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本研究根據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採用的研究範圍與限制分述如下:

壹、 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範圍,依「對象」與「內容」兩方面說明:

一.研究對象:任職於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的合格教師、學校家長兩部份為母群體。教 師部份包括臺中市之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主任、組長、級任教師及科任教師,不包 含代理代課教師及實習教師;家長部份則以臺中市之公立國民小學各校學生家長為 主。以隨機抽樣方式選取適當樣本。

二.研究內容:採用問卷調查法,探討內容包括

(一)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看法。

(二)國民小學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看法。

(三)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類型及角色的看法。

(四)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需求情形。

(五)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困擾情形。

(六)國民小學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阻礙參與因素情形。

(七)國民小學家長對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促進參與方法情形。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在探討上述問題所受的限制如下:

一、研究變項方面

影響教師及家長知覺態度因素相當多,僅就學校教師變項、學校背景變項及 家長變項作為預測分析,且影響教師及家長覺知態度層面多,較易於流於主觀,

是較無法兼顧及避免之處。

二、研究樣本方面

樣本僅就於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教師及家長為主,可能影響推論結果;若要 推論至其他縣市的學校,則須格外謹慎;又填答者若有學校校長或主任選擇性取 樣,可能使樣本分布產生偏差,導致研究結果亦有偏差情形。

三、研究方法方面

主要採問卷調查法,可於短時間獲得大量資料,但易受填答者主觀意識的主

導及外在因素影響;能測出量的計算,但不能了解人的情緒因素,而且缺乏長期 的追踪調查,只能作為階段性的現象,了解部分原因,不能據以為必然或定然,

僅能反應物件的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有關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研究有大量的文獻,本章針對本研究的範圍分析較直接 關連的文獻,共分六節,分別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概念分析、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內 容、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法源基礎、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重要性與影響、家長參與學校 事務之阻礙因素與促進策略、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概念分析

為釐清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基本概念,本節依序探討家長教育權法理基礎、意義 及內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意義與內涵、原則論述之。

壹、家長教育權的意義與內涵

在我國早期家長甚少參與學校教育,家長會的貢獻主要為捐款;隨著民眾權力意 識的改變,越來越多的家長要求參與學校事務,許多由家長為主的團體,也力倡家長 參與學校事務。民國 83 年通過之「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民國 84 年 教師法公佈,民國 86 年通過之高雄市及臺灣省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案,民國 88 年通 過之國民教育法修正案及之後通過之教育基本法,可見政府漸漸透過法令規範家長參 與,家長參與的範圍也逐漸擴大,參與的層級提昇至學校事務決策層面;而教育基本 法第八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 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事務之權利,進而至民國 95 年 7 月 6

日發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為家長參與的迫切性更有法源基 礎為依據,促使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立足點,將更為向前跨越一大步。

一、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權的法理基礎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權的由來,追本溯源,有其時空因素及時代演變而來,論述如 下:

(一)親權

親權為一基本權利,而父母教育權則視為親權概念的一部分,此父母的教育權乃 因血親關係為父母的基本權,受憲法嚴謹的保障,具有防禦權和制度性的功能;可防 禦國家之不法侵害,若國家在教育上已侵害到父母之教育權時,父母得請求救濟。

(二)父母之個人權

參酌國內外學者專家研究及法制定位,父母在學校教育上之個人權享有下述八種 權利,茲說明如下:

1.教育生涯選擇權

在子女結束某一階段之學校教育時,父母有權決定選擇何種類型之學校使其子 女繼續求學歷程與否。

2.私立學校選擇權

目前世界各國為增進就學管道,都有保障私人興學之權利,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七條提到「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同法第十三條亦指出「政府及民 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

3.入學義務拒絕權

我國強迫入學法第六條規定「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 入學之義務。」但在美國法院允許父母得依宗教之理由拒絕之,我國各縣市政 府亦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改部分條文准許家長依一定程序提出在家 自行教育辦法,以因應特殊兒童的教育問題。

4.(公立)學校選擇權(越區就讀權)

英國給與地方教育機構一個裁量權來制定學校入學政策,並保障父母之公立學 校選擇權。目前我國受限於家長選擇新校或明星學校的歪風,仍有學區劃分甚 至實施總量管制的考量,但部份學生數較少且校舍空間仍足夠的學校,便設為 自由學區(如臺南市的新南、志開、安順國小),讓學校藉由辦學特色,來吸 引更多學生就讀(雷顯威,2001)。

