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二道關卡:契約自由之界線-市場力量作為競爭法介入管制之標準 . 90
第三節 專利授權之相關市場界定
要探討市場力量必須先從市場界定開始,蓋學者認為,市場界定之目的,在 於確認一公司或多家公司之組合可行使市場力量之經濟「空間」。美國聯邦最高 法院亦稱,若無市場界定,則無法量測被告減損或破壞競爭之能力253。一般競爭 法下之相關市場之範圍主要是從產品市場與地理市場兩方向加以界定,於具體情 況下再參酌時間因素之影響,此可參酌我國公平會所制定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254》第三點「相關市場界定之基本原則255」之內容即 可明瞭。惟於專利授權之場域,鑒於其涉及技術與研發之特殊性,各國競爭法機 關於傳統之產品市場與地理市場外,另有技術市場與研發市場之考量。以下即就 專利授權之相關市場作一簡單介紹:
第一項 商品市場 (Goods Markets)
商品市場是指同類商品、或具有替代關係之商品的範圍。所有具有替代關係 的商品構成了同一商品市場。智財授權可能影響之商品市場上的競爭包括:
(1) 使用授權技術所需之原料商品市場上的競爭;
(2) 使用授權技術生產之中間商品市場上的競爭;
(3) 使用授權技術生產之最終商品市場上的競爭256。
253 Newberg, J. A. (2000). Antitrust for the economy of ideas: the logic of technology markets. Harv. JL
& Tech., 14, p87.
254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345&docid=13926,104.3.6.公資字 第10421600251 號令發布 (最後瀏覽日:03/05/2018)。
255 三、(相關市場界定之基本原則)
本會從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二面向界定相關市場範圍;另得視具體個案,衡量時間因素對於相 關市場範圍之影響。
256 呂明瑜,前揭註208,頁 91。
美國 2017 年《指南》第 3.2.1 商品市場一節中,其即指出授權安排之限制可 能對於利用智財權所生產之最終或中間商品產生競爭影響,或可能對其他商品之 生產產生上游的影響257。
歐盟 2014 年《TTBER》第 1 條定義之(f)項中,定義「產品(‘product’)」是指 商品或服務,包括中間和最終之商品和服務;在第(g)項中,定義「契約產品」是 指基於授權之技術權利直接或間接生產之產品;在第(j)項中,定義「相關產品市 場」 是指契約產品及其替代品之市場,替代品係指基於產品的特性,價格和用 途,所有被買方視為可互換或可替代的產品258;在其《TTBER 指南》2.3 市場界 定一節中,其指出相關產品市場包括契約產品(納入授權技術)、該契約產品之 可互換或可替代之產品 (由於產品的特點,價格和用途,而被買方視為可互換或 可替代)。契約產品可以是最終和/或中間產品市場的一部分259。
我國《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2 項所界定之「商品市場」(goods markets),則 係指利用授權技術而製造或提供之商品所歸屬之市場,其中「商品」之用語亦包 括服務。
關於智財領域之商品市場與一般商品市場本質並無不同,故其界定分析方式 亦與一般競爭法下之商品市場一致,主要關注在於商品之需求替代性與供給替代 性。惟在智財授權之市場界定中,由智財專有性帶來之法律障礙可能是需要關注 的問題,因為當智財權之存在而導致市場進入障礙時,該商品市場可能被界定在 較小的範圍260。
257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supra note 134, at §3.2.1.
258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228, at Article 1. (f)(g)(j).
259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229, at §2.3. 21.
260 呂明瑜,前揭註208,頁 91。
美國 2017 年《指南》第 3.2.1 商品市場一節中指出,對於受授權安排影響之 商品市場,執法機關會依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2010 年水平合併指南 (2010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之第 4 、 5 節來進行相關市場的界定和市 占率的衡量。就市占率之計算而言,在大多數情況下,執法機關基於每個公司在
相關市場之實際或預計收入(revenues)來衡量其市占率。當其他方法比起收入更 能反應供應商之競爭重要性時,市占率也可能透過其他方法加以衡量,例如通過 單位銷售量(unit sales)、產能(capacity)、或儲備(reserve)加以衡量
261。
歐盟2014 年《TTBER 指南》中指出,界定相關市場之方法主要依據一般歐 盟競爭法所適用之《歐盟執委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通告(Notice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competition law)》,一旦確定了 相關市場,就可以將市占率分配給市場上之各種競爭來源,並作為市場參與者相 對強度的指標262。
我國《處理原則》中並未提及相關市場之界定方式,對於商品市場之界定,
應依一般《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中所列之方式處理。
261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supra note 134, at §3.2.1.
262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229, at §2.3. 23, 25.
第二項 技術市場 (Technology Markets)
技術市場指的是由授權之技術與其之替代者所構成之市場。
為何要在傳統之商品市場外另立技術市場之分析?學者認為,技術市場分析 之正確運用可能有助於法院和執法機關避免一些假陽性錯誤(false positives,即將 沒有反托拉斯問題的情況誤判為有問題之狀況),以及假陰性錯誤(false negatives,
即實際上存在有反托拉斯問題,但卻被認為沒有問題之狀況)。這種錯誤的一個 範例就是假設下游商品市場之競爭與可替代性限制了潛在的上游市場力量。在某 些情況下,在技術市場上顯著的反競爭效應在相關的商品市場上卻不明顯。經濟 分析也提供可能之證明標準,其指出一個技術因無彈性之衍生需求(derived demand)而將成為一個相關市場。在美國最高法院之 Standard oil (Indinana) v.
United States 中,其只分析商品市場,而忽略了基於授權技術可能產生之反競爭 效應與可能之市場力量263。
技術市場之界定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在於,所謂技術之替代者,其內涵為何?
