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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灣的金融發展和經濟成長:地下經濟的角色

第二節 實證資料與實證方法

2.1 實證資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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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實證資料說明

以下就本文所使用的相關實證變數進行說明,首先是說明如何建構理論模型 進行估算臺灣地下經濟規模的大小,接著說明經濟成長變數,最後介紹兩項衡量 金融發展的指標。

2.1.1 估算地下經濟規模

首先,本文為了準確估算臺灣地下經濟規模,對研究對象的可測性與數據資 料的可取得性較為要求,因此採用一般政府官方統計角度所定義的地下經濟,即

「所有本身合法的生產價值增量但未被官方國內生產毛額 (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 所記載並課徵稅賦的經濟活動」,又稱為「狹義的地下經濟」。15 一般而言,

採用地下經濟占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率來反映地下經濟規模大小及其成長是良好指 標,該比率要求測算出一段時間内(一季或一年)地下經濟以貨幣表示的總值。

目前,估算地下經濟的方法主要分成二大類:直接法與間接法。直接法是透過問 卷調查或從稅收審計中獲得數據,進而估算出地下經濟的規模,間接法則是利用 總體經濟統計資料(例如 GDP、貨幣需求等)來估算一國地下經濟規模,優點在 於總體數據的取得方便、可靠且即時。16 因此,本文採 Gutmann (1977) 的 CDR

(間接)法來進行臺灣地下經濟規模之估算。17

CDR 法最早是由印度經濟學家 Cagan (1958) 提出,用來測度二戰期間美國的 未申報收入,並由 Gutmann 發展於 1977 年,而此方法的主要論點是將通貨—活 期存款比(C/D 比率)此一貨幣指標和基期相比所發生的顯著增長解釋為地下經濟 活動擴張的指標。其模型隱含的三個假設為:(1) 所有的地下經濟活動都是以現金 來交易,因為以存款帳戶進行交易容易被貨幣當局記錄與追蹤。(2) 在沒有地下經 濟的情況下,C/D 比率在長期維持固定不變。(3) 地上經濟與地下經濟的貨幣流通 速度相同。以下將針對該方法之理論模型進行說明。

現金存款比率模型包括下列方程式及恆等式:

15 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定義之地下經濟:「非法經濟」指法律所不允許的經濟行為,如走私、

盜採砂石,「隱藏經濟」指所得申報或統計調查未能包含之經濟行為,如地下工廠、逃漏稅,

一般將兩者通稱為「地下經濟」。

16 這些估計方法之優劣請參見 Frey and Pommerehne (1984)、Feige (1990)、Thomas (1999) 及 Schneider and Enste (2000) 等。

17 近年來採用現金存款比率法估計地下經濟的文獻有:羅磊(2005)、Wang et al. (2012)、Davidescu (2013) 及 Davidescu et al. (2015) 等。

文在估算臺灣地下經濟規模時,選取2007 年做為基期,並參考 Medina and Schneider (2017) 估計臺灣地區 2007 年地下經濟約占 GDP 的 22.32% 以及當年度 C/D 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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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0.317,18 分別代入 (2.9) 式進一步推算出

r 0.078。然後本文依據 (2.9) 式 計算出各期間之地下經濟規模 (shadow economy to official GDP ratio, SER) 與貨幣 總值

Y

u。表2.3 列出我國地下經濟規模的基本統計量。我國地下經濟占 GDP 的平 均數值為28.93%,遠高於日本的 10.77%,中國大陸的 11.23%,香港的 14.69% 以 及韓國的27.41%,顯示我國地下經濟發展之蓬勃,對整體經濟的影響不容小覷。19

表2.3 地下經濟規模的基本統計量

平均數 中位數 最大值 最小值 標準差

SER

0.289 0.276 0.463 0.209 0.05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 為我國 1987 年至 2016 年以 4 季平均值所計算之各年度地下經濟規模 的大小。從圖2.1 可以看出,在 1989 年以前,臺灣地下經濟規模歷經一波下降階 段,數值介於27% 至 35% 之間,期間正好經歷臺股從 1986 年 1 月的 1,000 點狂 飆升到1990 年 2 月的 12,000 點以及 1987 年我國開始大幅開放金融自由化的階段,

1990 年股市崩盤以後地下經濟規模大幅增加至 1996 年的 38%,然後於 1997 年亞 洲金融風暴期間開始呈現下降趨勢,2001 年我國政府通過金控法,擴大金融機構 的業務規模,自此開始地下經濟規模快速下降,20 直到 2010 年美國金融海嘯過後 地下經濟規模才有逐步上升的趨勢。21

2.1.2 國民所得水準

本文以實質GDP 衡量國民所得水準,並可區分成以下兩種:

(1) 官方實質 GDP (official real GDP):以實質國內生產毛額為代表,並以

OGDP 表示之。

(2) 地下經濟 (shadow economy):以採用 Gutmann (1977) 的 CDR 法進行估算 的地下經濟貨幣總值為代表,並以

SE 表示之。

18 選取 2007 年做為基期的理由為 Medina and Schneider (2017) 估計臺灣地區 1991 年到 2015 年的 地下經濟規模中,以2007 年 22.32% 為最低,因此以該年作為基期來推算其他期間的地下經濟。

19 日本、中國大陸、香港及韓國的地下經濟規模之平均數值乃參考 Medina and Schneider (2017)。

20 由於 C/D 比率的變動因素可能是受到股市買賣需以活期存款辦理交割或金融自由化(例如:信 用卡使用、ATM 普及、智慧型手機付款等)將使通貨需求減少而影響,然而這些因素的影響未 必與地下經濟的變動有高度相關。因此,我們以Gutmann (1977) 的觀點來詮釋 C/D 比率的變動 需格外注意,其可能夾雜其它非關地下經濟活動的影響因素。

21 近年來智慧型手機的使用與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促使民眾透過網路交易的比重大幅提高,讓政府 更難掌握現金流向,由於這些產值與收入並未納入GDP 的經濟活動,可能促使地下經濟規模上 升。

融 (indirect financing),間接金融及直接金融的代理變數說明如下:

(1) 銀行發展指標:依據 De Gregorio and Guidotti (1995) 及 Levine and Zervos (1998) 等,本文以全體金融機構對民間企業放款總值占 GDP 的比例 (private-sector credit to GDP),代表銀行發展指標,並以 BK 表示之。22 (2) 股市發展指標:本文以 Levine and Zervos (1998) 及 Rousseau and Wachtel

(2000) 所 定 義 之 上 市 公 司 總 市 值 占 GDP 的 比 率 (stock market capitalization to GDP) 做為股市資本率 (capitalization) 的指標,是衡量股 市規模的變數,同時股市資本率也表示企業「股權融資」的重要性,代表 股市的發行市場或供給面,並以

SA 表示之。

23

22 除了資產面指標之外,King and Levine (1993a) 以金融機構的負債面指標,即流動負債 (liquid liabilities) 占 GDP 的比例代表金融仲介的規模大小,但負債面指標僅能夠反映金融機構資金流 通的情形,但無法顯示資金運用的情況,也就無法得知其是否用於促進產出的成長。Arestis and Demetriades (1996) 認為金融機構的資產面指標比負債面指標更可以建立銀行發展與產出之間 穩定的長期關係。

1987 1990 1993 1996 1999 2002 2005 2008 201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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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了檢驗我國的整體金融體系與經濟發展的互動關係,同時採用上述直 接金融和間接金融等兩項作為金融發展指標,包括全體金融機構對民間企業放款 總值做為銀行發展程度的指標 (BK),同時也考慮股市發展指標的股市資本率 (SA) 進行實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