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將來的課題—立法必要性之討論

第六章、 結論

第三節、 將來的課題—立法必要性之討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單位間應負擔責任之得否抵充,更是複雜。因此,是否積極地以制定法律的方 式來解決,未嘗不會是一更收保護派遣勞工之效的做法。值此,以下本文將展 開立法必要性的討論,以充分完整對要派單位應向派遣勞工所負之救濟責任的 建立。

第三節、將來的課題—立法必要性之討論

在我國,勞動派遣的使用已非陌生的非典型勞動力,使用的數量上,不論 是私人企業甚或是公部門都是在逐年增加,亦引發不少爭議。雖然本文討論重 心聚焦在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上之安全衛生責任之負擔,惟更常為民眾所知悉 派遣之爭議尚有:派遣事業單位歇業倒閉,無能力給付派遣勞工工資、派遣勞 工之年資計算……等等。按因受牽涉者並非單一法律問題,所有一般勞動契約中 所面臨之爭議,涉及勞動派遣時又包含責任如何分配之爭議,往往要派單位之 資力是遠超過派遣事業單位的,因此責任分配上如果仍完全取決於契約自由原 則,不僅悖於社會上普遍對要派雇主應負工資或職業災害補償之雇主自己或連 帶責任之期待,同時也因缺乏具體法規範基礎,而有難以作法律適用或續造之 憾211。以下,本文將自學理上針對勞動派遣為何具立法必要之論點出發,再進 一步依循學者們對勞動派遣法制化,該如何建構而提出之建議為本,最後再以 103 年送行政院版之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條文為對照,以期針對我國勞動派遣 是否具立法必要性提出具體之說明。

究竟勞動派遣是否有立法之必要?筆者認為從現實面考量,首當其衝最直 接之原因即因勞動派遣逐年增高之使用率已漸成為世界各國難擋之趨勢。惟在

211 林佳和,勞動派遣保護法草案評析導讀,台灣法學雜誌,第 243 期,頁 12-13,2014 年 3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我國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尚未提出前,參考學說見解討論,明確表示應透過立 法解決勞動派遣所生爭議者,其主要立論不外乎以下三點:勞動派遣受管制之 必要性、爭議解決之急迫性及雇主責任之明確性。針對第一點部分,有論者指 出若以訂定專法將致勞動派遣使用率大幅增加為由而認為無立法之必要,甚或 是立法禁止之,恐怕皆無法有效解決根本問題,而直接促使勞動派遣地下化,

勞工被剝削的情形更劇212。另有學者也認為即便國家對於勞動派遣係採取禁止 之立場,透過專法制定規範或修改現行勞動法令等法制創設性因應,都是一項 重要工作,得使國家重新思索勞動派遣在勞動市場或政策上應有之定位及其擔 綱何種功能213。而針對第二點部份:事實上,除了勞動市場上之現實需求,針 對業已滋生之問題214亦有急迫之解決需求,有論者則明白表示當前所生之爭 議,多半是因為缺乏針對勞動派遣之完整的法規範,以及我國現行勞動法令皆 是針對傳統勞動關係所制定215,致使勞動派遣的使用目的多半是為了規避勞動 法令上之雇主責任,實際上真正用於勞動力之彈性使用者為數不多。

除了上開二點,勞動派遣有立法必要性之最重要原因當為「雇主責任之釐 清」,學者認為即使許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的目的,在於按現行法規解釋得 無須負擔雇主責任,但要派單位若真在某些事項上完全不負擔雇主責任,對派 遣事業單位而言並非公平。而當派遣機構無能力負擔時,極可能有歇業逃避責 任的情形,致使派遣勞工成為最大受害者216。同時,將所有雇主責任加諸於派

212 劉士豪,當勞動派遣遇上就業歧視或性別歧視,誰該負責任?—法定雇主及要派公司責任探 討,全國律師,第16 期,第 3 卷,頁 67,2012 年 3 月。

213 林佳和,勞動派遣保護法草案評析導讀,台灣法學雜誌,第 243 期,頁 11-12。

214 參照楊通軒教授<勞動派遣立法必要性之研究>一文,其指出關於勞動派遣所致之問題,現階 段較重要者有:派遣事業單位從中剝削抽取不法利益之問題、派遣勞工與正職勞工差別待遇、

團結權行使問題、雇主責任不明確及雇用不安定的問題。

215 鄭津津,國際社會勞動派遣法制之比較分析—兼論我國勞動派遣法制之現況與未來發展,萬 國法律,第138 期,頁 24,2004 年 12 月。

216 鄭津津,國際社會勞動派遣法制之比較分析—兼論我國勞動派遣法制之現況與未來發展,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中間承攬人或事業單位對此責任之內部關係本無應分擔額,故按本條之反面解 釋,而發生無法再向渠等求償之憾224

