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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學說與法規對於過去既往法律關係之解決

第三章 過去既往法律關係問題解決之探討

第一節 既有學說與法規對於過去既往法律關係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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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過去既往法律關係問題解決之探討

第一節 既有學說與法規對於過去既往法律關係之解決

首先,連鎖瑕疵在法院判決效力下造成之影響,我國通說似係區分為 公司對外之法律行為與公司內部之法律關係進行探討59。惟通說並未就各 種行為究屬對外法律行為或對內之法律關係進行說明,然而依其見解用語 觀之「董事選任自始無效者,其被選人自始即非該公司之董事,是故其代 表公司所為之行為原則上對公司不生效力。但為保障交易安全,就其行為 對第三人之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表見代理之規定使之對公司生效……」

60;「……至於當選人與公司之內部關係,應依民法無因管理解決之。」61因 此,本文即以此基準點進行探討,即以被選人代表公司所為之行為作為公 司對外之法律行為,而以當選人與公司間作為對內之法律關係之區分。

第一項 公司對外法律關係之解決

第一款 表見代理

民法上之表見代理規定於第 169 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 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 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表見代理本質上仍係屬一無權代理,因此,若公司有創造出一外觀或允許 董事對外進行交易,如允許被選人於公司辦公室處理公司事務、被選人以 公司負責人名義出席公開場合(剪綵、發表演說等等)、於締約場合使用 公司董事長或公司負責人之印鑑簽章或用印、於報章媒體上暢談公司經營

59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2011 年 2 月,修訂八版三刷,頁 261;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 版,頁 316,2006 年 8 月三版第 1 刷。

60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2011 年 2 月,修訂八版三刷,頁 261;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 版,頁 316,2006 年 8 月三版第 1 刷。

61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2011 年 2 月,修訂八版三刷,頁 261;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 版,頁 316,2006 年 8 月三版第 1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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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針、擔任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主席、經公司年度財報與年報上登錄 為公司董事長等等行為,若公司於一定合理期間內未為反駁或提出相關之 異議與法律程序排除此等現象,於具體個案上將容易製造出「表見外觀」, 使公司外的善意交易第三人以此「表見」信賴其為公司負責人而得以代表 公司對外管理公司事務、進行交易。此時,縱該董事與公司間並無委任關 係,交易第三人仍得上述之事實而對公司主張民法表見代理規定,應屬合 理62

第二款 登記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 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 人。」關於董監事選任變更登記事項上,此登記依通說見解,被認定為對 抗要件,而非成立生效要件63。又依經濟部向來之見解,此「第三人」包 括善意第三人與惡意第三人64。但在本文探討之背景下,似並非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之「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 更之登記者」之情事,蓋若係以原本大眾所認之合法董事為登記而事隔數 年後,經由法院認定其選任不適法的情況(因該次選任股東會決議被認定 為無效或不成立而喪失其選任之基礎),此並非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

亦非登記事項有變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而應係「不應登記之事項而登記」, 故是否有此條規定之適用即有疑義。

此條文之規範其立法目的在於通說多認係在「求取法律關係的劃一與

62 我國學說上採取此等見解者,除本文前述所提之學者外,尚有王志誠,公司負責人之概念與責 任,月旦法學教室,第 24 期,2004 年 10 月,頁 91。

63 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760 號判例:「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外,其他登記,

皆屬對抗要件,變更董事、監察人,故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 其要件。」經濟部 93.6.21 商字第 09302090350 號函:「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設立登 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 對抗第三人』。本條所指登記事項不為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其登記與否僅為對抗要件,尚非生 效要件,合先敘明;至於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並無善意、惡意之別,均不得對抗之。……。」;

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760 號判例:「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外,其他登記,

皆屬對抗要件,變更董事、監察人,故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 其要件。」

64 經濟部 93.6.21 商字第 09302090350 號函(此函釋內容請參照前揭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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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65,學者在觀察要求公司事項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立法旨趣時,認為

「在依此登記,使公司之權利義務得以確定,並公示於社會,藉以保障公 司本身及社會公眾之利益與維護交易之安全。」66若站在保護第三人之立 場而言,當初之登記係合法且經主管機關登記於可受公眾查看之處,交易 相對人亦得依此登記認定其為合法之公司負責人,而相信其具有代表公司 之合法權限而與其進行交易等行為,「登記」者,亦應為一對外之公示外 觀,本文以為當然亦得構成一「表見之外觀」,故在公司法第 12 條所揭示 之目的背景下,若認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而為交易之相對人亦無不可67。 有疑者,在將登記亦作為一表見代理之外觀下,在本文探討下將會出現「公 示外觀」與「經營事實外觀」二者不一致時,對於交易第三人而言,應以 何者效力為優先即生爭議,又再搭配上法院認定之法律關係與二者其中之 一不一致時,應如何取捨等種種問題,將於公司登記部分進行探討。

