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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瑕疵連鎖效應之研究-以選任董事決議瑕疵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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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方嘉麟 博士 指導教授 黃銘傑 博士. 立. 政 治 大. -以選任董事決議瑕疵為中心. ‧. ‧ 國. 學. 股東會決議瑕疵連鎖效應之研究.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陳宣至 中華民國一百○一年二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辭 終於來到最後要寫謝辭的一刻了,回想起來,研究所這幾年真是發生許多事, 有好、有壞、有令人愉快、也有令人難過的事吧,太多事情,難以一一的道盡。 走上法律這條路,是個意外,很笨高中成績沒有很好、個性又很隨便的我,竟然 有機會拿到碩士學位,真是難為了我的父母與我的家人們,我是一個很任性的人, 常常因為一些堅持與固執,搞得大家時常為我操心、無奈又不得不順從我的意 思。 首先,能拿到這個學位要感謝我的兩位指導恩師,方嘉麟老師與黃銘傑老師。 回想起來,當初要入兩位老師門下的過程,可是發生了許多有趣的事(在當時可 是個磨難呢!)我的政大指導老師,方嘉麟老師是一位很聰明又好笑、在許多事 情上卻又帶著嚴格態度的師長,依稀記得在碩一下的期末,當時剛入門沒多久, 有一個問題戰戰兢兢跑去問方老師,老師就坐在研究室的椅上,我站在門口,老 師聽完我的問題後,便開始反問我、我回答老師問題、老師再反駁我、反問我, 就這樣,兩個人談了快兩小時(其實最後都是方老師在說話) ,最後老師對我說,” 你的這個問題很好啊!下次如果還要再問問題,可以試著再多念一點書再來會比 較好。”這是我第一次的打擊,也是這三年多來受挫的起點。碩二上,開始幫老 師處理一些事、值班收信、找資料等等同時也是逐步的學習。不知是幸運還是不 幸,方老師在我碩二時擔任法學院院長,當時每天幾乎一早來就待在中心裡等候 老師(有時候還會接到 morning call) ,除了上課外,就是在中心、老師研究室、.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y. Nat. sit. n. al. er. io. 院辦及星巴克跑,有時候甚至跑到老師家附近的古典玫瑰園,碩二、碩三到碩四 上是我最累也是收穫豐盛的幾年,雖然研究所間發生過一些不愉快的事,但是跟 在老師身邊學習老師的許多言行、待人處世態度,方老師也會時常提出一些問題, 或請我幫忙找資料,或幫老師打字、擬稿等,漸漸的可以從老師的問題、資料、 文字與言談中瞭解得到更多思考問題、爭點的方法與角度,後來老師也會打電話 與我討論關於問題的想法、課程大綱等等,與老師在研究室討論文章、陪老師去 杭州講學、參加研討會、在古典玫瑰園討論報告及論文、在院辦處理雜務等這些 許多的種種,現在回想起來如歷歷在目,忙碌的日子也令人忘卻許多的不愉快。 老師對我缺點的指責與勉勵,我將永遠銘記在心。同時方老師對學生也非常的照. Ch. engchi. i n U. v. 顧及信任,許多事情的交代讓我深覺老師的信賴與用心,且老師還曾經要我在她 的研究室寫論文,她在院辦辦公即可…後來因為太過意不去了,便『極力』拒絕 了 XD。跟著方老師常常發生許多意想不到的事,有趣的、難忘的、傻眼的、哭 笑不得的,甚至有些是老師不知道曾經發生過的,我想這一定會是一輩子難忘的 回憶,如果將這些年的事都打詳細出來,一定會是另一本論文吧。所以就到此為 止吧,真的是非常感謝方老師這幾年來的指導。 接著是我的另一位指導恩師,黃銘傑老師。由於地緣關係,與黃老師較少碰 i.

(4) 面,但不影響我對於老師的崇敬。一開始聽到方老師要向黃老師舉薦共同指導一 事時,抱著既驚喜又害怕的心情,驚喜的是黃老師是一位所學領域極廣的學者, 害怕的是自己的程度不足以達到他的要求。第一次見到老師時,讓我非常的緊張, 好在黃老師人很親切、和藹,緩和了我緊繃的情緒。後來到過老師課堂上上過幾 次課,黃老師留學於日本卻不專重於日本學說,對於英美法亦有深刻的瞭解,每 次與老師討論問題總是可以得到從未思考過的想法,黃老師雖然見解與方老師有 所不同,但也有許多地方兩人結論上是一致,閱讀老師的文章及和老師合作過研 究計畫案後,深深覺得黃老師所學極廣,而且私下與老師討論過後,發現其實並 老師並未如文章上所表現出來的凌厲,而是一位溫和有趣的老師,所以對於黃銘 傑老師,一直令我覺得既敬畏又親切的老師,也辛苦老師人在台大還要忍受我時 常寄信或登門叨擾,在上海碰面時也仍然關切著我的論文進展,令學生感動萬分, 再次感謝黃老師這幾年的教導與關心。. 政 治 大 方老師時常邀請詹森林老師前來與我們共同上課,詹老師幽默風趣、學識淵博, 立 自碩一起即與詹老師共同進行讀書會及上課,詹老師實在是一位非常親切有趣的 研究所生涯上過許多老師們的課,許多的老師對我的指導也令我獲益甚多。. ‧. ‧ 國. 學. 老師,時常讓我們歡樂不斷的同時,又得到充足的民法知識;曾宛如老師跟方老 師一樣聰明且見解犀利,常常對於我們的報告及論文有極為肯切的批評,而且老 師與詹老師、方老師共同上課時,更是讓學生們手口並動難以停止,在得到知識 努力抄寫的同時也笑得合不攏嘴;林國全老師極為幽默,且老師身為公司法大家, 私下請教老師問題,老師均不吝予以一一指點,並時常提供我們許多研究資料,. y. Nat. sit. n. al. er. io. 林老師對學生相當照顧,更常常參與中心舉辦的活動,學問深厚又平易近人,是 一位讓我們既尊敬又喜愛的老師。其他還有許多在研究所期間課堂上或平時給過 我指導的許多老師,賴源河老師、劉連煜老師、朱德芳老師、顏玉明老師、林勳 發老師、張冠群老師、吳秀明老師、馮震宇老師、王文杰老師、張新平老師、楊 淑文老師、陳志輝老師等等,老師們給我不論是待人處事或是學問上的指導,都 讓學生有所進步。其中朱老師因在中心對面,時常與老師對話討論、跟老師借閱 資料,受到我許多打擾,謝謝老師。顏老師則是在我不懂英國法判決的內容時, 常上課結束後頂著大肚子被我等在教室外問問題,老師非常謝謝您,也辛苦各位. Ch. engchi. i n U. v. 老師的辛勞。 再來是研究所的許多學長姐、同學與學弟妹們,由於碩二開始時常待在中心, 每天都有不同上課的人來陪我(應該是無奈都會在中心看到我吧),從同門的開 始,宜妏、佩汝、威勳、亞儒、威忠,然後邵璿、大包、松諺、承桓、倍齊,時 常在我忙不過來時幫我(咦?)大小事、一起聊天;家彰、家瑋、冠文、億燦、 姿函、泆旋、韋伶、伊馨、書傑(應該是同學)、俊偉、佩凌等等的學弟妹,有 幫過我忙、聽過我打嘴炮、跟我們一起打嘴炮、提供八卦趣事等等的各位,謝謝 你們。尤其是冠文、佩汝、威勳,在企併晚會上的表演跟事前預演,雖然很白爛, ii.

