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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隨著近年來社群網路的活絡,資訊及知識流動之快速,勞動權益亦伴著這 波潮流逐漸抬頭。從種種勞資爭議中,我們也開始省思是否在不斷地追求產品 品質及服務效率提升的同時,以人為本的勞動力不該只是於成本控制時,最輕 易遭犧牲的一環1

派遣工及部分工時勞工此類非典型勞動力在景氣低迷、企業營運成本減縮 等困境下應運而生,並也行之有年。勞動派遣這樣的勞動力彈性化使用實能有 效節省企業之人力成本,且似乎為婦女、高齡、弱勢或二次就業勞工帶來更多 的機會2,人力派遣業者網站亦常以形容派遣工作是「進入夢寐以求公司之最佳 跳板」、接觸不同企業文化等說詞,欲給予求職者一劑強心針3

但是經長期觀察下來,派遣勞工、派遣公司及要派單位三方的問題卻也層 出不窮,包括:同工不同酬、無法取得應有加班費與資遣費、未制訂或訂定不 合理的工作規則、繼續性工作未訂定不定期契約、要派公司介入派遣勞工面試 時之選定、虛擬派遣之情事4、未於勞工到職日參加勞保或就業保險以及未按投

1 鄭津津,從美國勞動派遣法制看我國勞動派遣法草案,中正法學集刊,第 10 期,頁 41-42,

2003 年 1 月。

2 鄭津津,從美國勞動派遣法制看我國勞動派遣法草案,中正法學集刊,第 10 期,頁 42。

3 104 人力銀行,何謂人力派遣,接受派遣工作要注意什麼?,取自網址:

https://goo.gl/XB1V9g

4 企業為縮減人力成本,將原本所雇用的勞工以合意終止契約的方式,集體轉由派遣公司僱 用,再以勞動派遣的方式繼續留在原公司服務。參閱邱駿彥,勞動派遣法律關係若干疑義之考 察,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60 期,頁 58-60,200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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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薪資分級表投保5等等。而且往往於派遣勞工向主管機關或新聞媒體陳情其不 平等待遇時,「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單位雇主即以其非勞動契約之當事人自 清,此也不免令人起疑究係身為派遣勞工實質使用與管理者的要派單位,究係 僅此勞動契約外之第三人嗎?

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發佈之 105 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結果的資料顯示,目 前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計79 萬 2 千人,占全體就業 7.04%6, 相比日本及韓國派遣勞工之使用率,比重似乎仍不算高,然而此比例正年年增 加之事實(相較104 年增加 1 萬 1 千人),確實已不容我們小覷。而且自觀察從 事派遣工作之職業別中可以發現,男性以技藝有關工作人員7(32.83%)及基層技 術工及勞力工8(28.53%)最多,女性則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30.92%)及基層 技術工及勞力工(29.72%)為大宗。單就產業類別觀察時,也不免令筆者將其與

「職業災害」做連結,而觀察自101 至 105 年來勞工保險職業病傷傷病、失 能、死亡給付人次之統計資料,其中以從事製造業及營造業之勞工占最多數,

而該產業類別,恰巧為派遣勞工從事之職業別的大宗,則不免令筆者將派遣勞 工與「職業災害」做連結。換言之,此即說明在這些看似為數不多的派遣勞工 中,有相當高的比例是從事職業災害高發生率的工作。

當這些遭遇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按勞基法第 59 條向其「法律上之雇

5 苦勞網(2009),勞委會首次勞檢派遣業 八成六違法,2009 年 8 月 4 日,取自網址: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4142

6 引自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網址: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40560&ctNode=5624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12 月)

7 此類人員係指應用專業知識與技能從事營建,金屬鑄造,金屬架構,工具機設定及操作,機 器設備或工具之製造、安裝、保養及修理,印刷,食品、紡織品、木質品、金屬及其他製品之 製造或處理,以及手工製作各種工藝品等工作之人員。

8 此類人員係指從事簡單及例行性勞力工作之人員。本類工作通常需要體力及耐力,如清潔、

徒手搬運物料、廢棄物收集、手工分類或打包商品、駕駛非動力車輛、採摘蔬菜及水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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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即資力相對較弱的派遣事業單位,請求職災補償責任時,實有求償無門的 可能9,然而對於實際較有資力,且也應有義務及能力改善其工作環境的要派單 位雇主,僅可依要件較無過失職災補償責任嚴格之侵權行為法請求損害賠償。

