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實務性建議
一、後進國家參與系統產品標準之競爭建議-國家面
(一)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組織
後進國家必須積極參與國際平台,經由參與各種標準組織,學習國際標準制 定與推展、智慧產權保護與應用的法則。後進國家應積極避免被排除在標準競爭 體系的舞台之外,一味的反對或者拒絕國際標準,執意推動自有標準,而忽略市 場機制所能產生的經濟效益。應該參與在國際標準與秩序體系之內,一方面充分 掌握標準推展的訊息和注意標準發展產生的機會,並保護國內企業的利益和權 利。包括充分利用《反壟斷法》等法律手段,保護本國市場和遏止跨國公司的壟 斷。另一方面,透過相關的組織,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與展現本身在技術及市場 上等成長優勢與能力,使國際標準競爭規則和秩序朝先進國家與後進國家相對均 衡的方向發展。
(二)在國內與國際上促進政商與產學合作
後進國家政府應積極構建合理的政商合作關係和產學合作關係,在智慧產權 和標準制定領域推廣政府、研究機構和企業之間的合作。利用政府所能提供的資 金與政策資源,研究機構在技術開發、市場推廣上與企業緊密合作。鼓勵企業開 發標準並由政府率先採用測試,共同改善。在產學合作上,利用學校技術研發資 源與能力搭配企業標準制定與推展的策略,偕同計畫開發。進一步積極促成國際 性的自主智慧產權標準和國際標準制定政商與產權合作。為國內企業與學校提供 國際交流的機會。經由政府、企業、學校三方面合作,可以在標準競爭上形成較 佳的推展網路,國際交流對於發展國際性標準則有市場與技術掌握的效果。
(三)配置本國市場力量的成長,建立政府與企業合作機制。
後進地區國家在本國消費市場規模與成長的能量驅動之下,會產生足夠的市 場基礎與機會從事標準競爭,也就是在本國產生足夠的安裝基礎能夠啟動標準的 擴散與推廣。此時政府的作用在於協助國內企業或標準聯盟掌握國內市場,提供 標準推展的安裝基礎。同時,政府也應促進市場力量的成長,鼓勵消費,畢竟政 府不能替代市場參與全球標準競爭,由政府主導的標準競爭往往失去市場可信 度,讓消費者與企業缺乏興趣。因此後進國家政府應追求市場經濟的發展、保持 國內企業在市場壟斷和競爭的均衡,提供本國企業在研發標準技術的足夠誘因與 保障。
(四)調整智慧產權和標準化政策,構建標準制定的政策空間。
後進國家應該不斷重新檢視智慧產權政策、標準化政策和產業研發政策,調 整改變其中不合理和不適應的政策,並促使企業與政策之間的協調機制,使政策 制定能更符合市場需求與企業發展需要。同時,國家透過研發資金投入鼓勵、人 才培育計畫,促進技術引進和創新推動乃至於企業技術結盟,能有效促進標準基 礎設施的建立。
(五)降低國際領導廠商收取專利稅的議價能力。
對後進國家而言,標準制定背後所帶來的龐大權利金的支付,是一沉重的負 擔,若能推動標準制定的腳步,無論成功與否,都將有效降低國際標準聯盟,對 後進國家收取專利稅的談判議價能力。參與標準競爭意味著掌握技術能力或市場 基礎的籌碼。廠商在技術能力成長後自然有能力推動性能較佳,較符合市場需求 的標準規格。而國內高度成長市場的掌握又是國際廠商無法放棄的因素,因此積 極參與標準制定,能有助提升議價能力並增加參與國際標準的機會。
二、後進國家參與系統產品標準之競爭建議-廠商面
(一)建立標準聯盟
如命題4 內容,聯盟性的組織參與,已經成為制定標準競爭中,從技術創新,
到引入主流市場的主要策略之一,後進國家制定標準形成聯盟成為必要策略。一 般而言,後進國家技術創新、市場運作的能力以及資源掌握都比較落後。因此,