另有疑者,該交易相對人,即「第三人」是否要與經濟部向來之見解 所認,係指「善意第三人與惡意第三人」?在公司第 12 條規定下,有學 者即主張應限於「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見解68,其理由在於「已知悉 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法律即無再行干涉之必要」及「惡意者不受保護。」

本文亦採相同之見解,且認為或可以表見代理不保護「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之第三人法理作為依據。又在實務見解下,對於惡意第三人之 可能性下或得以依民法第 148 條權利濫用禁止之規定對抗之69

第二項 公司與被選人間之法律關係

關於現行法下,選任董事股東會決議經法院認定無效、不成立或撤銷

65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2010 年 7 月,修訂七版二刷,頁 15。

66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2010 年 2 月修訂 8 版二刷,頁 681。

67 另有實務見解認為,登記應得逕作為認定公司董事長之依據。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802 號判決:「……再按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更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 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是如經主管機關登記為 董事或董事長,即應認定其為董事或董事長。查被上訴人經風土公司之股東名簿記載為股東,

且經濟部公司執照及該公司登記事項卡亦均記載被上訴人為董事長,為原審所確認之事實,雖 被上訴人未持有該公司股票,惟上訴人未能證明上述記載或登記為偽造或不實,依上開說明,

仍應認被上訴人為風土公司之股東、董事或董事長…」

68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新學林出版,頁 615、616,2011 年 9 月增訂七版。

69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新學林出版,頁 615、616,2011 年 9 月增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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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對於被選人與公司間不存在董監委任關係下,應如何解決部分,公司 法並未有明文,因此在探討效力時,應回歸民法或相關之法理尋求解決之 途徑。就對外關係而言,學說上認為「對於董事選任自始無效者,被選人 自始即非公司之董事,故其代表公司所為之行為原則上對公司不生效力,

但為保障交易安全,就其行為對第三人之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表見代理 之規定使之對公司生效」70,是故公司對外之法律關係,學說見解即多係 自保護第三人之交易安全作出發,以類推適用表見代理71與信賴登記作為 依據解決此問題。

惟就公司內部與董事間之法律關係上,學說有參考經濟部早期見解認 為,「就董事之選任決議係經法院判決撤銷者(189 條),因該決議於法院 撤銷判決確定之前尚非無效,故應認該當選人對第三人之行為於決議經確 定判決撤銷前不受影響,仍對公司生效。至於當選人與公司之內部關係,

應依民法無因管理解決之」72。易言之,在選任董事之股東會被法院認定 為無效或不存在時,該次股東會所選任出之董事自應與公司間無正當合法 之委任關係,然而在法院判決作成後,距選任該次董事會成員之股東會已 經過數年、甚而已改選數屆董事會,今暫時單純化問題,若第一次股東會 所選任出之董事與接下來數次改選後之董事會成員、目前之董事成員完全 相同(即並無人辭任、經營階層並無更換他人,均由相同之人掌握之情況 下),該董事於此段期間於公司內部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為如何之評價?

首先,本文認為,學說上以「董事之選任決議係經法院判決撤銷者」,而

70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2010 年 2 月修訂 8 版二刷,頁 262;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版 社,2008 年 9 月,四版第一刷,頁 316;曾淑瑜,公司法實例研習,2006 年 3 月,修訂二版一 刷,三民書局,頁 309。按曾淑瑜教授於論著中係並無使用「類推適用」之字語,曾教授似認以

「適用」即可。

71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2010 年 7 月,修訂七版二刷,頁 248;柯芳枝,公司法論(下),2010 年 2 月修訂 8 版二刷,頁 262;曾淑瑜,公司法實例研習,2006 年 3 月,修訂二版一刷,三民書

71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2010 年 7 月,修訂七版二刷,頁 248;柯芳枝,公司法論(下),2010 年 2 月修訂 8 版二刷,頁 262;曾淑瑜,公司法實例研習,2006 年 3 月,修訂二版一刷,三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