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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考績制度與日本人事評價制度之比較分析

第二節 實施內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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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實施內容方面

第一款 考績種類

一、我國

公務人員考績種類有2種類型,亦即年終(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

(一)年終考績 指每年年終辦理公務人員當年1月至12月任職期間 之考績,至於年度中間之平時考核(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辦 理一次)紀錄與獎懲,應為辦理考績之重要依據。任職不滿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改辦理另予考績。

(二)專案考績 指平時有重大功過者隨時辦理之。

二、日本

公務員人事評價種類分為兩大類,一為「定期評價」,二為「特別評 價」。

(一)定期評價 指每年針對附有條件任用期間以外之人員所實施者。

1.能力評價每年實施1次,評價受考人是否具備某職務之能力。

2.業績評價每年實施2次,以確定受考人職務達成情形,評價受考 人預先設定目標辦理結果。

(二)特別評價 指針對附有條件任用期間(採用期間附有條件或附 條件陞任期間)之公務員所作的評價,用以判斷該公務員之表 現是否合格,得否成為正式人員,故只進行能力評價。

三、比較分析

我國之平時考核雖辦理2次,惟年終考績係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 考核書面作業容易流於形式,且僅以年終考績結果作為俸級晉級、獎金多 寡,甚或淘汰免職等獎懲依據,偏向行政性功能;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 時辦理,故考績之辦理難以收立即激勵之效。而日本對附有條件任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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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雖僅實施能力評價,惟對其餘人員,則實施能力評價與業績評價,二者 考評目的完全不同,評價方法亦不盡相同,前者重在考評公務員是否具備 完成職務之能力,後者則重在衡量短期間績效表現,故評價關鍵要素與評 定結果係針對能力或績效情形分別規定,在獎懲結果運用方面,能力評價 反映於晉俸上,業績評價則反映於津貼上。此外,能力評價考量職位要求 性質較趨近穩定性,故設計每年實施一次,而業績評價則考量一年之間設 定目標與評價達成度之不確定因素,故以半年為評價期間,且上、下半年 度之業績評價係單獨個別實施,先後二次評價結果互不相關,此種後面的 評價不受先前影響之作法,可鼓勵受考人繼續努力,且每半年依評價結果 發給勤勉津貼,具有立即獎勵效果,足以提高工作士氣。

第二款 考核項目與細目

一、我國

(一)現行係就公務人員之工作(50%)、操行(20%)、學識(15%)、

才能(15%)行之。由銓敘部統一訂定考核細目。

(二)99 年修正草案係就公務人員之工作績效(70%)、工作態度(30%)

行之。由各主管機關視整體施政目標及業務特性訂定之,或授權 所屬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188

二、日本

評價項目因應不同職位設計,能力評價之具體評價項目與該評價項目 相關行為,雖依人事評價實施規程規定,仍須由主管人員就公務員官職等 級判斷其是否具有標準職務完成能力。而每一個評價項目與行為均設計具 體之行為類型關鍵要素。中央機關一般行政類職務能力評價之評價項目如 下189

       

188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 5 條參照。

189 総務省.人事院,同前引註 121,頁 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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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省內部局

1.科長:倫理、構想、判斷、說明與調整、業務經營、組織統御 與人材培育6項;計有15項評價關鍵要素。

2.副科長:倫理、企劃與設計之實施、判斷、說明與調整、業務 執行、部屬的培育與活用6項;計有15項評價關鍵要素。

3.股長:倫理、課題對應、協調性、說明、業務執行6項;計有 13項評價關鍵要素。

4.科員:倫理、專業知識與技能、溝通協調、業務執行4項;計 有12項評價關鍵要素。

(二)部等管轄機關

1.部長:倫理、構想、判斷、說明與調整、業務經營、組織統御 6項;計有15項評價關鍵要素。

2.科長:倫理、施政措施設計、判斷、說明與調整、業務經營、

組織統御與人材培育6項;計有14項評價關鍵要素。

3.副科長:倫理、計畫設計與實施、判斷、說明與調整、業務執 行、部屬的培育與活用6項;計有13項評價關鍵要素。

4.股長:倫理、課題對應、協調性、說明、業務執行5項;計有 12項評價關鍵要素。

5.科員:倫理、專業知識與技能、溝通協調、業務執行4項;計 有12項評價關鍵要素。

(二)都府縣管轄機關

1.所長:倫理、構想、判斷、說明與調整、業務經營、組織統御6 項;計有16項評價關鍵要素。

2.部長:倫理、實施方針設計、判斷、說明與調整、業務經營、

組織統御6項;計有14項評價關鍵要素。

3.科長:倫理、實施計畫設計、判斷、說明與調整、業務經營、

組織統御與人材培育6項;計有13項評價關鍵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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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副科長:倫理、計畫設計與實施、判斷、說明與調整、業務執 行、部屬的培育與活用6項;計有13項評價關鍵要素。

