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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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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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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教育行政與管理

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指導教授:謝寶梅博士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

學校事務之調查研究

研究生:吳忠達

中華民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2)

摘 要

本研究之要旨,首先在分析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理論基礎 與相關研究,其次,在瞭解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與阻 礙參與因素及促進參與方法之差異情形;最後,針對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俾供 教育行政機關、家長團體、學校行政、教師及未來研究作為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參 考。 本研究所採用的方法為問卷調查法,根據相關的文獻分析,編製而成的研究工具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之調查研究問卷」,以臺 中市公立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為取樣範圍,共發出教師問卷 606 份,回收有效問卷 580 份,家長問卷 606 份,回收有效問卷 569 份。並以描述統計、平均數及標準差的 t 考 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等方法進行統計分析。 本研究的綜合結論為: 一、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看法之整體層面贊同程度為中上程度。 二、不同背景變項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參與類型或角色呈現顯 著差異。 三、不同背景變項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呈現顯著差異。 四、不同背景變項國民小學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阻礙參與因素及促進參與方法之 贊同程度無顯著差異。 綜合上述研究結論,對教育行政機關、家長團體、學校行政、教師及未來研究者 提供研究方向具體建議以供參考。 關鍵詞:國民小學、家長參與、學校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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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first main point of the research was to analyze the theory foundation and The first main point of the research was to analyze the theory foundation and The first main point of the research was to analyze the theory foundation and The first main point of the research was to analyze the theory foundation and correlative research that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and parents participated in school correlative research that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and parents participated in school correlative research that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and parents participated in school correlative research that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and parents participated in school affairs.

affairs. affairs.

affairs. The second main point was to realize the needs, confuses of teachers and The second main point was to realize the needs, confuses of teachers and The second main point was to realize the needs, confuses of teachers and The second main point was to realize the needs, confuses of teachers and parents participating in school affairs, the factors frustrating their pa

parents participating in school affairs, the factors frustrating their pa parents participating in school affairs, the factors frustrating their pa

parents participating in school affairs, the factors frustrating their participation and rticipation and rticipation and rticipation and the ways to increase

the ways to increase the ways to increase

the ways to increase their participation. their participation. their participation. their participation. Finally, with implicafion of the Finally, with implicafion of the Finally, with implicafion of the res Finally, with implicafion of the res res resaaaault, the ult, the ult, the ult, the 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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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chuang City about about about parents about parentsparentsparents’’’’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airs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airs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airs”””” was prepared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airs was prepared was prepared. 606 was prepared. 606 . 606 . 606 teacher questionnaires were given to Taichung City teachers, while 508 were teacher questionnaires were given to Taichung City teachers, while 508 were teacher questionnaires were given to Taichung City teachers, while 508 were teacher questionnaires were given to Taichung City teachers, while 508 were available. 606 parents questio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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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ilable. 606 parents questionnaires were given to Taichung City parents, while ires were given to Taichung City parents, while ires were given to Taichung City parents, while ires were given to Taichung City parents, while 569 were available. The research processed statistic analysis : descrip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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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clusions of the research are following: The conclusions of the research are following: The conclusions of the research are following: The conclusions of the research are following: 1.

1. 1.

1. Regarding parentsRegarding parentsRegarding parentsRegarding parents’’’’ 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 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 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 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airs, both primary school teachersairs, both primary school teachersairs, both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airs, both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and parents achieve middle or higher level of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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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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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3. Different backgrounds of primDifferent backgrounds of primDifferent backgrounds of primDifferent backgrounds of primary ary ary ary school teachers show sisnificantschool teachers show sisnificantschool teachers show sisnificantschool teachers show sisnificant differences in differences in differences in differences in the needs and confuses of par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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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eds and confuses of parents’’’’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airs. 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airs. 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airs. participation in school affairs. 4.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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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imary schoo Keywords: primary schoo Keywords: primary schoo

Keywords: primary school, parentsl, parentsl, parents’’’’ participation,l, parents participation, participation, participation, school affairs school affairs school affairs schoo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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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待答問題……… 6 第三節 名詞釋義……… 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8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概念分析……… 11 第二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內容……… 32 第三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法源基礎……… 39 第四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重要性與影響……… 42 第五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阻礙因素與促進策略……… 47 第六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相關研究……… 57

研究設計與實施

研究設計與實施

研究設計與實施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架構……… 67 第二節 研究假設……… 70 第三節 研究方法……… 73 第四節 研究對象與取樣……… 74 第五節 研究工具……… 79 第六節 實施程序……… 100 第七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101

研究結果與討論

研究結果與討論

研究結果與討論

研究結果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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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看法與類型及角色之分析與討 論……… 103 第二節 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之分析與討論……… 139 第三節 家長對參與學校事務的阻礙因素及促進方法之分析與討論……… 166

研究

研究

研究結論與建

研究

結論與建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

第一節 研究結論……… 175 第二節 建議……… 189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199 英文部分……… 204

