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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改革浪潮風起雲湧的快速變化時代,學校行政人員、老師們無不全心全力 投入與付出,然而,在教育改革的劇變過程中,學校機構不應是一肩扛起的主體,獨 攬所有教育工作,身為第一位教師的孩子父母實亦有責共同承擔此重責大任。因而家 長能否積極參與學校事務乃關係著教改成功及教育品質能否提昇的重大存在因素。本 研究將以「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為主題進行研究,本章共分為四節,分別說明敘述研 究動機與目的、提出待答問題、界定相關名詞、以及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 研究動機

「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是互相協助的,父母參與孩子的學校教育,除了參 與的管道外,參與的應有態度與方法,也是家長走入校園,得到正向回應的重要因素。

近年來教育的發展及改革上,家長大幅度參與學校教育的相關事務,已是必然的趨勢,

這代表著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從家裡擴及到校園裡,家長是孩子一生中最重要的、有 最深遠影響的人,而且家長和學校的合作關係對孩子的學習、生活及人格上的發展,

也具有積極而正向的作用;因此,就孩子的利益考量,學校應該尊重家長對其子女之 教育選擇權,強化家長的參與,以回應時代潮流的需求;我國自古以來即對於教師賦 予特別神聖的地位,在尊師重道的傳統觀念下,家長對於孩子學校的一切,不管是生 活上或學習上的教育,可說是完全信任學校由老師們決定教育內容的安排,家長少有

過問參與學校教育的機會;即使有,也僅侷限於家長會一個管道,可是往往家長會卻 流於學校內的捐款單位,家長委員的成員人數也很有限。因此,其代表性明顯不足(吳 彣雪,2003)。綜觀過去家長參與逐漸擴展成到如今積極參與的行動,讓人明確感受 到不同於往昔;尤其自從解嚴以來,社會變遷急遽,教改浪潮撲天蓋地風湧而來,社 會開放的腳步加快,民主政治的觀念亦逐漸深植人心下;以致於過去被視為保守、閉 塞環境的教育場域,在現今社會期盼要求有了大幅度的轉化與改觀,再加上人民受教 育程度普遍大幅提高,普世大眾對於教育質與量的需求殷切、日益渴望提昇。近幾年 來,家長的教育參與權普遍受到重視,對家長而言,是一種權利,也同時多了一份責 任;對學校而言,是多了參與教育的合夥人,也多了一個監督的力量;如果家長和學 校的關係運作得宜,雙方可以是親密的教育合夥人,對孩子助益最大;若家長和學校 的關係處理得不好,則有可能弄得兩敗俱傷,孩子也將受到傷害。

家長是孩子教育事業的生命中貴人、重要合夥人,結合學校行政、教師及家長的 力量,勢必成為教育事業的鐵三角;近年來,隨著社會快速變遷,政治民主開放、經 濟突飛猛進,教育的發展亦日漸多元自由,尤其是在教育鬆綁與教育開放之後,對於 教師教學權和家長選擇權的倡導,更受到重視。所謂「家長參與」泛指在兒童教育過 程中,家長所參與的任何活動。很多的相關研究例如:黃淑苓(2001)研究指出:學者 們從各種角度研究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問題,其目的均在協助學生有效能學習,並努力 發展家庭-學校的「教育夥伴」關係(partnership),倡導家庭和學校共同承擔教育 孩子的責任與權力,吳烈洲(2001)定義「家長參與」為學生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 法定監護人對學校提供意見、貢獻心力、分擔責任之態度與行動(不包括在家參與),

其目的在使學生有更好的學習成果;均指出家長參與能促進子女的教育成就,同時對 學校也有實質的助益,另西方的一些學校與家庭合作模式也逐漸發展成為由家長擔任 校董,監管所有校政及決策的高度參與模式(沈雪明,1995)。在國內,近年來的一連 串教育法令的制定與修改、教育政策的擬訂與推陳出新,教育目標的確立與實踐,引 領教育革新的方向,而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即為其中重要的一環。