標準聯盟的運作與參與成為重要關鍵。而聯盟運作形態包括建立產業鏈聯盟、國 內同業組織聯盟、參與國外企業主導的聯盟等。
(二)提升技術能力
後進地區國家廠商因為技術研發能力的弱勢,造成標準競爭的缺席,往往成 為國際標準的犧牲品。事實上標準制定的參與和研發能力具有正向回饋關係︰建 立標準的利益鼓勵促進研發能力的提升,同時研發力量的提升,有助於標準的制 定和推展。反之,技術研發能力落後導致無力參與標準競爭,另一方面,缺少參 與標準競爭的利益無法鼓勵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研發61。根據命題2 之內容,後進 地區國家廠商提升技術能力將對參與標準競爭有莫大幫助。
(三)掌握本國安裝基礎
本研究如命題3 跟 5 發現,中國能夠在標準大戰中占有一席之地,歸功於其 龐大的內需市場和各產業規模在中國迅猛的增長。而對於標準競爭來說,成功的 關鍵因素在於掌握足夠的市場基礎與互補廠商產品以啟動網路外部性的正向回 饋效果,因此當企業的規模很小的時候,沒有足夠的資源投入技術開發,而國內 足夠規模的市場容量可藉由政策或地緣優勢先於其他國際競爭者先一步取得以 保障標準推動的足夠關鍵數量。因此掌握母國的市場安裝基礎極為重要。
61 標準與創新的關係參閱產業技術競爭過程分析之研究,鄭文嘉,2004/6
(四)成功的標準既具專利,又開放
封閉標準與架構能贏取的市場有限,選擇適當的幅度開放,是標準與架構競 爭中最微妙也最困難的決策。IBM的過度開放與蘋果電腦的過度封閉62而失去優 勢與市場的例子歷歷在目。後進國家的企業,可以首先透過研發技術,申請專利,
透過持有專利,和專利技術的交叉授權,獲取進入標準競局的機會。而在標準開 放程度策略上,有以下參考做法:
1.互補網路連結授權
後進地區企業在發起技術標準後,為掌握安裝基礎,產生足夠的用戶數量,可針 對互補資產的廠商給予授權優惠,例如松下公司將VHS 格式授權給日立、夏普 等消費性電子廠商並與美國 GE、Zenith 等公司建立合作協議成功推動標準。中 國在閃聯標準工作組的授權與聯盟做法也是朝連結完整產業鏈的方向努力。
2.選擇性保護授權
後進國家在技術與國內企業能力不斷成長,配套資源較充足,有機會挑戰競爭者 標準時,可利用選擇性保護策略,扶植國內企業。國內的技術主導廠商或聯盟與 特定企業合作,以求系統產品與互補網路的完整性,例如在中國WAPI 標準的推 動策略中,中國政府即強制性的要求無線網路產品相關廠商必須與國內24 家企 業取得授權合作,藉由強制性的政策保障國內企業的利益。
62 劉常勇(2002)架構如何贏得科技戰爭
三、對台灣廠商的建議
(一)以市場發展為考量
代工王國地位為台灣帶來巨大經濟利益,本研究個案中,掌握龐大而新興大 陸市場的中國廠商與國際廠商的策略動向發生衝突時,台灣廠商處於其中在競爭 初期不宜激烈表態,而應站穩利基點,以緊抓市場發展為主,一方面往大陸佈局,
一方面注意產業動態與競爭態勢,考量標準競爭關鍵因素,評估選擇聯盟廠商,
確保自己代工地位。
(二)提昇技術研發能力
本研究發現,大陸廠商雖處於後進地區劣勢,但在2000 年即大量投入無線網路 通訊安全的開發,並促進產業聯盟,加強廠商的技術能力與市場議價力,在母國 市場安裝基礎的支援下,踏入標準競爭行列,而技術研發能力較強的台灣廠商應 以此為鑑,雖然在台灣的安裝基礎尚嫌薄弱,但從本研究中可以發現,後進者若 能提供比市場主導者所主導的技術標準更為優異的方案,則在消費者預期的效果 之下,透過網路外部性,將有機會利用技術能力晉身標準競爭的遊戲。並且台灣 由於代工強國的國際地位,廠商若能進一步提昇技術研發能力,以補市場與資源 的不足。在標準競爭中仍能取得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