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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標準相關文獻探討

依據國際標準組織(ISO-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的定義8,標準 是指「一種或一系列具有強制性要求或指導性功能,內容含技術性細節規定和有 關技術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讓相關的產品或者服務達到一定的安全標準或者進 入市場的要求。」

Carl F. Cargill(1989)將『標準化』一詞定義為:『代表人們相信市場本身有能 力透過集結眾人的智慧來了解並勾勒未來有效之發展方向,了解環境改變施予本 身的影響並自行調整之下產物;而在此過程中,用以作為改變的原動力,便是集 結的技術性描述事務所應有的功能或形式,而這些描述便稱為標準。』

經濟學家Hal Varian(1989)指出「標準透過相容性,將市場之間的競爭變為市 場內的競爭。競爭者之間產品因為標準的採用而使差異化的能力大大降低,從而 從功能競爭轉化為價格的競爭。廠家如果希望差異化,將透過產品擴充功能來獲 取優勢。核心的功能一旦標準化,系統之間競爭變成組件之間競爭,擴充組件功 能的競爭變成差異化的主要來源。標準制定的目的在便於資源整合、管理,獲取 較大的經濟效益,最後能達到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增加9。」

8http://www.iso.org

9Carl Shapiro & Hal R. Varian,張美惠譯,資訊經營法則,時報出版社,1999年初版,頁211。

二、標準的分類

根據李兆國(2003)的說法,標準一般可以分為三類,分別是事實上的標準(de facto standard )、 政 府 或 政 府 授 權 的 組 織 所 制 定 的 標 準 ( government standard-setting)或稱為法定標準,最後是由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 SSO)所制定的標準。

事實上的標準是由市場上自由競爭後,歷經一段時期的淘汰後所存在之產 de facto standard

法定標準 government standard-setting

協定標準 agreed standard

說明

三、標準的形成

制定標準的程序11可分為兩類,一是藉由市場力量的主導而形成,即所謂的 事實上標準(de facto standards);另外則是由官方機構介入制定出標準(de jure standards),也就是上述的法定標準。前者通常是由主導廠商(dominant firm)或是 經由標準競爭而形成;後者則可能經由政府立法規定、產業委員會或是半官方性 質的機構來制定12。前後兩者之間的界線並非十分明確,制定標準的程序通常是 兩者的混合。

標準化的過程通常經過系統架構廠商、互補產品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與 協調。當某一種標準的使用人數較多時,會吸引互補產品廠商加入生產互補產品 的行列,同時使得該系統架構成為市場標準的可信度(credibility)增加;此時,因 為可信度增加又會吸引更多使用者願意採用該系統標準,而讓使用者人數更多。

此種正向回饋的循環過程,即為市場標準制定的動態,如圖 2.2.1。

使用者安 裝基礎

互補產品 之生產

成為標準 之可信度 消費者之轉換

成本與價值 使用者增加

2.2.1、標準強化的動態機制 修改自陳慶蔚(2002)

11參考自Besen (1994)與Grindley,(1995)

12 Grindley (1995),p. 66

由市場力量形成的標準,通常運作過程較有效率,且由於顧客就是市場上的 最後裁判,因此在競爭的情況下產品較能符合市場需要,產品種類也會呈現多樣 化。然而,標準的競爭過程經常讓廠商付出相當的代價,造成資源上的浪費,或 造成市場標準山頭林立的情況,讓採用少數標準的使用者孤立無援,這些成本可 能還是得由使用者來負擔,因此官方的介入,有時候反而會提高整體的社會價值。

Grindley(1995)由建立公共標準的潛在價值(value of common standards)與主 導標準的私有利益(private value of leading standards)兩個構面來衡量官方介入標 準制定的需要性,分析如圖2.2.2 所示,導引出四種主要的標準制定結果:

標準競爭

(Standard Contest) 專屬標準 (Proprietary Standard)

公用標準 (Public Standard) 協定標準

(Agreed Standard) 高 公共利益 低

市場競爭 官方介入

建立公共標準的利益 (Value of common standard)

高 低

主導標準的私有利益

(Private value of leading standard)

圖 2.2.2、影響標準形成的因素13 資料來源:Grindley(1995)

13Grindley (1995),p. 66

(一)公用標準(Public Standards)