5.異議權

若學校或教育機構不當處分或措施侵害其子女之權利時,父母得即時提出異 議,尋求合理保障。

6.學校教育內容影響權

對學校之教育課程父母仍享有一定之權利,以國外為例,在美國及加拿大父母 基於宗教理由及其世界觀因素對學校之教育課程內容享有課程之拒絕權及影響 權。

7.資訊請求權及隱私權保障

在資訊請求權方面,依我國檔案法規定,人民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 製有關個人權益事項之檔案,因此父母基於親權應得代為子女向學校申請閱 覽、抄錄或複製子女資料;另在保障個人隱私權方面,各國均立法保障之,如 美國有隱私權法,德國有聯邦資訊保護法,英國有資料保護法,美國對於教育 方面另有一特別法「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以保障學生及家庭的權利。

8.學校行事資訊請求權

學校教育在兒童教育上佔了很大的份量,因此,為保障父母教育權之行使,父 母應有學校活動行事資訊請求權,目前學校都設有家庭聯絡簿來作為親師的溝 通橋樑,除此之外,學校都設有網站、親師橋專刊作為校務推展及促進親師合 作的工具。北、高兩市部分學校甚至已架起「親師語音教育網」,利用科技 24 小時不打烊為學校與家庭開創新紀元的溝通模式(陳揚盛,2001)。

(三)父母集體參決權

父母個人權由父母個人即能行使,僅限於與自己子女有關之事項,但各國也有由 父母集團來行使其教育權之制度,如德國和我國皆有家長會(PTA),美國、英國、日 本有國家親師協會(nation congress of mothers and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s)。家長會或親師協會參與學校事務,本質上視為親權之行使,但集體 行使之結果必須不能侵害到其他家長的個人權。因此對於保障父母教育權之行使,父 母得請求國家訂定完善之機制以參與學校教育。

二、家長教育權的意義

從歷史發展的意義來看,教育原屬於私人的事務,父母有教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後來因民族主義抬頭,教育方乃成為大眾事務,國民教育興起,然而因權利主體的學 齡兒童無能力履行義務,父母或監護人因親權而被同意擁有教育權,在行使教育權的 過程中,父母以兒童的利益為前提,積極扮演教育者的角色,參與學校事務。「家長 教育權」的觀念,源自於西方國家的「教育人權」觀念,將教育視為一種「人權」

(education as a human rights)。其包含的項目如下:

(一)初等教育應免費而強制。

(二)中等教育(包括職業教育)應充實供應,使願意接受的人都有公平的機會。

(三)高等教育入學標準應以擇才為主,為提供公平機會。

(四)未完成初等教育的成年人應有接受補充教育的機會。

(五)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教育的方式和權利。

其中第五項「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教育的方式和權利」即為父母教育權的由來。

綜合上述「家長教育權」的意義,可定義為:立於以兒童的利益為出發點考量的 前提架構下,為子女選擇接受適當教育的方式和權利,代理行使其基本權利義務主體 的父母或監護人,依據與生俱來的親權而擁有的教育權,這種權利應視為一種基本人 權的展現,應給予尊重與重視。

三、家長教育權的內涵

所謂「家長教育權」是指如上述因親權關係擁有的權利,其內涵論點如下列學者 說明:余安邦(1995)研究發現家長應有「參與校務的權利」、「知的權利」、「被服 務的權利」等權利。萬佩萱(1996)分析所得家長教育權至少包括:1.家庭教育權,2.

教育場所選擇權,3.教育參與權(即享有參與並決定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三者。民 主國家一切權威的來源是由「國民」而來,根據近代民主政治的運作方式,國民亦應 有權參與教育事務,國民才是真正擁有教育決定權的主體,因此國民個人的權利須受 到憲法的保障。國民教育權具有五大內涵:1.兒童受教權,2.教師教育權,3.私校教

教育場所選擇權,3.教育參與權(即享有參與並決定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三者。民 主國家一切權威的來源是由「國民」而來,根據近代民主政治的運作方式,國民亦應 有權參與教育事務,國民才是真正擁有教育決定權的主體,因此國民個人的權利須受 到憲法的保障。國民教育權具有五大內涵:1.兒童受教權,2.教師教育權,3.私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