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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東會決議瑕疵與後續法律問題之產生

第二節 實務上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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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實務上個案

我國實務上,不乏類似於 SOGO 案中所發生之事實,其特色均在於某次 特定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發生瑕疵,此瑕疵可能引發後續一連串的 公司程序上之瑕疵(即瑕疵之連鎖22),尤其這些瑕疵最終影響到公司董事 資格之效力,最後可能使公司相關之法律行為效力上發生疑義,甚至可能 產生經營權之變動。以下本文即列舉近來學說上所探討的數個案例,並藉 此統整、歸納出一定的事實與問題之發生。

第一項 太平洋流通公司撤銷登記與 SOGO 經營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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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3 月,太平洋建設集團之經營者-章氏父子為解決太平洋建 設(簡稱太設)公司財務困難,便聽從林華德、李恆隆等人之建議,就太 設集團旗下之資產及太平洋流通公司(簡稱太流)與太平洋百貨公司(下 稱 SOGO)之股權進行以下分割計畫:

「1.太設公司將其原持有「60%中控公司股權」與「市價 46 億 SOGO 大樓」售予 SOGO;2.將「48%SOGO 股權」售予太流公司(太流為太設公 司為轉投資所設之資本額 100 萬之公司)。依事後之計算,太設共將 84%

之 SOGO 股份售予太流;3.將太設公司所持有之太流公司 100%股權售予 SOGO。」此舉造成 SOGO 持有太流公司 100%股份、太流持有 SOGO84%股 份。後經民事法院24認定事實如下,「時任 SOGO 董事長之章民強以 SOGO 名

22 按此用語係參考學者與日本法上相關文獻所使用之文字。

23 相關資料請參閱方嘉麟、林進富、樓永堅審定,企業併購個案研究(三),太平洋 S0G0 併購案,

元照出版社;自由電子報,徐旭東 SOGO 經營權恐生變!經濟部商業司撤銷遠東增資案,2010 年 2 月 3 日;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金上重訴第 6 號判決、臺北地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2785 號判決 及臺灣高院 93 年度重上字第 45 號判決。

24 本案引發許多訴訟,經濟部所據以撤銷登記之判決係刑事法院之判決,而在此提及之判決係由 章民強父子所提起之信託關係之民事訴訟,其案件字號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 年度重上字 第 45 號判決,其中謂「…上訴人(章民強)據以主張系爭股票係其個人信託予李恆隆云云,殊 屬無據。參酌前揭簽呈係太百公司內部由財務經理戊○○所為,該簽呈上陳予該公司董事長即上 訴人,即上訴人亦本於其係太百公司董事長身分於該簽呈批註「辦理信託」。則上訴人批註速辦 理信託,應係指太百公司所為之信託,上訴人要無指示太百公司所屬辦理其個人之「信託」至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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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公司,因此,取得太流經營權者相當程度亦得取得 SOGO 經營權,相 對的,太流經營階層之變動連帶影響到 SOGO 公司經營權之歸屬。是故法 院判決與經濟部之撤銷登記使 SOGO 經營權歸屬再掀波瀾。

本案中,若依據 9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所認係由於增資之 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經法院認定不存在,進而導致遠東集團之出資入股太 流公司事實並不存在,據此遠東集團於增資太流後,在太流公司之選任董 監事股東會決議將連帶發生瑕疵,是故一旦遠東集團自始未取得太流增資 後之股權與經營權下,自無法取得 SOGO 經營權,因此在經濟部撤銷登記 後,報導紛紛提出 SOGO 經營權將一夕之間變天之疑慮26

在 2012 年 2 月 13 日,台北地院裁定作出,以台灣高等法院民國 9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6 號判決與 2010 年經濟部函令27撤銷增資等相關登記為 基礎,認定太流公司於 100 年 8 月 1 日所召開之股東會非以一千萬元資本 額為計算基礎而召開,卻係以四十億一千萬元資本額為基礎而召開,該次 股東會持股百分之六十之股東聲請人(按:為李恆隆先生)亦未出席,所 為改選之為董事,並無股東會決議之外觀,自非合法有效成立之決議,而 非僅得撤銷之決議,所為決議即非合法存在。故該被選人即顯非太流公司 之董事,太流公司營運勢必陷入無經營階層,或實際經營者但非合法經營 者之窘境,因此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解決太百公司經營階層之適法性,就 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議,及因該爭議而導致繫屬於法院之多起訴訟28,亦 將因此有效解決。

26 「前年高等法院曾判決,91 年 9 月 21 日太流股東臨時會,擔任紀錄的郭明宗偽造文書罪成立;

商業司於去年 2 月據此判決,認定太流當時股東臨時會無效,撤銷太流後續六項變更登記,讓太 流資本額從 40 億元回復成 1000 萬元。此舉等於間接承認李恆隆為太流最大股東,可以掌握 SOGO 的經營權,使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失去 SOGO 經營權。」股東會鬧雙包 太流、SOGO 經部擬派 人接管 兩公司經營權涉及多起官司 經濟部最遲在月底 委託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