附錄

附錄

附錄

附錄

附錄一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抽樣學校一覽表……… 207 附錄二 問卷初稿……… 208 附錄三 預試問卷……… 226 附錄四 正式問卷………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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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3-4-1 臺中市所屬之公立國民小學校數(研究母群體)分布情形綜覽表……… 74 表 3-4-2 預試問卷各學校規模抽樣情形……… 75 表 3-4-3 抽樣學校數分配……… 76 表 3-4-4 研究樣本人數……… 76 表 3-4-5 教師問卷寄發與回收情形摘要表……… 77 表 3-4-6 家長問卷寄發與回收情形摘要表……… 77 表 3-4-7 教師有效樣本基本資料統計……… 78 表 3-4-8 家長有效樣本基本資料統計……… 79 表 3-5-1 問卷初稿鑑定之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名單……… 81 表 3-5-2 教師問卷初稿與預試問卷題目對應情形……… 82 表 3-5-3 家長問卷初稿與預試問卷題目對應情形……… 83 表 3-5-4 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調查研究問卷項目分析……… 84 表 3-5-5 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調查研究問卷項目分析……… 86 表 3-5-6 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因素分析結果摘要表……… 88 表 3-5-7 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因素分析結果摘要表……… 92 表 3-5-8 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調查研究問卷信度分析……… 95 表 3-5-9 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調查研究問卷信度分析……… 96 表 3-5-10 教師預試問卷與正式問卷題目對應情形 ……… 97 表 3-5-11 家長預試問卷與正式問卷題目對應情形 ……… 97 表 3-5-12 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調查研究問卷信度分析………… 99 表 3-5-13 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調查研究問卷信度分析………… 100 表 4-1-1 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看法、各項目贊同程度之分析……… 104 表 4-1-2 教師對家長參與各類型學校事務贊同程度平均數及標準差摘要表………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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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3 不同性別教師對家長參與各類型學校事務贊同程度平均數及標準差 摘要表………106 表 4-1-4 不同年齡教師對家長參與各類型學校事務贊同程度之差異分析………… 107 表 4-1-5 不同學歷教師對家長參與各類型學校事務贊同程度之差異分析………… 109 表 4-1-6 不同任教年段教師對家長參與各類型學校事務贊同程度之差異分析…… 111 表 4-1-7 不同任教年資教師對家長參與各類型學校事務贊同程度之差異分析…… 113 表 4-1-8 不同擔任職務教師對家長參與各類型學校事務贊同程度之差異分析…… 115 表 4-1-9 不同學校規模教師對家長參與各類型學校事務贊同程度之差異分析…… 117 表 4-1-10 教師對家長參與各類型學校事務各項目結果摘要表……… 120 表 4-1-11 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整體及各項目贊同程度之差異分析………… 122 表 4-1-12 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各種的角色贊同程度平均數及標準差摘 要表……… 123 表 4-1-13 不同性別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各種的角色贊同程度平均數及標 準差摘要表……… 124 表 4-1-14 不同年齡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各種的角色贊同程度之差異分析… 125 表 4-1-15 不同學歷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各種的角色贊同程度之差異分析… 126 表 4-1-16 不同子女數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各種的角色贊同程度之差異 分析……… 129 表 4-1-17 家長對家長參與各種的角色學校事務各項目結果摘要表……… 130 表 4-2-1 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整體及各項目贊同之差異分析……… 139 表 4-2-2 不同性別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程度平均數及標準差摘要表…… 141 表 4-2-3 不同年齡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程度之差異分析……… 141 表 4-2-4 不同學歷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程度之差異分析……… 143 表 4-2-5 不同任教年段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程度之差異分析……… 144 表 4-2-6 不同任教年資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程度之差異分析……… 145 表 4-2-7 不同擔任職務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程度之差異分析………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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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8 不同學校規模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程度之差異分析……… 148 表 4-2-9 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困擾整體及各項目贊同程度之差異分析……… 149 表 4-2-10 不同性別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困擾程度平均數及標準差摘要表… 151 表 4-2-11 不同年齡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困擾程度之差異分析……… 152 表 4-2-12 不同學歷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困擾程度之差異分析……… 153 表 4-2-13 不同任教年段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困擾程度之差異分析………… 154 表 4-2-14 不同任教年資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困擾程度之差異分析………… 155 表 4-2-15 不同擔任職務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困擾程度之差異分析………… 156 表 4-2-16 不同學校規模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困擾程度之差異分析………… 157 表 4-3-1 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阻礙參與因素層面及各項目程度之差異 分析………166 表 4-3-2 不同性別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阻礙參與因素程度平均數及標準 差摘要表………167 表 4-3-3 不同背景變項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阻礙參與因素程度之差異分析…168 表 4-3-4 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促進參與方法層面及各項目程度之差異分析…169 表 4-3-5 不同性別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促進參與方法程度平均數及標準 差摘要表………170 表 4-3-6 不同背景變項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促進參與方法程度之差異分析…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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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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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在教育改革浪潮風起雲湧的快速變化時代,學校行政人員、老師們無不全心全力 投入與付出,然而,在教育改革的劇變過程中,學校機構不應是一肩扛起的主體,獨 攬所有教育工作,身為第一位教師的孩子父母實亦有責共同承擔此重責大任。因而家 長能否積極參與學校事務乃關係著教改成功及教育品質能否提昇的重大存在因素。本 研究將以「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為主題進行研究,本章共分為四節,分別說明敘述研 究動機與目的、提出待答問題、界定相關名詞、以及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 研究動機

「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是互相協助的,父母參與孩子的學校教育,除了參 與的管道外,參與的應有態度與方法,也是家長走入校園,得到正向回應的重要因素。 近年來教育的發展及改革上,家長大幅度參與學校教育的相關事務,已是必然的趨勢, 這代表著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從家裡擴及到校園裡,家長是孩子一生中最重要的、有 最深遠影響的人,而且家長和學校的合作關係對孩子的學習、生活及人格上的發展, 也具有積極而正向的作用;因此,就孩子的利益考量,學校應該尊重家長對其子女之 教育選擇權,強化家長的參與,以回應時代潮流的需求;我國自古以來即對於教師賦 予特別神聖的地位,在尊師重道的傳統觀念下,家長對於孩子學校的一切,不管是生 活上或學習上的教育,可說是完全信任學校由老師們決定教育內容的安排,家長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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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問參與學校教育的機會;即使有,也僅侷限於家長會一個管道,可是往往家長會卻 流於學校內的捐款單位,家長委員的成員人數也很有限。因此,其代表性明顯不足(吳 彣雪,2003)。綜觀過去家長參與逐漸擴展成到如今積極參與的行動,讓人明確感受 到不同於往昔;尤其自從解嚴以來,社會變遷急遽,教改浪潮撲天蓋地風湧而來,社 會開放的腳步加快,民主政治的觀念亦逐漸深植人心下;以致於過去被視為保守、閉 塞環境的教育場域,在現今社會期盼要求有了大幅度的轉化與改觀,再加上人民受教 育程度普遍大幅提高,普世大眾對於教育質與量的需求殷切、日益渴望提昇。近幾年 來,家長的教育參與權普遍受到重視,對家長而言,是一種權利,也同時多了一份責 任;對學校而言,是多了參與教育的合夥人,也多了一個監督的力量;如果家長和學 校的關係運作得宜,雙方可以是親密的教育合夥人,對孩子助益最大;若家長和學校 的關係處理得不好,則有可能弄得兩敗俱傷,孩子也將受到傷害。 家長是孩子教育事業的生命中貴人、重要合夥人,結合學校行政、教師及家長的 力量,勢必成為教育事業的鐵三角;近年來,隨著社會快速變遷,政治民主開放、經 濟突飛猛進,教育的發展亦日漸多元自由,尤其是在教育鬆綁與教育開放之後,對於 教師教學權和家長選擇權的倡導,更受到重視。所謂「家長參與」泛指在兒童教育過 程中,家長所參與的任何活動。很多的相關研究例如:黃淑苓(2001)研究指出:學者 們從各種角度研究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問題,其目的均在協助學生有效能學習,並努力 發展家庭-學校的「教育夥伴」關係(partnership),倡導家庭和學校共同承擔教育 孩子的責任與權力,吳烈洲(2001)定義「家長參與」為學生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 法定監護人對學校提供意見、貢獻心力、分擔責任之態度與行動(不包括在家參與), 其目的在使學生有更好的學習成果;均指出家長參與能促進子女的教育成就,同時對 學校也有實質的助益,另西方的一些學校與家庭合作模式也逐漸發展成為由家長擔任 校董,監管所有校政及決策的高度參與模式(沈雪明,1995)。在國內,近年來的一連 串教育法令的制定與修改、教育政策的擬訂與推陳出新,教育目標的確立與實踐,引 領教育革新的方向,而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即為其中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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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九年一貫課程施行之後,隨著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法令的修訂與 制訂,其中有關家長參與的層面與責任,有新的里程碑,尤其是 95 年 7 月 6 日立法通 過發布的「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更是明白規範確立了家長在 參與學校事務的責任與權益;值此關鍵時刻的家長們,將以更為積極、主動的態度參 與學校事務;追本溯源發現,從民國八十四年的教師法通過後,家長會取得出席教評 會、參與教師甄選的權利(教師法第十七條),及之後的國民教育法賦予家長參加校 務會議、校長遴選的權利(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十條),而有「教育憲法」之稱的 教育基本法的制訂,更是將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明文規定,使得家長可以參與學 校更多的校務決策、人事建議權(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等),使得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範圍不再侷限於出錢出力或是從事義工服務性質的態樣,可說向前 跨出了一大步;再則,九年一貫的課程綱要中明確指出,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將課程 發展、決定權力,下放到學校、社區,更使得家長對教學經營權,也就是對教育內容 的影響權大幅提升,對於未來教育品質提昇的管控與維繫,家長更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力;也因此,在教育改革的聲浪下,眾多民意呼應要求國家權力下放,積極有效推動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賦予家長更大的教育參與權限,發展家長與學校成為「教育夥伴」 的關係,密切聯結,是為不容忽視之課題,也因此引起本研究者欲瞭解兩者之間密切 到何種層次,此即為本研究欲探討動機之一。 在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過程中,學校所呈現的參與機會及要求、教師的價值觀與 態度、校長的角色與態度,往往是影響家長參與的重要因素之一(吳璧如,1999)。 楊巧玲(2001)認為: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應省思自己對家長的角色期望,主動與家長 溝通協調,而非單向賦予家長特定的角色,也應建立健全的決策機制並提供家長參與 管道。而任秀媚(1985)更在研究中指出,參與學校活動的家長在參與活動過程中對教 師的看法有相當大的轉變,這些家長一致認為老師與學生之間之各項互動,均為專業 的表現,所以家長覺得親師活動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教師更比以往尊敬,也開始採取 合作的態度;再則由於家長對學校事務的參與熱烈,使家庭與學校之間的親師氣氛轉 趨融洽、親密的態勢;但反觀小學教育場域中的教師會不會因親師間關係趨向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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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此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看法與家長亦有同感抑或覺得形成干預反而造成困 擾,他們對於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角色期望如何?另家長本身對於參與學校事務方面 持何種觀點與態度?這是本研究想要探討的動機之二。 二十一世紀在時代巨輪帶動下,呈現出一個民主多元、開放自主、民意導向的社 會現象;同時亦因言論自由,民意高漲,民主法治、思想開放、多功能政府型態的產 生……等的要件的影響,不論是政府機關、學校及民間企業、機構都有被民意檢視的 壓力存在,值此民意流向、時事所趨,學校行事作風,不能再「關起門來辦教育」的 心態作祟,必須敞開心胸、擴大視野而把家長的想法及建議融入加以考量,尤其是於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方面,對於學校的組織氣氛、行政決定、教學績效與學校特色 的推展更是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觀之近些年來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發展,已由點到 面、無到有的架構中逐漸形成組織式的團體協助學校推展各種教育措施及方案,例如 目前政府推動的課後照護及弱勢族群的補助照顧、友善校園與健康促進學校、小班教 學精神及九年一貫課程以來,家長參與的層面、方式逐漸加深加廣,形成一股強大助 力;至於,何以選擇以臺中市都會區為研究區域,其公立國民小學的教師及家長為研 究對象,其中實含有深層意義,主因乃是研究者在此曾經服務過的學校,家長參與學 校事務的參與情況、參與熱誠及參與人數之踴躍,蓬勃朝氣,令人讚嘆!但這樣的發 展趨勢是否能形成正面功能符合教師需求、亦或因此而產生負面效果形成教師的困 擾,因此,為瞭解都會型態服務的教師及參與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現況的看法, 協助與激發教師及家長對此劇烈變革氛圍的關注與認同否,讓人想一窺堂奧,比較其 異同及差異,基此激發研究者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研究的動機之三。 舉凡世界各國為促使教育能迎向新世紀的挑戰,為培育新世紀優質人才著眼,莫 不汲汲營營積極推動各項教育改革方案,藉以提升國民素質與國家競爭力,基此學校 教育除全力提昇教育品質,達成教育目標外;適時引進家長參與,將會發現若能妥善 運用家長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資源……等的協助與幫忙,一則不但能激勵學校教 師士氣,提高組織效能與行政運作,同時更能提昇行政決定品質,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我國 84 年公佈的「教師法」明文中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需有家長代表一人參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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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教師的遴選與聘任,在民國 85 年發表的「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也再三強調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重要性,種種教育政策的制定腳步的向前邁進,對整個學校組織 行政運作,產生了劃時代的變革與衝擊;循此教育改革浪潮中,「家長參與」躍然已 成為重要的工作要素,並為協助學校行政及教師的最大主力,本研究希望能突顯教師 及家長們迫切認同家長參與在國小教育環境生態與校園文化中的重要,此為本研究欲 探討的動機之四。