當市場具共同標準可產生的價值,以及主導標準所帶來的個別廠商利益都偏 低時,廠商推動標準採用的成本高於利益,因此標準的制定將由官方進行,政府 藉由標準化以利資源的整合、管理,獲取最佳經濟效益,達到促進社會整體利益 的作用。

例如十九世紀初期美國開始興建鐵路系統時,並沒有採用固定的鐵軌軌距,

在一八六0年以前美國甚至有七種軌距存在,南方多採五呎軌距而北方大多是四 呎八吋的軌距,如此也造成了南北的一些往來障礙與隔閡。另外,像建築物必須 符合一定的防火、抗震的工業標準,雖然不是為了促進競爭,但也是為了社會的 福祉14

(二)協定標準(Agreed Standards)

當擁有單一標準對市場運作有正面的幫助,但是任一家廠商從主導標準中所 得到的利益沒有比其它廠商來得多時,標準的制定便可能以自發性的制定程序 (voluntary setting process)為主。

廠商之間的協調大多是藉由產業本身的委員會或是由主導廠商來居中斡 旋,且制定出來的標準多半在技術上是較優越的,或是從一群同樣優秀的技術中 擇一。

14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V”. United States, 435 U.S. 679,1978.

(三)專屬標準(Proprietary Standards)

當主導標準廠商認為可從其中獲利,藉專屬擁有技術標準以避免競爭者取得 時,該標準即視為此廠商的私有財(Private Goods),尤其是特殊產品利基的專屬 標準。在利益的考量下,標準制定機構便不易出現,專屬廠商也不願見到類似的 機構。若是該機構一旦出現,廠商主要目的不是將自己屬意的技術拱為主流標 準,就是讓他人技術無法成為標準,此僵局會一直存在,除非有單方面補助(Side Payment)的情況出現或市場主導廠商或官方的強力介入。

然而主導廠商的出現雖可打破僵局,但是當其市場占有率很高或是該廠商控 制住進入該市場的入口時,此時主導廠商對於將自己的技術拱為產業標準的意願 就變得不會那麼積極了。前者是怕對手藉由提供相容產品,來增加對手自己的市 場占有率;後者是要讓對手無法提供與其相容的產品,如 IBM 的大型主機 (Mainframe)或是 Nintendo 的電視遊樂器。因此,結果不外乎市場中同時並存許 多不相容的技術、或是由市場來決定所謂的既成事實標準(de facto standards),或 是由於無法形成標準而使得技術無法再發展下去。

(四)標準競爭(standards Contest)

當主導標準帶給個別廠商的利益與標準統一,可以帶給市場運作的優點同時 都很高時,市場上便會發生標準競爭情形。此時若有一主導廠商出現,它將會是 強迫其它廠商採用其偏愛技術的積極帶頭者;若是該主導廠商沒有出現,則所有 廠商會競相地儘早投入制定標準的過程,其中的動作則包含了單邊補助(Side Payment)或是相互聯盟。不過標準的競爭難免會造成市場中各種標準山頭林立、

某些使用者陷入孤立無援或是研發成本浪費等種種問題。

此外在有可能產生標準爭霸戰的情況下,若統一標準的公共利益高,則由官 方介入標準的訂定將會有效降低標準爭霸戰中所產生之社會成本;若統一標準的 公共利益較低,則讓市場自由競爭則會帶來比較多的好處。

四、標準制定建立於追求利益的基礎

本節討論如下圖 2.2.3,包含了標準的定義,並以標準形成的特性將標準分 為事實標準、法定標準以及協定標準。而形成這三大標準的分類原則在於制定標 準的組織與機構。

在標準形成的過程當中,會產生標準的動態強化機制,標準的可信度隨使用 者規模遞增,並進一步吸引更多使用者。在此動態強化機制之下,可迅速將產品 標準迅速擴散至主流市場。

而廠商制定標準的決策因素在於標準利益的追求,同時,標準的制定也能為 產業帶來經濟效益,因此,在提升社會與產業經濟效益的前提之下,官方政府便 有動機介入標準制定, Grindley(1995)由建立公共標準的潛在價值與主導標準的 私有利益,兩個構面來衡量官方介入標準制定的需要性。

定義

標準

類型 法定標準 形成

事實標準

協定標準

強化 機制

標準競爭

協定標準 公用標準 專屬標準

建立公共標準的價值

主導標準私有利益

2.2.3 標準相關文獻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然而標準化的利益為何?又標準競爭中,廠商應考量那些相關議題,我們將 由第三節持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