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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本一般職公務員人事評價制度

第四節 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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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力評價的評價項目、關鍵要素與評價結果。該新修正規定於平成21年

(2009年)4月與人事評價制度同步實施。

此外,人事院致力於「提升考評能力研修」計畫,自平成20年(2008 年)10月至21年(2009年)9月一年之間,日本中央各府省計有7,127人接 受本項研修。

第四節 實務案例

第一款 日本東京都一般公務員人事考課制度

關於日本之考績實務作業,本研究以日本首都東京作為案例加以介 紹。日本東京都179的人事考課制度區分為管理職及一般公務員兩種方式,

各自依評定結果活用於任用、給與、職務調整及人材培育等方面。並於平 成18年(2006年)4月修正作業方式,其一般公務員人事考課制度改進重 點如下180

一、提高「造育人材」的重要性

評價制度建構目的係激發人員工作意願,發揮最大限度的能力,促進 更高效率,確立以培育人材為基準的人事管理,檢視修正人事相關制度。

二、擴大各項處理措施,反映評定結果

評定結果的處理措施,除了與原有制度相同,具備反映職責、能力及 業績等功能外,修正之新制導入「新晉俸制度」,增加直屬長官「科長評 價」與晉升俸給的比例。

茲簡述其制度概要如下:

一、修正為簡單明瞭易懂的評價制度        

179 東京都為日本第一級地方公共團體之一。

180 東京都人事部制度企劃課,人事評価システムの構築から活用まで,地方公共団体 研究人事評価システム研究会編集,初版,2007 年,頁 18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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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簡化為一次評定,卻由二個人共同完成評價作業。

(一) 評價一人化-由直屬長官「科長」評價

直屬長官「科長」管理、監督及指導屬員平日業務,由其負責

「第一次考評」,對屬員說明評價結果,以便與下一階段的培 育與能力開發連結。

(二) 設立評價調整人員-由評價調整人員(通常為「部長」)指 導「科長」,以確保人事評價妥適運用。

舊制由部長負責「第二次考評」,新制改為由評價調整人員 指導,發揮對公務員指導狀況的監督功能。「第一次考評人」

(科長)向調整人員(「部長」)提出並說明考評結果,同 時進行意見交換。透過意見交換,調整人員確認並交付第一 次考評結果(如:比較其他單位或過去同一單位考評內容,

並酌予調整;確認考評依據的事實及人員工作表現;如評價 為較低等級,必須確認該考評所依據之具體事實,如事實不 明確,則指導直屬長官須再行確認或重新考評);調整人員 負責監督科長是否對屬員予以適當的指導與建議,依據公務 員提出的「自我申報」內容,確認科長是否對屬員設定之目 標給予適當支援,對於自我評分較高人員,是否嘗試與該員 共同瞭解其工作情形及成果等,必要時給予科長指導與建議。

二、評定結果與培育結合

(一)由五階段評價修正為四階段評價

1.舊制評價結果集中於B、C二個等級,經檢討原因可能為每個 等級的評語不易區分。

2.新制修正評價等級,以等級「C」為中心,修正後評價等級 區分以「工作無障礙」為標準。

修正後各等級具體評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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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設計良好,但執行時資料蒐集不足」等。

3.訂定工作行為範例,並明示訂定該範例之理由

(三)依照公務員希望公開評價結果 具體公開程序如下:

1.屬員向科長提出「公開申請書」

2.科長交付「公開通知書」

3.希望接受面談人員向科長提出「面談申請書」,接受面談 4.對於評價成績為「D」的屬員,不論其是否希望接受面談,

科長均應進行面談,並公開評價結果

(四)針對評定結果設立陳情商談制度

1.陳情協談員是陳情商談制度的關鍵人物,由各局人事單位 科長、各部庶務單位科長約500人擔任,每年由各機關舉辦 說明會,實施陳情協談研習。期間從公開評價結果之日起 迄每年2月底止,受理陳情申請。藉由面談過程瞭解陳情內 容,並將檢討結果以面談方式告知陳情人。

2.陳情協談員將受理的陳情案件,轉交該公務員的上級主管

(即具調整權之部長),部長於必要時聽取該員及相關人 員案件情況,確認案情事實內容。案情事實透過陳情協談 員向各該單位人事主管報告,並依據「陳情協談檢討委員 會」意見,指導考評人,決定「再評定」等處理方式。處 理結果於6月上旬通知陳情當事人。

平成17年(2005年),東京都約受理30件人事評價陳 情案件(不含教師案件),除有數位考評人因評價公開說明 不充分,由人事主管施予指導外,尚無需「再評定」之情形。

三、藉由目標管理以培育人材

(一)東京都之目標管理係結合公務員之能力開發,採自我申報方 式進行。其作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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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公務員自我設定目標