由於勞動派遣此種「雇用與使用分離」的特殊性,且至今仍未立法之困境,筆 者希冀能基於過去學者們對於勞動派遣與職業災害之學理及討論,輔以實務判 決參照,探討在民法、勞動法及相關法律中,課予要派單位雇主責任之可能 性。

第二節、研究目的

本文研究之目的在於,觀察到現行實務判決,對於派遣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時,尚無法向支配使用其之要派單位,請求更完整的救濟責任,恐有使派遣勞 工雖然能依勞動基準法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的職災補償責任,惟卻有事實上無 法落實的可能。因此,希望透過對實務見解的考察,同時加入學說上認為可以 解釋適用現行法律來完整對派遣勞工保障之立論。能夠得出現行法制下有何不 足,以及該如何回應的對策。

關於此本文所研究之議題的先行研究部分,目前學說見解上對於要派單位 是否須負擔雇主職災救濟責任已有相當的討論10,然而對於實務見解的分析較 則為欠缺,因此筆者也希望能透過本文,來補足勞動派遣中關於職業災害補償

9 參照本文第六章中之註 217,有論及由數實務判決中曾提及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間公司 資本額之差距。

10 相關研究如:林更盛,勞動派遣法制的現況與展望,溫豐文教授六秩五華誕祝壽論文集,

2011 年 3 月。林更盛,論勞動派遣的幾個問題,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34 期,2011 年 12 月。

楊通軒,論勞動派遣關係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調職、職災責任、工資之平等待遇,東海大學 法學研究,第33 期,2010 年 12 月。劉士豪,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於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的補償責任—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第 15 條之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 243 期,201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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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議題的實務動向中,先行研究不足之處。

第三節、研究範圍、架構及方法

一、研究範圍及架構

本文研究範圍主要為勞動派遣關係中雇主責任之分配,並特別集中於職業 災害相關之補償與賠償責任的討論上。在實務判決的網羅上,以勞動派遣及職 業災害為關鍵字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搜尋的所有判決,學說見解的部 分,就與本文有直接及間接衍生相關之內容,例如:勞動派遣其他所涉爭議,

皆在研究範圍內。除了勞動法部分,同時也會著眼於民法上僱用人之保護照顧 義務之內容及擴張適用的可能性。

本文架構將先由勞動派遣及職業災害之理論展開,進而深入觀察實務見解 之動向,並回應各學說按現行法律解釋適用勞動派遣中職業災害應如何分配雇 主責任的討論,最後對於是否需要透過立法來解決相關爭議,提出筆者之見 解。以下就簡短地對各主要章節討論的內容分述之,第一章主要為緒論,針對 研究動機、問題意識、研究目的及方法分別提出說明。第二章係勞動派遣三方 法律關係,主要針對派遣勞工、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間三方所涉之法律議 題作說明。第三章則以職業災害中勞工得請求之補償、賠償責任及責任間的抵 充為主要內容,加以說明。第四章之重心為現行實務判決分析比較,分別著重 於通說見解及突破性見解的分析。第五章為學說見解之評析與討論。第六章則 是綜合以上的實務及學說的討論,最後提出筆者之結論以及可能落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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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方法主要以透過文獻分析方式為主,文獻的種類包括二種:派遣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的訴訟判決,以及與本文主題相關資料,包含:專書、期刊 論文、碩博士論文、相關法令草案、主管機關公布之數據資料及新聞時事。希 望藉由透過新聞時事、相關數據資料所反映的問題為引子,深入至實務判決之 狀況,探討其中的問題,再輔以專書及期刊等相關資料,分析要派單位是否須 對派遣勞工負擔職業災害救濟責任之哉問,期待透過全面性的探討,對此議題 建構出一個完整的法律解釋及適用。另也採歸納及整合的研究方式,將上開所 提及之資料,做類型化的整理,主要整理歸納的客體以目前實務判決如何做出 其法律適用及判決結果可能衍生出的問題為主,再整合現行學說見解中針對如 何解釋適用現行法律,以解決勞動派遣中雇主責任分配問題之立論。同時並歸 納出各個類型間之特點,評析不同類型間之差異。最後綜合以上,希冀提出有 效的爭議解決及落實方式,使勞動派遣中可謂為最重要的雇主責任分配之議 題,有完整的論述及不同的觀點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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