(5) 但還是謝謝有你們的相陪;寶貴學姐、立坪學長、筱文學姐、佩霖學姐、翠吟學 姐、靜慧學姐等,在許多地方給我適時的幫助。系辦的趙姐、子欣、妤庭及不認 識工讀生們,在我跑公務、有急事、掃描外國文獻等事情往系辦請託時,都能給 我最即時的幫助與關心,還會提供一些『有趣的』資訊、跟我一起聊天,甚至在 晚上超過六點下課時在系辦等我歸還器材,在這裡獻上我誠摯的感謝;院辦的院 秘們婉惠、正儀、馬可珍等等(不好意思應該有很多位,但我記憶有限請原諒我 健忘),在方老師院長任內有急事的互相 cover 及合作,讓身為老師學生的我們 少了許多事,謝謝你們。 再來是完成這本論文中,我認為是最關鍵一部分的日文文獻部分,一開始黃 老師給我建議並給我一份日文判決摘要,藉由這份摘要中的半頁以來,很幸運的 又找到一本論文及其他重要參考日文資料,在這個過程中,在寒冷的三月花了一 個月在上完班之餘每週六日陪我翻譯、幫我審閱翻譯上的文法、並教我日文文獻 閱讀的黃逸柔及她的同學,讓我可以在之後藉著這份資料,繼續往下探討英國法、 我國法,甚至之後找到美國法,感謝逸柔的協助,給妳那些報酬實在不足以表達 我的感謝,下次一定去台中找妳。在寫論文期間,在研究室陪伴的幾位同學,俐 君、小八、Take、君逸、振飛、書甫等等,晚上為了論文苦惱煩躁時,默默聽著 你們的話語、不時補上幾句話,真是趣味十足。然後是我的一群國小、高中、大 學的好友們,兆康、弘毅、喬凱、政翰、家璿、佩珊、小強;宗翰、老鄧、大 PA、之政、阿雞、承翰、經洋學長;書尉、騰威、奕翔、雅雯;億賢、智蛙、大 頭、婷圓、世勳、立婕、盧媽等,舉辦活動、聚餐,讓我在忙碌之餘有些許的喘.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y. Nat. sit. n. al. er. io. 息空間。還有綜院的管理員,每次在中心待到夜晚時,遇到你們巡邏總是看到你 們親切的笑容要我早點回家,甚至颱風天來到綜院拿東西還幫我開燈,你們真是 辛苦了。還有一群可愛的課輔學弟妹們,怡文、軒儀、家緯、映文、政伸、鏡榮、 聖淵等等,謝謝你們忍受我一學期無聊的課輔後,在最後一天期末考完後貼心送 的東西與紙條,讓我很感動,你們很可愛也很有趣,還有真的要幫我澄清我不是 一個非常嚴肅的人。祝你們事事順利、順心。. Ch. engchi. i n U. v. 最後,除了再次感謝上述的許多幫助過我的師長、朋友與同學以外,也謝謝 這幾年來所遭遇過的一切不愉快的人、事、物,如果我的脾氣或品性有比以前更 好的話,就是因為有這些不愉快存在,讓我有所進步。這本論文完成過程中,得 到許多人的關心,不論是如何的關心,我都把他當作一個繼續努力的動力,也幸 運地得到上天的眷顧,讓我有完成此部論文的契機,在這裡仍然要感謝陪伴我的 家人們,還有一群好友。這本論文的完成希望是另一個階段的開始。. 陳宣至 謹誌於 政大法學院研究中心 2012 年 8 月 iii.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7) 中文摘要 關於股東會決議之瑕疵,依我國目前法律與實務通說下,共有三種類 型:股東會決議無效、不存在與得撤銷。惟我國公司法並未規範一旦法院 判決認定股東會決議無效、不存在或撤銷股東會決議後之法律效果為何, 若將具瑕疵之決議限縮於選任董(監)事之決議上,則不具董事身分之人 擔任公司董事一職下,由於訴訟程序冗長,此段期間公司對外之法律關係 (或董事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公司與不具董事身分之人間之法律關 係及公司後續的程序召集上,其法律效果為何?日本學說上提出「連鎖瑕 疵」闡述此問題。我國公司法學者通說採取對外類推適用表見代理、對內 適用無因管理之見解;惟本文以為此見解將生諸多疑問,故本文參考英國 法、美國法與日本學說上之見解,介紹英國公司法第 161 條規定並採取「事 實上董事理論」以嘗試解決此問題。最後並進一步探究股東會決議瑕疵所 產生的後續相關法律問題。.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股東會決議瑕疵、事實上董事理論、瑕疵連鎖、選任董事決議、 無因管理、表見代理、不當得利. -1-.

(8)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law and common practice, there are three types of the defect of shareholder meeting of the company. There are void resolution, no resolution, and annulment of such resolution. However, our corporate law didn’t regulate the results once the court makes the verdict of the above mentioned types of defects of shareholder meeting of the company. If the defect of shareholder meeting of the company could be restrained on the election of directors of the resolution, while the person who was disqualified to act as a director is still in charge,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company’s external legal affairs, als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mpany and the disqualified director, and the assembly of the meeting remain discussible. The Japanese scholars bring up a theory called the chain of defect to elaborate the upper mentioned problem. Our corporate law scholars mainly consider that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company’s external legal affairs should be an apparent agent situation. The company’s internal legal affairs, such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mpany and the disqualified director, and the assembly of the meeting should think as a 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 situation. However, my article considers that the previous perspective remains plenty of doubtful points. For this reason, my article would refer to the Companies Act 2006 (United Kingdom Company Law),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s legal theories. Moreover, Ia would introduce the Sec.161 of the Companies iv l Ctheory of de factondirectors Act 2006, and adopt the in order to U h e nIgwould solve the problem. Eventually, c h i analyze the extended and related legal problems of the defect of shareholder meeting of the company..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Keyword:defect of shareholder meeting of the company, the theory of de facto directors, apparent agent, 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 -2-.

(9)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 第四節 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股東會決議瑕疵與後續法律問題之產生...................................................... 6 第一節 股東會決議之瑕疵與法院判決之結果.................................................. 6 第二節 實務上個案............................................................................................ 10 第一項 太平洋流通公司撤銷登記與 SOGO 經營權變動?...................... 10 第二項 股東會決議之瑕疵所引發之連鎖瑕疵?.................................... 13 第三項 董事會決議瑕疵影響公司股權結構............................................ 14 第三節 問題之形成與探討................................................................................ 1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三章 過去既往法律關係問題解決之探討............................................................ 23 第一節 既有學說與法規對於過去既往法律關係之解決................................ 23 第一項 公司對外法律關係之解決............................................................ 23 第一款 表見代理................................................................................ 23 第二款 登記制度................................................................................ 24 第二項 公司與被選人間之法律關係........................................................ 25. y. Nat. n. al. er. sit. 無因管理之採取.................................................................... 27 適法無因管理與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比較............................ 29 無因管理下之運作與可能之問題........................................ 31 無因管理之「承認」?........................................................ 42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採取非構成無因管理下之運作). io.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Ch. engchi. i n U. v. .............................................................................................................. 45 第二項 外國學說、個案之探討................................................................ 48 第一款 英國法上之個案.................................................................... 48 第一目 公司對外之法律關係.................................................... 48 第二目 公司被選人對於業務執行報酬之請求........................ 54 第三目 2006 年 CA 第 161 條規定之限縮................................. 58 第二款 美國法之個案........................................................................ 62 第一目 採取事實上董事理論之個案........................................ 62 第二目 否定事實上董事理論之個案........................................ 67 第三款 日本法上學說之探討.......................................................... 71 第三項 其他解決之途徑-個案解釋排除瑕疵連鎖.............................. 91 第一款 排除非瑕疵重大者.............................................................. 91 I.