美國2017 年《指南》第 3.2.2 技術市場一節中指出,技術市場包括被授權之 智慧財產權(「授權技術」)及其相近的替代者—即足夠相近之替代技術或商品,
其可以顯著地限制(constrain)被授權之智財權市場力量之行使。舉例而言,生產
某一特定商品之製程的擁有者,其行為可能會被限制,不僅被製造該商品的其他 製程限制,亦會被與該下游商品競爭之其他商品、以及用於製造這些其他商品之 製程所限制
264。
263 Newberg, J. A., supra note 253, at 106.
264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supra note 134, at §3.2.2.
依此,就美國技術市場之定義而言,所謂技術之替代者並不僅限於技術, 只 要能夠替代該技術者,不管是其他替代之技術或是商品,只要能夠限制授權技術 之市場力量之行使,都會被劃入相關技術市場之範圍。
美國《指南》中假設了一個案例來說明技術市場之界定。於此案例中,兩公 司 Alpha 和 Beta 是不同的專利方法技術擁有人,該等方法可以製造同一種非專 利藥品。這兩家公司打算要成立合資公司,利用他們的專利方法來共同生產藥品。
為了評估評估競爭影響以及界定相關市場,執法機關會先界定一個技術之相 近替代者(close substitutes),即界定一群技術與商品,這些技術和商品的假定壟 斷者可能在這些技術和商品上行使市場力量,例如,通過施加微幅但顯著的非暫 時性價格調漲(SSNIP)。其實這概念和商品市場的分析方式類似。當然,市場力
量也可以在其他維度上行使,像是質性。這些維度也可能和技術市場的界定與分 析有關。
於此案例中,由於該合資企業的成立,可能會透過藉由降低製造藥品之技術
市場之競爭,而提高生產藥品的價格,故執法機關需界定一個技術市場,在該市場內評估擬設的合資企業可能對競爭造成的影響。執法機關將確定其他能夠用來 製造該藥品的技術,並評估相對於 Alpha 和 Beta 擁有的技術而言,該等技術之 效益水準與每劑藥物之成本。此外,執法機關將考慮,來自於其他藥物的競爭,
這些藥物可以作為利用 Alpha 和 Beta 之技術所生產之藥物的替代品,執法機關 會考量這些其他藥物之競爭程度,是否會限制同時擁有 Alpha 和 Beta 技術的 假定壟斷者提高其價格之能力
265。
265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supra note 134, at §3.2.2, example 2.
在評估技術市場之現有或潛在參與者之競爭重要性時,執法機關會考慮所有 相關證據。當市占率資料可取得並準確地反映市場參與者之競爭顯著性時,執法 機關會將市占率資料納入於評估之中。執法機關亦會蒐集技術買家與市場參與者 對於市場參與者之競爭顯著性之評估之證據,此類證據於市占率資料無法取得,
或不能準確地呈現市場參與者之競爭顯著性時特別重要。當市占率資料、或其他 市場力量之指標無法取得時,且看來競爭之技術具有相當之效率時,執法機關會 對於每一技術分配相同之市占率266。
歐盟2014 年《TTBER》第 1 條定義之(k)項中,定義「相關技術市場(relevant technology market)」為被授權之技術權利及其替代者之市場,替代者係指被授權 人基於該等技術權利之特性、關於這些權利應支付之權利金、及其預定用途等理 由,認為可互換或可替代之所有技術權利267;
歐盟2014 年《TTBER 指南》中解釋,相關技術市場由授權技術權利及其替 代者組成,亦即是由被授權人基於技術之特性、權利金、用途之理由,認為可互 換或可替代該授權技術權利之其他技術。從授權人銷售該技術開始,有必要確認 這些被授權人相應於微幅但固定之相對權利金價格調漲,而可以轉換之其他技術。
另一種方法是考慮包含該授權技術權利之產品之市場268。
而就市占率之計算,一種方法是根據各技術在自授權金之總授權收入中所占 之比例來算市占率,這代表了被授權之競爭技術中一項技術所占之比例。然而,
由於缺乏關於授權金之明確資訊,這通常只是一種理論,而非一種切實可行的方
266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supra note 134, at §3.2.2.
267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228, at Article 1. (k):‘relevant technology market’means the market for the licensed technology rights and their substitutes, that is to say all those technology rights which are regarded as interchangeable or substitutable by the licensee, by reason of the technology rights’ characteristics, the royalties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ose rights and their intended use;
268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229, at §2.3, 22.
式。另一種方法,係根據在下游產品市場上,採用被授權技術之產品之銷售額來 計算技術市場上之市占率,在個案中若可行,則可能有必要上述兩種方法皆採用,
以便更準確地評估授權人之市場強度,並考慮其他能夠指示現有技術之相對強度 的可能因素269。
我國《處理原則》第 4 點將「技術市場」界定為與該特定技術具有替代性者 所形成之市場,惟由上述之討論可知,歐美技術市場中所稱之替代者,內涵似有 所差異;美國所稱之替代者,主要係指具有能夠限制該技術市場力量行使之技術 或商品,歐盟所稱之替代者,主要似僅指可互換或可替代之所有技術權利;我國 所稱之替代者內涵為何?並無明文規範可為依據。
就我國著名之飛利浦光碟案為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民國 91 年之公處字第 091069 號處分書中,指出界定「技術市場」之範圍應考量:
(1)其他生產同類產品、消費者認為功能相同之其他產品之智慧財產或技術;
(2)與該項產品競爭之其他產品,以及用以生產該產品之智慧財產或技術。
(3)如因相關資訊不易取得以致無法界定「技術市場」之範圍,參考美國執行
(3)如因相關資訊不易取得以致無法界定「技術市場」之範圍,參考美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