貳、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旨在透過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瞭解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實 際情況、整體情形,並分析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運作下教師的需求及困擾與家長的促進 參與方法與阻礙參與因素程度的關聯性及其影響,提出建議以提昇學校行政的效能。 本研究的探討目的有以下幾項: 一、瞭解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看法。 二、瞭解臺中市國民小學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看法。 三、瞭解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類型及角色的看法。 四、瞭解臺中市不同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需 求差異情形。 五、瞭解臺中市不同個人及學校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困 擾差異情形。 六、瞭解臺中市不同個人背景國民小學的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阻礙參與因素差 異情形。 七、瞭解臺中市不同個人背景國民小學的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促進參與方法差 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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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綜合研究結果,提出各種有助於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具體建議,以提供教育行 政機關、家長團體、學校行政、教師及未來研究作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參考, 以增進校務發展。

第二節 待答問題

依上述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研究欲探討的問題有下列幾項,敘述如下: 一、 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看法為何? 二、 國民小學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看法為何? 三、 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類型及角色的看法? 四、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需求是否有差異? 五、 不同學校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需求是否有差異? 六、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困擾是否有差異? 七、 不同學校背景變項的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困擾是否有差異? 八、 不同個人背景國民小學的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阻礙參與因素是否有差異? 九、 不同個人背景國民小學的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促進參與方法是否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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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所涉及的重要名詞,為避免因詞義不清造成觀念混淆,茲就其概念性與操 作性定義加以界定如下:

壹、教師

本研究「教師」係指服務於臺中市所屬之公立國民小學依國民教育法所設置 之學校現任校長、主任、組長、級任教師、科任教師(含普通班與特教班),不 含兼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實習老師。

貳、 家長

指就讀於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的學生父親、母親或監護人;不論其是否參與 家長組織團體,他們為了學生有更好的學習成果,願意提供意見給學校以分擔責 任、解決問題。

參、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係根據國民教育法設置之公私立國民小學,本研究所指「國民小學」 係由政府辦理,施行國民義務教育前六年之教育機構,不包含私立小學或特殊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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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家長參與

本研究的家長參與是指國民小學家長為了子女的教育、學習及發展,根據法 令規定在班級以及學校內外所進行的各項教育學習活動;或亦可指家長在其子女 的教育歷程中,參與一切有關子女學習活動的事務。

伍、學校事務

本研究所稱學校事務,採廣義的解釋,即有關學校教育的一切活動;亦是指 一所學校內直接或間接與學生的教育相關的所有事務,本研究歸納學者之意見, 將學校事務的內容概分為下列五類:教務活動、訓(學)輔活動、總務工作、學 校人事、一般行政等,本研究問卷根據上述項目綜合為學校事務、教師事務兩大 項編制。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根據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採用的研究範圍與限制分述如下:

壹、 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範圍,依「對象」與「內容」兩方面說明: 一.研究對象:任職於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的合格教師、學校家長兩部份為母群體。教 師部份包括臺中市之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主任、組長、級任教師及科任教師,不包 含代理代課教師及實習教師;家長部份則以臺中市之公立國民小學各校學生家長為 主。以隨機抽樣方式選取適當樣本。 二.研究內容:採用問卷調查法,探討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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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看法。 (二)國民小學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看法。 (三)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類型及角色的看法。 (四)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情形。 (五)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困擾情形。 (六)國民小學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阻礙參與因素情形。 (七)國民小學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促進參與方法情形。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在探討上述問題所受的限制如下: 一、研究變項方面 影響教師及家長知覺態度因素相當多,僅就學校教師變項、學校背景變項及 家長變項作為預測分析,且影響教師及家長覺知態度層面多,較易於流於主觀, 是較無法兼顧及避免之處。 二、研究樣本方面 樣本僅就於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為主,可能影響推論結果;若要 推論至其他縣市的學校,則須格外謹慎;又填答者若有學校校長或主任選擇性取 樣,可能使樣本分布產生偏差,導致研究結果亦有偏差情形。 三、研究方法方面 主要採問卷調查法,可於短時間獲得大量資料,但易受填答者主觀意識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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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及外在因素影響;能測出量的計算,但不能了解人的情緒因素,而且缺乏長期 的追踪調查,只能作為階段性的現象,了解部分原因,不能據以為必然或定然, 僅能反應物件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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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有關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研究有大量的文獻,本章針對本研究的範圍分析較直接 關連的文獻,共分六節,分別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概念分析、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內 容、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法源基礎、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重要性與影響、家長參與學校 事務之阻礙因素與促進策略、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概念分析

為釐清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基本概念,本節依序探討家長教育權法理基礎、意義 及內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意義與內涵、原則論述之。

壹、家長教育權的意義與內涵

在我國早期家長甚少參與學校教育,家長會的貢獻主要為捐款;隨著民眾權力意 識的改變,越來越多的家長要求參與學校事務,許多由家長為主的團體,也力倡家長 參與學校事務。民國 83 年通過之「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民國 84 年 教師法公佈,民國 86 年通過之高雄市及臺灣省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案,民國 88 年通 過之國民教育法修正案及之後通過之教育基本法,可見政府漸漸透過法令規範家長參 與,家長參與的範圍也逐漸擴大,參與的層級提昇至學校事務決策層面;而教育基本 法第八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 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事務之權利,進而至民國 95 年 7 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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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發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為家長參與的迫切性更有法源基 礎為依據,促使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立足點,將更為向前跨越一大步。 一、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權的法理基礎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權的由來,追本溯源,有其時空因素及時代演變而來,論述如 下: (一)親權 親權為一基本權利,而父母教育權則視為親權概念的一部分,此父母的教育權乃 因血親關係為父母的基本權,受憲法嚴謹的保障,具有防禦權和制度性的功能;可防 禦國家之不法侵害,若國家在教育上已侵害到父母之教育權時,父母得請求救濟。 (二)父母之個人權 參酌國內外學者專家研究及法制定位,父母在學校教育上之個人權享有下述八種 權利,茲說明如下: 1.教育生涯選擇權 在子女結束某一階段之學校教育時,父母有權決定選擇何種類型之學校使其子 女繼續求學歷程與否。 2.私立學校選擇權 目前世界各國為增進就學管道,都有保障私人興學之權利,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七條提到「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同法第十三條亦指出「政府及民 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 3.入學義務拒絕權 我國強迫入學法第六條規定「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 入學之義務。」但在美國法院允許父母得依宗教之理由拒絕之,我國各縣市政 府亦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改部分條文准許家長依一定程序提出在家 自行教育辦法,以因應特殊兒童的教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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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立)學校選擇權(越區就讀權) 英國給與地方教育機構一個裁量權來制定學校入學政策,並保障父母之公立學 校選擇權。目前我國受限於家長選擇新校或明星學校的歪風,仍有學區劃分甚 至實施總量管制的考量,但部份學生數較少且校舍空間仍足夠的學校,便設為 自由學區(如臺南市的新南、志開、安順國小),讓學校藉由辦學特色,來吸 引更多學生就讀(雷顯威,2001)。 5.異議權 若學校或教育機構不當處分或措施侵害其子女之權利時,父母得即時提出異 議,尋求合理保障。 6.學校教育內容影響權 對學校之教育課程父母仍享有一定之權利,以國外為例,在美國及加拿大父母 基於宗教理由及其世界觀因素對學校之教育課程內容享有課程之拒絕權及影響 權。 7.資訊請求權及隱私權保障 在資訊請求權方面,依我國檔案法規定,人民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 製有關個人權益事項之檔案,因此父母基於親權應得代為子女向學校申請閱 覽、抄錄或複製子女資料;另在保障個人隱私權方面,各國均立法保障之,如 美國有隱私權法,德國有聯邦資訊保護法,英國有資料保護法,美國對於教育 方面另有一特別法「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以保障學生及家庭的權利。 8.學校行事資訊請求權 學校教育在兒童教育上佔了很大的份量,因此,為保障父母教育權之行使,父 母應有學校活動行事資訊請求權,目前學校都設有家庭聯絡簿來作為親師的溝 通橋樑,除此之外,學校都設有網站、親師橋專刊作為校務推展及促進親師合 作的工具。北、高兩市部分學校甚至已架起「親師語音教育網」,利用科技 24 小時不打烊為學校與家庭開創新紀元的溝通模式(陳揚盛,2001)。 (三)父母集體參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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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個人權由父母個人即能行使,僅限於與自己子女有關之事項,但各國也有由 父母集團來行使其教育權之制度,如德國和我國皆有家長會(PTA),美國、英國、日 本有國家親師協會(nation congress of mothers and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s)。家長會或親師協會參與學校事務,本質上視為親權之行使,但集體 行使之結果必須不能侵害到其他家長的個人權。因此對於保障父母教育權之行使,父 母得請求國家訂定完善之機制以參與學校教育。 二、家長教育權的意義 從歷史發展的意義來看,教育原屬於私人的事務,父母有教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後來因民族主義抬頭,教育方乃成為大眾事務,國民教育興起,然而因權利主體的學 齡兒童無能力履行義務,父母或監護人因親權而被同意擁有教育權,在行使教育權的 過程中,父母以兒童的利益為前提,積極扮演教育者的角色,參與學校事務。「家長 教育權」的觀念,源自於西方國家的「教育人權」觀念,將教育視為一種「人權」 (education as a human rights)。其包含的項目如下:

(一)初等教育應免費而強制。 (二)中等教育(包括職業教育)應充實供應,使願意接受的人都有公平的機會。 (三)高等教育入學標準應以擇才為主,為提供公平機會。 (四)未完成初等教育的成年人應有接受補充教育的機會。 (五)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教育的方式和權利。 其中第五項「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教育的方式和權利」即為父母教育權的由來。 綜合上述「家長教育權」的意義,可定義為:立於以兒童的利益為出發點考量的 前提架構下,為子女選擇接受適當教育的方式和權利,代理行使其基本權利義務主體 的父母或監護人,依據與生俱來的親權而擁有的教育權,這種權利應視為一種基本人 權的展現,應給予尊重與重視。

(24)