為了避免各單位人員設定目標方法紊亂不一,各主管機關 訂定自我申報實施要領,記載目標設定之範例,並確認目 標內容。

2.非以「設定目標達成情形決定評價結果」

使公務員瞭解目標管理的目的及其與評價之關係,避免公 務員誤解評價以「自我設定目標達成度」決定結果。

3.有效運用目標管理的技巧

(1)「目標設定」的重要:目標設定必須考慮組織方針,

並選擇主要業務為目標。辦理固定性業務者,亦應以 變更日常業務處理方法作為目標。另修正「目標成果 表」記錄方式,如:具體「目標內容」、「努力程度」、

「如何完成」「完成時間」。

(2)主管指導部屬訂定明確目標,適時給予建議與指導 (3)自我檢視工作努力情形

由公務員依評定要素自我計分,其計分方式與第一次 考評相同,分為「A至D」4個等級,記錄評分理由後,

併同「目標成果表」提交科長,檢視過程中應進行面 談,向科長說明紀錄內容以及交換彼此意見。

有關一般職目標成果表、業績評價表與異動申報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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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充實人事資訊資料,以便關注及培育每一位公務員

基於人事資訊係培育人員的基礎,為使人事資料一致性,且供主 管人員於業務需要時參考利用,開發「東京都e人事系統」,並與

「人材情報」結合,內容包括:工作意圖、經歷、績效、能力表 現等人事資訊。

第二款 日本東京都管理職人事考課制度

一、 人事考課制度架構

東京都管理職的人事考課制度採用「職務紀錄」方式。職務紀錄之內 容為:「自我申報」、「業績評價」、「能力評價與業績能力綜合評價」、

異動申報表(表達希望異動職務)、「人物形像」制度181等。

職務紀錄區分為「一般行政類」與各種「醫療類」,並依據不同管理 職務建構能力評價制度。

有關管理職職務紀錄表、異動申報表如下。

       

181 參見本章「人物形像」制度介紹。其內涵包括「職務完成能力」與「性格」二項,

係考評人利用明確的「人物形像」標準檢視受考人目前之工作與能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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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考人及考評人

受考人及考評人情形說明如下:

表  39 東京都管理職人事評價受考人及考評人情形 考評人

受考人

第一次考評人 最後考評人

部長級 司處長

承辦綜合業務科長 司處長 科長級

主管部長 事業所長 考評人

受考人 第一次考評人 調整者 最後考評人

管理職考試合格者 主管科長 主管部長

事業部長 司處長 資料來源:翻譯東京都人事部制度企劃課,人事評価システムの構築から活用ま

で(2007年),頁213-214。

三、考評對象、期間

考評期間為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共一年時間,以3月31日為最後 考評之基準日182。考評期間考評對象如有異動,以異動日之前一日作為基 準日,但第一次考評則由考評人於異動時進行考評。

四、考評程序(以科長之考評為例)

(一)4月上旬至5月下旬

1.司處長(最後考評人)設定該年度組織目標,交付業管單位。

由部長(第一次考評人)據以設定其當年度組織目標,交付 部屬(受考人)。受考人依(1)組織目標、(2)組織目標 之外其他意見、(3)部屬的重要工作目標等,設定自我目標        

182 日本財政法第 11 條規定:「會計年度自每年四月一日開始,於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結 束。」日本之人事評價制度係配合其國家會計年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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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向第一次考評人申報。

2.第一次考評人就目標內容與受考人交換意見後,給予指導與 建議,如:是否適當,應否增加、修正或刪減等。

(二)職務完成過程

1.第一次考評人觀察受考人,協助其達成目標,並給予受考人 指導與建議。

2.就能力評價中,受考人應培育的能力,給予受考人指導與建 議。

(三)1月下旬至3月下旬

1.受考人分析近一年內之目標達成情形與執勤過程,記述於職 務紀錄表內「業績評價」之「設定目標成果」欄,自我評價 達成情形,並於「能力評價」之「評價關鍵要素」欄,逐一 自我評價。

2.於異動申報表(受考人用)記述期望職務及其他與異動相關 事項。

3.第一次考評人參考受考人的申報內容,與自我評價結果,雙 方充分交換意見後,完成考評程序。

4.第一次考評人向機關人事主管部長提出考評結果,說明考評 內容,並交換意見。

5.最後考評人參考第一次考評之結果,人事主管部長意見,與 受考人的申報內容,完成最後考評,向司處長提出考評結果。

(四)翌年度最初申報面談之前

1.第一次考評人於能力評價之評價紀錄中,檢視受考人應培育 能力,同時給予其指導與建議,並作為下次目標設定之參考。

2.如受考人可以理解,不需要說明每一個目標、評價項目及評 語。

(五)翌年度5月下旬至6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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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考評人根據最後考評人的通知,告知受考人業績與能力 綜合評價中最後評價之評語。

(六)考評對象、期間人員異動

考評結果送交受考人新單位,由該新單位考評人向受考人進 行面談。

五、考評方法

五、考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