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假說
第三節 家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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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的樣本進行研究,以獨立出過度自信特質對於企業租稅規避的影響。19 其結 果指出企業由無過度自信總經理更換為過度自信總經理時,避稅策略更為激進;
而由過度自信總經理更換為無過度自信總經理時,避稅策略亦有明顯趨緩,代表 總經理的過度自信特質與避稅策略的激進程度有顯著關聯。
先前文獻多採用總經理經理個人行為來判斷過度自信,認定過度自信係不隨 時間改變 (time-invariant) 的總經理層級 (executive-level) 特性。其他根據個人特 質的衡量方式如 Barber and Odean (2001) 利用性別作為過度自信的代理變數,20 發現男性投資者的普通股交易量較女性投資者高出 45% ;Malmendier and Tate (2008) 採用總經理在公開新聞報導的用字辨認過度自信,指出過度自信總經理 傾向高估標的企業的價值,且易參與有損企業價值的併購交易。Ben-David, Graham and Harvey (2013) 則設計問卷衡量財務主管預測股票市場的失準現像,
發現失準的財務主管平均有較高的投資,且當財務主管同時具失準與過度樂觀時,
上述關聯更強烈。
此外,亦有文獻根據企業層級 (firm-level) 的特質來判定在任總經理是否具 過度自信,允許過度自信隨時間改變,如 Ben, Graham and Harvey (2007) 與 Hackbarth (2008) 發現過度自信總經理認為企業價值遭市場低估,因此傾向依賴 負債而產生較高的負債對權益比率,後續研究即利用企業之負債對權益比率來判 斷過度自信之總經理是否在任 (Schrand and Zechman, 2012);21 Ben-David, Graham and Harvey (2007) 指出過度自信總經理傾向不發放現金股利以保留現金 支應投資,後續研究便據此判斷在任總經理是否具過度自信 (Schrand and Zechman, 2012; Chyz et al., 2017)。
第三節 家族企業 一、 家族企業定義
19 外生離職係指因健康、死亡或自然退休等因素而離職者。
20 心理學文獻在財務領域中發現男性較女性更可能具過度自信。
21 過度自信經理人因偏好舉債而限制了榨取利益行為,降低代理成本 (Hackbarth,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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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文獻對於家族企業的定義係相當廣泛的,而雖無明顯一致的操作型定義,
大多圍繞在家族企業的三個組成要素:所有權 (ownership)、經營權 (management) 與世代更迭 (succession) (Chua, Chrisman and Sharma, 1999)。首先,所有權係指 該家族是否持有或得以控制企業的一定比率股權,而許多家族控制股東並非直接 持有企業股權,可能是透過金字塔結構 (pyramid) 或交叉持股 (cross-holding) 的方式間接持有股權。目前研究主要依照兩派算法衡量家族股東的控制持股,分 別是 La Porta et al. (1999) 與 Claessens et al. (2000) 的計算方式。再者,經營權則 判斷家族是否控制企業的經營權,目前多以家族成員在董事會所占席次比率來判 斷,若席次比率越高即代表家族對於企業決策與管理階層的派任有相當影響力。
最後,世代更迭係觀察企業的主要職務是否有家族成員世代交替的現象。本研究 採用之家族企業資料來自台灣經濟新報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TEJ),其家族 企業定義同時考量前述三項要素,操作型定義將於第三章說明。
二、 家族企業相關文獻
在探討家族企業與租稅規避間關聯時,目前文獻係針對因家族企業股權結構 特性而產生的代理問題著手。傳統代理問題(型一代理)係起因於管理階層與股 東間利益不一致,而家族企業因股權集中的特性,其代理問題主要存在於家族控 制股東與小股東之間,又稱核心代理問題(型二代理)。22
根據 Desai and Dharmapla (2006, 2009),租稅規避經常牽涉較為複雜而模糊 的交易面貌,可能掩蓋管理階層榨取利益的行為,使代理問題加劇。因此,本文 將探討的方向轉為家族企業是否存在嚴重的代理問題,即家族控制股東是否較有 誘因透過租稅規避榨取企業利益,傷害小股東?Casson (1999) 認為家族控制股 東將家族企業視為一項予以傳遞給繼任者的資產,而非在當代消費的財富,因此 相較於非家族企業,家族企業更擔憂避稅可能產生的負面聲譽與懲罰,應存在較