(10) 第二款. 學說、法理上對於瑕疵連鎖之切斷.................................. 92. 第四章 本文見解與各解決方案之評析................................................................ 103 第一節 各方案之評析.................................................................................... 103 第一項 英國法上類似案例之啟發........................................................ 103 第一款 關於 Turquand 一案之分析.............................................. 103 第二款 關於 Mahony 一案之分析.................................................. 104 第三款 關於 Craven-Ellis 一案之分析...................................... 106 第四款 關於 Morris 一案之分析.................................................. 108 第二項 美國法個案之探討.................................................................... 110 第三項 日本學說與實務的探討............................................................ 111 第二節 採取個案綜合判斷解決模式............................................................ 113 第一項 外國立法例之參考與法理之運用............................................ 113 第二項 重新劃分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 115 第三項 過去既往法律關係解決之依據與外國法之引進.................... 117 第五章 瑕疵連鎖效應後續法律關係之處理........................................................ 121 第一節 主管機關之撤銷登記與經營權之變動?........................................ 12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一項 法律關係、登記外觀與表見外觀一致下之法律行為............ 128 第二項 法律關係、登記外觀二者與表見外觀不一致之法律行為...... 131 第三項 法律關係與登記公示、表見外觀二者不一致之法律行為...... 135 第二節 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處理................................................................ 145 第一項 被選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 147. y. Nat. sit. n. al. er. io. 第一款 過去既往之法律關係........................................................ 147 第二款 判決後經營權歸屬之認定................................................ 148 第二項 被選人與原應取得經營權人間之法律關係............................ 150 第六章 結論............................................................................................................ 152 附件一........................................................................................................................ 155 附件二........................................................................................................................ 157 參考資料........................................................................................................................ 1. Ch. engchi. II. i n U. v.

(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一、研究動機 公司負責人原則上具有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法律行為之權限,並與公司 間存有董監事的委任契約及民法上之委任關係。公司法並制定一定之法定 程序選任公司負責人,然而一旦公司負責人任職於公司數年後,因特定之. 治 政 大 認之負責人資格下,其任職期間所為之法律行為以及與公司間之權利義務 立 關係應如何處理?又公司法規範中,許多法律行為之作成均有其特定程序, 原因發現當初之選任並不合法,該數年期間任職之人並不具備公司法所承. ‧ 國. 學. 該程序要求若發生一部或全部瑕疵,致該法定程序並不完整,連帶可能影 響公司法律行為作成之效力。因此,某些瑕疵可能將導致公司許多法律行. ‧. 為效力上發生疑義,由於公司(尤其係股份有限公司)之運作不可避免的. y er. io. sit. 生。. Nat. 涉及許多法定程序之規範,是故此等問題於現實生活中亦將必然經常發. n. a 2009 年 10 月 26 日,遠東集團於 91 年間增資太平洋流通公司之決議 iv. l C n U 經法院認定不存在,2010 年 2 h 月經濟部據此判決依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規 engchi 定撤銷太流於 2002 年至 2009 年中所為之六次公司登記。據此,連帶牽動 與太流公司交叉持股甚密之太平洋 SOGO 百貨經營權之歸屬。此等瑕疵連 帶影響公司後續諸多法律行為與程序上之效力,外國法上有稱之為瑕疵連 鎖。在 2012 年 2 月 13 日,台北地院裁定出爐,認定太平洋流公司於 100 年 8 月 1 日所召開之股東會非以一千萬元資本額為計算基礎而召開,卻係 以四十億一千萬元資本額為基礎而召開,該次股東會持股百分之六十之股 東聲請人(按:為李恆隆先生)亦未出席,所為改選之為董事,並無股東 會決議之外觀,自非合法有效成立之決議,而非僅得撤銷之決議,所為決 議即合法存在。故該被選人即顯非太流公司之董事,太流公司營運勢必陷 入無經營階層,或實際經營者但非合法經營者之窘境。因此法院選任臨時 1.

(12) 管理人,嘗試解決太百公司經營階層適法性以及因該爭議而導致繫屬於法 院之多起訴訟之爭議1。 裁定之作出可能間接承認了多年前公司若發生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瑕 疵下,將造成程序上之連鎖瑕疵,尤其若係涉及選任董事之股東會決議發 生瑕疵或因增資決議發生瑕疵所產生的董事選任基礎有瑕疵,進而導致在 數年後法院一旦作出判決認定,連帶影響數年間公司法律關係之變動與經 營權歸屬之重大爭議。我國公司法對於此等瑕疵連鎖之規範甚少,然而近 來相關案件陸續發生,解決在瑕疵連鎖發生後所衍生的諸多法律問題即有 其必要性。. 二、研究目的.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在法規範不足之下,探討學說與實務上對於瑕疵連鎖所引發之效應、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之瑕疵與法院判決間之關聯及相關衍生之法律問. ‧. 題即為本文嘗試予以釐清之所在。研究目的在於對以下之爭議進行探討:. y. Nat. sit. 第一,瑕疵連鎖之發生與法院判決之效果間將導致過去既往的法律關. al. n. 瞭解之必要。. er. io. 係產生疑義。因此股東會決議之瑕疵與後續可能法律問題之形成即有進行. Ch. engchi. i n U. v. 第二,為本文重點之所在,一旦漫長之法院訴訟程序完畢,造成數年 前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因瑕疵而無效、不存在或被撤銷,若因而致 當初之當選人喪失董事資格,則此段期間其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及與 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應如何解決,將對公司之法安定性有極大的影響。 第三,基於現行學說、實務見解並參考外國立法例下,本文試圖提出 初步之審查模式,以減少或避免瑕疵連鎖情況之發生以及瑕疵連鎖所帶來 的衝擊。.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333 號。 2.

(13) 第四,我國公司法定有第 9 條第四項規定,因此將造成法院判決後, 後續將發生撤銷登記,經營權即可能因而發生變動。此段期間,法院認定 之法律關係、登記名義人與現實經營公司之人可能將有不一致之虞,對於 交易安全應如何保障亦有探討之空間。.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我國公司法中法定的四種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機關最多、易發展 為大型企業、法規範上所要求之法律行為應符合特定法定程序之事項亦多 於其他公司。因此,本文所舉之例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但關於瑕疵連. 政 治 大. 鎖解決之解決途徑,於符合其他公司之法定設計或法律程序時,亦應得以. 立. 適用。. ‧ 國. 學. 另外,本文所提及之公司負責人多係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董事 會為主要範疇,而經營權即係以掌握董事會席次最多而得以當選為董事長. ‧. 以對外代表公司之概念為內涵。.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三節 研究方法. 一、文獻整合法. Ch. engchi. i n U. v. 歸納、整理截至目前為止之學者學術論著並進行分析比較,以及國內 外對於瑕疵連鎖與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瑕疵之相關期刊文獻,研讀並整理 學者對於議題之討論,有助於歸納、演繹現行法規制度應有之內涵。本文 蒐集之論著包括經典之國內外公司法教科書、學者撰寫之學術論文、政府 出版品以及期刊文章等。. 二、比較研究法 對我國公司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瑕疵連鎖議題之研究,除了從國 3.

(14) 內學者之文章及立法目的出發進行研究外,亦可借鏡外國法制,瞭解不同 不同法律規範與個別案例下,對於同一議題之解決機制與思考方向為何, 藉以思考完善我國法制之修改方向。本文於此以英國法、日本法與美國法 作為比較法之研究國家,由於英國法係事實上董事之起源,且案例上已有 相當的規模,並影響著許多國家,而且英國新修訂之 Company Act 2006 亦 於 2009 年 10 月已完全生效,實有值得參考之處。而日本法與我國同屬大 陸法系之國家,立法方式與我國較為接近,學說上關於瑕疵連鎖的概念亦 與我國有所重疊,因此有深入探討之實益。我國近來學說與立法參考美國 法之見解甚多,因此本文亦嘗試找尋兩則美國法案例作為輔助說明之研 究。. 立. 三、實例分析法. 政 治 大. ‧ 國. 學. 法律為應用之社會科學,自不能僅架構在理論之探討上,卻對實務上. ‧. 發生之問題視而不見,因此本文於探討公司股東會決議瑕疵連鎖之議題上, 即係以實務上之個案與裁判,或學者相關個案評釋之論著中所討論之法律. sit. y. Nat. 問題作出發進行研究,綜合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分析,進而對我國法制在. io. n. al. er. 此議題下提出解決之道。. 第四節 研究架構. Ch. engchi. i n U. v. 本論文分為五章: 第一章緒論,依序為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與研 究架構四部分,本章在於介紹本論文之研究理念,以便讀者能於短時間內 對於本論文所欲探討之議題及架構有初步之認識。 第二章為股東會決議之瑕疵與後續法律問題之產生,因我國發展至今 關於股東會決議之瑕疵之類型與訴訟法上判決效力下,本文並搭配近來學 說與實務之案例討論引導出問題之所在。 4.

