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營造業法中專任工程人員民事責任研究
第三節 專任工程人員之侵權責任研究
營造業法賦予了專任工程人員ㄧ個特定的法律地位與行為義 務,則專任工程人員若有違反時,除須負有行政上與民事契約之法律 責任外,是否另構成侵權行為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本節所擬探究 之重點。
第一項 侵權行為法理研究 第一款 ㄧ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侵權行為者,依法條所示,其基本意義,係指因故意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契約、無因管理、不 當得利固均為債編所規定之主要債之發生原因。惟比較言之,則以契 約及侵權行為為最要。故侵權行為常被視為契約外責任之代表,並以 與契約責任相對稱256。在債法中,通說認為侵權行為類型可分為二,
其分別為一般(通常)侵權行為與特殊(特別)侵權行為257。
目前國內學者將一般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分為下述六點258: 1.須有加害行為。
2.須侵害權利或利益。
3.須致生損害 4.行為須為不法
5.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 6.行為人須有過失
但有學者認為,「損害」應為法律效果層次之問題(解釋上乃如同 刑法上之刑期的概念),其應非為成立要件之範圍。故從比較法之觀 點,參採德國學說三段論證之方法(亦即將成立要件分為構成要件該 當性、違法性及歸責),將民法第 184 條中三種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256 參照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3 年 1 月,新訂 1 版修正2 刷,頁 149。
257 參照姚志明,侵權行為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 年 3 月,初版,頁 1。
258 參照自姚志明,侵權行為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 年 3 月,初版,頁 5。
分列如下259:
(ㄧ)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成立要件
1.構成要件該當性:(1)須有加害行為;(2)須侵害權利;(3) 責任成立因果關係:加害行為與侵害權利間須有因果關係。
2.違法性(行為須為不法):(1)直接侵害:結果不法說;(2)間 接侵害:行為不法說。
3.歸責:(1)歸責事由: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2)歸責能力:
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
(二)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之成立要件
1.構成要件該當性:(1)須有違背善良風俗之加害行為;(2)須 侵害利益;(3)責任成立因果關係:加害行為與侵害利益間 須有因果關係。
2.違法性(行為須為不法):(1)直接侵害:結果不法說;(2)間 接侵害:行為不法說。
3.歸責:(1)歸責事由:行為人須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2)歸 責能力: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
(三)第 184 條第 2 項之成立要件
1.構成要件該當性:(1)須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加害行為;(2) 須侵害權利或利益;(3)責任成立因果關係:加害行為與侵 害權利間須有因果關係。
2.違法性(行為須為不法):(1)直接侵害:結果不法說;(2)間 接侵害:行為不法說。
3.歸責:(1)歸責事由:推定過失(行為人須舉證無過失而免 責);(2)歸責能力: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
而關於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判斷上,我國通說係採相當因果關係 說260。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學說上指加害行為在一般情形下,依社會
259 參照姚志明,侵權行為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 年 3 月,初版,頁 5~6。
260 參照姚志明,侵權行為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 年 3 月,初版,頁 32。
通念,皆能發生該等損害結果之連鎖反應,則存在相當因果關係261。 實務上亦採類似之見解,例如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449 號判決:「所 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
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 人之行為,即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前述見解均由作為之角度來理解、判斷因果關係,但對於不作為 之加害行為因果關係的判斷上,或可借助刑法上有關不作為犯因果關 係的學說來輔助。刑法上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雖有他行為說、先行 為說、結果條件說等不同見解,不過以「假設的因果關係」為通說。
亦即,不作為和結果間之因果關係,是一種條件說的反面思考。假想 的因果關係,即指因其無真正的行為出現,如果行為人為被期待的行 為時,構成要件該當的結果就不會發生。故行為人之不作為與構成要 件該當結果有因果關係262。
第二款 何謂「保護他人之法律」
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乃規範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其乃 指,加害人之加害行為係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情況為之。本項就歸 責事由採推定過失之立法方式263。但有學者認為保護他人法律的違反 非屬無過失責任,從而依該當保護他人之法律的內容,無過失亦得違 反時,僅於行為人有過失時,始生損害賠償責任。又保護他人的法律 以故意為要件時,其侵權行為的成立亦須以故意為必要,自不待言
264。然此說,不啻使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但書的反證功能根本無適用 之餘地。