三、家長教育權的內涵 所謂「家長教育權」是指如上述因親權關係擁有的權利,其內涵論點如下列學者 說明:余安邦(1995)研究發現家長應有「參與校務的權利」、「知的權利」、「被服 務的權利」等權利。萬佩萱(1996)分析所得家長教育權至少包括:1.家庭教育權,2. 教育場所選擇權,3.教育參與權(即享有參與並決定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三者。民 主國家一切權威的來源是由「國民」而來,根據近代民主政治的運作方式,國民亦應 有權參與教育事務,國民才是真正擁有教育決定權的主體,因此國民個人的權利須受 到憲法的保障。國民教育權具有五大內涵:1.兒童受教權,2.教師教育權,3.私校教 育權,4.住民教育權,5.父母教育權。父母在參與子女教育時應具備下列權利:1.協 助權──不侵害到教師教育權及學校其他單位之權利,只是協助的角色。2.建議權─ ─學校教育內容與方法,容許身為學習關係人的家長有建議權。3.參與決定權──以 集體參與方式對教師甄選、教科書選擇、校務會議討論等事項參與決定。 上述可知,「家長教育權」研究者採廣義解釋為:家長參與學校校務的各種權利, 包括學生選擇權、學生受教權、教育權及參與活動權等;家長既被視為「教育事業的 重要合夥人」,則應確實且具體落實於「家長教育權」校務中,使其能真正體驗孩子 教育的真實感,全心投入;因此除了有為子女選擇接受教育方式及場域的權利、選擇 公立學校以外符合國家設置條件及教育標準的私立學校的權利外,應積極參與融入校 園中協助與分擔校務,踴躍參與各項教學及非教學活動,透過親身實際體驗教學或活 動過程,確實瞭解與分享孩子的學習成果,為立法實踐之主要目的。

貳、家長參與的意義及內涵

為進一步瞭解家長參與的詳細情形,本段就國內、外學者觀點分別探討其意義及 內涵。

(25)

一、

家長參與的意義

「家長參與」一詞的定義,隨著時代巨輪與在教育改革浪潮的推動、推波助瀾與多 元文化教育思量的發展歷程的演進,以及就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取向與關注焦點之異 同,呈現了多元而不同論述的定義。茲將各學者對家長參與的定義列舉如下: (一)國外學者看法 根據國外學者對家長參與的定義,認為「家長參與」為「允許家長在家或是在學 校的教育歷程中,參與子女各種的活動」(Stallworth & Williams, 1983;Chavkin & Williams, 1985),或是指「家長在家庭及學校中動員家長潛能,使家長自己、他 們的孩子和學校所在社區獲益的過程,認為家長參與是學校、家長、社區合作關係的 一部份。」(Greenwood & Hickman, 1991;Epstein & Connor, 1992),而Crim(1992) 則指「家長參與」是家長與子女教育過程間的一切可能的互動行為。另外Grolnick (1994)指家長參與乃是指在特定領域中家長對其子女所提供的資源貢獻。 (二)國內學者看法 根據國內學者對家長參與所下的定義,下述說明之: 1.家長參與乃是家長基於本身的權利與義務,透過各種方式與學校教師或行政人 員合作,並運用各種可能方式,參與子女教育過程中的各種活動,以提昇學校 效能,促進兒童的學習與發展(陳良益,1996;王威傑,1997;林雯涓,2002)。 2.家長參與為「家長基於對教育事務的關心,以個人方式或結合社區、團體,任 何足以讓家長加入教育過程的活動形式,於學校或家庭中參與的所有與自我成 長或學生學習有關的教育活動,亦即只要是家長關心自己子女的教育所採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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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行動如關懷、鼓勵、支持等的方式,都屬於家長參與」(李明昌,1997; 郭明科,1997;林明地,1998;林明地,1999;洪麗玲,1999;侯世昌,2002)。 3.家長參與定義是「家長基於為促進學童的學習發展與學習成效,在學習的各個 歷程中,主動而樂意貢獻自己的心力,並運用不同的方式來與學校教師或行政 人員進行合作,以達成目的」(張明侃,1998)。 4.家長參與的定義:基於對子女教育事項的關心,家長於校內或校外參與的所有 教育活動:家長參與之內容則分成教學工作、訓導(學務)與輔導、總務工作、 人事決定、社區關係等五方面 (簡加妮,2001)。 5.就參與人員定義「家長參與」為學生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學 校提供意見、貢獻心力、分擔責任之態度與行動(不包括在家參與),其目的在 使學生有更好的學習成果 (吳烈洲,2001)。 6.家長參與的定義:家長為自助助人提昇學校整體教學效能,所參與的一切學校 事務性活動 (佘豐賜,2002)。 7.從家長本身談家長參與是指家長在塑造子女良好的教育環境,使子女有健全發 展的前提下,基於本身能力及意願,以不同的方式與學校合作,在整個子女的 學校教育過程中共同參與 (林俊瑩,2001)。 8.從「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簡稱「家長參與」,源於英文的parent involvement in schooling 或parent participation inschooling字面解釋,其意泛指學生家 長參與學校教育活動的一切行為,從協助學前兒童做好就學準備到參與學校計 畫或決策,都包含在其廣大的範圍之中 (李淑芬,2002)。 9.對「家長參與」的意義,從兩方面談說明:若就鉅觀而言,具有民眾參與公共 事務的積極意涵,因其係將家長認為是民眾,而將學校校務歸屬為公共事務; 而就微觀而言,家長參與亦可說是家長整個身心投入學校校務的具體表現,因 為若將學校組織視為開放系統,則家長可說是與教師一樣同屬學校組織的一份 子 (陳慕華,2002)。 10.在「教師與家長參與學校決策之研究」中,將家長參與分為「家庭本位的家長

(27)

參與」與「學校本位的家長參與」兩層面來界定。前者指家長以家庭為參與場 域,參與子女學校教育的相關活動;後者則指家長以子女就讀的學校為參與主 要場域 (楊巧玲,2002)。 11.指出家長參與是指家長基於子女學校教育的關心,志願參與校內或校外(不包 括家中)的相關組織 (林利俐,2003)。 12.綜合外國學者意見,定義家長參與是任何授權家長與家人參與孩子教育發展過 程的實際機會─無論他們在家、還是透過課程參與。每一種家長參與方案的理 念基礎,都是要激勵家長與教育者共同創造兒童教育與成人、成人與成人間的 良性且主動的互動關係 (葉肯昕,2004)。 從上述的研究中歸納,不難發現「家長參與」的意義相當廣泛,不論是在班級內 參與子女的學習活動、協助教師教學、擔任學校義工、參與課程規劃,甚至參與學校 行政及會議的決策等,幾乎都可見家長參與的身影,管道暢通且內容涵蓋多元,因為 教育非僅是學校的職責而已,家長仍是孩子生命最重要的關鍵成員之一;但因為研究 取向、方法、目的不同,研究者所關注的焦點當然不盡然相似,本研究之研究場域設 定在國民小學,故本研究對「家長參與」定義採較廣泛之見解為:「國民小學家長為 了子女的教育、學習及發展,根據法令規定在班級以及學校內外所進行的各項教育學 習活動;或亦可指家長在其子女的教育歷程中,參與一切有關子女學習活動的事務」。 二、

家長參與的內涵

「家長參與」泛指「家長參與子女各種教育學習活動」,下述論調從參與的方式 與類型、角色與層級二方面探討其實質內涵。 (一)家長參與的方式與類型

(28)