5.股長:倫理、課題對應、協調性、說明、業務執行5項;計有12 項評價關鍵要素。

6.科員:倫理、專業知識與技能、溝通協調、業務執行4項;計有 12項評價關鍵要素。

業績評價採用目標管理方式,目標的設定必須考慮顧客(市民與國民 或服務的內部同仁)的需要,並配合職務應具備之功能設定,目標須兼備

「目標為何」、「目標何時完成」、「目標應具備水準」3個要素。

而地方公共團體之評價項目與關鍵要素得依業務性質自行訂定。以東 京都為例,其自訂能力評價之評價項目為:課題設定能力、實行力、組織 經營能力3項;自訂業績評價之評價項目為:職務完成能力、組織經營能 力(監督職,如為一般職則改為組織支援能力)、工作態度3項。業績評 價以目標管理方式進行,於年初面談先進行目標設定,再由考評人與受考 人就「困難度、貢獻度、緊急度」設定具體目標。

三、比較分析

(一)我國年終考績考核項目現行為4項,修正草案將簡併為「工作 績效」與「工作態度」2項,考核項目內容抽象不明確,且未能 涵括整體業務內容。例如:所稱之「工作態度」,據修正理由 所指,除屬執行職務或完成任務之態度外,尚包括受考人對其 公務人員身分所應恪遵之廉能官箴在內,現行考核項目「操行」

部分納入工作態度併予規範190,容易令人誤解公務員只須注重與 工作相關之行為表現,而品德、操行及與團隊配合度則無關緊 要。反觀日本人事評價項目則較為具體明確,且各個項目未有 比率分配,例如:中央機關之能力評價項目均有「倫理」項目,

       

190 參見考績法修正草案第5條立法理由所述:公務人員如有未達一次記二大過之品德操 守之瑕疵,或行為如違反誠實清廉損及公務人員廉能官箴,經查證屬實者,機關仍 得依平時考核獎懲規定予以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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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為保持公務員職務倫理,確保國民對公務之信賴,故將公 務員必備之基本操守列為首要項目,使考評人與受考人明確考 評關鍵。此外,依據不同職位設計之關鍵要素,可使各階層公 務員瞭解執勤應具備之能力,引導考評人公平進行評價,幫助 受考人檢視自我情況與能力,具有促進公務員能力開發與培育 相關能力之積極性目的。

(二)我國現行考績機制並未結合目標管理制度,修正草案增列各主 管機關視整體施政目標及業務特性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擬訂考 核細目,另規劃未來受考人平時考核細目,將作為考核受考人 個人績效目標達成度之評價基準191。而日本業績評價實施之關 鍵乃是依預先設定之目標進行評價,鑒於公務員可能只設定容 易達成的目標,是以,將統合整體目標列為重點,且注意設定 目標之難易度,調整評價達成度,藉由面談機制,透過考評人 與受考人適度溝通,使每位受考人知悉年度應達成之績效目 標,並訂定具體判斷標準,以避免評價標準不一致,達成評價 之公平性。

第三款 考績等次

一、我國

(一)現行係分為甲、乙、丙、丁4等級。並明列各等級分數,獎懲結果 應增減考績總分。

(二)99年修正草案分為優、甲、乙、丙、丁5等級。並明列各等級分 數,平時考核獎懲應相互抵銷。各機關受考人考列優等人數比 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        

191 參見考績法修正草案第 5 條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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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百分之六十八;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至百 分之三;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 八十五。增訂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應列及得列丙等之條件。

二、日本

人事評價係因應職位不同區分評價等級。除對於不依公務員意願之降 調或免職,明定須有法律規定之具體事由外,並未規定等級分數、人數比 率及考績條件,此外,各地方公共團體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規定。能力評價 與業績評價評語等級如下192

(一)事務次長級人員:優等及劣等2個等級(整體評語由上至下列 等為「甲」、「乙」)。

(二)司處長與部長級人員:標準之上、標準及標準之下3個等級(整 體評語由上至下列等為「A」、「B」「C」)。

(三)其他一般公務員科長級以下人員:標準之上、標準及標準之下5 個等級(標準之上與標準之下分別各區分2個等級,整體評語由 上至下列等為「S」、「A」、「B」「C」、「D」;評價項目與 工作表現之個別評語,由上至下列等為「s」、「a」、「b」「c」、

「d」)。

另特別評價之整體評語則分為優等及劣等2個等級,亦即「及格」、

「不及格」2種。

三、比較分析

我國之評分等級未因職務情形作不同規定,各等級分數須記載於公務 人員個人之人事資料及考績通知書內,造成互相比較分數高低,而且因乙 等分數為70分以上未達80分,故考列78分以下者常被標籤化。相較我國,

日本則依業務性質及職務需要設定不同評語等級,且僅以等級區分公務員

日本則依業務性質及職務需要設定不同評語等級,且僅以等級區分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