(15) 第三章本章主要是針對過去既往法律關係問題解決之探討,並提出我 國學說針對此問題的解決之道及英國法、美國法相關類似案例作為比較依 據。最後再介紹與我國法學說相近之日本法進行討論。 第四章為本文就上述我國通說之見解與各國學說與法院判決進行分析, 並提出三階段審查,前兩階段在使瑕疵連鎖所帶來之效應降低,最後則係 透過事實上董事理論作為依據,解決過去既往法律關係之爭議。 第五章為探討法院判決後續法律關係之處理,此章分為主管機關之撤 銷登記與經營權之變動與法院裁判後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處理。分別探究 法院判決後,在我國登記制度與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之運作對於公司對外. 政 治 大. 交易之影響;後者則係在討論法院判決三方法律關係之平衡。. 立. ‧ 國. 學. 第六章為本文之結論,綜合上述之討論,總結出在面對瑕疵連鎖下所 可能得以避免或解決之途徑,並歸結本文對於各項之結論。.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i n U. v.

(16) 第二章 股東會決議瑕疵與後續法律問題之產生. 第一節 股東會決議之瑕疵與法院判決之結果 我國公司法第 189 條、第 190 條與第 191 條規定僅對於股東會決議無 效、股東會決議得撤銷之要件訂有規範,卻未制定法律效果後相對應之規 範,因此學說上對於相關效力即以民法、公司法與訴訟法上之定義與法理 進行討論。而關於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之訴係實務上所發展出的訴訟類 型,效力上亦無法律明文作規範,故仍回到民法、公司法與訴訟法上之法 理作處理。. 立. 政 治 大. 學說與實務上所認之股東會決議得撤銷之原因,認為係屬「決議方法」. ‧ 國. 學. 或「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2。而條文規範中關於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 依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 ‧. 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既謂撤. sit. y. Nat. 銷訴訟,學說上對於撤銷訴訟之效力多認為「此項訴訟應以訴訟為之,且. io. n. al. er. 其訴訟一經判決確定,將使原本有效之股東會決議溯及於決議而成為無效. 2. Ch. engchi. i n U. v. 林國全,訴請撤銷程序瑕疵之股東會決議,月旦法學雜誌第 79 期,2001 年,頁 19。論著上有 整理學說及實務上所提出之股東會決議撤銷之原因。學說上認為: 「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 者,召集通知或公告未遵守法定期間、公告或通知中對召集權人記載有瑕疵、未為通知或公告、 對一部分股東漏未為股東會召集之通知、公告方式之違法、非以書面方式為股東會召集之通知、 通知或公告未載召集事由、召集通知及公告中對不得列為臨時動議之事項未在召集事由中載明 等;而「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未提供股東作成合理判斷所需之必要資訊而逕行表決、 股東會主席非由法定主席擔任、非股東亦非其代理人之人參與表決、准許未提出委託書之代理 人出席參與表決、有特別利害關係之股東參與表決或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無表決權人參與 表決、股東之表決權依章程應受限制卻未受限制計入表決權、一次表決解任二位董事、不當阻 止股東行使表決權等情形。而實務見解則有:股東會未經召集通知及公告而開會、通知、公告 未載明召集事由、對一部分股東漏未為股東會召集之通知、召集通知或公告未遵守法定期間、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未於召集通知或公告之召集事由中列舉,而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表 決、無記名股票之股東不將股票交存公司而出席等,係屬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非股東亦 非其代理人參與表決、未提出委託書之代理人參與表決、有特別利害關係之股東加入表決、不 應計算之表決權令入計算、無記名股票股東不將股票交存公司仍出席並加入表決、拒絕股東或 其代理人參與表決、無法定股東會主席資格者擔任股東會主席、選舉董事、監察人未採用累積 投票制、一次表決解任二位董事等,均係屬股東會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詳見許 朕翔,論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以決議瑕疵類型之探討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財經法組碩 士論文,99 年 5 月,頁 140、141。 6.

(17) 3. 之形成訴訟。」 因此,一旦股東會決議經法院認定有瑕疵而撤銷股東會決 議,此一訴訟係使已發生效力之決議依判決而使之無效為目的,而非以確 4. 認當然無效之決議為目的,該認定於訴訟法上為一形成判決 ,因此,股東 會決議經法院判決撤銷,則溯及的使該決議失其效力5。 學說與實務上所認之股東會決議為無效之原因,認為係屬股東會決議 6. 之「內容」 ,違反法令或章程 。而條文規範中關於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規定: 公司法第 191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無效者,通說認為即係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生效力,而無待法院之判決 也7。因此,股東會決議如為無效,係自始確定不生效力。無待任何人之主. 治 政 大 決議是否無效發生爭議時,倘原告係以該決議無效為理由,求為確認因該 立 決議所生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且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又不能提. 張,亦無待於法院之裁判,當然的不生法律上之效力8。又學者認為,「該. ‧ 國. 學. 3. ‧. 張龍文,論股東會決議之瑕疵,法學叢刊第 23 期,頁 112。 最高法院 53 年 1879 號判決, 「所謂宣告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聲請,其性質為形成之訴。」 柯芳 枝,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 ,2010 年 7 月,修訂七版二刷,頁 245;張龍文,論股東會決議之瑕疵, 法學叢刊第 23 期,頁 112。就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性質上係屬形成訴訟,相同見解可參閱公司 股東會決議決議訴訟之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九十六次研討記錄,報告人:雷萬來,收 錄於法學叢刊,第 206 期,頁 197。 5 曾淑瑜,公司法實例研習,修訂二版一刷,2006 年 3 月,三民書局出版,頁 309。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2463 號判決之意旨: 「查公司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提起後,在撤銷判決未確定前,該 決議固非無效,惟決議撤銷之判決確定時,該決議即溯及決議時成為無效。本件被上訴人之七十 一年度股東會第六號議案決議,既被判決撤銷確定,自應溯及七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決議時成為無 效。」經濟部 99/12/17 經商字第 09902170450 號函: 「按「股東會決議事項經法院判決撤銷者, 其決議應自判決確定時起,溯及於決議時無效,公司董事、監察人即應回復於改選前之狀態。惟 此時原任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如已屆滿,可依公司法第 195 及第 217 條之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 至改選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時,當然 解任。……」經濟部 94 年 10 月 27 日經商字第 09402162200 號函釋亦同。 6 論著上整理學說及實務上所提出之股東會決議無效之原因。學說上認為決議內容:違反「股東 平等原則」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股份轉讓自由原則」、違反「資本維持原則」 、 「股份有限公 司制度之本質」 、決議逃稅、走私、行賄、為超額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決議違法分派盈餘、亦 有認公司章程明訂設置複數監察人而為「監察人不足額選任」之決議、另有認股東會就其權限範 圍外之事項所作成之決議等均為無效;實務上則有違反公司法第 232 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尚 未變更章程中之「股份總數」即決議增資、未先行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即決議分派盈餘、 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後又以非當年度之決議變更之、股東會決議不行使對於公司內部人因短線交 易所獲利益之歸入權、股東會決議由未當選董監者依其得票高低依序遞補董監任其中之缺額、無 息返還出資。詳見許朕翔,論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以決議瑕疵類型之探討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 研究所財經法組碩士論文,99 年 5 月,頁 231 至 236。 7 王文宇,公司法論,2008 年 9 月,四版第一刷,頁 308。王泰詮著、王志誠修訂,公司法新論, 2009 年 7 月修訂五版一刷,頁 459。 8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 ,2010 年 7 月,修訂七版二刷,頁 248。 7. io. sit. y. Nat. n. al. er. 4. Ch. engchi. i n U. v.

