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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論文架構與研究方法

1. 於論文架構方面:

第一章主要講述書寫此論文之動機,以及提出假設性之管制標準。

第二章屬於上位概念之建構,主要探求智慧財產權制度之目的、競爭法制度 之目的、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交會時彼此之關係、競爭法之執法應抱持謙抑性之 理由。

第三章至第五章屬於具體制度之探討,目的在於希望藉由具體制度之設計,

落實上位概念之精神。

第三章是管制專利授權的第一道關卡:公平法第 45 條之探討。本章欲介紹 目前學說、實務對於公平法第 45 條之見解,並對於目前實務上用於判斷「正當 權利行使」之「權利濫用說」加以檢討,且提出可能更適當之標準。

第四章是管制專利授權的第二道關卡:以市場力量作為競爭法介入契約自由 的界線。於本章中,欲先討論專利授權之法律性質、再討論與授權相關之市場如 何界定,尤其重於技術市場之討論、之後再就專利權與 SEP 之市場力量相關評 估因素進行探討。

第五章是管制專利授權的第三道關卡:合理原則之運用。於本章中,首先欲 討論目前有哪些專利授權條款可能會涉及台灣公平法上之限制競爭問題,然後再 主要引入美國2017 年之 1 月頒布之《智財授權的反托拉斯指南》,從美國之規範

探討如何利用合理原則之精神與架構,以客觀分析專利授權限制之競爭影響性。

第六章是具體個案之適用。本章擬將先前章節所建立之三道關卡用於檢視台 灣公平會對於高通公司之裁罰案,試圖分析此次公平會之裁罰理由是否合宜適當,

以及是否可能有需要加強補足之處。

第七章總結全文,得到結論。

2. 於研究方法方面: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以參考學者文獻為主。因為本文認為競爭法似是一個高度 解釋性的學問,似是背後的理念、價值、目的在引導法院對於法律的適用;執法 機關與法院判決很多時候反而似是被修正檢討的對象,非全然為導引行為之準則;

因此,本文認為似應從學者之角度建構出對於競爭法管制之應然認識,再以此作 為基礎分析管制之合理性。

比較法之部分,關於美國、歐洲、中國相關之法規案例皆為參考之依據,但 其中仍較偏向參考美國之作法為主,其原因係因美國是目前世界上創新能量與經 濟實力最強的國家。根據 WIPO 所發布之 2017 全球創新指數報告,於世界 127 個國家中,美國排行高居第4 位7;根據富比士之統計,全球科技公司25 強中有 15 家來自美國,前 10 名大型科技公司中更有 8 家是美國企業8,可見得美國在創 新、科技之領域遙遙領先其他國家。競爭法作為經濟管制政策的一部分,其之於 智財領域亦有促進創新之共同目的,因此,主要向創新能量豐沛的國家學習其競 爭政策之擘劃,應是合理之途。

此外,論者指出,在世界各國國家經濟職能與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中,美國 是最為典型的代表,因為美國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律的發展,基本上是按其自身 規律演變的結果,較少受到諸如戰爭和意識形態等異常因素影響,而讓人最容易 看清現代國家經濟職能和法律演變的一般規律9。論者進一步認為,反托拉斯法

7 Dutta, S., Lanvin, B., & Wunsch-Vincent, S. (2017). The 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17: Innovation feeding the world. Geneva, Switzerland, by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and in New Delhi, India, by the Confederation of Indian Industry (CII). p14.

8 Stoller, k. (2017). The World's Largest Tech Companies 2017: Apple And Samsung Lead, Facebook Rise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forbes.com/sites/kristinstoller/2017/05/24/the-worlds-largest-tech-companies-2017-apple-and-samsung-lead-facebook-rises/#4b1a7010d140 ( 最 後 瀏 覽 日 : 02/25/2018)

9 漆多俊(2015)〈美國:現代國家經濟調節職能與經濟法產生和發展一般規律之典型代表——李

勝利《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百年:歷史經驗與世界性影響》書評〉《經濟法論叢》,第28 卷,

的立法與實施,更是美國國家經濟調節職能和經濟法最初和最重要的表現,因為 它體現了現代國家經濟職能和經濟法的發端10

相較於美國競爭法來自於其國家自身規律演進之結果,歐盟競爭法則自始負 有較重之政治任務,即促進歐洲內部單一市場之形成,避免里斯本條約所欲達成 之單一市場中四種自由流動與競爭:商品、服務、人才、資本,受到私人企業限 制而被扭曲。事實上,即使是歐洲智財法之發展,亦受歐盟力求內部市場單一化 之目的所影響。學者指出,自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依歐盟成員國法取得之智財 權被視為是共同體市場一體化之威脅,歐盟共同體內商品自由流動原則和競爭規 則便處於第一位和優先適用的地位11。換言之,即使是有屬地性格之智財權,其 智財權行使上所適用之競爭規則,仍須受限於歐洲單一市場之優先目的。依此,

本文認為,歐盟競爭法發展受到政治意識形態的決定甚深,且其與我國政治環境 相去過遠,似非為最適之參考選擇;而美國競爭法發展最久,執法歷史豐富,其 根據國家自身規律演進,逐漸從政治意識形態發展至以經濟學之思維統領競爭法 之運作,客觀上可能為更值得追尋的學習對象,因此,本文傾向多以美國學者之 思想與法院見解作為比較上參考依據。

351。

10 漆多俊,前揭註9,頁 352。

11 王曉曄(2010),〈知識產權的權利耗盡原則〉,氏著,《王曉曄論反壟斷法》,頁 284,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