22 管理階層與股東間代理問題,係歸因於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故又被稱做純粹的代理關係
(pure agency relationship) (Davis, Schoorman and Donaldson,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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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代理問題。23 此外,根據管家理論 (stewardship theory),若有利於企業或符合 團體主義的行為對於總經理的效用較自利行為高,則總經理將如同企業的管家一 般,即使總經理與企業所有人的私人利益不一致,仍會以企業的價值為優先考量,
透過保護與提升股東財富亦得極大化總經理自身效用 (Davis, et al., 1997)。許多 探討家族企業與企業績效的文獻指出,家族企業比非家族企業有更傑出的市場績 效與會計績效 (Anderson and Reeb, 2003; Villalonga and Amit, 2006),即隱含家族 企業的總經理具有管家的特質。
然而,Chen et al. (2010) 提出儘管家族企業較擔憂租稅規避可能的懲罰或名 譽成本,但家族控制股東持有股權較一般企業的總經理更高,能享受更多因避稅 產生的節稅利益 (tax savings)。此外,絕大多數的家族控制股東掌握了企業的經 營權,理應更有誘因透過避稅榨取利益,使家族控制股東受惠。總結來說,家族 企業的代理問題並無一致看法,租稅規避的激進程度亦端看家族控制股東在租稅 利益與非稅成本間的權衡。
探討家族企業與企業績效的文獻中,多認為家族總經理與非家族總經理有許 多本質上的差異,因此需個別探究,部分文獻更將家族總經理細分為創設者與繼 任者。Karra, Tracey and Phillips (2006) 認為家族控制股東為了長期維繫與企業及 客戶間關係,傾向選擇家族成員擔任總經理,以利在經營上除股價與企業績效等 財務考量,亦得維護外界觀感與名聲等家族目標,有助於提升企業績效。然而,
家族企業亦可能因人力資源匱乏而聘任專業能力不足的家族成員,使企業績效下 降 (Villalonga and Amit, 2006)。相較之下,Chrisman, Chua and Litz (2004) 認為 非家族總經理較能夠連結企業內部與外在資源,並為自身名譽追求企業價值極大。
相關研究如 Anderson, Mansi and Reeb (2003) 發現家族企業的舉債成本較非家族 企業低,並探討若總經理由家族成員擔任是否會進一步降低舉債成本,惟發現相 反結果,且主要來自繼任者總經理,因此推測可能是債券持有人對於繼任者總經
23 例如 WALMART 在 2000 年因為避稅新聞大受撻伐,使其後續花費許多心力在抵抗「最糟公 司居民」的標籤,甚至在 2004 年公開致信股東皆露其繳納的所得稅,顯示其擔憂的迫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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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較無信心,進而要求較高報酬。
此外,Fama and Jensen (1983) 認為持有多數股權使家族控制股東能較有效 率地監督管理階層,因此家族企業總經理的決策將受家族控制股東相當程度的影 響。若進一步探究總經理的聘任,家族總經理係為了制定符合家族偏好的政策而 受任,反觀非家族總經理係因專業能力而受任,其薪酬合約較依賴企業績效,因 此兩者在政策上的選擇可能有差異 (McConaughy, 2000; Morck, Shleifer, and Vishny, 1988)。Anderson and Reeb (2003) 與 Anderson et al. (2003) 即指出家族企 業會透過家族總經理強化對企業政策的控制,隱含家族總經理較易受家族控制股 東影響,而非家族總經理則依據自身專業能力制定政策,以極大化自身利益與經 營成就。先前文獻如 Chen et al. (2010) 發現家族企業有較不激進的避稅行為,並 進一步將家族企業總經理細分為創始者、繼任者與非家族成員,惟發現創始者總 經理與非家族總經理有較不激進的租稅策略,繼任者總經理則無明顯效果,其認 為可能是因為繼任者總經理未認知到避稅可能產生的非稅成本。儘管前述文獻無 法得出家族控制股東對政策的影響力主要顯現在家族總經理身上,但仍可發現家 族企業的總經理是否由家族成員擔任確實使政策制定有明顯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