(18) 9. 起他訴訟時,…,提起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於訴訟法上之效力,學說上 10. 有認為確認判決並無執行力,但在某些情況下具有某程度之法創造力 。 股東會決議瑕疵的第三種型態,即係實務上法院所發展而來之股東會 決議不存在類型,學說上對此種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之定義,係指自決議之 成立過程關觀察,顯然違反法令,在法律上不具股東會決議成立要件或要 11. 件上有欠缺,致得否定有決議存在之情形而言 。訴訟法學者則有謂係「實 12 質上雖無有效的決議存在,但外觀上卻有決議之存在」 。倘原告係以該. 決議不存在為理由,求為確認因該決議所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且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又不能提起他訴訟時,即得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 治 政 大 公司之股東會選任為董事,此時若欲確認 A 公司根本未召開股東會此基礎 立 事實,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規定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之訴 。. 不存在之訴13。學者有舉例,例如 A 公司根本未召開股東會,甲卻自稱經 A 14. ‧ 國. 學. 且此種訴訟類型已為學說與實務廣為承認15。. Nat. 9. ‧. 依通說所認可以得知,在訴訟上法院一旦認定股東會決議為無效、不. y. sit. n. al. er. io.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 ,2010 年 7 月,修訂七版二刷,頁 248。就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性質 上係屬確認訴訟,相同見解可參閱公司股東會決議決議訴訟之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九 十六次研討記錄,報告人:雷萬來,收錄於法學叢刊,第 206 期,頁 203。 10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 ,修訂四版二刷,2007 年 2 月,頁 222。 11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 ,2010 年 7 月,修訂七版二刷,頁 242。論著上整理學說及實務上所 提出之股東會決議無效之原因。學說上對於決議不存在之原因以下:有根本未召開股東會作成決 議卻虛構開會及決議之記錄、不足開會定足數所作成之決議、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所作成之決 議、暫成數之不足、無召集之事實而股東任意會合所為之決議、股東會之召集已有效延期或撤回 而仍於原定時間集會決議、預定之開會時間與地點已有效變更後仍在原地為決議、預定之開會時 間與地點已有效變更後仍在原地為決議、於會議開始前出席股東逕自宣布開會所為之決議、股東 會已有效結束後部分股東留下來所為之決議、完全未為召集通知而為決議或對部分股東漏未通知 而情況嚴重者、股東偶然集會或以其他名義集會所為之決議等情形;實務上對於決議不存在之原 因:不具股東會形式外觀之私人聚會所為之決定、召開非屬股東會之會議所為之決定、未開會、 已開會但未為決議、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所為之決議、董事會未決議召集股東會而以董事會名 義召集、決議未符定足數之要件等情形。詳見許朕翔,論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以決議瑕疵類型之 探討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研究所財經法組碩士論文,99 年 5 月,頁 243 至 248。 12 公司股東會決議決議訴訟之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九十六次研討記錄,報告人:雷萬 來,收錄於法學叢刊,第 206 期,頁 197。 13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 ,2010 年 7 月,修訂七版二刷,頁 242。 14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頁 365,新學林出版,2011 年 9 月增訂七版。 15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 ,2010 年 7 月,修訂七版二刷,頁 242;劉連煜,現代公司法,頁 354, 新學林出版,2011 年 9 月增訂七版。惟學者間對此訴訟用語不一,柯教授以股東會決議「不存 在」稱之,而劉教授則在區分上以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為股東會決議瑕疵之種類之一,就本文 觀察,二者所指稱之實質內容上似無不同,且此用語間之差異並非本文所關注之焦點,故本文不 深入探討,以下均逕以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稱之。 8. Ch. engchi. i n U. v.

(19) 成立或撤銷該股東會決議,尤其在選任董監之股東會決議情況下,效果上 往往會溯及使當次選任董監事股東會決議無效或不存在,進而使當次選任 為公司負責人之成員轉變為不具有該身分之人或喪失法定行使業務執行 之權限。 16 上述三項型態似乎已成為我國股東會決議瑕疵區分類型之通說 ,然而. 若細究學說與實務之見解,仍不難發現三種瑕疵間之區分與原因上仍不一 致、在認定要件上學說與實務似有異見17。尤其在股東會決議有重大瑕疵 時,可能因此而被認定為無效,然而何謂重大,學說上有提出諸多判斷基 準,本文在此並不探討此問題。. 政 治 大. 相對於我國,日本法於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上, 「会社法」訂有三種股. 立. 東會決議瑕疵訴訟的類型18,即各為:. ‧ 國. 學. 1.股東會決議撤銷訴訟(会社法第 831 條第一項) 2.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会社法第 830 條第二項). ‧. 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之訴(会社法第 830 條第一項). y. Nat. sit. 且日本「会社法」於第 838 條規定,對於關於公司組織所提起的確認. er. io. 股東會決議無效、不存在之訴訟,原告所取得勝訴判決對於第三者亦有其. n. 19 效力(對世效) ;而在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法院的撤銷判決確定即 a v. i l C n 生股東會決議溯及無效之效力h,並對於第三人有其效力(對世效) engchi U 20. 21. 。因. 此,日本法上對於股東會決議瑕疵一旦經過法院判決之認定後,不論係確 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不存在之訴訟或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均會產生 以此股東會決議瑕疵下連帶影響後續公司法律行為作成之合法性的相關 問題。. 16.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頁 365,新學林出版,2011 年 9 月增訂七版。 王銘勇,股東會決議之不成立與決議瑕疵之追認(一)-評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1826 號判決。公司股東會決議決議訴訟之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九十六次研討記錄,報告 人:雷萬來,收錄於法學叢刊,第 206 期。 18 整理自「会社法」法令集,2011 年 3 月 30 日第八版第三刷發行,頁 273,中央経済社編。 19 江頭憲治郎,株式会社法,有斐閣,2010 年 3 月 25 日,第三版第 2 刷,頁 350 至 352;会社 法」法令集,2011 年 3 月 30 日第八版第三刷發行,頁 275,中央経済社編。 20 江頭憲治郎,株式会社法,有斐閣,2010 年 3 月 25 日,第三版第 2 刷,頁 346。 21 会社法」法令集,2011 年 3 月 30 日第八版第三刷發行,頁 275,中央経済社編。 9 17.