聯合報,AA2 版,2011 年 09 月 07 日。

27 經濟部 2010 年 2 月 3 日經授商字第 09901000210 號函

2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333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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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股東會決議之瑕疵所引發之連鎖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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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則案例係以股東會決議瑕疵連鎖為主軸,公司董事並非當然係 有權召集董事會之人30,所召集之董事會決議可能具有瑕疵,依我國通說見 解,董事會決議瑕疵應屬無效,因此無效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31, 亦係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進行之選任董事之決議,將連帶的發生瑕 疵。此即學者所指出之關鍵所在,瑕疵之連鎖。

本案事實略為:「原告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A 公司)股東,在 A 公司於 2000 年 4 月 14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前,原有董事甲、乙、丙三人,

惟甲因於 1998 年 10 月間轉讓 A 公司股份超過其選任當時所持有 A 公司股 份二分之一,依公司法第 197 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當然解任,董事乙則於 1999 年 11 月間死亡,故而於上開股東臨時會召開前,A 公司董事僅剩丙 一人。原告主張,A 公司既僅存董事丙一人,則理當無由召開董事會,更 無法以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臨時會。職是,於上開股東臨時會中所為之 董事選舉決議,自屬無效;而由此等無效決議所選出董事所組成之董事會,

嗣後於 2003 年 6 月 28 日所召開之股東會,亦係由無召集權人所為之召集,

因其召集程序不合法致令其該次股東會之董事選任決議,亦屬無效。而由 後者無效股東會決議所選出董事所組成之董事會,復於 2006 年 8 月 10 日 所召開之股東會,亦仍屬無召集權人所為召集,從而其所為董事選任決議,

亦屬無效。基此認知及論理,原告請求確認於 2006 年 8 月 10 日股東會中,

所選出之董事(長)丁、監察人戊與 A 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32。」

29 整理自黃銘傑,一人董事召集股東會之效力及監察人須具備股東資格之章程規定效力-評最高 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96 期,頁 183、184,2011 年 9 月。

30 公司法第 203 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31 公司法第 171 條第一項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32 此為本訴訟之請求(一)。請求(二)為「原告並請求確認其所認為於 95 年 8 月 10 日股東會 合法選出之監察人己,與 A 公司間存在之委任關係。(然而依 A 公司章程第 13 條規定:「該公司 設監察人一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但己於 95 年 8 月 10 日股東會召集(開)

時),並未持有 A 公司股份。」,整理自一人董事召集股東會之效力及監察人須具備股東資格之章 程規定效力-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96 期,2011 年 9 月,頁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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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指出,如本判決所示,因達成董事會有效決議之董事人數不足,

導致董事會決議無效,由此無效董事會決議所召集之股東會,將可能被視 為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致令該次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或無效。

在不存在或無效的絕對、自始、當然無效等法律效果的推波助瀾下,發生 蝴蝶效應,連鎖地否定其後所召集之董事會及股東會的有效性。不存在或 無效主張越晚提出,此種連鎖效應所衍生之不當性越強,對於公司意思決 定一貫性及安定性之維持,帶來重大傷害33

其實不僅係本案所發生之事實將造成瑕疵的連鎖,在公司法的規定下,

股東會決議之合法有效涉及許多程序上的進行,因此,可知一旦某一次公 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瑕疵,若未及時認定為無效而重新為之、或就瑕 疵進行治癒或追認,於事後相當期間內始進行撤銷或確認無效,公司後續 許多程序將連帶受到牽連。本案例事實所呈現者,即係一適例。在多項股 東會決議的瑕疵中,若聚焦於選任董監事的股東會決議瑕疵觀察,往往將 會對於公司後續之運作上造成相當大的影響與變動。

第三項 董事會決議瑕疵影響公司股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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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則則係公司之增資認股決議與選任公司董事間有密切重大關聯之

適例。公司之增資決議可能帶來股權之變動,若有股東或認股人藉由增資 取得一定比例之股權,則在往後數屆公司選任董事之股東會決議上即占有 優勢,換言之,二決議間有相當之牽連關係。若欲以偽造文書等不法手段 召開股東會決議選任董監事而取得公司經營權者,則為求往後在股東會決 議上仍有相當之優勢,在此過程中一併取得一定比例之股權即係一值得考 慮且合理之作法。

A 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中有 A 公司分別於 1996 年 12 月 10 日下午五時、

1997 年 1 月 15 日下午二時,於某地召開董事會之記錄,並分別通過現金

33 黃銘傑,一人董事召集股東會之效力及監察人須具備股東資格之章程規定效力-評最高法院九 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96 期,頁 183、184,2011 年 9 月。

34 引自曾宛如,違法發行新股之效力:自董事會決議瑕疵論之,月旦裁判時報,第 9 期,頁 100

34 引自曾宛如,違法發行新股之效力:自董事會決議瑕疵論之,月旦裁判時報,第 9 期,頁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