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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之賠償及補償責任

第一節、 職業災害之意義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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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之賠償及補償責任

本文之核心雖然旨在探討派遣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對要派單位之使用上 雇主得主張之權利,然而當其遭遇職災之情形時,派遣事業單位身為其雇主,

自當負勞動基準法上之補償責任之及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的 可能。故本文擬先由職業災害之概念及勞工得主張之各項請求權出發,再導入 派遣勞工實務上遇有職業災害之情形做討論,以求全面性之觀察。

第一節、職業災害之意義及認定

職業災害之意義,按字面上之解釋,係勞工於執行職務時所生之災害。而 所謂災害之結果,包括:死亡、殘廢、傷害與疾病58。而就法律規定上之定 義,查勞動基準法第59 條上規定,僅論及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與勞工保險職 災給付之抵充及受領順位上有規定,並未說明何謂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勞保條例)上亦無對此說明。目前我國現行法上,僅職業安全衛生 法(以下稱職安法)第2 條第 5 款有定義「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 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 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且因勞基法第1 項後段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一語,故學說見解上,對於「勞基 法」上之職業災害是否等同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上之職業災害,存在同義及 不同義說59之爭執。本文認為,對於同義及不同義說之分別實益,在於是否限

58 王澤鑑,雇主對離職員工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 7 冊,頁 194-195,2001 年 6 月。黃程貫,勞動法,空大,頁 438,1997 年 5 月,修訂再版。

59 持同義說之學者認為: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於提供勞務時,因工作之意外事故,致其發生 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之災害,然而勞基法及勞保條例上均未對其明文定義,故一般均以職 安法上之規定作其定義。不同義說之論者認為:「兩者立法目的不同,職業安全衛生法注重勞工 於作業環境中從事作業活動之生命安全與健康,而對雇主課予相當責任,要求其對勞工身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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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於所有職業災害之情形,因此學說見解上有提出透過「業務遂行性69」及

「業務起因性」作為判斷標準,而且許多法院判決審理上,亦會以這兩種標準 做檢視。

原則上,職業災害之發生必須是在勞工執行業務情形下,此即業務遂行性 之重點,而且除依契約提供勞務外,尚必須處於雇主得指揮監督下之狀態,然 而儘管是受雇主支配管理下但「未從事工作」的待機時間及接受雇主之指揮命 令但「未於其現實之監督下工作」之出差,皆應肯定其具備業務遂行性。當然 於判斷是否該當職業災害時,尚需考量發生災害與勞工所從事之工作間有無相 當因果關係,此關乎業務起因性之判斷,此係指伴隨勞工提供勞務時可能發生 之危險已經實現,且該危險之實現為經驗法則一般通念上可認定者,勞工從事 之工作為災害發生之「相對原因力」,簡言之,業務起因性之判斷上須就「勞工 所從事之工作與災害」及「災害與傷病」間有雙重因果關係70

綜合以上對於職業災害定義之提出,可以發現其囊括範圍略有不同。就職 安法而言,因其具備公法上之規範管制目的,透過行政罰及刑罰的手段使雇主 能確實履行之義務。相比上述勞保條例對於職業傷害之認定,職安法對職業災 害之定義自較嚴格及限縮,透過第2 條 5 款解釋為「限於雇主所提供工作場所 之安全與衛生設備等職業上原因所致者」為職業災害,而就此二者定義範圍上 的不同,亦使實務判決對於認定勞基法上職業災害應採何者為解釋未為一致。

職業病種類表,其中有職業病名及適用職業範圍以供認定。然而當主管機關對職業病有認定上 之困難或異議時,按職保法第13 條規定,得檢附有關資料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設置之職 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關於更詳盡之職業病認定,可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4 年4 月 18 日發布「澄清說明我國職業疾病認(鑑)定程序」之新聞稿。

69 或有學者稱之為「業務執行性」,參照楊通軒,職業災害補償與賠償,載:勞動基準法釋義

—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頁 468-469,2009 年 9 月。

70 邱駿彥,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輔仁法學,第 17 期,頁 207-210,199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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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學說見解上即常以「通勤災害71」為例,認為若以勞動基準法對於職業災害 之認定準則來檢視之,恐未能認定其係職業災害之立論,來區別不同各個涉有 職業災害意義的規範間,於認定職業災害範圍上仍有差異。

關於現行實務見解對職業災害之認定,有僅從災害發生與勞工執行職務間 之有無「因果關係」為認定72,亦有僅引用業務起因性與業務執行性作為判斷 標準,惟大多數的判決皆先敘明因勞動基準法上未對職業災害作出定義,故參 照職安法第2 條第 5 款(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4 項)上對職業災害之定 義,再按因果關係及業務起因性及遂行性二項標準涵攝系爭事實,判斷職業災 害成立與否73。另外也有判決透過勞工傷病審查準則及業務起因性與遂行性為 職業災害之判斷,而此種多與通勤災害相關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