(20) 第二節 實務上個案 我國實務上,不乏類似於 SOGO 案中所發生之事實,其特色均在於某次 特定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發生瑕疵,此瑕疵可能引發後續一連串的 22 ,尤其這些瑕疵最終影響到公司董事 公司程序上之瑕疵(即瑕疵之連鎖 ). 資格之效力,最後可能使公司相關之法律行為效力上發生疑義,甚至可能 產生經營權之變動。以下本文即列舉近來學說上所探討的數個案例,並藉 此統整、歸納出一定的事實與問題之發生。. 政 治 大. 23. 第一項 太平洋流通公司撤銷登記與 SOGO 經營權變動 ?. 立. 民國 91 年 3 月,太平洋建設集團之經營者-章氏父子為解決太平洋建. ‧ 國. 學. 設(簡稱太設)公司財務困難,便聽從林華德、李恆隆等人之建議,就太 設集團旗下之資產及太平洋流通公司(簡稱太流)與太平洋百貨公司(下. ‧. 稱 SOGO)之股權進行以下分割計畫:. Nat. sit. y. 「1.太設公司將其原持有「60%中控公司股權」與「市價 46 億 SOGO. er. io. 大樓」售予 SOGO;2.將「48%SOGO 股權」售予太流公司(太流為太設公. n. 司為轉投資所設之資本額 84% a 100 萬之公司)。依事後之計算,太設共將 v. l. i. Ch 之 SOGO 股份售予太流;3.將太設公司所持有之太流公司 100%股權售予 Un engchi. SOGO。」此舉造成 SOGO 持有太流公司 100%股份、太流持有 SOGO84%股 份。後經民事法院24認定事實如下, 「時任 SOGO 董事長之章民強以 SOGO 名. 22. 按此用語係參考學者與日本法上相關文獻所使用之文字。 相關資料請參閱方嘉麟、林進富、樓永堅審定,企業併購個案研究(三) ,太平洋 S0G0 併購案, 元照出版社;自由電子報,徐旭東 SOGO 經營權恐生變!經濟部商業司撤銷遠東增資案,2010 年 2 月 3 日;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金上重訴第 6 號判決、臺北地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2785 號判決 及臺灣高院 93 年度重上字第 45 號判決。 24 本案引發許多訴訟,經濟部所據以撤銷登記之判決係刑事法院之判決,而在此提及之判決係由 章民強父子所提起之信託關係之民事訴訟,其案件字號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 年度重上字 第 45 號判決,其中謂「…上訴人(章民強)據以主張系爭股票係其個人信託予李恆隆云云,殊 屬無據。參酌前揭簽呈係太百公司內部由財務經理戊○○所為,該簽呈上陳予該公司董事長即上 訴人,即上訴人亦本於其係太百公司董事長身分於該簽呈批註「辦理信託」。則上訴人批註速辦 理信託,應係指太百公司所為之信託,上訴人要無指示太百公司所屬辦理其個人之「信託」至 明。……」 。 10 23.

(21) 義公司將 SOGO 持有之 100%太流股份信託予李恆隆,後並依該分割計畫辭 去 SOGO 董事長一職」。 至此李恆隆、林華德等人即掌握了 SOGO 與太流公司的經營權。李氏其 後並找來遠東集團徐旭東等人先後以增資太流 40 億方式入主太流公司, 進而取得 SOGO 經營權。此舉引起章氏不滿,並提起相關訴訟及檢察官進 行相關之訴追。其中涉及撤銷登記之爭議係源自 2009 年 93 年度金上重訴 字第 6 號判決認為「……民國 91 年 9 月 21 日上午,遠東集團關係企業遠 紡公司董事長室副理郭永吉依遠東即團董事長特助之指示前往李恆隆先 生住處查看開會情形,後李恆隆請郭永吉擔任股東臨時會記錄,並將太流. 治 政 大 實,認定當時之增資之董事會、股東會會議記錄與其他相關文書及解任書 立 係屬偽造,故遠東集團陸續增資太流 40 億之行為為無效。2010 年 2 月 3 公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及董事會議記錄草稿交予丙○○攜回繕打…」等事. ‧ 國. 學. 日經濟部據此判決認定太流公司臨時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不實,依公司法 第 9 條第 4 項撤銷太流八年來 6 項公司登記。依此判決之認定,將使遠東. ‧. 集團增資太流公司 40 億元之基礎不存在,故太流公司將一夕之間自 40 億. sit er. io. 25. y. Nat. 1 千萬元回歸至 1 千萬元25。由於太流與 SOGO 交叉持股,二公司互為控制. 惟因本案涉及多項訴訟,在不同法院間所認定之事實卻不一致。本文中所舉之事實認定係以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金上重訴第 6 號判決(刑事判決)為基礎;但在民事紛爭中,台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字 904 號判決(民事判決)則認為系爭 91 年 9 月 21 日所召開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 議之會議記錄並非偽造不實,且當時太流公司僅有兩位股東(即李恆隆、太百公司),而當時太 百公司董事長賴永吉已出具指派書指派太百董事李恆隆出席股東會並行使一且股東權利;且就下 午之董事會決議部分,賴永吉亦已太百公司法人代表人之身分擔任太流公司董事,並出具委託書 予李恆隆,由李恆隆代理出席太流公司於 91 年 9 月 21 日所召開之董事會,就該次董事會有關現 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全權授權予李恆隆行使董事權利,故當日李恆隆係以兩個身分被告公 司股東臨時會,並依事先與丙○○之共識,於會議決議且作成議事錄,決議被告公司資本額增加 為 40 億,並先辦理現金增資 10 億元,並無何虛偽不實(請參閱台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字 904 號 民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 490 號民事判決) 。按依此事實下,就當日 9 月 21 日之董 事會僅有一人出席,但持有另一董事之合法委託書委託出席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就此董事會決 議之合法性而言,法院似認為此時之董事會為有效;惟實務上經濟部九三、五、七商字第0九三 0二0七三一三0號函認為,「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係採合議制,且依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 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之意旨,會議決議應有二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行與協商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 成立之法律行為之基本形式要件。是以董事會如僅由董事一人親自出席,即使有其他董事委託代 理出席,因實質上無從進行討論,未具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與上開判例之要旨有違,係屬無效。 具體個案請參考上開說明辦理,如有爭議,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依此見解,該增資決議似亦 為無效,惟近來有學者認為『但鑑於公司僅餘二位董事時,尚符合董事會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 且賓我國公司法第 205 條第 3 項已明定董事可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且其藉由董事集會以獲致 公司決策方針之目的既達,應解為董事會之決議合法。』(請參閱王志誠,董事會之召集、出席 及決議,台灣法學雜誌,第 204 期,頁 178,2012 年 7 月 15 日。) 11. n. al. Ch. engchi. i n U. v.

(22) 從屬公司,因此,取得太流經營權者相當程度亦得取得 SOGO 經營權,相 對的,太流經營階層之變動連帶影響到 SOGO 公司經營權之歸屬。是故法 院判決與經濟部之撤銷登記使 SOGO 經營權歸屬再掀波瀾。 本案中,若依據 9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所認係由於增資之 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經法院認定不存在,進而導致遠東集團之出資入股太 流公司事實並不存在,據此遠東集團於增資太流後,在太流公司之選任董 監事股東會決議將連帶發生瑕疵,是故一旦遠東集團自始未取得太流增資 後之股權與經營權下,自無法取得 SOGO 經營權,因此在經濟部撤銷登記 後,報導紛紛提出 SOGO 經營權將一夕之間變天之疑慮26。. 政 治 大. 在 2012 年 2 月 13 日,台北地院裁定作出,以台灣高等法院民國 93. 立.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6 號判決與 2010 年經濟部函令27撤銷增資等相關登記為. ‧ 國. 學. 基礎,認定太流公司於 100 年 8 月 1 日所召開之股東會非以一千萬元資本 額為計算基礎而召開,卻係以四十億一千萬元資本額為基礎而召開,該次. ‧. 股東會持股百分之六十之股東聲請人(按:為李恆隆先生)亦未出席,所. Nat. y. 為改選之為董事,並無股東會決議之外觀,自非合法有效成立之決議,而. sit. 非僅得撤銷之決議,所為決議即非合法存在。故該被選人即顯非太流公司. er. io. 之董事,太流公司營運勢必陷入無經營階層,或實際經營者但非合法經營. n. a 者之窘境,因此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解決太百公司經營階層之適法性,就 iv l C 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議,及因該爭議而導致繫屬於法院之多起訴訟 hengchi Un. 28. ,亦. 將因此有效解決。. 26. 「前年高等法院曾判決,91 年 9 月 21 日太流股東臨時會,擔任紀錄的郭明宗偽造文書罪成立; 商業司於去年 2 月據此判決,認定太流當時股東臨時會無效,撤銷太流後續六項變更登記,讓太 流資本額從 40 億元回復成 1000 萬元。此舉等於間接承認李恆隆為太流最大股東,可以掌握 SOGO 的經營權,使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失去 SOGO 經營權。」股東會鬧雙包 太流、SOGO 經部擬派 人接管 兩公司經營權涉及多起官司 經濟部最遲在月底 委託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 聯合報,AA2 版,2011 年 09 月 07 日。 27 經濟部 2010 年 2 月 3 日經授商字第 09901000210 號函 2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333 號裁定。 12.

