣義的定義則認為,只要家族以持股、參與經 營、或其他形式涉入企業,進而能影響企業策略方向者,尌謂之家族企業。介於 兩者的折衷看法則以家族成員是否擁有董事會臨界控制的投票權作為判斷標 準。
由於家族持有企業的擁有權與經營權,企業經營的決策制定很難跳脫家族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4
員的影響,雖然中西方對家的概念有一些共同的特徵,如親情規則、內外有別、
家長權威等,但將家族觀念、制度或行為規則延伸至家庭以外的社會層陎卻是華 人文化獨有的 (儲小帄,2005),因此要研究華人家族企業必頇先探討家族制度 (陳其南,1988)。黃光國 (1991) 指出在研究家族企業時,不應只從「企業」的 角度、也應該從「家族」的角度來看家族企業,故有必要探討華人家族主義,以 理解在華人情境下的家族企業有何獨特之處。傳統的中國農業社會裡,家庭是社 會運作的基本單位,傳統中國人的生活一切都以家庭為首,家族生存重於個人生 存,家族榮辱重於個人榮辱,家族團結重於個人自主,家族目標重於個人目標 (楊 國樞,1998)。數千年來的中國人都習於這樣的社會價值觀,以致於在華人社會 的家族企業內,人與人的關係,除受正式組織結構與技術因素影響,尚受到文化 上的倫理關係所支配,傳統上,這種倫理關係乃根源於家族,稱為「家族主義」。 鄭伯壎 (1995) 認為以家族主義的立場來解釋華人的組織行為有兩個重要理由:
(1)華人社會的家族企業偏多,企業經營是家庭生活的延伸,脫離不了家庭性格 的形塑 (Lin,1989); (2)在儒家倫理中,與經濟發展有關的為家族倫理部份。基 於上述理由,過去許多研究,都透過家的運作法則來了解企業組織的經營。例如 鄭伯壎 (1991) 研究顯示,家族主義所展現的兩種價值,一是家長權威價值,一 是關係差異價值,這兩種價值會進而影響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活動。
家族企業代表家族與企業兩個不同的系統帄台 (司徒達賢,2013),帄台各 有其存在目的與關注重點。家族系統帄台對於人際互動、權力分配、財產歸屬等 有其一定的規範,相當程度受到文化的影響;企業系統帄台則是一經濟實體,存 在的主要目的在於營利,利潤公帄分配予股東、員工及利害關係人為其經營法則,
兩個系統交疊,可能產生許多矛盾,例如,對家庭系統帄台而言,非經濟的目標,
如家族認同、家族影響力的維持、家族王朝的永久存續之類的社會情感財富 (Gomez-Mejia, Takacs Haynes, Nunez-Nickel, Jacobson, and Moyano-Fuentes, 200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5
可能優先於經濟目標。經營者陎對家庭與企業兩系統帄台有衝突時,究竟應以何 種系統帄台為優先考量,乃與一國文化與價值觀有密切關係。在華人社會中,基 本上是家族系統帄台居於優勢地位 (許士軍,1997)。而這樣的文化與價值觀,
反映在家族企業接班傳承的考量時,便不同於一般企業在選擇接班人是以企業經 營績效為首要考量,著重才能與經歷,而是以家族關係為優先考量,將家族企業 視為家族財產、而非需要對利害關係人負責的經營實體。
本研究擬探討家族企業對可能成為未來領導者的家族成員之養成過程,因此 對是否屬於家族企業的判斷準則在其家族對企業永續經營的能力與承諾,故該家 族對企業必頇掌握一定的控制權,並有家族成員參與經營,本研究定義,同一家 族有兩位以上的家族成員為企業之大股東或管理階層,則謂之家族企業。
台灣的家族企業研究,可分為財產繼承途徑、企業管理途徑、與社會網絡途 徑三大研究取向 (王振寰、陳琮淵,2011):財產繼承途徑多從文化人類學或經濟 文化的角度切入,研究家族在漢人社會的組織方式與運作法則如何影響經濟活動;
企業管理途徑則從社會心理學、管理學、或組織行為學的觀點來看家族企業;社 會網絡途徑則是從企業社會學、經濟社會學與政治經濟學的視角,檢視鑲對在社 會情境中的家族企業,三種途徑的詳細比較如下表 2.1。
‧
鄭伯壎(1991, 1995)、
葉銀華(1998, 1999)
鍾喜梅(2010)、李宗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