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租稅規避衡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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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租稅規避衡量指標 一、 有效稅率
本文第一類租稅規避指標採用有效稅率,分別為帳面有效稅率、現金有效稅 率與當期有效稅率。透過觀察企業每一元稅前純益所承擔的稅負來衡量其租稅負 擔。為了後續解釋方便,將三項有效稅率指標乘以 (-1),當值越大時,代表越 激進之租稅規避。
(一)、 帳面有效稅率 (Book_ETRi,t)
𝐵𝑜𝑜𝑘_𝐸𝑇𝑅𝑖,𝑡 =
所得稅費用 𝑖,𝑡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純益
𝑖,𝑡
採用帳面有效稅率能有效捕捉起因於永久性財稅差異的激進租稅規避行為 (Chen et al., 2010)。本文參照 Dyreng et al. (2008)、Chen et al. (2010) 與 Hanlon and Heitzman (2010) 的定義計算帳面有效稅率。此外,為控制帳面有效稅率在 0 與 1 之間,刪除帳面有效稅率低於 0 與大於 1 的觀察值。
(二)、 現金有效稅率 (Cash_ETRi,t)
𝐶𝑎𝑠ℎ_𝐸𝑇𝑅𝑖,𝑡 =
所得稅現金支付數 𝑖,𝑡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純益
𝑖,𝑡
相較於會計有效稅率,採用現金有效稅率能同時捕捉起因於暫時性及永久性 財稅差異的租稅規避行為,此衡量方式避免因高估分子中含有遞延所得稅資產或 負債之影響 (Chen et al., 2010),且能夠反映加速折舊產生的稅負遞延效果 (Hanlon and Heitzman, 2010)。本文參照 Dyreng et al. (2008)、Chen et al. (2010) 與 Hanlon and Heitzman (2010) 的定義計算現金有效稅率。此外,為控制現金有效 稅率在 0 與 1 之間,刪除現金有效稅率低於 0 與大於 1 的觀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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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二類租稅規避指標採用財稅差異 (book-tax difference, BTD),分別為 總財稅差異、永久財稅差異與裁量財稅差異。財稅差異係起因於一般公認會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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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son (2009) 則指出受 IRS 指控從事租稅庇護所之企業,相較於未被指控之企 業確實有較大的財稅差異。Desai and Dharmapala (2009) 亦發現財稅差異較大之 企業有較高機率參與租稅庇護行為。本文參照 Hanlon and Heitzman (2010) 的計 算方式衡量企業之總財稅差異。
(二)、 永久財稅差異 (BTD_Pi,t)
BTD_P
i,t = BTDi,t - (遞延所得稅費用𝑖,𝑡 / 法定稅率)資產總額𝑖,𝑡−1
由於總財稅差異中含有暫時性差異及永久性差異,先前文獻 Hanlon (2005) 與 Phillips, Pincus and Rego (2003) 指出暫時性差異係反映總經理的盈餘操縱行 為,亦即透過會計估計等含有裁決性質的方式改變納稅時點,而暫時性差異將於 以後年度逐年消除。因此,若租稅規避指標中包含暫時性差異將同時捕捉到盈餘 操縱及租稅規避行為,實證結果可能產生偏誤 (Frank, Lynch and Rego, 2009)。故 本文參照 Frank et al. (2009) 之定義,自總財稅差異中減去暫時性差異,其中暫 時性差異係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除以法定稅率。
(三)、 裁量財稅差異 (BTD_DDi,t)
BTD
i,t = 𝛽1TACC
i,t + μi +εi,tBTD_DD
i,t = μi +εi,t 其中各變數定義如下:TACC
i,t = (第 i 家企業第 t 年之總應計數)/ 期初資產總額;總應計數 = 繼續營業部門純益-來自營運之現金流量;
μ
i = 第 i 家企業於樣本期間之殘差項的平均值;εi,t = 第 i 家企業第 t 年與平均殘差項 μi的差異。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 指出總財稅差異並非僅來自稅法與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的差異,其中包含因應計基礎與現金基礎不同而產生者。因此本文參照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 的方式,以總財稅差異對總應計數作迴歸。而採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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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差異無法被總應計數解釋的部份,即迴歸之殘差項 (μi +εi,t),做為企業避 稅活動的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