從文獻研究中探討對家長參與方式與類型不同學者有不同的看法,茲分述如下: 1.親職教育方面:指教養技巧的促進和支持,包括舉辦親職教育座談會、辦理新 生座談會、流通親職教育資訊以及邀請家長協助解決學生問題等(林明地, 1999;佘豐賜,2002;施智元,2006)。 2.溝通協調方面:指和老師或學校人員討論孩子的各種需要或教育理念,包括家 庭訪問、親師懇談、電話及文件溝通、面對面溝通(林明地,1999;佘豐賜, 2002;施智元,2006)。 3.擔任義工方面:由不同種類的義工所構成。例如擔任教室教學義工、圖書館義 工、導護義工、校園安全義工、遊戲場義工、校外教學義工、輔導教學義工、 園藝義工、學生社團義工、特殊學生義工等,主要目的是希望能統整家長之空 餘時間與專長,使其得以發揮(林明地,1999;吳烈洲,2001;佘豐賜,2002; 施智元,2006)。 4.家校合作方面:指家庭與學校密切結合,充分利用家庭、學校、社區資源來強 化學生學習效果,包括協助學校辦理各種活動,如運動會、畢業典禮、成果展 覽會、教學參觀日等(林明地,1999;吳烈洲,2001;佘豐賜,2002;施智元, 2006)。 5.教導小孩方面:係指父母在自己小孩學習上,扮演全方位的支持角色,如協助 小孩完成功課、監督小孩作功課、準備教學資料、帶小孩上圖書館、與小孩談 論學校生活、唸書給小孩聽、與小孩討論並安排各種教與學的活動等(林明地, 1999;佘豐賜,2002;施智元,2006)。 6.決策倡導方面:係指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學校或其他家長決策或想法的活動,包 括參與家長會代表之選舉、家長會開會、班級親師協會、學校教務會議、學校 行政會議、教師評議委員會、教師甄選會議、課程規劃設計、教科書遴選等有 關決定倡導之活動(林明地,1999;吳烈洲,2001;佘豐賜,2002;施智元,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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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就陳良益(1996)歸納外國學者(Davies, 1987;Sumption & Engstorm, 1966)家長 參與的方式,可依組織或個人,正式或非正式兩個基準點,區分為正式的組織參與、 正式的個人參與、非正式的組織參與、非正式的個人參與四種,分述於下: 1.正式的組織參與 指家長加入各種正式組織,以團體的力量來參與校務。如參加家長會、親 師協會、學校義工隊等各項種組織,法制定學校政策、訂定學校計畫、協助審 訂課程、遴選教材、參與校長、教職員工的甄選、參與學校評鑑⋯等。 2.正式的個人參與 指個人依據法令或公眾認同來參與學校相關事務。如:個人透過對學校教 育事務的投票、在公聽會上表達個人對教育的看法及建議等。 3.非正式的組織參與 常見的非正式組織是由家長所組成的社區團體,這些團體沒有嚴謹的組織 結構,可能因某種議題的看法相同,隨機組合而成,常扮演倡議的角色,對學 校當局並無強制力量,或可視為一壓力團體。 4.非正式的個人參與 家長個人透過向報章雜誌投書、或利用各種方式表達個人意見,此種方式 雖然間接,但亦有可能引起學校重視,進而影響學校各種政策及方案。 Epstein(1988)指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五種類型為: 1.父母義務。 2.學校義務。 3.參與學校教育活動。 4.參與家庭學習活動。 5.參與管理或倡導。 洪麗玲(1999)研究發現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類型,可歸納為下列四項: 1.在班級事務方面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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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協助班級校外教學、清潔美化維修、照顧學生、提供老師教學資源、 捐贈班級圖書或設備等。 2.在溝通協調方面的參與 包括和老師討論孩子的成長與需要、和老師討論教育理念、經由家庭聯絡 簿、班級通訊、學校簡訊等文件交流訊息。 3.在全校性事務方面的參與 包括擔任學校交通導護工作、參與低成就學生的輔導工作、參與學校綠化 美化工作等。 4.在校務決定方面的參與 包括參與學校各項會議,如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參與遴選教 科書,參與甄選、聘任、考核教師,以及課程方案的規劃等。 綜合上述學者、研究者的看法,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方式與類型因研究者不同取 向的觀點,而有不同的區分方式與類別,種種跡象顯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管道及內 容豐富而多元。而學校義工僅是較常參與的組織類型之一,但在非傳統式的參與類型 中,例如協助教學、參與做決定則已較往昔進步但仍有待努力的空間。 (二)家長參與的角色與層級 本段對家長參與的角色與層及級之不同觀點探討學者有不同的看法,茲分述 如下: 1.家長參與的角色 從文獻研究中將家長參與類型中,家長在學校教育中可扮演怎樣的角色,影響其 功能的發揮,是多數學者探討的重點。以下列舉國內外學者根據歸納的看法並說明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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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薪的學校人員:指家長在學校扮演助理、家長教育工作者、教師助理、圖書 館管理或其他協助性的角色,並支領校方薪水(Chavkin & Williams, 1987; Berger, 1987;Hollingsworth & Hoover,1991)。

(2)學校方案的支持者:指家長到學校擔任班級義工,協助校外教學或晚會活動, 籌募學校資金活動等(Chavkin & Williams, 1987;黃凱霖,1995;Chrispeels, 1996;陳良益,1996;郭明科,1997;謝金青,1999;柯貴美,2003)。 (3)家庭教師:藉由在學校或教師處所獲得的教養知識或技巧,不但能增進對子女

的瞭解,更有益於子女學習成就的提升與親子關係的和諧(Chavkin &

Williams, 1987;Berger,1987;Pearson, 1990;Hollingsworth & Hoover, 1991;黃凱霖,1995;Chrispeels, 1996;郭明科,1997;柯貴美,2003)。 (4)觀眾:指家長藉由參與學校所舉辦的表演活動、烘焙販賣的糕餅所得,回應學

校所需的經費要求等,來支持其子女的學校教育(Chavkin & Williams,1987; Pearson,1990;Hollingsworth & Hoover, 1991)。

(5)旁觀者:家長認為教育是學校的事,學校為專業機構,教師能提供子女最好的 教育方式,家長並不參與學校教育事項,僅在旁觀察學校對子女的教育活動 (Berger, 1987;陳良益,1996)。

(6)倡議者:指家長為要求學校改變現狀或措施所提出的建言,或向學校表達對教 育的需求、關心與問題(Chavkin & Williams, 1987;陳良益,1996;Chrispeels, 1996;郭明科,1997;謝金青,1999)。

(7)合作學習者:指家長與教師校長一同參與在職的講習會,學習有關教學方法、 兒童發展或其他相關主題(Chavkin & Williams, 1987;黃凱霖,1995; Chrispeels, 1996;謝金青,1999;柯貴美,2003)。

(8)決策者(decision maker)指家長經由顧問委員會、學校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 參與學校事務的決策(Chavkin & Williams, 1987;Berger, 1987;

Hollingsworth & Hoover,1991;黃凱霖,1995;Chrispeels, 1996;陳良 益,1996;郭明科,1997;謝金青,1999;柯貴美,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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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附屬的義工(accessory volunteers):家長配合學校要求,對學生提供間接的 服務,諸如晚會的協助等,扮演學校附屬的義工(Berger, 1987;Pearson, 1990;Hollingsworth & Hoover, 1991;黃凱霖,1995)。