(23) 29. 第二項 股東會決議之瑕疵所引發之連鎖瑕疵 ? 第二則案例係以股東會決議瑕疵連鎖為主軸,公司董事並非當然係 有權召集董事會之人30,所召集之董事會決議可能具有瑕疵,依我國通說見 31 解,董事會決議瑕疵應屬無效,因此無效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 ,. 亦係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進行之選任董事之決議,將連帶的發生瑕 疵。此即學者所指出之關鍵所在,瑕疵之連鎖。 本案事實略為: 「原告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A 公司)股東,在 A 公司於 2000 年 4 月 14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前,原有董事甲、乙、丙三人,. 政 治 大 份二分之一,依公司法第 立197 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當然解任,董事乙則於. 惟甲因於 1998 年 10 月間轉讓 A 公司股份超過其選任當時所持有 A 公司股. ‧ 國. 學. 1999 年 11 月間死亡,故而於上開股東臨時會召開前,A 公司董事僅剩丙 一人。原告主張,A 公司既僅存董事丙一人,則理當無由召開董事會,更. ‧. 無法以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臨時會。職是,於上開股東臨時會中所為之 董事選舉決議,自屬無效;而由此等無效決議所選出董事所組成之董事會,. sit. y. Nat. 嗣後於 2003 年 6 月 28 日所召開之股東會,亦係由無召集權人所為之召集,. io. er. 因其召集程序不合法致令其該次股東會之董事選任決議,亦屬無效。而由 後者無效股東會決議所選出董事所組成之董事會,復於 2006 年 8 月 10 日. n. a. iv. l C 所召開之股東會,亦仍屬無召集權人所為召集 ,從而其所為董事選任決議, n. hengchi U. 亦屬無效。基此認知及論理,原告請求確認於 2006 年 8 月 10 日股東會中, 所選出之董事(長)丁、監察人戊與 A 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32。」. 29. 整理自黃銘傑,一人董事召集股東會之效力及監察人須具備股東資格之章程規定效力-評最高 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96 期,頁 183、184,2011 年 9 月。 30 公司法第 203 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31 公司法第 171 條第一項規定,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32 此為本訴訟之請求(一) 。請求(二)為「原告並請求確認其所認為於 95 年 8 月 10 日股東會 合法選出之監察人己,與 A 公司間存在之委任關係。 (然而依 A 公司章程第 13 條規定:「該公司 設監察人一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但己於 95 年 8 月 10 日股東會召集(開) 時) ,並未持有 A 公司股份。」 ,整理自一人董事召集股東會之效力及監察人須具備股東資格之章 程規定效力-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96 期,2011 年 9 月,頁 184。 13.

(24) 學者指出,如本判決所示,因達成董事會有效決議之董事人數不足, 導致董事會決議無效,由此無效董事會決議所召集之股東會,將可能被視 為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股東會,致令該次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或無效。 在不存在或無效的絕對、自始、當然無效等法律效果的推波助瀾下,發生 蝴蝶效應,連鎖地否定其後所召集之董事會及股東會的有效性。不存在或 無效主張越晚提出,此種連鎖效應所衍生之不當性越強,對於公司意思決 33 定一貫性及安定性之維持,帶來重大傷害 。. 其實不僅係本案所發生之事實將造成瑕疵的連鎖,在公司法的規定下, 股東會決議之合法有效涉及許多程序上的進行,因此,可知一旦某一次公. 治 政 大 疵進行治癒或追認,於事後相當期間內始進行撤銷或確認無效,公司後續 立 許多程序將連帶受到牽連。本案例事實所呈現者,即係一適例。在多項股 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瑕疵,若未及時認定為無效而重新為之、或就瑕. ‧ 國. 學. 東會決議的瑕疵中,若聚焦於選任董監事的股東會決議瑕疵觀察,往往將 會對於公司後續之運作上造成相當大的影響與變動。. ‧ 34. io. sit. y. Nat. 第三項 董事會決議瑕疵影響公司股權結構. n. a. er. 第三則則係公司之增資認股決議與選任公司董事間有密切重大關聯之. v. l 適例。公司之增資決議可能帶來股權之變動,若有股東或認股人藉由增資 ni. Ch. U. engchi 取得一定比例之股權,則在往後數屆公司選任董事之股東會決議上即占有 優勢,換言之,二決議間有相當之牽連關係。若欲以偽造文書等不法手段 召開股東會決議選任董監事而取得公司經營權者,則為求往後在股東會決 議上仍有相當之優勢,在此過程中一併取得一定比例之股權即係一值得考 慮且合理之作法。 A 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中有 A 公司分別於 1996 年 12 月 10 日下午五時、 1997 年 1 月 15 日下午二時,於某地召開董事會之記錄,並分別通過現金 33. 黃銘傑,一人董事召集股東會之效力及監察人須具備股東資格之章程規定效力-評最高法院九 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96 期,頁 183、184,2011 年 9 月。 34 引自曾宛如,違法發行新股之效力:自董事會決議瑕疵論之,月旦裁判時報,第 9 期,頁 100 到 101,2011 年 6 月。 14.

(25) 增資案及原股東逾期未認購時洽特定人認購之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與現 金增資基準日及原股東逾期未認購時洽特定人認購之決議。但 A 公司當時 有八席董事,於前開董事會召開時,除董事甲(已死亡)外,其餘董事即 上訴人、被上訴人乙、丙、丁、戊、己,及訴外人庚(已死亡,配偶為被 上訴人丑)均不在該地,不可能出席系爭董事會並作成系爭決議,且依 A 公司章程亦規定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加以系爭會議之記錄即訴外 人卯在開會期間並不在該地,亦不可能作成會議記錄,是以系爭決議均不 存在。則 A 公司據此決議發行新股之效力如何,即為本案爭點。若此認股 行為無效,認股人即無法取得增資股份之股東權。. 治 政 大 此將使 A 公司增資後已形成之資本結構及董事會解體,對 A 公司之經營權 立 實有不利影響。本案高等法院認為,「A 公司於 1996 年 12 月 10 日、1997. 被上訴人抗辯認為,上訴人提起本訴之目的在使被上訴人之認股無效,. ‧ 國. 學. 年 1 月 6 日既未召開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新股,則 A 公司嗣基於該決議所 為發行新股即無所據,兩造所據以完成為認股行為,自無所依憑,原應屬. ‧. 無效。」35即發行新股之效力並未與董事會決議效力脫勾36。法院又認「A. y. Nat. 公司究有無召開系爭董事會,該增資決議是否有瑕疵,上訴人於斯時既已. sit. 知情,進而參與其事,詎上訴人於享有增資利益如董事報酬、A 公司因增. er. io. 資得免破產命運,進而繼續經營迄今,且嗣經多年經營而有所獲利之情事. n. al 下,7 年後即 A 公司監察人擬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嗣於 92 年 8 月 26 iv n U 日改選為被上訴人丙○○),始爭執系爭董事會決議不存在,上訴人及被 engchi. Ch. 上訴人所增資股東權均不存在,不僅影響增資後各股東權利變動情形,進 而影響嗣後 A 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是否有瑕疵問題?造成 A 公司營運、股 東法律關係處於不安之狀態,並背負抽還股本義務,撼動既有長期已形成 之法律秩序,亦損及增資認股利安公司投資認股之安定性,有礙交易安全。 反觀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否認增資效力,藉詞以多年前之董事會增 資決議不存在或無效,否認該次因增資而取得多數股份之股東之增資股份 存在,間接使上訴人持股比例增加,將使其他加入認股之股東無法享受利. 35. 台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更(三)字第 62 號判決。 曾宛如,違法發行新股之效力:自董事會決議瑕疵論之,月旦裁判時報,第 9 期,頁 100 到 101,2011 年 6 月。 15 36.