當然,也不能逕謂因將有派遣勞工保護法的制定,派遣勞工之權益即絕對 能受到完整之保障。因此,除了法令建置上之建議,學者們皆十分強調對勞動 派遣產業的監督管理,那麼是否各行各業均可適用勞動派遣即是一疑問。針對 現階段的情形,相類似派遣事業單位者,有經就業服務法允許之營利性就業服 務機構,惟現因勞雇雙方得對其勞務之內容及型態因契約自由自行議定,因此 人才派遣業只要依照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後,即可經營勞動派遣相關事 業。對於得適用派遣勞工之行業並無限制,因此學者認為基於勞動派遣的法律 關係之較高複雜性,且可能運用之態樣繁多,若未針對得適用勞動派遣之產業 為做限制,而任其回歸契約自由原則發展,實非妥適,因而對此其主張應採以

「部分允許」之立法例225,即正面表列之法。尚有學者自僱用安定性之角度為 論,認為與其如現行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中所採之負面表列方式,再透過草案 第24 條規定226對於派遣勞工使用人數加以限制,不如以較嚴格的正面表列方式 來限縮得採用派遣勞工之產業範圍,較可兼顧企業界最小限度的彈性勞動力需 求以及對穩定勞工之僱用安定性有所幫助227

然而,也有學者從其他角度觀察,認為實不應過度侷限適用勞動派遣之產

224 關於劉士豪教授於文中所提及該實務判決之介紹,請詳參:陳金泉,職業災害補償和解與連 帶補償責任之免除—台灣高等法院九〇年勞上字第三三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15 期,2005 年 7 月。

225 楊通軒,勞動派遣立法必要性之研究,全國律師,第 7 期,頁 38-39。

226 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第 24 條:「要派單位運用派遣勞工總人數不得逾其僱用總人數百分之 三。(第一項)要派單位應將使用派遣勞工之人數、期間及工作內容,於工作場所公告之。(第 二項)」

227 王能君,派遣事業單位之設立與管理,台灣法學雜誌,第 243 期,頁 39,2014 年 3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業範圍,按因現今社會普遍之高失業率,對部分勞工而言,派遣工作其實並非 不是一個渡過就業難關的方法。因此,其建議應透過「負面表列」的方式,限 制不適合運用派遣勞工之產業即可228。而參照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中第23 條規 定229,可知我國立法例上欲採取負面表列方式作規範。對此,有論者認為勞動 部決定採取負面表列方式,恐怕與勞動派遣此種非典型勞動力已普遍使用於我 國企業界有關,唯恐採取正面表列規範造成業界巨大衝擊因而退而求其次230

最後,以一個較宏觀而遠程的角度,對於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之規範範 圍,學者指出於派遣勞工保護法施行後,要派單位恐因須負擔相關雇主責任,

而缺乏使用派遣勞工之意願,而此勢必危及到派遣事業單位之生存,因此派遣 事業單位極可能轉為其他形態運作來規避勞動派遣相關法規範,例如:人力租 賃,因此學者主張務必要將所有類似的勞動形態予以規範,以避免前述情形發 生231。還有,雖然難以抵擋勞動派遣使用之趨勢,以及為解決其所帶來之爭 議,並更積極地保障派遣勞工,惟透過立法使勞動派遣受專法之規範,使勞動 派遣更合理地成為一種勞動力的選擇,學者認為此勢必也會對整體社會及勞動 政策帶來一定的衝擊,不論是正職勞工或是派遣勞工之權益都有一定的可能受 有相當不利益,因此其強調勞動派遣立法時務必須落實定期重新檢討勞動派遣 產業之工作。其以德國勞動派遣狀況為例,德國採取部分禁止之立法例(即負 面表列的方式),雖訂定專法之本意在於消弭違法的勞動派遣,惟於實務上觀

228 鄭津津,國際社會勞動派遣法制之比較分析—兼論我國勞動派遣法制之現況與未來發展,萬 國法律,第138 期,頁 26。

229 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第 23 條:「派遣事業單位或要派單位,不得僱用或使用下列人員為派 遣勞工:一、醫事人員。二、保全人員。三、航空人員。 四、漁船船員以外之船員、遊艇駕 駛、動力小船駕駛及助手。五、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六、採礦人員。 七、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工作者。」

230 王能君,派遣事業單位之設立與管理,台灣法學雜誌,第 243 期,頁 37-38。

231 鄭津津,國際社會勞動派遣法制之比較分析—兼論我國勞動派遣法制之現況與未來發展,萬 國法律,第138 期,頁 26-2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察,似乎並未達成其立法目的,實值得我國作為借鏡232。透過制定派遣勞工保 護法來解決現有之難題係一直接且實際的做法,惟法律之制定,牽一髮而動全 身會影響社會各種層面,亦必須在各利害團體間求取衡平,除了必須妥善地、

盡可能詳盡地將專法涵蓋至各種勞動派遣可能所生之爭議233,且因非典型勞動

盡可能詳盡地將專法涵蓋至各種勞動派遣可能所生之爭議233,且因非典型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