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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現行規範之若干重點說明

第三章 我國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制度

第二節 考績法現行規範之若干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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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考績法現行規範之若干重點說明

第一款 考績委員會組織

各機關為辦理考績事宜,應組織考績委員會。依考試院訂定發布之考 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考績委員會組織與職掌如下39

一、設置人數及方式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3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 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 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3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二、票選委員

委員人數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行 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三、選舉方式

前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機關情 形特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

四、委員會職掌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 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三)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

五、考績案審議方式

(一)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        

39 參見 99 年 10 月 30 日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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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 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

(二)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

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 畢退席。

六、開會決議人數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第二款 考績辦理流程

我國公務員之考績種類與獎懲如下。

一、平時考核與獎懲

(一) 考核項目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考績表之規定,

其細目如下40:

1. 工作項目:分為質量、時效、方法、主動、負責、勤勉、

協調、研究、創造、便民10項細目。

2. 操行項目:分為忠誠、廉正、性情、好尚4項細目。

3. 學識項目:分為學驗、見解、進修3項細目。

4. 才能項目:分為表達、實踐、體能3項細目。

(二) 考核方式

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備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具體記載屬員工 作、操行、學識、才能之優劣事實。其考核紀錄格式由各機 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40 參照 96 年 10 月 30 日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考績表之規定。載列之 考核細目,由銓敘部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

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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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考核獎懲

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 大過。於年終考績,併計考績成績增減總分。嘉獎或申誡一 次者,考績時增減其總分1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總 分3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總分9分。增減後之總 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

(四) 平時考核紀錄與考績之關係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 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二、年終考績與獎懲

(一)考核項目與配分

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至12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平時考核同,按其工作、

操行、學識、才能4項分別評分,此4項評分,分別占考績總 分如下:

1. 工作項目:50%。

2. 操行項目:20%。

3. 學識項目:15%。

4. 才能項目:15%。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訂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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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績步驟

年終考績步驟如下:

1.考績時點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舉行,若確有特殊情形不 能如期舉行者,得依規定程序報請展期辦理。

2.考績核定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績 , 應 由 主 管 人 員 就 考 績 表 項 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

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考積應 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3.考績等次與獎懲

依 據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6 條 規 定 , 年 終 考 績 分 4 等,其等次及獎懲規定如下:

(1) 甲等:80分。考績為甲等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 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 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 一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 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 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考績為乙等者,晉本 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 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 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 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 獎金。

(3) 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考績為丙等者,留原 俸級。

(4) 丁等:不滿60分。考績為丁等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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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績流程

公務人員考績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其程 序如下:

1. 查明機關中考績人數

機關辦理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分別填 具考績表有關項目,如姓名、職稱、到職及送審年月、請 假及曠職等後,送單位主管評擬。

2. 主管人員評分

年終辦理之考績,由主管長官就受考人之考績表項目評 擬,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 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本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

3. 考績委員會初核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應由主席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 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分數,提付表決,填入 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機關長官覆核。考績委 員會對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 資料,必要時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 備詢。

4. 機關首長覆核及交會復議

機關長官如同意考績委員會初核意見,即完成覆核;如對初 核結果有意見,應先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 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5. 送銓敘審定與查核

年終考績辦理完竣,應依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併送核 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考列丁等者,應併同 檢附其考績表。敘銓部或核定機關依考績法規定,對公務 人員考績案,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於退還原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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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時,或核定機關依規定查明各機關辦 理考績人員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 考人重行考績時,原考績機關應於文到15日內處理。逾限 不處理或未依規定處理者,核定機關得調卷或派員查核;

對其考績等次、分數或獎懲,並得逕予變更。

6. 核定通知送達受考人

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服務機關應 以書面(考績通知書格式如表7)通知受考人。

7. 救濟程序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 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 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如 為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檢附 有關證明文件,由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8. 考績結果之執行

年終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 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9. 考績不公或舛錯之懲處

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其主管機關應查 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行考績。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

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通知書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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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公務人員考績通知書

000考績(成)通知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受文者:詹小美

一、台端0年年終考績業經000 年 月 日00字第000號函核定,並經銓敘部 年 月 日00字第000號函銓敘審定如下。

二、請查照。

姓 名 詹小美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A200000000

職 稱 0員 職 務 編 號 A100091

職 系 0000 職 務 列 等

(級別、資位)薦任第 7 職等至薦任第 9 職等

俸 ( 薪 ) 級 薦任第 9 職等 年功俸 3 級

俸 ( 薪 ) 點

、俸 額 0630

總 分 83 等 次 甲

核 定 獎 懲 晉年功俸獎金 說 明

依法晉年功俸一級為薦任第 9 職等 年功俸 4 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B5A)

附註:

一、考績列丙等以上使用:

受考人對考績(成)等次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 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受考人對考績(成)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定如有不服時,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 復審書經由銓敘部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二、考績列丁等使用:

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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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銓敘部訂定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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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實務作業考列丙等之認定情形

公務人員考績法並未規定考列丙等條件,按現行考績法第 6 條規定,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分甲、乙、丙、丁 4 等。考績丙等之懲處措施為「留原 俸級」,且無論考列丙等次數為何,效果皆然。年終考績丙等對於公務人 員權益之不利影響,除因考績法規定未能晉敘俸級外,尚有下列重要之不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分甲、乙、丙、丁 4 等。考績丙等之懲處措施為「留原 俸級」,且無論考列丙等次數為何,效果皆然。年終考績丙等對於公務人 員權益之不利影響,除因考績法規定未能晉敘俸級外,尚有下列重要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