自從九年一貫課程施行之後,隨著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法令的修訂與 制訂,其中有關家長參與的層面與責任,有新的里程碑,尤其是 95 年 7 月 6 日立法通 過發布的「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更是明白規範確立了家長在 參與學校事務的責任與權益;值此關鍵時刻的家長們,將以更為積極、主動的態度參 與學校事務;追本溯源發現,從民國八十四年的教師法通過後,家長會取得出席教評 會、參與教師甄選的權利(教師法第十七條),及之後的國民教育法賦予家長參加校 務會議、校長遴選的權利(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十條),而有「教育憲法」之稱的 教育基本法的制訂,更是將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明文規定,使得家長可以參與學 校更多的校務決策、人事建議權(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等),使得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範圍不再侷限於出錢出力或是從事義工服務性質的態樣,可說向前 跨出了一大步;再則,九年一貫的課程綱要中明確指出,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將課程 發展、決定權力,下放到學校、社區,更使得家長對教學經營權,也就是對教育內容 的影響權大幅提升,對於未來教育品質提昇的管控與維繫,家長更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力;也因此,在教育改革的聲浪下,眾多民意呼應要求國家權力下放,積極有效推動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賦予家長更大的教育參與權限,發展家長與學校成為「教育夥伴」

的關係,密切聯結,是為不容忽視之課題,也因此引起本研究者欲瞭解兩者之間密切 到何種層次,此即為本研究欲探討動機之一。

在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過程中,學校所呈現的參與機會及要求、教師的價值觀與 態度、校長的角色與態度,往往是影響家長參與的重要因素之一(吳璧如,1999)。

楊巧玲(2001)認為: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應省思自己對家長的角色期望,主動與家長 溝通協調,而非單向賦予家長特定的角色,也應建立健全的決策機制並提供家長參與 管道。而任秀媚(1985)更在研究中指出,參與學校活動的家長在參與活動過程中對教 師的看法有相當大的轉變,這些家長一致認為老師與學生之間之各項互動,均為專業 的表現,所以家長覺得親師活動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教師更比以往尊敬,也開始採取 合作的態度;再則由於家長對學校事務的參與熱烈,使家庭與學校之間的親師氣氛轉 趨融洽、親密的態勢;但反觀小學教育場域中的教師會不會因親師間關係趨向緊密,

是否因此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看法與家長亦有同感抑或覺得形成干預反而造成困 擾,他們對於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角色期望如何?另家長本身對於參與學校事務方面 持何種觀點與態度?這是本研究想要探討的動機之二。

二十一世紀在時代巨輪帶動下,呈現出一個民主多元、開放自主、民意導向的社 會現象;同時亦因言論自由,民意高漲,民主法治、思想開放、多功能政府型態的產 生……等的要件的影響,不論是政府機關、學校及民間企業、機構都有被民意檢視的 壓力存在,值此民意流向、時事所趨,學校行事作風,不能再「關起門來辦教育」的 心態作祟,必須敞開心胸、擴大視野而把家長的想法及建議融入加以考量,尤其是於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方面,對於學校的組織氣氛、行政決定、教學績效與學校特色 的推展更是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觀之近些年來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發展,已由點到 面、無到有的架構中逐漸形成組織式的團體協助學校推展各種教育措施及方案,例如 目前政府推動的課後照護及弱勢族群的補助照顧、友善校園與健康促進學校、小班教 學精神及九年一貫課程以來,家長參與的層面、方式逐漸加深加廣,形成一股強大助 力;至於,何以選擇以臺中市都會區為研究區域,其公立國民小學的教師及家長為研 究對象,其中實含有深層意義,主因乃是研究者在此曾經服務過的學校,家長參與學 校事務的參與情況、參與熱誠及參與人數之踴躍,蓬勃朝氣,令人讚嘆!但這樣的發 展趨勢是否能形成正面功能符合教師需求、亦或因此而產生負面效果形成教師的困 擾,因此,為瞭解都會型態服務的教師及參與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現況的看法,

協助與激發教師及家長對此劇烈變革氛圍的關注與認同否,讓人想一窺堂奧,比較其 異同及差異,基此激發研究者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研究的動機之三。

舉凡世界各國為促使教育能迎向新世紀的挑戰,為培育新世紀優質人才著眼,莫 不汲汲營營積極推動各項教育改革方案,藉以提升國民素質與國家競爭力,基此學校 教育除全力提昇教育品質,達成教育目標外;適時引進家長參與,將會發現若能妥善 運用家長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資源……等的協助與幫忙,一則不但能激勵學校教 師士氣,提高組織效能與行政運作,同時更能提昇行政決定品質,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我國 84 年公佈的「教師法」明文中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需有家長代表一人參與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