而所謂「保護他人法律」之認定,則可分為兩大部分:ㄧ為法律 具有保護他人特性之認定;二為保護他人之認定。簡而言之,欲適用 (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此規範時,首先是侵權行為人違反了一個具有
「法律性質」之規範,且此具有法律性質之規範,具有ㄧ個保護他人 之性質,此外須判斷何人及其何種法益為該保護他人法律所欲保護者
265。
261 參照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3 年 1 月,新訂 1 版修正2 刷,頁 166。
262 參照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7 年 9 月,3 版,頁 416。
263 參照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之立法理由:「…故推定其為過失加害,使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此第 二項所由設也。」
264 參照王澤鑑,侵權行為法(ㄧ)-基本理論、ㄧ般侵權行為,三民書局經銷,2000 年 9 月修正六 刷,頁347。
265 參照姚志明,侵權行為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 年 3 月,初版,頁 68。
所以關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方法上應分 三階段加以認定266:
ㄧ、其所違反的是否為保護他人之法律,此涉及保護他人法律的概念。
而「保護他人法律」之概念,國內學說,殆採廣義,認為凡以保 護他人權利或利益之法規範均屬之,此之法規範,除(狹義之)法律 外,尚包括習慣法、命令及規章等267,實務上進一步演繹認為,所謂 保護他人之法律,係指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即ㄧ般防止危害他人 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268。並有學者認為,此項個人權益之 保護(保護特定個人法益)得與ㄧ般公益(保護社會法益)並存,但為專 以維護國家社會秩序的法律則不屬之269。反射利益亦不屬之270。
實務上認為屬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保護他人之法律,較重要有民 法第 35 條、第 794 條、第 960 條、第 962 條;刑法第 193 條、第 349 條;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工廠法第 7 條、第 11 條與第 12 條;(舊) 水汙染防治法第 34 條271;勞工安全衛生法;醫療法第 46 條第 1 項等
272。但也有學者批評,類如民法第 18 條、民法第 765 條等權利內容 宣示條款乃至刑法犯罪類型之規定,則被排除於保護他人法律之範圍 外,何以其非以保護他人權利或利益為目的,頗令人疑惑273。 二、被害人是否屬於受保護之人的範圍。
在判斷人是否為法律所保護之範圍時,有學者認為以受侵害客體 之所有人是否為該保護法律規範下之人作判斷。例如甲無照駕駛撞傷 機車騎士乙,並撞進民宅使屋主丙受傷。此時,甲所違反的保護他人 之法律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但該法規之立法目的應僅限於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之安全及交通秩
266 參照王澤鑑,侵權行為法(ㄧ)-基本理論、ㄧ般侵權行為,三民書局經銷,2000 年 9 月修正六 刷,頁348。
267 參照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3 年 1 月,新訂 1 版修正2 刷,頁 184。
268 參照最高法院 77 年台上字第 1582 號判決,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第 9 卷,第 3 期,頁 29。
269 參照王澤鑑,侵權行為法(ㄧ)-基本理論、ㄧ般侵權行為,三民書局經銷,2000 年 9 月修正六 刷,頁349。
270 照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3 年 1 月,新訂 1 版 修正2 刷,頁 156、178。
271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2007 年 12 月 12 日修訂)第 36 條。
272 參照王澤鑑,侵權行為法(ㄧ)-基本理論、ㄧ般侵權行為,三民書局經銷,2000 年 9 月修正六 刷,頁350~355。
273 參照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3 年 1 月,新訂 1 版修正2 刷,頁 185。
序。因而,乙為道路交通參與者,故屬該法規所保護之人的範圍內,
至於丙則不屬之274。
三、被害人所請求的是否為該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物的範圍)。
另外在判斷受侵害之法益是否為法律保護之範圍時,判斷方法之 ㄧ是,受侵害之法益是否為法律明確指出保護之客體範圍內。如前例 中,以屋主鐵門為例,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 第 1 款之規定,應僅限於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之安全及交通秩序,而 房屋鐵門則不在該保護他人法律之保護客體範圍內275。
但法律保護範圍之認定,學理上亦不免有見解不一致之處,以民 法第 794 條為例,有學者即認為承租人並非被保護之主體276。但亦有 學者認為須視侵害態樣及損害結果而定,尚不能一概否認,例如,土 地所有人開挖土地,致鄰地房宅倒塌,住於其間之承租人受傷,鄰地 所有人就其房屋損壞,承租人就其所受傷害,得依違反保護法律類型 請求損害賠償。反之,鄰地房宅倒塌時,承租人恰好外出,並未受有 傷害,則承租人並不能以其無法繼續承租(使用房屋),主張適用違反 保護法律類型,蓋因承租人之房屋使用利益,非該條規範目的之保護 客體(範圍)也277。
可見有關保護他人法律之認定與保護範圍之討論,因法律保護規 範目的與保護範圍常未明文,則易因學者的認知、解釋不同,而有不 同的結果。所以便有學者認為隨著福利國家、給付行政諸理念之落實 貫徹,保護法律幾至到處可見,如何判斷與善用違反保護法律條項,
以免我國侵權行為法全面過失推定化(實質之無過失責任),是我國民 法學上極其嚴肅之課題,亦極其重大之挑戰278。
是故,有學者便認為,即使是確認違反保護個人法益的法律,仍 不足以率而認定就會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的侵權行為責任,這是 因為立法者往往在立法時,並未考慮到違反保護個人法益的法律會導
是故,有學者便認為,即使是確認違反保護個人法益的法律,仍 不足以率而認定就會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的侵權行為責任,這是 因為立法者往往在立法時,並未考慮到違反保護個人法益的法律會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