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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檢視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基本概念、內容、涵蓋範圍,進一步瞭解目前家長參 與學校事務的發展現況,本節將就我國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令論述之。

壹、國內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相關法令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是其權利也是責任,家長參與之意義在增進學生獲致良好的學 習成效,為了因應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趨勢,規範並鼓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國內訂 有多項法規及命令,敘述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

根據教育基本法,有關家長參與規定有三條條文說明如下:

第二條規定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

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八條規定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 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事務之權利。

第十條規定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 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成員應包含教 育學專家、家長會⋯⋯。

就其立法精神而言,家長之角色從以往消極的融入支持到如今的積極參與已有莫 大的轉變,有了法律強而有力的依據,以資遵循,則身為家長者更必須體認需分擔經 營學校教育的責任。

二、國民教育法

根據國民教育法,有關家長參與如下列第九及十條條文規定:

第九條、第十條賦予家長會遴選校長及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三、教師法

根據教師法,有關家長參與如下列第十一條條文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審、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 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一人⋯⋯。

四、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目前國內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省市略有不同,台北市市議會於八十三年十月 五日通過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高雄市市議會於八十六年五月二 十七日通過高雄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台灣省則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 通過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案;臺中市自89 年 10 月 31 日八九府教國字第 152654 號函訂定「「「「臺中市各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至今,隨時代變化與需求,期

間歷經四次修正,已逐漸符合社會觀感,各校運作漸趨成熟,家長參與盛況空前。

本項團隊目前在各級學校組織陣容堅強且參加熱烈踴躍,對於校務運作有極大的 助力,但需注意的是,該組織應立於協助地位,係協助者角色,學校人員需仍負 起全部教育職責。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隨著時代的進步,對於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法規命令,在考量 家長需求殷切的期盼下,已由單純的點擴大至面的接觸,已由聯絡詢問、參與活動轉 而發展至教學協助、人員遴選聘用的程度,法令的確保參與層面逐漸深入學校各項事 務,家長身份地位亦相對提高,更有積極效果激發家長參與的動力,對未來學校教育 的發展我們持肯定、正面的態度,可預期地將朝欣欣向榮的局面邁進,教育目的的達 成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