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五節 控制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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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各變數定義如下:
𝑇𝐴𝐶𝐶𝑖,𝑡 = (第 i 家企業第 t 年之總應計數)/ 期初資產總額;
總應計數 = 繼續營業部門純益減來自營運之現金流量;
𝐴𝑠𝑠𝑒𝑡𝑖,𝑡−1 = 第 i 家企業第 t 年期初資產總額;
∆𝑆𝑎𝑙𝑒𝑠𝑖,𝑡 = 第 i 家企業第 t 年營業收入淨額變動數;
𝑃𝑃𝐸𝑖,𝑡 = 第 i 家企業第 t 年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總額減土地成本;
∆𝐴𝑅𝑖,𝑡 = 第 i 家企業第 t 年應收帳款淨額變動數;
𝑁𝐷𝐴𝑖,𝑡 = 第 i 家企業第 t 年以期初資產平減後之非裁決性應計數;
𝐷𝐴𝑖,𝑡 = 第 i 家企業第 t 年以期初資產平減後之裁決性應計數。
Manzon and Plesko (2002) 發現近年來單純歸因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稅法 制度不同的財稅差異越來越少,管理階層的裁決性操縱行為解釋了一部分的財稅 差異。黃美祝 (2010) 則指出國稅局會懷疑財稅差異較大之企業有進行盈餘操縱 或租稅規幣等行為。為了突顯避稅策略對租稅規避指標的直接影響,應加入裁決 性操縱行為以控制非租稅意圖產生之變動 (Hanlon and Heitzman, 2010)。本文採 用修正 Jones 模型 (Jones, 1991; Dechow, Sloan and Sweeney, 1995) 計算裁決性應 計數,並取絕對值,以代理管理階層的裁決性操縱行為。本文預期 ABS_DA 與租 稅規避指標呈正相關。
四、 虧損扣抵虛擬變數 (NOL_DUM
i,t)
NOL_DUM
i,t =1 , 若第 i 家企業第 t 年期初有虧損扣抵餘額
0 , 其他情況
當企業發生營業虧損時,稅法多會設計以營業虧損抵減以前及以後年度課稅 所得的制度,即所謂前抵 (carry back) 與後抵 (carry forward)。依照目前我國所 得稅法 39 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營利事業得將營業虧損扣抵以後 10 年之課稅 所得。當企業有以前年度之虧損得扣抵當年度之課稅所得時,卻不會影響會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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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得財稅差異擴大,有效稅率降低。本文參照 Chen et al. (2010) 與 Chyz et al.
(2017) 加入此變數以控制有虧損扣抵額度之影響,並預期 NOL_DUM 與租稅規 避指標呈正相關。
五、 成長機會 (MTB
i,t)
𝑀𝑇𝐵𝑖,𝑡 =
普通股市值 𝑖,𝑡−1 普通股帳面值
𝑖,𝑡−1
Chen et al. (2010) 指出成長中的企業多會投資具有租稅優惠的資產,使得成 長初期的企業多有較大的財稅差異。本文採用 Fama and French (1995, 1998) 的 概念,利用市值對帳面比率做為成長機會的代理變數,並參照 Chen et al. (2010) 的操作定義衡量市值對帳面比率。預期 MTB 與租稅規避指標呈正相關。
六、 財務槓桿比率 (LEV
i,t)
𝐿𝐸𝑉𝑖,𝑡 =
流動負債𝑖,𝑡+ 長期負債 𝑖,𝑡 資產總額𝑖,𝑡−1
Willson (2009) 與 Graham and Tucker (2006) 發現被指控進行租稅庇護的企 業有較低的財務槓桿率。陳明進與蔡麗雯 (2006) 則指出利息支出會為企業產生 稅盾效果,但由於我國稅法對於企業扣除利息支出的行為多有限制,26 因此債 務比率較高之企業不一定有較大的財稅差異。然而,負債比率較高之企業亦可能 因較大的資金需求壓力,產生租稅規避的動機(陳明進與蔡麗雯,2006)。因此 本文不預期 LEV 與租稅規避指標的關聯。此外,Desai and Dharmapala (2009) 指 出財務槓桿比率不僅受長期負債影響,亦應考慮流動負債的變動,因此本文參照 Chyz et al. (2017) 的變數定義,同時將長期負債及流動負債列入計算。
26 參見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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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PPE
i,t)