(10)自願資源者(volunteer resources):家長義務提供學校各種教學方案所需的 資源,不支領報酬(Berger, 1987;陳良益,1996)。 (11)資訊接受者:家長接受來自學校的資訊,屬於學校對家庭單方面的溝通,學 校可透過行事曆、學校簡訊、成績單等方式告知家長學校的活動與孩子的學 習情形,家長是學校資訊的接受者,資訊的傳達是學校的責任也是家長知的 權利(郭明科,1997;謝金青,1999)。 (12)溝通者(黃凱霖,1995;Chrispeels,1996)。 (13)參與學校管理者(Pearson, 1990)。 (14)聯繫者(黃凱霖,1995)。 (15)資源提供者:家長可依自己的專業知識,或騰出自己的時間,提供資源來幫 助學校教育發展(柯貴美,2003)等。 另根據林明地(1998a)研究發現台灣省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對家長參與學校活 動與校務所持的意見,比較傾向於一種「有條件式的支持」的態度,希望家長的參與 是不干預、不介入學校行政;能夠避免介入地方派系或變成政治化的參與;亦希望家 長尊重教師專業,避免外行領導內行;傾向於支持家長適宜參與的類別是參加學校活 動,而有關教育專業的領域,家長則以提供意見為宜;有些校長們認為家長的知識與 能力是參與的必要條件。 上列的態度往往影響學校推展家長參與方案的內容及支持的程度,因此如何引進 家長參與,同時又能避免家長因參與校務而產生的不必要干擾與特權,將是未來家長 參與學校事務新課題。 而洪麗玲(1999)研究整理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類型,可歸納為四項: (1)在班級事務方面的參與 包括協助班級校外教學、清潔美化維修、照顧學生、提供老師教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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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班級圖書或設備等。 (2)在溝通協調方面的參與 包括和老師討論孩子的成長與需要、和老師討論教育理念、經由家庭聯 絡簿、班級通訊、學校簡訊等文件交流訊息。 (3)在全校性事務方面的參與 包括擔任學校交通導護工作、參與低成就學生的輔導工作、參與學校綠 化美化工作等。 (4)在校務決定方面的參與 包括參與學校各項會議,如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參與遴選 教科書,參與甄選、聘任、考核教師,以及課程方案的規劃等。 綜上所述,家長參與的角色是多樣化,其服務的內容則涵蓋了家庭、學校、社區 三層面。而且發現由於中外學者對於家長參與的定義不同,而有不同的角色界定,這 似乎反映了 Kagan(1984)提到的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之目的的模糊性及實務面的個別性 (引自吳璧如,1999),誠然如此,我們仍應持正面、認同、肯定的態度,共同與家長 分享孩子的成果為首要,敞開胸懷,迎接劃時代的家長參與角色的扮演。 2.家長參與的層級 家長參與的角色會因涉入之深淺而有層級之分,對於參與層級各學者有不同的分 法,如 Cervone & O’Leary(1982)認為家長參與教育活動的型態,從被動的參與者到 主動的參與者,可分為四種:(1)報告子女在家進步的情形;(2)特殊事件如運動 會畢業典禮等的參與;(3)參與學校親職教育的活動;(4)協助教師參與教學活動。 (引自洪麗玲,1999)。 Leter 則將家長參與的層級劃分為三個層級: (1)第一個層級是在家裡協助學習例如家長提供有利學習的家庭環境、被動的與 學校進行溝通、以及在家中參與子女的學習等,屬於最低層次的參與,家長 處於被動的地位,依賴教師或學校提供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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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種層級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此種型態的參與,家長主動提供各項服務、 積極與學校溝通兒童的成長及需要。 (3)最高層級則為家長參與督導與倡議,此時,家長與教育人員同步成長,不斷 充實自己在教育方面的知識與技能,並藉由提供專業建議,影響教育政策的 制訂與執行(歐陽誾、柯華葳、梁雲霞,1990)。 陳良益(1996),將家長對學校事務參與的層級,歸納為下列四項: (1)與學校一起做決定 家長與學校人員享有相同的參與及表決權,在對學校事務的決定上,兩者的 地位是平等的,家長經由正式組織的途徑,代表其他家長參與校務的決策。 (2)提出建議或看法 家長藉由組織或個人的影響力,表達其對學校事務的意見,但主要的決定權 仍掌握在學校相關人員的手中。例如參加學校的相關會議,但僅是列席的身 份,並不能夠參與表決,家長與學校的關係未達真正的平等。 (3)無意見地給予支持 家長通常是被排除於學校決策的過程之外,其可能在學校做成決策之後被知 會,但無變更決定的權利,其完全尊重並支持學校決策。 (4)沒有意見也不參與 家長對學校教育漠不關心,相當於旁觀者的角色。參與層級一般是與參與角 色相呼應,從參與角色的界定,並依其參與決策的深淺、或家長態度的積極 性可分別出參與的層級,例如前述陳良益(1996)參與的層級,前三者的主要 差別在於決策權的分享,後二者的區別則在於家長態度是否支持。此四者參 與層級恰與前述陳良益(1996)家長扮演的角色:決策者、倡議者、協助者與 支持者等各種角色相呼應。 洪麗玲(1999)研究台北市家長參與學校校務,將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區分為四個層級: (由高至低) (1)與學校共同做決定:家長與學校人員有相同的參與及表決權,在對學校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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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決定上,兩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家長經由正式組織的徑,代表其他家長參 與校務的決策。 (2)對學校提出建議或看法:家長藉由組織或個人的影響力,表達其對學校事務 的意見,但主要決定權仍掌握在學校相關人員手中。 (3)協助教師、學校處理教育事項:家長運用己身不同的專長、興趣與時間,於 學校中協助教師、學校處理教育相關事務,如擔任任義工、協助教師等。 (4)支持教師與學校:家長並不直接參與學校事務,而藉由給予教育人員適當的 鼓勵、參加學校舉辦的活動,表達對教育人員的支持與尊重,如配合教師與 學校的要求、參加運動會等。 鄭佳玲(2000)歸納Gestwicki(1992/1995)的研究,亦認為家長參與有三層次: (1)低層次的家長參與是允許家長參與一些不影響教師專業或學校決策權的活 動,傾向於家長經由簡訊、家長會的方式間接得知子女學校生活的資料。 (2)高層次的家長參與係指學校視家長為協助者,經由訪談、觀察等方式,提供 家長作決定的機會。 (3)而最高層次的家長參與則是家長及教師都是專業者,都有決策的權利,亦即 家長有權對其子女的教育作決定。 簡加妮(2001)將家長參與區分為四個層級,由低至高如下: (1)第一層級(支持者):被排除於決策過程之外,無變更決定之權力,其完全 尊重學校之決定,通常被動等待教師的鼓勵,不會主動與教師聯繫。 (2)第二層級(協助者):主動協助學校或教師處理有關學生教育事項,如擔任 義工、協助校外教學等,其被排除於決策過程之外,但家長的態度是主動積 極的。 (3)第三層級(倡議者):家長與學校關係未達真正平等,家長只能提出建議或 看法,主要決定權仍掌握於學校當中,態度屬於積極。 (4)第四層級〈決策者〉:與學校一起作決定,與教師擁有相同之參與權與表決 權,其態度是最積極的。此一層級之參與需法令或政策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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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世昌(2002)引述Cervone 和 O’Leary(1982)更將家長參與教育的型態,從被動到主 動,分為五種不同的層次: (1)學校向家長報告子女在校的進步情形(report in progress):家長透過家庭 聯絡簿、電話交談、參加親師懇談會等方式,被動的接受來自教師的訊息。 (2)特殊事件的參與(special events):家長參與學校舉辦的各式活動,諸如: 運動會、畢業典禮、園遊會等,藉由參與特定的活動,表達對學校的支持。 (3)家長接受親職教育(parent education):家長積極參與親子講座、家長間的 會議、教育座談會等,提昇教養子女方面的知識與技能。 (4)家長分擔教學的責任(parenting teaching):家長進入學校協助教師進行教 學活動,對低成就學生提供補救教學,或在家中協助子女學習。