(26) 益,遭受非其所能預測之損害,明顯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既不符禁反言原 則,更有背於誠信,揆諸前開說明,乃屬權利濫用,為維持 A 公司既存法 律秩序,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無效,並據以確認兩造 因增資所為附表認股之股股東權不存在,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37. 本案事實發生已久,且此訴訟所著重者乃係增資決議之效力問題,此 連帶所影響者,即係認股行為之效力與被認股公司股權結構上及經營權之 變化,於此案例更可得知,一家公司某個特定時點程序上之瑕疵,對於公 司經營權之變動產生一定的效應,尤其在涉及公司增資決議上,常與選任 董監事之股東會決議有重大的關聯,而選任董監事之股東會決議即與公司 經營權分布有極大之牽連38。. 立. 政 治 大. 本文舉出上述三件案例,目的在突顯出一個問題,如果承認瑕疵連鎖. ‧ 國. 學. 理論下,一旦選任董監事的股東會決議發生瑕疵,對於公司法律關係(不 論係對內或對外)安定性將產生極大的破壞。觀察三個案例可知,公司進. ‧. 行增資若目的係在引入新的投資者並參與經營,則一旦增資決議發生瑕疵, 以此為基礎的選任董監事股東會決議將可能受到影響,更何況在實務上經. y. Nat. sit. 常發生的極端案例係增資決議與選任董監事決議係屬偽造之情形下,瑕疵. n. al. er. io. 連鎖往往因時間的經過與漫長的訴訟使法律關係更趨於複雜。. Ch. 第三節 問題之形成與探討e n g c h. i. i n U. v. 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將決定公司特定、重大事項之進行,其中經常引發 爭議者且亦為大多學者所關注者,即係股東會決議選舉公司董監事之議案, 此乃涉及公司經營權之變動及公司權力結構的重新配置39,對於公司、股 37. 台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更(三)字第 62 號判決。 其實追根究底而言,本文所介紹的第一個案件,SOGO 案中所涉及者亦係增資之董事會決議與 股東會決議被認定為不存在(即會議記錄係偽造) ,而後所牽連的即係據此部分決議所為之相關 決議受到連帶影響之問題,只是 SOGO 案運用巧妙的交叉持股與信託關係,使得案件事實未若本 案直接、明確。 39 按公司經營權所涉及之概念極廣,本文將著重於董事會人選為公司經營權之核心,亦即得以掌 握公司董事會過半數人選之一方,通常為會被認定取得公司之經營權,蓋依我國公司法第 208 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會 16 38.

(27) 東與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均有相當大的影響。 公司董事會為公司法規定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集體執行 40 業務機關 ,董事會由董事所組成,實務上往往以三年股東會決議改選一. 次公司董事人選,假設此三年為公司董事會為公司同一派之人員所掌握下, 公司此三年之業務執行均係由董事會決議行之41,而由公司董事長對外代 表公司42,此時董事會之成員與董事長應具備董事之身分應屬必然43,因此 環環相扣者,董事身分決定常務董事、董事會決議與董事長之人選,董事 長與董事會決定公司內部之程序之進行44與對外之法律行為、亦影響公司 內部程序中的股東會決議之進行,以及股東會決議內容決定公司特定事項 之作成45。. 立. 政 治 大. 公司於股東會決議撤銷之前(或經法院認定為無效或不成立之前),. ‧ 國. 學. 已依該決議而為行為時,該行為是否亦因決議之撤銷而溯及無效?學者有 自「公司若於決議被撤銷之前」進行探討,認為不可一概而論46。應以該. ‧. 決議即發生一定之效果,其履行亦不影響第三人之權益,且須溯及的否定 決議之效力,始能達到撤銷決議之目的,決議一經撤銷,行為即溯及為無.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U. v. 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 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又公司法第 208 條第三項前段 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由於董事會決議係 以人數為表決計算基礎,因此掌握公司董事會多數(過半數)之一方,原則上大多得以取得董事 長一職,而對外代表公司為一定之法律行為。在此假設前提下,展開本文以下之經營權變動之探 討。 40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 ,2010 年 2 月,修訂八版二刷,頁 249。 41 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 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42 公司法第 208 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 表公司。」 43 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03 條、第 206 條規定參照。 44 如公司董事會決議原則上係由董事長擔任召集權人及主席;而股東會決議之召開原則上亦係由 董事會決議召集之。請參照公司法第 203 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 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公司法第 171 條規定, 「股東會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45 如公司合併、分割、資產讓與等重大議案,學說上有謂此等議案在我國法規定須由董事會決議 與股東會決議通過始得為之下,此係董事會與股東會之共享權限。請參閱王文宇,股東會與董事 會共享之權限,月旦法學教室,第 44 期,2006 年 6 月。可以想像,一旦董事會決議發生瑕疵而 無效,股東會若因此而亦產生瑕疵,此時連鎖瑕疵之發生仍然影響公司的重大交易。 46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 ,2010 年 2 月,修訂八版二刷,頁 249。 17. Ch. engchi.

(28) 47. 效 。因此,若公司之行為不以股東會決議為有效要件者,行為效力即不 受決議撤銷之影響。若係涉及到公司之行為係以股東會之決議為成立或生 48 49 效要件時,且其履行與行為之相對人權益有關者,如合併 、分割 、主要. 資產讓與50等等,為維護交易之安全計,應依照公司對於代表董事代表權 51 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法理,以保護行為之相對人 。然而. 若將股東會決議之焦點放置於選任董監事決議上觀察,學者似未對於選任 董監事之股東會決議究係屬對內或係對外之性質進行界定,且除上述三種 類型外,亦未提出其他公司法上之股東會決議何者係屬「履行亦不影響第 三人之權益」與「履行與行為之相對人權益有關者」之類型及更明確之相 關區分標準。蓋嚴格而論,公司之股東會決議幾乎多與第三人權益息息相. 政 治 大 係公司經營權之變動,間接所影響者,則係公司對外之法律行為與公司經 立 營權之歸屬及相關利益重新分配之問題,事涉不可謂不重大。 關52。其中,選任董監事股東會決議之瑕疵訴訟一經提起,直接所涉及者,. ‧ 國. 學. 由於公司法上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事項眾多,當然各項規範之. ‧. 事項均有產生股東會決議瑕疵之可能,本文於此為求探討與聚焦之方便,. y. Nat. 擬以選任董事之股東會決議為討論之重心,亦即在以某次公司所行之選任. sit. 董事之股東會決議有瑕疵下,一旦經提起訴訟,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不. n. al. er. io. 成立或得撤銷之情況下,該段期間若依經濟部實務見解,即回歸至原經營. 47. Ch. engchi. i n U. v.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 ,2010 年 2 月,修訂八版二刷,頁 249。經濟部 99/12/17 經商字第 09902170450 號函:「按「股東會決議事項經法院判決撤銷者,其決議應自判決確定時起,溯及 於決議時無效,公司董事、監察人即應回復於改選前之狀態。惟此時原任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如 已屆滿,可依公司法第 195 及第 217 條之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 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時,當然解任。……」經濟部 94 年 10 月 27 日經商字第 09402162200 號函釋亦同。 48 公司法第 316 條第一項規定,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9 公司法第 316 條第一項規定,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0 公司法第 185 條第一項規定,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 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 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 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51 柯芳枝,公司法論(下) ,2010 年 2 月,修訂八版二刷,頁 249。 52 舉例而言,分派盈餘之股東會決議除與股東權益相關外,與債權人亦有關係;關於企業併購等 相關之股東會決議自亦與第三人權益相關;公司解散、清算、組織變更等行為與債權人及交易往 來之第三人權益相關等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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