𝑃𝑃𝐸𝑖,𝑡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總額 𝑖,𝑡 資產總額𝑖,𝑡−1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中含有許多需提列折舊費用的資產,擁有越多折舊性資 產的企業會有較高額的折舊費用,進而產生較低的有效稅率。除此之外,折舊性 資產的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部分反映了經理人主觀認定 (Manzon and Plesko, 2002)。若企業採用的折舊方式與稅法不同將會影響財稅差異及有效稅率,對資 本越密集的企業影響越大 (Chen et al., 2010)。本文參照 Chyz et al. (2017) 的變數 定義,並預期 PPE 與租稅規避指標呈正相關。
八、 研究與發展支出 (RD
i,t)
𝑅𝐷𝑖,𝑡 =
研發支出𝑖,𝑡 資產總額𝑖,𝑡−1
Dyreng et al (2008) 認為鼓勵研發支出而給與租稅抵減的政策解釋了一部分 有效稅率的降低。先前文獻如 Chen et al. (2010)、Dyreng et al. (2010) 與 Chyz (2013) 皆將此作為控制變數。然而,Hanlon and Heitzman (2010) 認為是否將研 發支出作為控制變數取決於總經理投入研發是否專為取得租稅優惠,或僅是非稅 決策的副產品。本文參照 Chyz et al. (2017) 將 RD 作為控制變數,隱含投入研發 支出係非稅目的,因此須控制其對租稅規避指標的影響。本文預期 RD 與租稅規 避指標呈正相關。
九、 無形資產 (INTANG
i,t)
𝐼𝑁𝑇𝐴𝑁𝐺𝑖,𝑡 =
無形資產𝑖,𝑡 資產總額𝑖,𝑡−1
跨國企業會移轉無形資產如專利或商標予處於低稅率之境外子公司,再透過 移轉訂價 (transfer pricing) 的方式降低全球總稅負 (Hanlon and Heitzman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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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參照 Chen et al. (2010) 加入此變數,用以控制稅法與會計準則對於無形資產 不同對待進而對租稅規避指標產生之影響。不預期 INTANG 與租稅規避指標的關 係。
十、 權益所得 (EQUINC
i,t)
𝐸𝑄𝑈𝐼𝑁𝐶𝑖,𝑡 =
採權益法之投資損益 𝑖,𝑡 資產總額𝑖,𝑡−1
我國企業若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而有認列採權益法之投資收益者,不須計 入課稅所得中納稅。27 為控制稅法與會計準則對於採權益法之投資收益不同對 待可能產生之影響,本文參照 Chen et al. (2010)與 Frank et al. (2009)加入此變數。
並預期 EQUINC 與租稅規避指標呈正相關。
十一、 企業規模 (SIZE
i,t)
𝑆𝐼𝑍𝐸𝒊,𝒕 = ln (資產總額
𝑖,𝑡−1)
Siegfried (1974) 提出的政治權力假說認為大型企業較可能投入資源進行政 治遊說以獲取租稅利益。Dyreng et al. (2008) 指出規模較大的企業擁有較高的研 發支出導致較低的有效稅率。國內學者陳明進與蔡麗雯(2006) 則發現企業隨著 規模越大,其越有能力安排較複雜的交易,進而產生許多租稅規劃空間。但另一 方面,Zimmerman (1983) 指出政府有動機去監管規模較大的企業,使其相對不 易進行激進的租稅規避。依據 Watts and Zimmerman (1990) 提出之政治成本假說 (political cost hypothesis),規模大的企業也可能基於政治考量去繳稅,以降低負 面形象的可能性。綜上所述,企業規模與租稅政策的關聯並無一致結論,故本文 不預期 SIZE 與租稅規避指標的關係。本文參照 Chyz et al. (2017) 之定義,以期 初資產總額取自然對數作為企業規模之代理變數。
27 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 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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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國外營運所得 (FI
i,t)
𝐹𝐼𝑖,𝑡 =
國外營運所得 𝑖,𝑡 資產總額𝑖,𝑡−1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9) 及 Rego (2003) 指出企業會利用各國稅法上的 差異進行跨國架構安排,以達全球總稅負極小化。因此本文參考 Chyz et al. (2017) 將國外營運所得納入考慮,若國外營運所得越高,代表越激進的租稅規避,預期
FI 與租稅規避指標呈正相關。
最 後 , 本 研 究 加 入 年 度 固 定 效 果 (Year fixed effect) 及 產 業 固 定 效 果 (Industry fixed effect) 控制不同產業與年度對於租稅規避指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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