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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考績制度與日本人事評價制度之比較分析

第四節 結果運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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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結果運用方面

第一款 獎懲結果

一、我國

(一)現行公務人員考績之獎懲結果為:甲、乙等者晉俸級(無級可晉 者加發獎金),均給與考績獎金,惟獎金不一,分別為1個月或 0.5個月,丙等留原俸級,丁等則應予免職。

(二)99 年修正草案增訂優等,獎懲結果為:優、甲、乙等者晉俸級

(無級可晉者加發獎金,乙等已達年功俸級者須隔年始可晉 敘),分別給與 1.5 個月、1 個月及 0.5 個月考績獎金,丙等留 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 1 級改敘並輔導改善(無級可降 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考 丙後 10 年內考列優等或連續 3 年考列甲等,得抵銷丙等次數一 次,丁等應予免職。主管人員考績 1 年列丙等或任同一陞遷序列 主管職務連續 3 年乙等者應調任非主管職務。

二、日本

評價結果活用於任用、給與、身分處分等人事措施上,諸如:陞任、

調任、職務調整、晉級、晉俸、勤勉津貼、降調、免職、降給,降號俸及 人材培育等方面。

三、比較分析

我國考績結果目前可作為調薪、獎金發給之憑據,修正草案除增訂丙 等淘汰機制外,銓敘部並研議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增訂優先陞任機制,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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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列最近3年內連續2年考績列優等,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乃偏 向「行政性功能」。而日本人事評價結果除活用於任免、給與、身分處分 等人事措施外,並重視將評價結果用以協助人員瞭解其工作能力,藉由考 評人之建議與指導,適當的培育與研修,幫助受考人提昇與改善工作知 能,故兼具有發展性功能。

日本公務員之陞遷係依據評價紀錄公平審查,另東京都辦理評價過 程,除由受考人自我申報個人目標外,並填具異動申報表198,由考評人分 別就評價紀錄表與「人物形像」199描述公務員能力與性格,提供機關首長 併同考量該員應否陞任或遷調,將評價制度與陞遷制度結合,達到適才適 所,落實人力資源管理。

此外,我國考績獎懲結果係依評定等級決定晉級及獎金給與,而日本 評價結果分別運用於晉級、晉俸及勤勉津貼上,評價成績最低等級者升1 號俸,最優等級則升8號俸,級距彈性較大,公務員工作成績表現,與晉 俸有關,最高可縮短「在級期間表」所定的「在級期間」二分之一。評價 結果活用在給與上,具有相當明顯之激勵效果。

第二款 淘汰機制

一、我國

(一)現行規定,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

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免職;另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

職。

(二)99年修正草案規定,受考人除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 銷而累計達二大過,年終考績應考列丁等者外,須有具體事證,始得 考列丁等,予以免職;另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並增        

198 參見第四章,表 36 東京都一般職異動申報表、表 38 東京都管理職異動申報表。

199 參見第四章,註 181「人物形像制度」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