(5)家長參與和孩子教育有關的決定(parent as decision maker)。

陳慕華(2002)排除家庭參與的層面,從學校及社區兩層面研究指出,家長參與學校育 的層面有六項: (1)校務發展與規畫。 (2)校園建設與美化。 (3)人事遴聘與評鑑。 (4)教學活動與教材。 (5)學生管教與輔導。 (6)社區營造與關係。 綜上所述,家長參與的層次,已逐漸提昇由下而上從消極的支持到主動的參與, 由不參與到與學校一起做決定的積極參與,愈重要層次會議給予家長更多參與決策的 機會;符應當前趨勢,由於國民自我意識的覺醒與教育程度的提高,家長要求參與的 層次也逐漸向上提升,表現的情況亦較為積極而有效率,實為一大進展,令人欣慰。

三、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意義、原則

(37)

為更清楚瞭解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深入探討,本段將針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意義 及原則分別論述之: 茲將國內外對「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定義整理如下: (一)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意義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泛指家長在子女的學習活動或教育歷程中的參與情形,或所採 取的一切行動,包括到學校參與教育活動,也包括在校外或家裡協助子女進行學習活 動(林天祐,1997;林明地,1997)。因研究目的不同,學者對其亦有不同解釋,其 英文 parent participation 或 parent involvement,有的學者不予區分,有的學者 則加以區分:D. Davies 的界定(LeBlanc, 1993)家長參與(Participation),指家 長影響或企圖影響學校主要決定,如學校人員、方案、預算等方面,隱含「擁有作決 定的權力」。家長投入(involvement),指支持學校及學校方案的其他類型活動。「家 長參與」除了名詞上的差異外,本質上亦是一個不易界定的概念,即使採用相同名詞 的學者,對其概念亦不見得完全一致,提出的定義也不盡相同。(吳璧如,1999;陳 良益,1996)的定義,包括四個重點: 1.就起點而言,家長參與立基於家長的意願。 2.就歷程而言,家長參與是一種合作的過程。 3.就目的而言,家長參與在促進兒童的學習與發展。 4.就內容而言,家長參與遍及整個教育歷程。 學者對家長參與的界定,產生最大差異處即在第四點,各家看法不一,採狹義觀 點的研究者,有些著重於配合子女就讀學校,參與子女課後的學習活動(林天祐,1997; 林明地,1998a);有些指學生家長進入校園,參與教育歷程或學習活動的行為,或指 協助學前兒童做好學前準備,或專指參與學校各種事務的計畫與決策,或基於保障學 生受教權及家長教育權而與學校密切合作、協助兒童充份學習(方慧琴,1997;任秀

(38)

媚,1985;陳良益,1996)。Chrispeels 在 1996 年(引自吳璧如,1999)提出「家 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一詞的概念較為狹隘,應以「家庭-學校-社區合夥關係」 (home-school-communitypartnership)取代之較佳。 國內研究方面,林天祐(1997)認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是指「學生家長與學校 良性互動的過程,包括家長到學校參與教育活動,以及在家配合子女就讀學校學習活 動的要求」。吳璧如(1997)採廣義的定義,認為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是指「凡家長為子 女佈置有利於成長與學習的家庭環境、提供子女在校所需用品、學校邀請家長到校參 與校內舉辦的活動、觀察子女上課情形、擔任教師助手、協助教學活動的進行、教師 與家長的聯繫與溝通、家長在家中與子女一同參與學習活動、接受親職教育課程或參 與學校決策、學校提供家長有關社區資源的資訊等等均屬之。」林明地(1998a)認為「家 長參與學校活動與校務」是指在國民中小學教育中,任何一種可以讓家長參與其子女 教育過程與學校事務的活動型式。 LeBlanc 在 1992 年(引自楊巧玲,2001)強調,如果參與(participation)是 指影響或企圖影響重要事項的決策, 和支持各項活動的投入(involvement)有別, 當家長扮演行政夥伴的角色而被賦予決定學校的人事、課程與經費的權力,才是真正 的參與,其目的在影響學校的重要決策,方式是透過參加學校的行政管理組織,結果 可能是改變學校的決定;如果參與指的是影響力的運作,有別於扮演支持與協助角色 的投入,那麼 1980 年代以來,英、美所推行的教育改革提供了家長參與的新機制,學 校本位管理與家長選擇學校是賦予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力之制度性設計。 本研究則根據所需,將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定義採廣義解釋:基於對教育事項的 關心、關注與投入,於孩子教育學習歷程中,家長對於校內或校外(不包括家中)參 與學校所有教育事務相關活動均屬之。包括: (1)協助班級或班群校外教學、教室維修、教學佈置、專長或晨光教學、學童輔導、補 救教學等班級(群)性事務。 (2)協助學校綠美化、環境整理、擔任交通導護等全校性事務。 (3)參與教科書評選、課程規劃、教師甄選、校長遴選、學校發展方向、校務會議等與

數據

表 3-4-3 抽樣學校數分配 學校規模  12 班以下  13 班~24 班 25 班~48 班 49 班~60 班  61 班以上  合計  學校總數  3  1  25  7  10  46  施測學校數  3  1  25  7  10  46  經由上述抽樣方式確定全部樣本學校後,再依據學校規模抽取教師 8 至 16 人填答 問卷:「12 班以下」抽取 8 人,「13-24 班」抽取 10 人,「25-48 班」抽取 12 人, 「49-60 班」抽取 16 人、「61 班以下」抽取 16 人,共
表 3-4-7 教師有效樣本基本資料統計  背景變項  組  別  人數  百分比  性  別  男  女  176 404  30.3% 69.7%  年  齡  30 歲以下 31-40 歲  41-50 歲  51 歲以上  69  217 259 35  11.9% 31.4% 44.7% 6.0%  學  歷  專科畢  師大、師院畢  一般大學畢  研究所畢(含四十學分)以上  11  191 156 222  1.9%  32.9% 26.9% 38.3%  任教年段  低年段 中年段  高年
表 3-4-8 家長有效樣本基本資料統計  背景變項  組  別  人數  百分比  性  別  男  女  97  472  17.0% 83.0%  年  齡  30 歲以下 31-40 歲  41-50 歲  51 歲以上  7  246 290 26  1.2%  43.2% 51.0% 4.6%  學  歷  國小畢 國中畢  高中(職)畢  專科畢  大學院校畢  研究所畢以上  0  11  178 192 153 35  0  1.9%  31.3% 33.7% 26.9% 6.2%  子女
表 3-5-4 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及困擾調查研究問卷項目分析  層         面  問卷部份  預試題號  個別題目與各層面 總分的相關  CR 值  結論  1  .628 *** 9.403 *** 保留  2  .653 *** 10.386 *** 保留  3  .705 *** 10.083 *** 保留  4  .718 *** 8.047 *** 保留  5  .756 *** 9.368 *** 保留  6  .531 *** 5.000 *** 保留  7  .539 ***
+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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